¶ 02742 瀝青混凝土舖面
¶ 1. 02742 瀝青混凝土舖面 V2006.07.doc
第02742章
瀝青混凝土鋪面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瀝青混凝土鋪面之施工及檢驗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包括瀝青混凝土之運送、鋪築及壓實等相關工作。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2741章--瀝青混凝土之一般要求
1.3.2 第02745章--瀝青透層
1.3.3 第02747章--瀝青黏層
1.4 相關準則
1.4.1 國家標準(CNS)
(1) CNS 8755 A3147 瀝青鋪面混合料壓實試體之厚度或高度試驗法
(2)CNS 8758 A3150 瀝青鋪面混合料理論最大比重試驗法
(3) CNS 12388 A3286 瀝青鋪面混合料取樣法
(4) CNS 12390 A3288 瀝青路面壓實度試驗法
1.4.2 美國州公路及運輸官員協會(AASHTO)
(1) AASHTO T30 瀝青混合料抽油後篩分析試驗
(2) AASHTO T164 瀝青路面混合料瀝青含量試驗法
1.4.3 美國材料試驗學會(ASTM)
ASTM D6307 以燃燒法求瀝青含量試驗法
1.5 資料送審
1.5.1 品質計畫
1.5.2 施工計畫
1.5.3 廠商資料
1.6 現場環境
雨天、原地面潮濕或氣溫低於10°C時不得施工。
2. 產品
2.1 材料
瀝青混凝土鋪面所使用之材料應符合設計圖說及第02741章規定。
2.2 設備
2.2.1 所有施工設備及機具等,均須經檢查合格,並應經常作適當之保養,以達成完善滿意之工作。
2.2.2 運輸設備
(1) 瀝青混凝土之運輸車輛,應使用自動傾卸式貨車。
(2) 其總運輸量應能與瀝青混凝土拌和廠之生產量及瀝青鋪築機之工作量互相配合,務使瀝青鋪築機能連續操作而不致延擱為原則。
(3)傾卸式貨車需用數量依瀝青混合料拌和廠至工地間之運距而定。
2.2.3 瀝青鋪築機
(1) 應使用自走式瀝青鋪築機,使能準確地按設計圖說所示之線形、高程、路拱及平整度鋪築瀝青混凝土,並備有自動平整度調整裝置,作業手並應以訓練有素及富有經驗者擔任。
(2) 瀝青鋪築機應附有送料機及螺旋散布機,將瀝青混凝土均勻鋪築。
A.具備不使瀝青混凝土發生析離現象,鋪築最小2.5cm之厚度,最大鋪築寬度不小於3.5m或一車道寬度之能力。
(3)鋪裝機之速度、振動及自動厚度調整裝置,必須妥為控制,鋪築時須不使混合料有分離現象發生,俾使完成後之表面均勻平整,經壓實後能符合設計圖說之線形、坡度及斷面標準。如有分離現象,鋪築工作應立即停止,至原因查明並改正後方能繼續施工。
(4) 除靠近固定邊模處作業外,瀝青混凝土鋪築應使用機械設備或其他補整設備以控制路面平整度。
2.2.4 壓路機
(1) 瀝青混凝土鋪設後,應以自走式鐵輪壓路機或振動壓路機,及橡膠輪胎壓路機滾壓。通常一部瀝青鋪築機應配備二部鐵輪壓路機及一部橡膠輪胎壓路機,或配備一部振動壓路機,惟僅鋪橋面或每日鋪築量少於50t時,僅須配備一部鐵輪壓路機即可。
(2) 如配備鐵輪壓路機及橡膠輪胎壓路機時,應按下列規定辦理。
A.初壓
用8~10t二軸三輪壓路機,驅動輪每cm輪寬之壓力為45~54kgf。
B.次壓(複壓)
a.用自走式橡膠輪胎壓路機,能前進後退,至少有7輪之雙軸式壓路機,其有效滾壓寬度至少150cm,各輪胎之大小及式樣應相同,輪面須為光面者,以免滾壓時路面留有痕跡。
