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3444 濁度計
¶ 1. 13444A 原水濁度計 V2011.04.28.doc
第13444A章
原水濁度計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1.1.1 說明整套原水濁度計及其附件之供應、安裝、試車及相關規定。
1.1.2 包括[整]套原水濁度計之供應、安裝、試車。在工程範圍內承包商應提供一切人工、材料(由業主供給者除外)、製造、機具、設備、搬運、安裝、安全防護等及其他為完成本工程之規定,在工程司之監督及指示下依照契約規定辦理。
1.2 工作範圍
1.2.1 承包商應提供整套原水濁度計設備及附件之供應,並完成器材之安裝、試車及操作維護、訓練課程等工作。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理
1.4 相關準則
1.4.1 中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13158 K3102 自來水用丙烯晴-丁二烯-苯乙烯(ABS)塑膠管
(2) CNS 6331 G3124 配管用不銹鋼鋼管
1.5 資料送審
1.5.1 承包商於得標後[30]天內應檢附下列資料[5]份,以供審核:
(1) 主機型錄及安裝設計圖說。交貨時須檢附原廠試驗合格紀錄表、外貨須附進口證明文件各乙份。
(2) 備品清單。
(3) 中文操作、維護手冊。
(4) 安裝、施工之各項細節。
1.5.2 現場環境
1.5.3 使用環境:各設備使用位置之周圍溫度約為[0]至[50]°C,相對濕度約為[0]至[95]% RH。
1.5.4 供給電源:既設場站依原供電電壓、相數施作,新設場站則依新設設備需求,選擇適當供電電壓及相數向台電申請用電。
1.6 保固
1.6.1 保固期限為[3]年。
2. 產品
2.1 功能
2.1.1 用途及功能:本原水濁度計計裝置於各原水池或管線中,量測其濁度做為連續監測及操控之用。
2.1.2 主要設備包括檢測器(含水樣測槽)、信號轉換器、指示器、固定架等及安裝所需附件。
2.1.3 量測範圍:[0]至[9999]NTU,無段可調式。
2.1.4 傳訊距離:[30]m以上。
2.1.5 準確度:等同於或優於 ±[5%] (0~2000NTU) ,±[10%] (2000~9999NTU)。
2.1.6 解析度:1000NTU以上時至少為1 NTU; 101~999.9NTU時至少為 0.1NTU; 100NTU以下時至少為 0.01NTU。
2.2 材料及設備
2.2.1 型式:掛壁固定架式[光散射法或表面散射型]測定方式,不須透過玻璃視窗或測槽折射後量測。
2.2.2 類比輸出訊號:2組4~20mADC類比輸出訊號,Max. Load 550Ω。
2.2.3 須具有自動偵測系統,當測量值超過設定範圍或光源故障時,發出警報。
2.2.4 具有超音波或滾珠自動清洗測槽裝置或其他更佳等方式,啟動或開關可設定。
2.2.5 顯示器具背光功能,以利操作人員能於低照度且無須另備檢測儀器檢視設備運轉情形。具按鍵式主機,自我錯誤診斷及自動蒐集紀錄180天測值資料、校正數據、時間日期等功能。一次可連接兩支或兩種參數檢知器,可自動偵測連接檢知器種類而變更量測參數。
2.2.6 數位傳訊:須為RS485, modbus RTU傳訊,傳訊速率至少9600bps或以上。
2.2.7 輸出接點:2點,須具上限警報接點及FAIL異常警訊。
2.2.8 反應時間:30秒可達90%。
2.2.9 電源:單相、AC 60Hz 110/220V或自動電壓電源辨識選擇。
2.2.10 再現性:±1%或±0.04 NTU。
2.2.11 測定水條件:
(1) 流量:1.0~2.0 L/分鐘。
(2) 溫度:0~50°C。
(3) 壓力:配合現場水壓條件,廠商依其設備提供相關壓力穩壓裝置,以控制測定條件之壓力在500k Pa以下。
2.2.12 自我診斷功能:
光源異常、校正異常、AD迴路異常等。
2.2.13 校正:
(1) 零點校正:使用零點水(零點濁度過濾水)做零點校正。
(2) Span校正:使用校正板或濁度標準液做感度校正。
2.2.15 氣泡對策:需內建脫泡功能於測定槽內。
2.3 零件及附件
2.3.1 取樣抽水機應為[依設計圖](其中1台備用),其馬力、揚程、水量由承包商自行設計。
2.3.2 取樣配管之尺寸等依現場情況由承包商自行設計。
2.3.3 中文本操作維護說明書[5份]。
2.3.4 隨設備須附校正器具及工具。
2.4 備品
2.4.1 光源燈[1具]。
3. 施工
3.1 安裝
3.1.1 承包商須按審核認可之機型及施工設計圖說或現場工程司之指示配合土建或水處理工程進行埋設取樣水管、取樣抽水機及固定螺栓等之安裝。所有設備機件裝妥後並由承包商辦理接電。
3.1.2 電纜配管及取樣管之埋設深度:埋設於混凝土照圖施工內者約[25cm]外,其他埋設深度至少[45cm]以上或照圖施工。
3.1.3 傳訊線路須採用隔離電纜線[1.25mm2]以上2/c,配管採用塑鋼管(ABSP)。
3.1.4 安裝位置:請詳圖或現場工程師指定。
3.1.5 須負責安裝、埋設,埋設於混凝土部份照圖施工,於路面其深度至少45cm以上。
3.2 檢驗
3.2.1 所有器材設備交貨時皆須為新品,承包商應檢附原廠出廠檢驗或測試合格報告,外貨部份須另檢附最近二年內海關進口證明文件,經監造人員審核認可後始可交貨安裝,否則不准交貨。
3.2.2 國內器材之檢驗方式 , 器材能於安裝後在現場檢驗之項目,承商交貨時需提出該器材出廠品管及試驗之合格証明書及本公司檢查記錄表(本公司未派員檢驗之器材者得免附),經監造人員審核認可後始可交貨安裝,否則不准交貨。
3.2.3 承包商提送之所有儀器設備,本公司如對該設備規格、精度、品質有疑義時可要求承包商送驗並提出相關檢驗報告,所需費用概由承包商自行負擔。依設備類型送驗單位為經濟部商檢局、工業研究院等由業主指定單位。
3.2.4 若設備及另件,其製造、材質或性能等不符合規定時,本公司得拒收,承商限期負責更換或修改。所造成之延誤工期概由承商負責,並依契約規定予以逾期扣款。
3.3 試車:承包商安裝完成檢查機件正常後,俟通水時負責試車,依據實際水質狀況檢測,以供調整加氯量。試車期間需連續運轉[30]天,於取得工地證明後始可報完工。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按契約以套為計量標準,並以實作計量。
4.1.2 本項作業之附屬工作除另有規定外,將不予計量,其費用應視為已包括於整體計價之項目內。
4.2 計價
4.2.1 按契約以套為單價給付。
4.2.2 付款單價已包括供應所用之人工、材料、機具、什費與附帶設備、運輸、試車等及為完成本工作所需之費用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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