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351 矩型刮泥機
¶ 1. 11351 軌道式吸刮泥機規範書 V2012.07.13.doc
第11351章
軌道式吸刮泥機
1.通則
1.1本章概要
1.1.1本規範包括 台軌道式吸刮泥機之供應及安裝,以供台灣自來水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本公司第 區管理處、 區工程處之 工程 (以下簡稱本工程)使用。
1.1.2本規範在本工程全部決標文件之說明書中,具有最大優先效力,其他招標文件,若與本規範有不一致之處時,概以本規範為準,並有優先契約中其他條文之效力。本工程決標文件說明書包含(1)本特定施工規範書(2)工程採購須知暨補充說明(3)施工說明書總則及有關規定等(4)電氣工程施工說明書(5)自來水管埋設工程施工說明書(6)其他招標及決標文件(7)工程設計圖。
1.1.3本工程之內容涵蓋機電、儀控設計、供料、安裝、測試、權責和維護之需求。包括所有產品、材料、人力、設備的供應,所需要的設計、製造、供應、交貨及工地的卸貨、保險、安裝、油漆、工作之配置及檢測,使機電、儀控系統工程符合規範及設計圖說要求。
1.1.4適用範圍:本軌道式吸刮泥機設備僅適用於離槽水庫之水源。
1.1.5本工程施工期間,須配合施工及停水作業。
1.2 工作範圍
1.2.1以下所述為執行本工程契約所需之最低需求的一般說明,其未述及而為本工程所需之一切功能,亦包含於工程範圍之內,承包商應詳細了解本工程之一切需求,設計符合規範且完整之控制系統。本規範所規定之設備,為本系統最低之要求,承包商應依功能需要,選用合用之設備以完成本工作。
1.2.2本工程包括新設軌道式吸刮泥機設備及變頻器設備等,以達到應有之功能,工程項目如設計圖說及本規範。
1.2.3為完成上述設備之一切人工、材料、製造、機具、搬運、安裝、測試(檢驗)、試車、安全防護、管理及訓練等。
1.2.4施工期間須選派具有代表性之工地負責人常駐工地,負責及督導施工、交通安全、管理員工及器材,並與本公司主管工程師、使用單位及其他相關之配合工程保持密切連繫,以求工程施工得以順利進行,如因配合不當而造成不良後果,概由本承包商負責;並須指派合格之技術(品管)人員常駐工地負責現場檢查(測)、安裝之工作。
1.2.5工程進行任何一項設備施工或改接時,均需先徵得本公司廠所及監造單位之同意後方可施工,不得影響本公司既有設備操作運轉及正常供水。
1.2.6本工程完工後,承包商應按實際施工情形繪製竣工圖,標示所有線路與設備之位置,以及控制線路之實際接線圖,控制電纜編號,俾作以後檢修參考之用。工程完工驗收前需提出本工程設備中文版或中譯本之主要器材保養、維護操作手冊、線路圖、盤體圖等須各為三份(資料需另錄成光碟片),裝訂成冊,如為外貨另附原文本一份,送本公司供使用單位操作參考,並於驗收前排定課程,負責講解及訓練本公司操作人員至少8小時。課程表須函送本公司審查後,再排定時間、地點,其課程內容至少包括器材原理講解,現場操作、維護調整及各項設定等,以訓練本公司操作人員,使之熟諳操作、維修,俾能順利操作。未完成此項者不予給付尾款。
1.2.8施工期間既有設備發生故障時,由本公司自行負責修復;如因承包商施工因素引起故障,應由承包商負責修復並負擔其費用。
1.2.9本工程所述及一切規範,其所需費用已全部包括於承包總價款內,除契約另有規定外,承包商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追加。
1.3相關章節
本規範未規定者以下列「公共工程施工綱要規範」之相關章節規定辦理,若有牴觸應以本規範具最優先之效力:
1.3.1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第01450章—品質管理