b.兩軸輪胎之間距均應相等,且某一軸之輪胎應恰在另一軸輪胎間之中間,各輪胎之壓力在冷時為4.9~5.25kgf/cm2(70~75psi),熱時不得少於6.3 kgf/cm2(90psi),各輪胎間並不得相差0.35kgf/cm2(5psi)以上。
c.承包商應在工地備有胎壓計,以便隨時校核輪胎氣壓,橡膠輪胎壓路機應裝有壓艙(Ballasting),俾能調整壓路機之總重量,使每一輪胎之載重能由1,500kg調整至2,500kg。
C.終壓
用6~8t二軸二輪壓路機,每cm輪寬之壓力不得少於27kgf。
(3) 如使用振動壓路機時,應按下列規定辦理。
A.如使用振動壓路機時,無論為單鼓式或雙鼓式,其總重量均不得少於6t,且應能調整其振幅(Amplitude)及振動頻率(Frequency of Vibration)者,俾材料、配合比及溫度等不同之瀝青混合料,均能按規定壓實至所需之密度,振動壓路機之振動頻率通常以2,000~3,600rpm,振幅在0.25~1.00mm為宜。
B.厚度5cm以下之瀝青鋪面,不得使用振動壓路機滾壓。
C.振動壓路機之滾壓速度為每小時3~5km。
(4) 用於滾壓瀝青混凝土之壓路機,應裝有水箱、灑水裝置、刮板及鬃刷等,以避免瀝青混凝土黏附車輪上。
2.2.5 清掃機
承包商應視需要備有清掃機,用於清掃底層、基層、路基或原有面層上之浮鬆雜物及灰塵。
2.2.6 其他工具
包括齒耙、鐵鏟、夯實機具、燙鐵、瀝青路面切割器、小型加熱車、取樣機、平坦儀、厚底靴鞋及其他需用工具。此等工具應充分準備,以增路面鋪築效率。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3.1.1 鋪築路段之整理與清掃
(1) 鋪築瀝青混凝土路面之路段,在施工前其底層或原有路面應按下列規定予以整修及清掃,使其符合設計圖說所示之線形、坡度及橫斷面。
(2) 如有坑洞或低陷不平之處,應先將其一切浮鬆材料移除,並以相同之材料按規定填補整修後,予以滾壓堅實。
(3) 如表面有隆起或波紋之處,應將其刮平並予滾壓,務使平順堅實。
(4) 如原有路面有冒油、不適當之修補或有接縫、裂縫等之灌縫料時,應按工程司之指示予以清除潔淨後,以瀝青混凝土填補,並予壓實。
(5) 上列各項工作完成後,應將表面浮鬆塵土及其他雜物清掃潔淨,清掃寬度至少應較路面鋪築寬度每邊各多30cm。
3.1.2 瀝青透層或黏層之澆鋪
本工作如有瀝青透層或黏層之設計時,其施工應按第02745章及第02747章規定辦理。
3.1.3 緣石、邊溝、人孔、原有面層之垂直切面及建築物之表面與瀝青混凝土相接合處,應先噴灑瀝青黏層,使有良好之結合。
3.1.4 鋪築前應先訂定鋪築車道寬度及測訂準線,使瀝青鋪築機有所依據,鋪成平整之路面。
(1) 每一鋪築車道寬度不小於3.5m,但畸零寬度不在此限。
(2) 各層之每一鋪築車道寬度及長度應事先規劃,列入施工計畫書,以確保接縫符合本章3.2.1(7)之要求。
3.2 施工方法
3.2.1 瀝青混凝土之鋪築
(1) 瀝青混凝土應以瀝青鋪築機鋪築,瀝青鋪築機操作手應由訓練有素及富有經驗者擔任。
(2) 鋪築前,應先測訂準線,俾鋪築機有所依據,而舖成平整之路面。
(3) 瀝青鋪築機之速度,必須妥為控制,鋪築時瀝青混凝土不得有析離現象發生,如有析離現象時,應立即停止鋪築工作,並查明原因予以適當之校正後,始可繼續施工。鋪築時應使用振動裝置施築。
(4) 瀝青混凝土倒入瀝青鋪築機鋪築時之溫度不得低於120°C,必要時工程司得要求提高。承包商應備鬆厚度量測尺,並隨時量測及控制鋪築厚度。
(5) 鋪築工作應儘可能連續進行。在瀝青鋪築機後面,應配有足夠之鏟手及耙手等熟練工人,當鋪築過程中發現瑕疵時,應在壓實前作適當之修正。
