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3425 水位計
¶ 1. 13425 水位計 V2011.04.28.doc
第13425章
水位計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1.1.1 說明整套水位計(壓力式、超音波式) 及其附件之供應、安裝、試車及相關規定。
1.1.2 包括[整]套水位計之供應、安裝、試車。在工程範圍內承包商應提供一切人工、材料(由業主供給者除外)、製造、機具、設備、搬運、安裝、安全防護等及其他為完成本工程之規定,在工程司之監督及指示下依照契約規定辦理。
1.2 工作範圍
1.2.1 整套水位計(壓力式、超音波式)之供應,並完成器材之安裝、試車、管理、維護及操作維護、訓練課程等工作。其型式須依業主指定要求辦理。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理
1.4 相關準則
1.4.1 中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13158 K3102 自來水用丙烯晴-丁二烯-苯乙烯(ABS)塑膠管
(2) CNS 6331 G3124 配管用不銹鋼管
(3) CNS 4053 K3030 自來水用聚氯乙烯塑膠硬質管
1.5 資料送審
1.5.1 承包商應檢附下列資料[5]份,以供審核:
(1) 主機型錄及安裝設計圖說。
(2) 備品清單。
(3) 中文操作、維護手冊。
(4) 安裝、施工之各項細節。
1.6 現場環境
1.6.1 安裝位置及設計圖:詳設計圖。
1.6.2 使用環境:各設備使用位置之周圍溫度約為[0]至[50]°C,相對濕度約為[5]至[95]% RH。
1.6.3 供給電源:既設場站依原供電電壓、相數施作,新設場站則依新設設備需求,選擇適當供電電壓及相數向台電申請用電。
1.7 保固
1.7.1 保固期限為[3]年。
2. 產品
2.1 功能
2.1.1 用途及功能:本水位計裝置於各水池或水槽中,量測其水位高低做為水位監視及操控之用。
2.1.2 主要設備:水位計裝置包含電氣信號二線式直流4-20mA傳訊方式包括傳訊器、指示器、電源用突波消除器、訊號用突波消除器、屋外型防雨箱、PVCP套管等及安裝所需附件。
2.1.3 量測範圍:0m~[10m],可配合實際需要在量測範圍內任意設定。
2.1.4 傳訊距離:約[30]m。
2.1.5 準確度:[±2%(F.S)]。
2.2 材料及設備
2.2.1 壓力式
(1) 無移動元件沉水壓力式水位計。
(2) 電信號直流[4~20mA]傳訊方式,投入式水位計。
(3) 傳訊器:裝設於屋外清水池、配水池水中,主要機件含檢知器、專用電纜、現場指示器等,檢知器投入水中適於放置在110mm以下塑鋼(ABSP)套管內,檢知器外殼為[不銹鋼]或其他耐腐蝕材質製成,專用電纜須為防水型。檢知器須能依水池之水位變化輸出[4~20mA]電信號,送至指示器。
(4) 指示器:須為 [數字式],適於盤面裝置,直接指示水位高度,等距均勻刻度,單位為m,能接收[4~20mA]電訊號,指示範圍可依程式設定線性調整。並具有警報設定機能,能設定上限[2]點,下限[2]點,上下限可任意設定,如指示器無警報功能或點數不足時,可附加符合上述特性之警報設定或電驛作為補助。並具有modbus RTU,RS-232或RS-422或RS-485標準輸出。
(5) 電源用突波消除器:屋內式適合盤內裝置,[耐1×40μs(或1.2×50μs)衝擊電壓不得小於15kV(衝擊電流不得小於10KA)],反應時間於1ns(含)以下。適用於使用之電壓。保護型式採自動復原型,等電位接地之架構。
