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2704 焚化再生粒料填海造地
¶ 1. 環境部資源循環署施工規範-第02704章 焚化再生粒料填海造地v1.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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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2704 章 焚化再生粒料填海造地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本章說明焚化再生粒料使用於填海造地時之材料、施工及檢驗等相關規 定。 1.2 工作範圍
1.2.1 焚化再生粒料填海造地,僅限使用於商港、工業專用港或已核定造地之 工業區。 1.2.2 使用焚化再生粒料於填海造地時,施作填築焚化再生粒料後,上方須再 鋪築覆土材料,並視填築後之土地使用需求進行地盤改良作業。 1.2.3 於填海造地區,其供作綠帶及綠地用地(含公園用地)、停車場及廣場用 地、環保設施用地或其他由港區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經地盤或工程改良、 穩定或強化評估核可之用地。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 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 章--品質管理 1.3.3 第01725 章--施工測量 1.3.4 第01726 章--水深測量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486 粗細粒料篩析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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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CNS 487 細粒料比重與吸水率試驗法
(3) CNS 488 粗粒料比重與吸水率試驗法
1.4.2 國家環境研究院環境檢測方法
(1) 再生粒料環境用途溶出程序(NIEA R222)
(2) 戴奧辛及呋喃檢測方法-同位素標幟稀釋氣相層析/高解析質譜法
(NIEA M801)
(3)同位素標幟稀釋氣相層析/串聯式質譜儀法(NIEA M805)
1.4.3 美國道路及運輸官員協會(AASHTO)
(1) AASHTO T180 以 10 磅(4.536 公斤)夯錘,落距 18 吋(45.72 公
分),決定土壤含水量與密度關係試驗法
1.4.4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據法源
(1)環境部垃圾焚化廠焚化底渣再利用管理方式
(2)焚化再生粒料應用於港區填築使用手冊(環境部 112 年 7 月 7 日環署
循字第 1121081124 號函)
1.5 資料送審
須符合第 01330 章「資料送審」之規定。
1.5.1 品質管理計畫書
須符合第 01450 章「品質管理」之規定。
1.5.2 施工計畫書:承包商應在施工前提送施工計畫書,經工程司核准後,據
以施行。
1.5.3 供料計畫書:地方政府應提送焚化再生粒料供料計畫書,其內容應包含
焚化再生粒料來源符合「垃圾焚化廠焚化底渣再利用管理方式」之「焚
化再生粒料環境標準」第二級標準檢測報告,經工程司審查核可或由主
辦機關指定第三者專業機構查證後方可供料。
1.6 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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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 焚化再生粒料:為焚化底渣經前處理(如篩分、破碎及篩選等)完成後, 採用穩定化、熟化或水洗方式處理之產品,可作為級配料使用。 2. 產品 2.1 功能 2.1.1 係用於商港、工業專用港或已核定造地之工業區填海造地,施作填築焚 化再生粒料後,上方須再鋪築覆土材料,並視填築後之土地使用需求進 行地盤改良作業。 2.2 材料 2.2.1 工作範圍內之焚化再生粒料品質應符合下列規定:
| 檢驗項目 | 檢驗方法 | 規範值 |
|---|---|---|
| 粒徑大小(mm) | CNS 486 粗細粒料篩析法 | ≦19 |
| 比重 | CNS 487 細粒料比重與吸水 率試驗法 CNS 488 粗粒料比重與吸水 率試驗法 | ≧1.5 |
| 吸水率(%) | ≦20 | |
| 鉛(mg/L) | 再生粒料環境用途溶出程序 (NIEA R222) | ≦0.1 |
| 鎘(mg/L) | ≦0.05 | |
| 鉻(mg/L) | ≦0.5 | |
| 銅(mg/L) | ≦10 | |
| 砷(mg/L) | ≦0.5 | |
| 汞(mg/L) | ≦0.02 | |
| 鎳(mg/L) | ≦1 | |
