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3442 餘氯計
¶ 1. 13442 餘氯計 V2011.04.28.doc
第13442章
餘氯計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1.1.1 說明有關整套之餘氯計及附件之供應、安裝、試車及相關規定。
1.1.2 包括[整]套餘氯計之供應、安裝、試車。在工程範圍內承包商應提供一切人工、材料(由業主供給者除外)、製造、機具、設備、搬運、安裝、安全防護等及其他為完成本工程之規定,在本公司之監督及指示下依照契約規定辦理。
1.2 工作範圍
1.2.1 承包商應提供整套餘氯計設備及附件之供應,並完成器材之安裝、試車及操作維護、訓練課程等工作。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理
1.4 相關準則
1.4.1 中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13158 K3102 自來水用丙烯晴-丁二烯-苯乙烯(ABS)塑膠管
(2) CNS 6331 G3124 配管用不銹鋼管
1.4.2 美國電機製造業協會(NEME)
(1) NEMA 4 防護指數分類
1.4.3 國際電工委員會(IEC)
(1) IP65 防護指數分類
1.5 資料送審
1.5.1 承包商於得標後[30]天內應檢附下列資料[5]份,以供審核:
(1) 主機型錄及安裝設計圖說,交貨時須檢附原廠試驗合格紀錄表、外貨須附進口證明文件各乙份。
(2) 備品清單。
(3) 中文操作、維護手冊。
(4) 安裝、施工之各項細節。
1.6 現場環境
1.6.1 安裝位置及設計圖:詳附設計圖。
1.6.2 使用環境:各設備使用位置之周圍溫度約為[0]至[50]°C,相對濕度約為[0]至[95]% RH。
1.6.3 供給電源:既設場站依原供電電壓、相數施作,新設場站則依新設設備需求,選擇適當供電電壓及相數向台電申請用電。
1.7 保固
1.7.1 保固期限為[3]年。
2. 產品
2.1 功能
2.1.1 用途及功能:本餘氯計裝置於清水池或管線中以量測其餘氯值做為連續監視及操控加氯量之用。
2.1.2 主要設備:主要設備包括感測電極、偵測槽、信號轉換器、指示器、固定架、安裝所需附件及可提供本工程為自動記錄功能。
2.1.3 量測範圍:[0]至[2]ppm(自由餘氯),多段可調。
2.1.4 傳訊距離:約[30]m以上。
2.1.5 解析度為0.01mg/L。
2.1.6 準確度:在量測範圍內為±[5%]以內。
2.1.7 反應時間:在[90s]以內。
2.1.8 檢水溫度:[0°C~40°C]。
2.2 材料及設備
2.2.1 型式:掛壁或固定架式,[無試藥電極]測定方式。
2.2.2 感測電極:[白金或黃金]電極式。
2.2.3 須有自動偵測及警報系統,當測量值超過預設上、下限值時發出警報。
2.2.4 須具有自動清洗電極表面之裝置及溫度、pH補償功能,且外箱須符合[IP65]或[NAMA4]之規定。
2.2.5 輸出訊號:須具4~20mA電訊號傳訊方式或RS-485 modbus RTU數位傳訊方式,傳訊速率至少9600bps(含)或以上。
2.2.6 具ALM-H、L之接點各乙組。
2.2.7 適合本處水質pH,並具pH及溫度補償功能。
2.2.8 偵測槽具液位恆定可達穩壓穩流,不受場站出水壓力之變化而影響測值功能,亦可外加緩衝裝置以達功能。
2.2.9 為節省資源不影響測值之正常最小水樣流量應小於0.5L/Min。
2.3 零件及附件
2.3.1 取樣抽水機應為[依設計圖說](其中1台備用),其馬力、揚程、水量由承包商自行設計。
2.3.2 取樣配管之尺寸等依現場情況由承包商自行設計。
2.3.3 中文本操作維護說明書[5份]。
2.4 備品
2.4.1 感測電極[2只]。
2.4.2 校正試驗用標準試藥[500ml][2瓶]及DPD試劑藥包1,000份。
3. 施工
3.1 安裝
3.1.1 承包商須按審核認可之機型及施工設計圖說或現場工程司之指示配合土建或水處理工程進行[埋設取樣水管、取樣抽水機及固定螺栓等]之安裝。所有設備機件裝妥後並由承包商辦理接電。
3.1.2 電纜配管及取樣管之埋設深度:埋設於混凝土照圖施工內者約[25cm]外,其他埋設深度至少[45cm]以上或照圖施工。
3.1.3 傳訊線路須採用隔離電纜線[1.25mm2]以上2/c,配管採用塑鋼管(ABSP)。
3.2 檢驗
3.2.1 所有器材設備交貨時皆須為新品,承包商應檢附原廠出廠檢驗或測試合格報告,外貨部份須另檢附最近二年內海關進口證明文件,經監造人員審核認可後始可交貨安裝,否則不准交貨。
3.2.2 國內器材之檢驗方式 , 器材能於安裝後在現場檢驗之項目,承商交貨時需提出該器材出廠品管及試驗之合格証明書及本公司檢查記錄表(本公司未派員檢驗之器材者得免附),經監造人員審核認可後始可交貨安裝,否則不准交貨。
3.2.3 承包商提送之所有儀器設備,本公司如對該設備規格、精度、品質有疑義時可要求承包商送驗並提出相關檢驗報告,所需費用概由承包商自行負擔。依設備類型送驗單位為經濟部商檢局、工業研究院等由業主指定單位。
3.2.4 若設備及另件,其製造、材質或性能等不符合規定時,本公司得拒收,承商限期負責更換或修改。所造成之延誤工期概由承商負責,並依契約規定予以逾期扣款。
3.3 試車:承包商安裝完成檢查機件正常後,俟通水時負責試車,依據實際水質狀況檢測。試車期間需連續運轉[30]天,於取得工地證明後始可報完工。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餘氯計按契約以套為計量標準,並以實作計量。
4.1.2 本項作業之附屬工作除另有規定外,將不予計量,其費用應視為已包括於整體計價之項目內。
4.2 計價
4.2.1 餘氯計按契約以套為單價給付。
4.2.2 付款單價已包括供應所用之人工、材料、機具、什費與附帶設備、運輸、試車等及為完成本工作所需之費用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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