(6) 瀝青鋪築機不能到達而需使用人工鋪築之處理。
A.應由熟練工人用熱工具均勻鋪築,使其有適當之鬆厚度,能於壓實後達到設計圖說所示之線形、坡度及橫斷面。
B.工具之加熱溫度,不得高於瀝青混凝土之鋪築溫度,僅使瀝青材料不黏著即可。
C.瀝青混凝土如結成團狀,須先予搗碎後,方能使用。
(7) 瀝青混凝土路面分層鋪築時,應於鋪築前2小時內,先將前一層之表面清理潔淨,並均勻噴灑黏層,以增強2層間之黏結,但前一層鋪築後未開放交通且表面維持乾淨時,可免噴灑黏層。
(8) 最後次一層及最後一層鋪築時,應使用自動平整度調整裝置以控制高程及平整度。
(9) 瀝青混凝土路面分層鋪築時,其各層縱橫接縫,不得在同一垂直面上,並符合以下要求。
A.兩層間之縱向接縫應相距15cm以上,兩層間之橫向接縫應相距60cm以上。
B.如為雙車道時,路面頂層之縱向接縫,宜接近路面之中心位置,兩車道以上時,宜儘量接近分道線。
(10)工作人員進入施工中之路面上工作時,應穿乾淨之靴鞋,以免將泥土及其他雜物帶入瀝青混凝土鋪面中。
3.2.2 滾壓
(1) 滾壓步驟
瀝青混凝土鋪築後,應以適當之壓路機澈底滾壓,直至均勻並達到所需之壓實度時為止。滾壓分為下列6個步驟..
A.橫向接縫。
B.縱向接縫。
C.車道外側邊緣。
D.初壓。
E.次壓(複壓)。
F.終壓。
(2) 滾壓方法
A.瀝青混凝土鋪築後,當其能承載壓路機而不致發生過度位移或毛細裂縫(Hair Cracking)時,應即開始初壓。滾壓時,壓路機應緊隨鋪築機之後,其距離通常不超過60m,滾壓時瀝青混凝土之溫度應符合所用瀝青材料之相關規定,通常應在110°C以上,溫度愈高效率愈佳,初壓次數以來回兩次為度。
B.滾壓應自車道外側邊緣開始,再逐漸移向路中心,滾壓方向應與路中心線平行,每次重疊後輪之半。在曲線超高處,滾壓應自低側開始,逐漸移向高側。
C.滾壓時,壓路機之驅動輪須朝向鋪築機,並與鋪築機同方向進行,然後順原路退回至堅固之路面處,始可移動滾壓位置,再向鋪築機方向進行滾壓。每次滾壓之長度應略有參差。壓路機應經常保持良好情況,以免滾壓工作中斷。
D.壓路機滾輪應用水以噴霧方式保持潤濕,以免瀝青混凝土黏附於輪上,但不得有過多之水分流滴於瀝青混合料內。
E.壓路機之滾壓速度,用於初壓時不得超過3km/hr,次壓及終壓時不得超過5km/hr。
F.滾壓速度均應緩慢,且不得在滾壓路段急轉彎、緊急煞車或中途突然反向滾壓,以免瀝青混凝土發生位移。
G.如發生位移時,應立即以熱齒耙耙平或挖除重新鋪築瀝青混凝土,並重新滾壓改正。
H.壓路機不能到達之處,應以夯實機充分夯實。
I.緊隨初壓之後,以膠輪壓路機進行次壓,依上述方法滾壓至少4遍,務使瀝青混凝土達到規定壓實度時為止。
J.膠輪壓路機之滾壓速度不得超過5km/hr,通常其與初壓壓路機之距離為60m,滾壓時瀝青混凝土之溫度通常約為82~100°C。
K.不得使用牽引式膠輪壓路機,以免轉向時引起瀝青混凝土之位移。
L.初壓或次壓後,應立即檢查路拱及縱坡度,並以3 m直規檢測平整度,如有凹凸不平、粒料析離等現象應予標示並立即改正。
M.最後以6~8t二輪壓路機在路面仍舊溫暖時再行終壓.直至路面平整及無輪痕時為止。終壓時瀝青混凝土之溫度不得低於65°C。
N.滾壓時,如發現瀝青混凝土有鬆動、破裂、混有雜物或其他任何缺陷時,應立即挖除重新鋪築瀝青混凝土,重新滾壓,使其與周圍鄰近路面具有同等堅實之程度。
O.滾壓時,應儘可能使整段路面得到均勻之壓實度。
P.滾壓後之路面,應符合設計圖說所示之路拱、高程及規定平整度。如有孔隙、蜂窩及粒料集中等紋理不均勻現象,應於滾壓時及時處理(瀝青混凝土之溫度在85°C以上時),否則應予挖除,並重鋪新料重壓。
3.2.3 接縫