1.3.3第01523章—施工安全衛生及管理
1.3.4第01556章—交通維持
1.3.5第01574章—勞工安全衛生
1.3.6第16010章—基本電機規則
1.3.7第16123章—控制用電線及電纜
1.3.8第16132章—導線管
1.3.9第16133章—電機接線盒及配件
1.3.10第16140章—配線器材
1.3.11第16291章-儀表、電驛及控制裝置
1.4相關準則
1.4.1國家標準(CNS)
1.4.2建築技術規則
1.4.3台灣電力公司營業規則(TPC)及材料標準
1.4.4屋內線路裝置規則及屋外供電線路裝置規則
1.4.5美國國家電機法規(NEC)
1.4.6美國國家標準協會(ANSI)
1.4.7國際電機安全法規(NESC)
1.4.8美國電子電機工程師協會(IEEE)
1.4.9國際電工委員會(IEC)
1.4.10美國電機製造業協會(NEMA)
1.4.11美國防火協會(NFPA)
1.4.12美國保險業實驗所(UL)
1.4.13美國材料試驗協會(ASTM)
1.4.14美國焊接工程協會(AWS)
1.4.15英國標準協會(BS)
1.4.16美國電子工業協會(EIA)
1.4.17美國儀器協會(ISA)
1.4.18美國標準資訊交換法規(ASCII)
1.5資料送審
1.5.1依下列規定辦理。
1.5.2承商於本工程決標翌日(含)起30日曆天內,檢送本工程器材規格內容所述之主要器材之圖說、資料,其中包括器材設備之型錄及詳細構造、安裝、施工圖(含控制線路圖及結線圖)、計算書(含最大污泥負荷,吸泥孔數及孔徑等)等,所有資料文件皆為中文(如為其他語文,其主要部份應譯為中文),所選用之器材,須以色筆標示器材型號及詳列送審項目清單,並加蓋承包商印信。送審資料須裝訂成冊共二份,並標明〝第一本〞及〝第二本〞,其文件須以明顯方式劃記,標示對應之項次,每本自第一頁至最後一頁請自行加編頁碼以免漏失,以利審查。惟全部送審資料宜在施工期限前60日曆天內完成提送並經審查合格,乙方如未於期限內完成,以逾期論並依逾期罰款處理,按逾期日數,每日依契約價金總額1/1000計算逾期違約金。
1.5.3本公司於每次收件後15日曆天內寄返承包商一份,其中加蓋「認可」或「修正後認可」或「退回修正」之戳記;所蓋戳記如係「修正後認可」或「退回修正」者,承包商每次收件後,再補送修正之圖說資料二份供本公司認可。經全部認可後,承包商須再檢送認可後之完整資料精裝本二份做為本公司施工依據。若承包商無法於施工期限前60日曆天內完成圖說審核,致造成工期延誤,仍須以施工逾期規定辦理;若係本公司因素造成延誤則視實際情況酌延工期。
1.5.4上述送審認可之型錄、圖說資料等係針對本工程需要,純以書面技術立場予以審查作為施工依據。所送審器材中,除非於提送圖說時已註明與契約規範相異之處,並經認可者外;其他於施工中如發現認可之器材圖說與契約書內所要求之功能及品質不符,且本公司認為不妥時,得要求承包商依照契約書內要求更換器材及施工。
1.5.5所提送之圖說雖經本公司認可,然其品質及操作性能,承包商仍須依規範負完全責任。
1.5.6圖說提送採用之器材於交貨時,如欲以新產品取代原送審機型時,承包商仍須提送符合規範要求之資料,經審合格後,始可更換。
1.6品質保證
1.6.1依照第01450章「品質管理」以及本章規定辦理。
1.6.2承包商應保證其所提供之系統軟體、硬體、套裝軟體等均為合法授權之產品,其使用所有權均可直接移轉給本公司使用單位。
1.6.3交貨檢驗
所有器材設備交貨時須為新品,交貨前承包商須按契約規格規定辦理檢驗,其所需檢驗設備等由承包商自行選擇或自備,必要時由本公司指定檢驗廠所,所需之費用已包含於各該項器材費用內,惟本公司檢驗人員費用除外。但本公司檢驗如不合格時,複驗以二次為限,仍不合格時則以退貨處理,其所造成延誤工期由承包商自行負責。另主要器材設備承包商須於明顯處貼製造廠及承包商之銘牌(內含公司名稱、地址、電話號碼)以利售後服務;本節所稱主要器材係指本規範2所述器材或由本公司依現場實際需要認定。
