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2323 棄土
¶ 1. 02323 棄土 V2006.07.doc
第02323章
棄土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剩餘土石方之運輸、處理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包括剩餘土石方之運輸、處理、交通維持、衛生環保措施、工區內道路維修等相關工作。
1.3 相關章節
第02316章--構造物開挖
第02320章--不適用材料
第02321章--基地及路幅開挖
1.4 相關準則
相關法規
(1) 空氣污染防制法
(2) 空氣污染制法施行細則
(3) 噪音管制法
(4) 噪音管制法施行細則
(5) 水污染防治法
(6) 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
(7) 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
(8)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9) 水土保持法
(10)水土保持法施行細則
(11)水土保持法
(12)水土保持法施行細則
1.5 資料送審
1.5.1 開始剩餘土石方處理前,承包商應先擬定剩餘土石方處理計畫,送請
工程司審核後,必要時轉送相關機關或地方主管機關同意,方得開始自
進行剩餘土石方處理工作。棄土區可為土石方資源堆置處理場,或承包商自行申請設置棄土場或土石方資源堆置處理場。
(1) 土石方資源堆置處理場
剩餘土石方處理計畫應包括交通維持計畫、交通運輸路線、安全措施之設置、剩餘土石方處理預定進度等項。
(2) 承包商自行申請設置棄土場或土石方資源堆置處理場
剩餘土石方處理計畫應包括預定棄土範圍及深度,排水設施詳圖、棄土完成後之棄土區邊坡及每一階段之棄土方式、範圍、數量、深度、便道、臨時性或永久性之排水、設置截流溝、沈澱池、擋土及水土保持設施等之構築、交通維持計畫、交通運輸路線、安全措施設置、棄土預定進度等項。
1.5.2 交通維持計畫
1.6 定義
1.6.1 餘方處理
將本標基地及路幅開挖所得之可用土石材料,運送至本標範圍內利用或本標範圍外處理時,稱「餘方處理」。
1.6.2 餘方近運
將本標基地及路幅開挖所得之可用土石材料,運送至本標範圍內以供後續利用時,稱「餘方近運」。
1.6.3 餘方遠運處理
將本標基地及路幅開挖所得之可用土石材料,經用於填方或構造物回填後之剩餘材料運送至本標範圍外處理時,稱「餘方遠運處理」。
2. 產品
(空白)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交通維持計畫未經相關主管機關核准前,不得辦理工區外之土方運輸作業。
3.2 施工方法
3.2.1 路幅開挖或其他開挖用於填方後之剩餘材料,應運棄至契約指定地點或合法之剩餘土石方處理場。施工期間,場區之排水效能應維持通暢。
3.2.2 棄土應依「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法規辦理,土石方處理場之作業應由下部開始向上分層填平滾壓,每層填築厚度以30cm為原則。
(1) 應分層壓實使邊坡穩定無安全顧慮。
(2) 於每一階段完成剩餘土石方填築後,即予修坡及植生綠化,藉以抑制坡面表土沖刷,與綠化環境增進景觀。
(3) 作業中各層次填土面應隨時向山側或內側下傾保持有適當之斜度並設置臨時截流溝、沈澱池,引導地面水流入既有之排水溝,以免地面水沿坡面直洩濫流,危及附近財產及生命安全。
3.2.3 剩餘土石方遠運處理期間運輸道路應予維護,應灑水以免塵土飛揚。運輸道路路面應隨時維持整潔。所有施工機械及運輸設備於進入道路前,均應將車身外部及輪胎沖洗乾淨,且不得超載,車斗上應覆蓋蓬布,以防砂土飛揚及掉落。凡一切有關噪音、污染、灰塵、公害等之防制及環境衛生事項均應遵照並符合政府環保暨有關主管機關法令之規定。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本章工作以「立方公尺(自然方)」計量。
4.2 計價
4.2.1 本章工作依契約詳細價目表所列項目單價計價,該單價已包括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動力、運輸、水土保持、棄土費、棄土區費用、施工運輸道路及便道維護等及其他為完成本工作所必需之費用在內。
4.2.2 「餘方處理(含水土保持)」為「餘方近運」及「餘方遠運處理(含水土保持)」之平均單價。
4.2.3 因施工及安全保護設施不良或施工作業方法不當或錯誤而造成之一切損害,均由承包商負責賠償及負擔一切責任。
4.2.4 本章工作項目名稱及計價單位例舉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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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項目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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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價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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餘方處理(含水土保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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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方公尺(自然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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餘方近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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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方公尺(自然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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餘方遠運處理(含水土保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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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方公尺(自然方) |
〈本章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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