(1) 所有接縫於施工時,均應特別小心,並充分壓實,使其有平直整齊之接縫表面並與路面其他部位之瀝青混凝土有同樣之結構及密度。
(2) 除彎道處之縱向接縫外,所有接縫應成平直之直線,橫向接縫並應儘量與路中心線成垂直,除使用模板者外,所有已冷卻之接縫接合面均應以切割機切成平整之垂直面。
(3) 縫接合面應清掃潔淨並除去一切鬆動材料後,塗刷一層黏層材料。
(4) 鋪築時鋪築機應置於能使瀝青混凝土緊密擠塞於接縫垂直接合面之處,並使其有適當之厚度,俾於壓實後,能與鄰接路面齊平。
3.2.4 邊緣
(1) 瀝青混凝土路面之邊緣,如不用木料支撐時,應稍予鋪高並以熱夯充分夯緊,使能承受壓路機之重量後,立即開始滾壓。滾壓時,壓路機之後輪應伸出邊緣5~10cm。
(2) 瀝青混凝土路面與緣石或邊溝接攘時,其鋪築及滾壓工作應特別小心,以免損及緣石及邊溝。
3.2.5 路肩
如路肩不鋪面層時,路肩料應俟瀝青混凝土面層滾壓完成後,儘速鋪築。
3.3 檢驗
3.3.1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各項材料及施工方法之檢驗項目如表02742-1所示。
表02742-1 材料及施工方法之檢驗
名 稱 |
檢驗項目 |
依據之方法 |
規範之要求 |
頻 率 |
瀝青混凝土鋪面 |
瀝青含量和粒料級配 |
1.AASHTO T164或ASTM D6307 2.AASHTO T30 |
每批抽驗二件結果之平均值與工程司認可之配合公式(JMF)相差不得大於表02742-1之規定。 |
瀝青混凝土鋪於路面後滾壓前,應依CNS 12388抽樣檢驗設計圖規定篩號之粒料級配(計算至個位數,以下採四捨五入)和瀝青含量(計算至小數第一位,以下採四捨五入),每批材料數量定為同一拌和廠同一天供應本工程之同一種瀝青混凝土數量。每批抽驗二件。 |
厚度 |
CNS 8755 |
每批檢驗5點之平均厚度應合於下列公式:
式中:
T=設計厚度(cm) R=全距,為該批厚度最大值與最小值之相差值(cm) |
各層每約5000 m2為一批(總量少於5000 m2,或零數少於5000 m2可單獨作為一批,或併入相臨路面合為一批),每批應作厚度檢驗5點。 |
|
平整度 (瀝青混凝土路面分兩層以上鋪築、設計有平整度調整層之加封鋪築或採取刨除重鋪,及橋面上鋪築瀝青混凝土路面時,於最後一層鋪築完成後做平整度檢驗。) |
3m直規或高低平坦儀,按本局公路工程材料手冊規定方法,就平行於路線方向檢驗其平整度。 |
一般公路平整度標準差合格上限為2.8mm,快速公路平整度標準差合格上限為2.4mm,超過規定之部份依3.4.3規定辦理。 若有下列(1)至(4)任一情況之路段,得免辦平整度檢驗;若有下列(5)情況處之檢驗結果,不列入計算平整度標準差。 (1)不能封閉交通供鋪築施工。 (2)無瀝青混凝土底層或原有路面未整理之路面加封路段。 (3)設計行車速率小於40km/hr之路段。 (4)其他經工程司核可為不適合作平整度檢驗之路段。 (5)路面人孔蓋、橋面伸縮縫及新舊路面接縫。 |
每200m為一檢驗單位(餘數未達100m時併入前一檢驗單位辦理,餘數超過100m以上時單獨作為一檢驗單位)。 |
|
壓實度 |
CNS 12390
|
每批檢驗5點壓實度之平均值應符合以下二種方法之一之要求,採用何種檢驗方法由工程司決定,但宜優先採用理論最大密度法: 1.理論最大密度法:依CNS 8758直接求得或以該批材料瀝青含量及配比設計資料用公式計算求得(註02742-1)
式中:
R=全距,為該批壓實度最大值與最小值之相差值(%) 2.馬歇爾試體法:以工地同批材料取樣依CNS12395 製作馬歇爾試體(夯實溫度:AC-10為140±2°C,AC-20為145±2°C,兩面各夯打75下)