國外器材之檢驗方式:主要器材設備中有規定者,承包商交貨時需提出該項器材訂約日期前二年以後之原製造廠出廠檢驗之合格證明書(應包括規定之性能項目)及訂約日期前二年以後該項器材之海關進口證明文件(須為正本,如係影本須提供正本核對),審核合格後交貨。
國內器材設備之檢驗方式:主要器材設備中有規定者,承包商交貨時需提出該項器材訂約日期前二年以後之出廠品管及試驗之合格證明書及本公司檢查紀錄表(本公司未派員檢驗之器材者得免附),審核合格後交貨。
如有器材設備及另件,其製造、材質或性能等不符契約規定時,本公司得拒收,承包商須負責更換或修改,否則不准運入工地現場安裝,所造成延誤之工期概由承包商負責。
國內器材在主要器材設備中有規定者,承包商於製造前須提出製造行程,正式函送本公司以利監造單位辦理必要之中間檢查及成品檢查;檢查紀錄表除本公司規定之制式表格外,應由承包商自備,並須經本公司檢驗人員簽章後始為有效。
對於上述設備檢驗結果,本公司與承包商若有爭議時,由本公司指定檢驗場所再辦理檢驗,如檢驗合格時,其所需費用由本公司負擔,如不合格時,其費用由承包商負擔。
1.7運送、儲存及處理
1.7.1交運之產品應妥善包裝,以防止運送過程中造成損壞或變形,產品及包裝應有清楚的標示,以方便辨識製造廠商名稱,產品、產地或組件的編號及型式。
1.7.2所有設備應妥為運輸、裝卸及儲存,使其保持防水性能並於組立後不必另加處理,而仍能保持原有功能及運作性能。
1.7.3材料及設備之暫時保護:安裝前所有設備儲存於乾燥的場所,避免灰塵、噴水或高(低)溫及水氣凝結之情況發生。長期儲存之材料設備之保養,應依照製造廠商之說明書辦理。
1.8保固維修
1.8.1本工程自驗收合格日起,承包商須對設備負責三年保固維修工作。
1.8.2在保固維修期間內,如因材料、設備之品質不佳或施工不良,以致發生故障或損壞等情事,承包商應即免費修復或依規範所訂規格另行更換新品。
1.8.3在保固維修期間內,如因設備瑕疵所需維修的人工費用,概由承包商負責提供。
1.8.4保固維修方式
1.8.4.1定期保養
承包商派員至設備裝置場所實施保養,自驗收合格日起每三個月至少一次。
1.8.4.2保養工作包括清理、檢視測試、校正調整及更換必要之備品或零件。
1.8.5緊急叫修
1.8.5.1如有設備故障,本公司人員無法排除時,承包商應於接到本公司叫修電話或函文後,於一日之時限內抵達現場檢修。
1.8.5.2故障檢修項目包括測試、排除故障及修復故障設備。
1.8.6維修紀錄
1.8.6.1維修紀錄需製作二份,記載全部維修事項,包括定期保養、緊急叫修等。每次維修完成後,由本公司及承包商雙方人員簽認,各保存一份以明責任。紀錄表內容對故障原因及修理情形,應詳加記載;如有更換零件時,應將換新零件之廠牌、型號及購買來源以書面紀錄交使用單位備查。承包商未依規定履行保固責任,保固保證金依本公司工程採購須知暨補充說明附件內之工程保固保證金繳退要點辦理。
1.8.6.2維修紀錄表格由承包商印製提供。
1.8.6.3維修紀錄表為保固期滿申退保固保證金之依據。
1.8.7維修時間
1.8.7.1定期保養:保養期間每天8:00~17:00。
1.8.7.2緊急叫修:全天24小時服務。
1.8.8維修時限
1.8.8.1定期保養
承包商應於規定日期起三日內開始保養,並於規定日期起十日內完成。
1.8.8.2緊急叫修
應於接到叫修電話起8小時內至現場檢修。
1.8.8.2.1若不需更換零件或備品者,應於24小時內完成。
1.8.8.2.2若須更換零件或備品者,應於72小時內檢修完成。