(6) 訊號用突波消除器:傳訊器側之突波消除器為屋外式,可置於傳訊器內或適合安裝於屋外儀表箱內,指示器側為屋內式,適合盤內裝置,[耐1×40μs(或1.2×50μs)衝擊電壓不得小於15kV(衝擊電流不得小於10KA)]放電量,反應時間於1ns(含)以下。適用於使用之電壓。保護型式採自動復原型,等電位接地之架構。
2.2.2 超音波式
(1) 型式 : 聲波反射式。
(2) 電信號直流[4~20mA]傳訊方式,直讀式水位計。
(3) 傳訊器:裝設於屋外清水池、配水池水中,主要機件含檢知器、專用電纜、現場指示器等,檢知器投入水中適於放置在110mm以下塑鋼(ABSP)套管內,檢知器外殼為[不銹鋼]或其他耐腐蝕材質製成,專用電纜須為防水型。檢知器須能依水池之水位變化輸出[4~20mA]電信號,送至指示器。
(4) 指示器:須為 [數字式],適於盤面裝置,直接指示水位高度,等距均勻刻度,單位為m,能接收[4~20mA]電訊號,指示範圍可依程式設定線性調整。並具有警報設定機能,能設定上限[2]點,下限[2]點,上下限可任意設定,如指示器無警報功能或點數不足時,可附加符合上述特性之警報設定或電驛作為補助。並具有modbus RTU,RS-232或RS-422或RS-485標準輸出。
(5) 電源用突波消除器:屋內式適合盤內裝置,[耐1×40μs(或1.2×50μs)衝擊電壓不得小於15kV(衝擊電流不得小於10KA)],反應時間於1ns(含)以下。適用於使用之電壓。保護型式採自動復原型,等電位接地之架構。
(6) 訊號用突波消除器:傳訊器側之突波消除器為屋外式,可置於傳訊器內或適合安裝於屋外儀表箱內,指示器側為屋內式,適合盤內裝置,[耐1×40μs(或1.2×50μs)衝擊電壓不得小於15kV(衝擊電流不得小於10KA)]放電量,反應時間於1ns(含)以下。適用於使用之電壓。保護型式採自動復原型,等電位接地之架構。
2.3 零件及附件
2.3.1 每套通用附件(下列附件、零件適用上述水位計)
(1) 屋外型防雨箱:(略)。
(2) 含[PVC]套管。
(3) 提供電器,配線、配管及安裝所需另件乙全。
(4) 通訊用電纜線採用隔離電纜線。
(5) 中文本操作維護說明書[5]份。
2.4 備品
2.4.1 電源用突波消除器[1]只。
2.4.2 訊號用突波消除器[1]只。
3. 施工
3.1 安裝
3.1.1 承包商須按審核認可之機型及施工設計圖說或現場工程司之指示配合土建或水處理工程進行埋設取樣水管、取樣抽水機及固定螺栓等之安裝。所有設備機件裝妥後並由承包商辦理接電。
3.1.2 傳訊器至指示器間傳訊線路須採用隔離電纜線[1.25mm]以上2/C,配管採用[塑鋼管(ABSP)]。
3.1.3 檢知器應避免位移,必要時須加不銹鋼座固定。
3.1.4 現場指示器應安裝於易於觀查之位置。
3.1.5 電纜配管埋設深度:依路權單位核準深度埋設,除埋設於混凝土內者約[25cm]外,其他埋設深度至少[45cm]以上或照圖施工。
3.1.6 試車:承包商安裝完成檢查機件正常後,俟通水時負責試車,依據實際水質狀況檢測,以供調整加氧量。試車期間需連續運轉[30]天,於取得工地證明後始可報完工。
3.2 檢驗
3.2.1 承包商應檢附檢驗測試合格報告,外貨部份須另檢附最近海關進口證明文件,經工程司審核認可後始可交貨安裝,否則不准交貨。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按契約以套為計量標準,並以實作計量。
4.1.2 本項作業之附屬工作除另有規定外,將不予計量,其費用應視為已包括於整體計價之項目內。
4.2 計價
4.2.1 按契約以套為單價給付。
4.2.2 付款單價已包括供應所用之人工、材料、機具、什費與附帶設備、運輸、試車等及為完成本工作所需之費用在內。
PAGE
V1.0 2011/3/28
13425- PAGE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