式中:
R=全距,為該批壓實度最大值與最小值之相差值(%)
|
各層每約5000 m2為一批(總量少於5000 m2,或零數少於5000 m2可單獨作為一批,或併入相臨路面合為一批),每批應作壓實度檢驗5點。
|
註1:02742-1:理論最大密度計算公式如下:
式中,Dmm=瀝青混凝土理論最大密度(kg/m3)。
Ps=粒料佔瀝青混凝土重量百分率(%),由工地瀝青含量檢驗求得。
Pb=瀝青佔瀝青混凝土重量百分率(%),由工地瀝青含量檢驗求得。
Gse=粒料之有效比重(由試驗室配比設計試驗求得)。
Gb=瀝青之比重(由試驗室配比設計試驗求得)。
Dw=水之密度,通常假定為1000 kg/m3。
3.3.2 瀝青混凝土鋪面鋪築厚度檢驗後所留試洞,應即以瀝青混凝土回填並予夯實。
3.4 檢驗不合格之處理
3.4.1 粒料級配和瀝青含量
抽樣檢驗結果超過表02742-2規定之許可差時,按表中規定計算減價點數,並以該批數量按契約單價計算,每點減價0.5%。該批瀝青混凝土總減價點數超過20點時,應挖除重鋪,所有挖除及重建費用應由承包商負擔。
表02742-2 瀝青混凝土粒料級配和瀝青含量許可差
-
試驗篩孔寬
mm
許可差(%)
級配超過許可差1%及瀝青含量超過許可差0.1%之減價點數
4.75 (No.4)(含)以上
±7
0.5
2.36-0.150 (No.8-No.100)
±4
1.0
0.075 (No.200)
±2
1.5
瀝青含量
±0.4
3.0
註: 計算實例詳附表02742-1。
3.4.2 厚度
(1)檢驗之平均厚度未達規定值者,計算其偏低百分率(計算至小數第一位為止),並以該批數量按契約單價計算,每偏低1.0%減價2.0%驗收給付(例如設計厚度T=10
cm,經試驗求得
=9.5cm、R=2.0
cm,0.9T+0.295R=9.6
cm,偏低百分率=(9.6-9.5)/9.6×100%=1.0%,故該批數量按契約價款減價2.0%給付)。偏低百分率超過10%者應由承包商負責全批鋪足,惟加鋪厚度不得小於2.5
cm。
(2)對於原路面加鋪工程及挖掘路面修復工程,其原路面若未經刨除整平者,其偏低百分率不論是否超過10%者,均按前述方式減價給付,惟其減價比率均按折半計算。
3.4.3 平整度
超過規定之部分,依下列方式辦理:
(1)一般公路平整度標準差小於3.4mm,快速公路平整度標準差小於3.0mm,該檢驗單位所代表瀝青混凝土路面之最後一層面層依表02742-3所示之付款百分率計價。但承包商可選擇第(2)點方式辦理。
(2)一般公路平整度標準差大於3.4mm時,快速公路平整度標準差大於3.0mm時,除採用熱燙板加熱重新滾壓平整使符合要求者外,該檢驗單位所代表之路面,應刨除重鋪至少5cm厚度。但若不影響路面使用功能及排水等,得經工程司核可,該檢驗單位所代表之路面,採取加鋪整平至少5cm厚度。以上各改善措施所增加之費用由承包商負擔不予計價。
(3)刨除重鋪或加鋪後之瀝青混凝土路面,亦應經檢驗合格,檢驗結果按上述規定處理。
表02742-3 瀝青混凝土路面平整度付款百分率
平整度標準差,mm |
付款百分率 |
|
一般公路(註1) |
快速公路(註2) |
|
2.8以下 |
2.4以下 |
100 |
2.9 |
2.5 |
99 |
3.0 |
2.6 |
98 |
3.1 |
2.7 |
96 |
3.2 |
2.8 |
94 |
3.3 |
2.9 |
92 |
3.4 |
3.0 |
90 |
大於3.4 |
大於3.0 |
採取改善措施 |
註: 1.一般公路:設計速率<80km/hr者。
2.快速公路:設計速率≧80km/hr者。