1.8.8.2.3如因交通障礙或法令管制及其他不可抗拒因素等,致逾時限者,得舉證說明理由,扣除延遲時間。
1.8.9逾期罰則
1.8.9.1承包商未按1.8.4.1規定實施保養時,每一次扣除保固保證金之百分之一。
1.8.9.2承包商未按1.8.8.1規定時間開始保養或逾時完成保養,每逾一日扣除保固保證金之千分之三。
1.8.9.3承包商未按1.8.8.2規定時間內至現場檢修,每逾一日扣除保固保證金之千分之三。
1.8.9.4以上所述一日均以1.8.7規定之維修時間計算,不滿一日仍以一日計。
1.8.10保固保證金:
工程驗收合格後須扣工程結算總價之百分之三作為保固保證金。
1.9臨時設施及材料
1.9.1工程完工後,承包商應將遺留於現場之臨時性工程及未用完之材料,於試車前全部運離現場。
1.9.2因工程施工所產生的廢土(料),應由承包商自行負責運棄,廢土(料)運棄所須之費用,或因不當之拋棄所引起之一切糾紛和賠償,均由承包商自行解決和負擔,與本公司無關。
1.9.3如因施工需要自國外進口之機具,本公司將出具證明以協助承包商辦理進口手續,工程完工後,須運回國外時亦同。
1.10進口證明文件及出廠測試報告之規定:主要器材設備使用外貨時,其契約單價在新台幣三萬元以上者,或另有規定者外,應提進口證明文件出廠測試報告。
1.11 承包商資格:
2.設備
2.1 軌道式吸刮泥機
2.1.1一般說明
2.1.1.1所有設備及另件之設計必須能承受於製程處理、搬運、安裝與操作時所產生之應力,整個單元於組裝後操作時,能順利運轉不應有異常噪音,此一設備其設計與製造在構造組合上,應使得拆卸與維護時不致產生困難。
2
.1.1.2安裝示意圖及位置等詳工程圖
及
。
2.1.2 現場環境
2.1.2.1使用環境:使用位置之周圍溫度約為[6]至[40]°C,相對濕度約為[10]至[90]%RH。
2.1.2.2使用情況:安裝於沉澱池共[ 池],沉澱池尺寸為長[ ]公尺,寬[ ]公尺,深[ ]公尺,池水高水位[ ]公尺,池水低水位[ ]公尺。
2.1.2.3供給電源:[3]相、交流、60 赫、[ ]伏特(其他電源供電器由承包商自備)。
2.1.2.4裝置於露天場所,承包商所使用之器材及安裝應考慮防銹、防水、防塵設施。
2.1.3 功能:
型式:得標廠商得依下列設計、施工。
2.1.3.1為考量出水安全,其設備強度須在原水濁度2,000 NTU以上最大污泥負荷之操作條件下設計。
2.1.3.2電動機直結減速機經鏈輪、鏈條傳動之軌道鏈條式吸刮泥機。
設計功能:軌道式吸刮泥機為每日24小時運轉,其設計須能以最適合的吸刮泥距離及緩慢均勻之速度運轉,並避免擾動沉積之污泥,以達到最大的吸刮效果。吸刮泥機構行走速度在每分鐘約 0.1 ~ 0.6 公尺之間可調整速度(須採減速變頻方式設計),行走時不能擾動沉積之污泥,造成濁度上升。
構造:每套軌道式吸刮泥機應包括下列各項組件,凡完成構造上和安裝上所需一切材料及另件均屬承商供應範圍。其動力及各部結構,承商應妥為計算,使在任何情況下操作運轉時,均不致超負荷脫軌。浸於水中部份,除已註明材質外,均須為不銹鋼(SUS304)或更佳材質,組件轉動磨擦部份應為水潤式。
2.1.4材料及設備
2.1.4.1容許設計應力
長期負荷下之容許拉應力如下列,以值小者為準。
A. 軋鋼或鍛鋼:降伏強度之40%或極限強度之25%。
B. 鋼螺栓:降伏強度之25%或極限強度之16.5%。
C. 鑄(鋼):降伏強度之33%或極限強度之20%。
D. 軋或鑄青銅:降伏強度之33%或極限強度之16.5%。
E. 其他材質設計安全係數最小為2。(為降伏強度除以安全係數【因子】N=2)
F. 扭轉剛性以1m長之軸,扭轉角不超過0.25°為準。
G. 彎曲剛性,一般樑之撓度量不超全跨距長支1/1000,但傳動軸則以l≦50
2(l為跨距、軸徑)為準。
H. 受扭力之長鋼管,必須有t/r>1/60之比率(t為管厚、r為管半徑)。