| 鋅(mg/L) |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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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檢驗項目 | 檢驗方法 | 規範值 |
|---|---|---|
| 戴奧辛總毒性 當量濃度(ng I- TEQ/g) | 戴奧辛及呋喃檢測方法-同 位素標幟稀釋氣相層析/高 解析質譜法(NIEA M801)或同 位素標幟稀釋氣相層析/串 聯式質譜儀法(NIEA M805) | ≦0.1 |
2.2.2 焚化再生粒料填海造地期間進行海域水質監測,檢測海水水質pH 值及 重金屬(鎘、鉛、六價鉻、砷、總汞、硒、銅、鋅、錳、銀及鎳),應符 合海域環境分類及海洋環境品質標準。
| 項目 | 單位 | 甲類海域 | 乙類海域 | 丙類海域 | ||
|---|---|---|---|---|---|---|
| 鎘 | μg/L | ≦5 | ||||
| 鉛 | μg/L | ≦10 | ||||
| 六價鉻 | μg/L | ≦50 | ||||
| 砷 | μg/L | ≦50 | ||||
| 總汞 | μg/L | ≦1 | ||||
| 硒 | μg/L | ≦10 | ||||
| 銅 | μg/L | ≦30 | ||||
| 鋅 | μg/L | ≦500 | ||||
| 錳 | μg/L | ≦50 | ||||
| 銀 | μg/L | ≦50 | ||||
| 鎳 | μg/L | ≦100 | ||||
| pH 值 | - | 7.5-8.5 | 7.5-8.5 | 7.0-8.5 | ||
| 備註 | 1.甲類:適用於一級水產用水、二級水產用水、工業用水、游泳 及環境保育。 2.乙類:適用於二級水產用水、工業用水及環境保育。 3.丙類:適用於環境保育。 |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3.1.1 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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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配合設計圖說要求所需之施工設備、機具等,至少包含如下: (1)運輸貨車 (2)推土機 (3)灑水車 (4)開挖機 (5) [ ] 3.1.2 依第01725 章「施工測量」及第01726 章「水深測量」進行測量工區之 位置與估算填築數量。 3.2 施工方法 3.2.1 以易辨認且牢固之標誌標示填築區域邊界,如於陸地及淺水部分可用標 竿標示,於水中部分可利用混凝土塊及浮球配合測量定位標示。 3.2.2 按設計圖說填築區位,以傾卸貨車載運並直接卸入填築區(端進法)進 行填築。 3.2.3 由岸邊依序向水域拋填施工時,作為運送之通路應適合重車通行,必要 時得鋪設鋼板或其他經工程司認可之級配材料,路面之高度以不受潮位 影響,並於適當地點設置迴車道,以利重車通行。 3.2.4 焚化再生粒料填築完成後應與鄰近結構物邊界保持水平緩衝距離[按設 計圖說](如圖1 所示),而鄰近結構物與焚化再生粒料填築所夾空間則 以設計圖說規定之合格土方[ ]填築。
圖1 焚化再生粒料填築完成後與鄰近結構物邊界之距離示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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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5 陸上填區已達設計高程時,應即整平整坡及按設計圖說規定覆蓋。
3.3 檢驗
3.3.1 依 2.2.1 之表格所列檢驗項目、標準及規範要求,每[1][ ]個月或累計
[4][ ]萬方之頻率辦理。
3.3.2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於最高高潮位以上、表層下 15cm 厚之覆土回填滾壓
壓實度不得小於 AASHTO T180 標準壓實試驗所得最大乾密度之 90%以
上,檢測頻率每[5,000m2 ][ ]至少 1 點次。
3.4 許可差
完工後地表高程,每[10,000][ ]平方公尺至少須檢測[3][ ]點,各點與
設計高程之許可差在[±30cm][ ]。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焚化再生粒料填築」應按設計圖說規定填築之區域,以[立方公尺][ ]
為單位計量。
4.1.2 計量方式,以施工前及完工後之高程測量結果計算所得之體積計量。
4.2 計價
4.2.1 「焚化再生粒料填築」應按設計圖說規定填築之區域,以[立方公尺][ ]
為單位計價。
4.2.2 單價已包括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動力運輸及其他為完
成本工作所必需之費用在內。
〈本章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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