3.4.4 壓實度
(1)壓實度未符合採用標準者,計算其超出值(計算至小數第一位為止),並以該批數量按契約單價計算,每超出1%減價2%(例如壓實度計算採用理論最大密度法,經試驗得
=90.5%、R=1.4%,
91%+0.295R=91.4%,即超出0.9%,故該批數量按契約價款減價1.8%給付)。壓實度超出值超過2%時,該批應挖除重鋪或加鋪補強,其費用應由承包商負擔,加鋪厚度不得小於5cm,如原設計厚度小於5cm者,按原設計厚度加鋪。
(2)挖掘路面修復工程修復寬度小於3m或施工臨時替代道路之壓實度超出值在4%以內時,按前述規定減價給付。壓實度超出值超過4%時,該批應挖除重鋪或加鋪,其規定與前述相同。
3.4.5 檢驗結果有懷疑時,工程司或承包商得要求重試,重試以一次為限,就懷疑點附近取樣二點重試,取重試檢驗結果之平均值取代原懷疑值,併入該批其他試驗值重新計算。粒料級配和瀝青含量重試所需樣品可從路面採取,按AASHTO T30及T164或ASTM D6307試驗。
3.4.6 某項檢驗結果若採取加鋪時,該項檢驗不再減價,惟加鋪或重鋪結果仍應辦理各項檢驗,如檢驗仍不合格,加鋪或重鋪部分應挖除重做。
3.5 現場試鋪
3.5.1 設計圖說有規定時,則應按設計圖說所示,先試鋪一段路面,並求其壓實度及檢測其平整度與厚度,以查證所用材料、施工機具及施工方法是否能達到所需要求。
3.5.2 經試驗及檢測結果,其壓實度、平整度或厚度未能符合規定時,應即挖除,並就所用材料、施工機具及施工方法等加以檢討改正後,重新鋪築,直至符合規定時為止,否則不得繼續施工。
3.6 路面保護
瀝青混凝土鋪面於最後滾壓完成後,應封閉交通6小時以上,在鋪面溫度冷卻至50°C前,應禁止任何車輛行駛其上。如果通車路段急需開放通車,可在終壓完成後酌量灑水促進降溫,在溫度降至50°C以下後,經工程司之同意得提前開放通車。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本章工作依「公噸」或其他單位計量
(1) 新鋪及原路面採刨除整平之再生瀝青混凝土數量計算: 除另有規定者外,瀝青混凝土重量按路面厚度檢驗之樣品平均厚度(平均厚度大於設計厚度時以設計厚度計算)乘以密度,再乘以實鋪面積計算求得。
(2) 原有路面加鋪之再生瀝青混凝土數量計算:
A.按隨機取樣法每500~1000m2(間距不超過100m為原則)鑽孔一處,檢測加鋪厚度及密度換算為重量,取其平均值核算總數量。惟總數量超過契約數量時,以契約數量計量算,超過部分不計價量;總數量少於契約數量時以取樣核算之總數量計量算。
B.彎道超高部分,測量加鋪前後路面之橫斷面高程,以求得加鋪之體積,按實地取樣之密度換算為重量計算,橫斷面以該彎道範圍內每間隔10m測量一斷面為原則。惟原路面超高合於標準,加鋪厚度變化不大時,可併前A項方式辦理。
C. 原有路面凹洞整平所用瀝青混凝土,以實用噸數計量。
4.1.2 如經檢驗品質不合格採行加鋪時,以原鋪路面厚度計量。
4.1.3 在運送途中析離或損壞,或因鋪築機械故障或其他理由,而經工程司拒絕使用或挖除重鋪之瀝青混合料不予計量。
4.2 計價
4.2.1 本章工作依契約詳細價目表所列項目單價計價, 該項單價已包括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動力、運輸、瀝青及粒料材料供應、底層、基層、路基或原有面層之整理與清掃、瀝青混合料之加熱與拌和、運送、鋪築、滾壓及其他為完成本工作所必需之費用在內。
4.2.2 如經檢驗品質不合格裁定減價時,按減價百分率減價給付。