除鑄鐵之容許壓應力為其容許應力之3倍外,其餘各材質之容許壓應力與容許拉應力相同。
除鑄鐵之容許剪應力為其容許拉應力等值外,其餘各材質之容許剪應力與容許拉應力之0.6倍。
2.1.4.2驅動裝置:
每套吸刮泥機附1組驅動裝置,包括基座、電動機、減速機、驅動鏈條、過負荷保護裝置及不銹鋼防雨箱蓋等設備,運轉時須平順無雜音、超載及振動現象。
電動機應為橫軸、變頻之鼠籠式感應型馬達,全密封IP54(含)以上屋外防水型, F級絕緣等級以上,適用三相、 V、60Hz電源全壓啟動,效率不得低於 80 %,實際馬力數由廠商設計決定之,但不得有超載情況。
驅動裝置須有適當潤滑裝置,並有緩慢起動及防止過載保護裝置(可調式、扭力指示顯示,於過負荷情況發生時可發出警報並自動切掉電源(二點式預設120%警報、140%跳脫))異常發出警報自動切掉電源,上述異常訊號須能傳至控制室,電動機與減速機直結運轉,並安裝於同一底座上,再由減速機經驅動用鏈條,傳動驅動;交貨時,須提出製造廠之出廠證明。
減速機之輸出轉矩至少1,300kg-m,安全保護至少包括扭力限制器、雙向轉動皆具限制開關及二點式警示訊號主馬達跳脫警示,障礙排除自動復歸。
2.1.4.3鏈條:
驅動鏈條為套環型(coil chain)鏈條不銹鋼(SUS304或更佳材質)製成,為由驅動減速機至吸刮泥機構間之牽引機構,其強度需在原水濁度2,000 NTU以上最大污泥負荷之操作條件下,安全牽引吸刮泥機構運行。鏈條為驅動減速機至吸刮泥機構間之牽引,其強度需能在本規範之操作條件下安全牽引吸刮泥機構運行,鏈條最大破斷負荷需≧12,520 Kgs。交貨時應提出經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認証體系(TAF)測試結果(含樣品及測試過程照片),均須設有鏈條鬆緊調整裝置。
2.1.4.4吸刮泥機構:每套軌道式吸刮泥機包括安裝所需附件。
吸刮泥機主體結構應為不銹鋼(SUS304或更佳)材質製。
每套吸刮泥機總寬度為 m,行走距離長度為 m(即前後對稱之吸刮泥機構應合計行走 m)
每組吸刮泥機構吸泥孔依吸泥作業範圍平均分布,由廠商配合鬆泥裝置自行計算所需孔數與孔徑(其孔數與孔徑應依1.5項資料送審規定辦理)。
吸刮泥機構由適當之型鋼、鋼管及鋼板(厚度3.2mm以上)焊製,並有防脫軌與偏移之輔助結構,所有水中軸承須為水潤滑式,須能防止泥砂等顆粒沉降於軸承處,整體機構需具有充分之荷重強度及操作穩固性,並須有相關行走輔助機構,以防止發生蛇行偏移或脫軌,防止脫軌導輪為高分子樹脂(Polyethylene)或更佳材質製成,吸刮泥機構應具防堆砂於軌道之除砂裝置。
前吸泥管:
a.為不銹鋼(SUS304或更佳)材質,每套共 組(左右前後對稱)銲接連通於中泥管,並具有地輪。
b.前吸泥管靠池壁端與另一固定端須具有壁輪及旁刮裝置並採設置導軌方式,以增加行走之穩定性。
c.前吸泥管前端應具有鬆泥裝置(如:裝設刮板或鬆泥板等設備),以增加吸泥效率;頂端應具有防止污泥上揚裝置(如:裝設不銹鋼板等設備),以防止淤泥翻揚。
d.每組前吸泥管口徑為 mm,管厚度為 mm以上,具數個吸泥孔,惟須提供吸泥管每行走1趟可吸多少高度淤泥之計算資料,併1.5項資料送審規定辦理。
e.前吸泥管可由控制器設定行走速度(在每分鐘約 0.1 ~ 0.6 公尺之間),並可選擇為連續式或間歇式。
中吸泥管:
a.為不銹鋼(SUS304或更佳)材質,口徑為 mm,管厚度為 mm以上,另為加強整體結構強度,中吸泥管與每組前吸泥管間,並應加銲支撐架固定。
b.每套吸刮泥機包括鬆泥裝置、防止污泥上揚裝置、中泥管及安裝所需附件,其運行操作總高度不得超高 cm。
活動(軟)整支吸泥管:
a.活動(軟)整支吸泥管為連接吸刮泥機構,以抗腐蝕及耐磨或更佳之材質,口徑為 mm,管口連接處以管束緊箍,不致輕易脫落。
b.採用型式及操控方式由廠商自行設計並提供圖樣併1.5項資料送審規定辦理,以能搭配吸刮泥機長期順利運行與排泥為原則,另吸泥管不得與地面摩擦或碰撞影響水質。
後吸泥管:
為不銹鋼(SUS304或更佳)材質,口徑為 mm,管厚度為 mm以上,為活動(軟)整支吸泥管連通污泥抽泥機,另為加強整體結構強度,並應加銲支撐架固定。
淤泥排放裝置:
為不銹鋼(SUS304或更佳)材質,口徑為 mm,管厚度為 mm以上,為污泥抽泥機至排泥口,另為加強整體結構強度,並應加銲支撐架固定。
吸刮泥機操作時,應設計可定時控制及可搭配污泥介面計回饋控制,俾供使用單位依實際情況選用,以符合節能減碳之要求。
交貨時應提出製造廠之出廠證明。
2.1.4.5池底軌道:
沉澱池內每一組軌道式吸刮泥機應安裝於主軌道及導輪裝置(SUS304或更佳材料)組成軌道供吸刮泥機運行使用,此軌道應由承包商依據設備製造廠提供之設計圖面及施工建議提供並安裝。
主軌道須為不銹鋼(SUS304或更佳材料)製成,其尺寸直徑大小由承商自行設計,且不得有變形及損壞等現象。
主軌道若採鋼管製作時,須為結構用不銹鋼管(SUS304或更佳材料)製成。
2.1.4.6鏈齒(條)輪:
安裝於驅動減速機出力軸端及池底軌道兩端,提供套環型鏈條驅動及導引之功能,其構造須堅固且能抵抗鏈條之拉力,其直徑應大於鏈條徑之25倍以上,其材質應符合SCS13A標準。
2.1.4.7鏈條安全護罩:
在高於操作樓板處之驅動鏈條及鏈輪安裝處應提供一可拆式不銹鋼 (SUS304或更佳材料)護罩,護罩應為至少2mm厚並須具足夠強度,可易於移動或掀開,以供鏈條檢視及維修之用。
2.1.4.8污泥抽泥機(磨碎泵浦):
抽泥機口徑 mm,額定點揚程 M時,流量 M3/min,葉輪採用半開放式VORTEX不阻塞型;磨碎刀採用耐磨損材質、軸封為雙組式機械軸封、雙組式軸承為深溝滾珠軸承、外罩材質FC200或更佳、上蓋材質FC200或更佳、罩殼材質FC200或更佳、葉輪材質FC200或更佳、泵浦機械軸封Sic/Sic或更佳,電動機型式為乾式水中型、絕緣為F級以上、內裝溫度保護開關,主軸材質為SUS 304或更佳。馬力數由承商計算決定,但不得有超載情況。
2.1.4.9控制盤(Control Panel):
盤體為不銹鋼(SUS304或更佳)材質,長 cm×寬 cm×高 cm(含基座),厚度2.0mm以上。每池吸刮泥機構共用1組控制盤。
內部具有斷路器、人機介面 PLC、緊急停車按鈕、手動/自動切換鈕、速度控制器、操作指示燈、電流及電壓指示計、接線盒、散熱風扇、照明裝置等設備,並能配合既設監控系統傳訊至淨水場控制室監控及以圖控軟體操作控制。
本工程控制採延時方式控制:(1)起動時污泥抽泥機先運轉,約10-60秒(可調)後,軌道式吸刮泥機再行走;(2)停機時軌道式吸刮泥機先停止,約10-60秒(可調)後,污泥抽泥機再停機(調整時間需考量廢水量)。
盤體須附不銹鋼鎖與名牌,名牌須含公司名稱、地址、電話號碼、負責人及設備故障聯絡人等資料,以利售後服務。另名牌須採用不銹鋼之材質,以避免日後模糊不清。
2.1.4.10其他附件:
為組成一完整之軌道式吸刮泥機並能發揮功能,其所須之附屬設備,諸如螺栓、螺帽等應有設備均須由承商負責提供及施工,螺栓、螺帽等材料並須為不銹鋼(SUS304或更佳)材料製品。
2.1.5.圖說送審:
承包商須依1.5項資料送審規定,檢附符合該軌道式吸刮泥機特性規格要求之資料及文件辦理圖說送審,所附資料至少含下列各項:
2.1.5.1設備配置圖。
2.1.5.2設備構造圖(包括本體構造及附件之組合配置等)及單元設備施工圖(包括基礎固定、預埋扣件等)。
2.1.5.3軌道式吸刮泥機型錄或設計圖,承包商須將選用型號以色筆標明,並列出清單(含廠牌、型號、數量等)。
2.1.5.4規範各項功能計算書(含動力及各部分材料結構)。