4.2.3 本章工作項目名稱及計價單位例舉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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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項目名稱
計價單位
瀝青混凝土鋪面(註明規格)
「公噸」或其他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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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結束〉
附表 02742-1 瀝青混凝土瀝青含量及級配折價計算例
瀝青混凝土種類:密級配D-3(IV-C) 核定配比代號:000-00
取樣日期:00年00月00日 計算日期:00年00月00日
取樣位置:00工程00k+000~00k+000
本批瀝青混凝土數量:000噸
試驗篩孔寛 mm |
檢驗結果 |
核准配比JMF |
相差 (%) |
許可差 (%) |
超過許可差 |
單位※ 減價 點數 |
個別減價點數 |
|||
樣品1 (%) |
樣品2 (%) |
平均 (%) |
||||||||
25.0 (1吋) |
100 |
100 |
100 |
100 |
0 |
±7 |
0 |
0.5 |
- |
|
19.0 (3/4吋) |
91 |
93 |
92 |
91 |
1 |
±7 |
0 |
0.5 |
- |
|
12.5 (1/2吋) |
- |
- |
- |
- |
- |
±7 |
- |
0.5 |
- |
|
9.5 (3/8吋) |
66 |
68 |
67 |
71 |
-4 |
±7 |
0 |
0.5 |
- |
|
4.75 (No.4) |
49 |
52 |
51 |
59 |
-8 |
±7 |
1 |
0.5 |
0.5 |
|
2.36 (No.8) |
45 |
43 |
44 |
42 |
2 |
±4 |
0 |
1.0 |
- |
|
0.60 (No.30) |
28 |
31 |
30 |
25 |
5 |
±4 |
1 |
1.0 |
1.0 |
|
0.30 (No.50) |
21 |
19 |
20 |
15 |
5 |
±4 |
1 |
1.0 |
1.0 |
|
0.15 (No.100) |
11 |
12 |
12 |
8 |
4 |
±4 |
0 |
1.0 |
- |
|
0.075(No.200) |
2.6 |
2.2 |
2.4 |
5.0 |
-2.6 |
±2 |
-1 |
1.5 |
1.5 |
|
瀝青含量 (對混合料) |
4.6 |
4.7 |
4.7 |
5.2 |
-0.5 |
±0.4 |
-0.1 |
3.0 |
3.0 |
|
本批減價點數:7 |
|
|||||||||
本批減價百分比: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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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1)※級配為每1%之減價點數
(2)※瀝青含量為每0.1%之減價點數
(3)JMF:工地拌和公式
02742 02742-13 V1.0 2006\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