2.1.6檢驗:
2.1.6.1承包商應提送製造廠出具之不銹鋼材質證明文件(含機械、化學性能)。
2.1.6.2如採用外貨時,須送請當地之公正機構檢驗。
2.1.6.3如採用外貨不於國外檢驗,亦可由承包商增加適量之備料,供本公司工地工程師會同採樣送契約規定檢驗機構檢驗,但承包商不得因此要求展延工期。
2.1.6.4如不銹鋼須採用鑄造成型者,其材質須符合不銹鋼鑄鋼件之標準(如SCS 13等)。
3.施工
3.1安裝
所有機件及安裝均由承商負責,其埋設機件須配合土建工程進行或事先取得認可預留埋設孔或預留接合鋼筋,將來機件裝妥後由承商灌填孔隙,設備安裝完成後,須由承商負責試車以保證所供應之設備能順利操作。並依契約電氣工程施工說明及第16010章[基本電機規則]及其它第1.3項所列相關章節辦理。
3.2試車與完工
3.2.1器材設備安裝完成後,廠商應進行單項試車,以保證所提供之器材設備能順利操作,設備經單項試車後;應再進行抽樣試車及整體試車,該等試車時須通知本公司操作單位人員參加,而試車紀錄表(含各項性能項目)由承包商提供。該等試車須經監造人員、工地主管工程師及操作單位人員簽章。
3.2.2抽樣試車係由工地工程師任意指定池別辦理〔4池(含)以下選1池,4池以上選2池〕。沉澱池以原水水源注入池至水位達2公尺以上,連續運轉72小時以上不得有故障情形。
3.2.3其他未指定池之吸刮泥機設備,均應空車連續運轉24小時以上不得有故障情形。
3.2.4承包商應整合「配電設備」、「軌道式吸刮泥機」等作完整之測試,在測試期間,承包商應執行必需之設備整修或調整、校正工作。
3.2.5本抽樣試車及空車連續運轉測試時,如有故障情形可予調整整修後再辦理上述試車測試,惟如無法於開始試車起10日曆天內完成合格上述試車及測試,則以終止契約辦理。
3.2.6抽樣試車及空車連續運轉測試合格後,再辦理整體試車,本設備整體試車須正常操作使用連續2天始為合格,整體試車合格即為完工。
3.2.7試車時所需水電,若現場已備者可由本公司供給,否則包括人力技術等試車費用均由承包商自行負責。
3.2.8驗收前所需測試材料、消耗品及人工均由承包商提供,本公司不負擔其費用。
3.3訓練
3.3.1手冊
本工程設備中文版或中譯本之主要器材保養、維護操作手冊、線路圖、盤體圖等須各為三份,裝訂成冊,如為外貨另附原文本一份,送本公司供使用單位操作參考。
3.3.2完工後驗收前需排定課程至少8小時,課程內容須先函送本公司審查核可後,再排定時間、地點,其課程內容至少須包括器材原理講解、現場操作調整及各項設定等,以訓練本公司操作人員,使之熟諳操作、維修,俾能順利操作。
4.計量與計價
4.1計量
依「實際施作數量」計量。’
4.2計價
4.2.1依契約以「實際施作數量」計價。
4.2.2付款辦法
4.2.2.1依本公司工程估驗辦法給付。
4.2.2.2凡施工安裝後之器材,雖經估驗付款,如發現品質及性能不符規定時,承包商除須負責更換或修改外,本公司得於下次估驗時,於估驗款中扣除已付該不良器材之費用,直至承包商更換或修改完成後再予估驗付款(若下次估驗前已處理完成者不予扣除)。
4.2.2.3本工程完工經正式驗收合格,並向工程主辦單位(即契約甲方)辦妥保固保證金(結算總金額百分之三)手續後,始付清契約尾款。請閱本公司工程保固保證金繳退要點。
〈本章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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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51 V2.0 101/07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