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2518 排氣閥|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V2012.07.04
章碼:02518
官方資料庫版本:V2012.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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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規範正文
第02518章
排氣閥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1.1.1 說明有關整套之複合式或急速式排氣閥及附件之供應、檢驗、試水及相關規定。
1.1.2 本章包括[如表一] 套(複合式或急速式)排氣閥之供應、檢驗、試水等。在本標的物範圍內承包商應提供一切人工、材料(由本公司供給者除外)、製造、機具、設備、搬運、安全防護等及其他為完成本標的物之規定,在本公司工程師之監督及指示下依照契約規定辦理。
表一
項次 |
標稱口徑mm |
最高使用壓力 kgf/cm2 |
閥數量 (套) |
不銹鋼通條(針) (支) |
銅質考克(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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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
10 |
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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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安裝地點:[本公司倉庫或指定地點]。
1.2 工作範圍
1.2.1 承包商應提供整套排氣閥設備及附件之供應,並完成器材之檢驗、試水、及管理維護等工作。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制。
1.4 相關準則
1.4.1 中國國家標準(CNS)
(1)CNS-562-B6021 螺紋式水量計。
(2)CNS-12795-B2803 水道用彈性座封閘閥。
1.4.2 日本工業規格協會(JIS)
(1)JIS-B0202。
(2)JIS-B2063。
1.5 投標之澄清
1.5.1. 廠商對本公司所提供之規格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四分之一天內(其尾數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計)以書面並用限時掛號函寄本公司,地址為【(404)﹝台中市雙十路二段二號之一﹞】【 】,請求本公司釋疑。本公司當於收件之日起七天內以書面答覆請求釋疑之廠商;廠商於接獲本公司答覆通知後如仍有疑義,廠商應於接獲本公司通知日起三天內以書面按前述方式辦理。惟疑義涉及變更或補充規格文件內容,本公司將以公告方式答覆或修正,並視需要延長等標期。凡提出疑義超過前述規定期限,且不涉及變更或補充規格文件內容者本公司將不予受理。
1.6. 資料送審
1.6.1 投標廠商應於[得標後 [ ]天內]或[投標時]提供下列較詳細資料第一本、第二本各一份,並標明第一本、第二本,以供審核。第一本、第二本每份文件均須齊全(包括附件),其文件須以明顯方式劃記,並標示對應之項次,以利審核,第一本、第二本間需相符,如第一本、第二本間互有牴觸時審核則概以第一本原文為準,每本自第一頁至最後一頁請自行加編頁碼以免漏失並利審核。
(1)主件型錄及安裝設計圖(註明各部份尺寸等)。
1.6.2 國內產品所有之文件須以中文為主,英文為輔,如係其他國語言(含英文),須併附經公證或認證之中文譯本,型錄可為英文。國外產品所有之文件若為外文均應以英文為主,其他文為輔,外文部分須併附經公證或認證之中文譯本。若經公證或認證之中文譯本與外文文意不符者,除資格文件外,以中文為準,雖外文符合規範文件規定,中文譯本不符合規範文件規定,仍視同不符合並由廠商自行負責。
1.6.3. 審核時按規格文件規定之條件審核,廠商送審文件,如發現廠商送審文件其內容有不明確或不一致或明顯打字或書寫錯誤之疑義情形者,本公司得通知廠商提出說明,廠商應於接到本公司通知日起五天內以正本書面並核蓋公司章及負責人章確認其正確之內容。廠商超過上述期限提出確認時,除明顯打字或書寫錯誤與標價無關外,本公司將不予受理,若因而影響審核之正確性概由廠商自行負責。
1.7 現場環境
1.7.1 使用環境:各設備使用位置之周圍溫度約為[0]至[45]℃,相對濕度約為[30]至[90]% 。
1.7.2 使用情況:本排氣閥係裝置於露天場所,承包商所使用之器材及設備應考慮防銹、防水、防塵設施。
1.8 保固
1.8.1 保固期限為[2]年。
1.9 運送、儲存及處理
1.9.1 機件、器材運送、運送過程均應注意安全並符合勞工安全法規。
1.9.2 構件、材料之儲存,應安置於適當之位置上,且因安放所產生之應力應低於設計之容許應力內。
1.9.3 構件、材料之吊放點及支撐點,不得使應力超出容許應力,且裝卸及放置時應避免構件及材料相互碰撞。
1.9.4 排氣閥應妥為儲存包裝;不得沾染有礙本產品之品質及功能之有害物,或發生破裂、彎曲變形等情事。
1.9.5 表面有油漆者,應防止衝擊、磨損、褪色或其他損壞,所有油漆表面於接收前如已損壞,應重新油漆並經本公司工程師認可。
2. 產品
2.1 功能
2.1.1 用途:本排氣閥裝設於抽水機出水口處或送配水管線局部升高處及其他適當地點,用以大量排除管中集結之空氣,以增進水管及抽水機之安全及使用效率,且當管內一旦有負壓產生時,此閥亦可迅速吸入空氣,以避免管線產生負壓。
2.1.2 功能:當管內開始注水時,塞頭或浮球活塞下降停留在開啟位置進行排氣,當空氣排完時閥內浮球被浮起,傳動塞頭或浮球活塞而關閉,停止排氣。當管內水正常輸送時,如有小量空氣聚集在閥內,至相當程度時浮球下降,空氣可由小孔或自動排排氣閥小孔排出。當抽水機停止或管內產生負壓時,塞頭或浮球活塞可迅速開啟吸入空氣,以確保管線安全。
2.2 材料及設備
2.2.1 複合式排氣閥材質及構造﹕
(1)主要構造包括閥體、浮球(Stainless Ball)、浮桿(Float Arm)或軸桿、塞頭(Poppet)或浮球活塞。塞頭或活塞軸桿內含有乙個小孔(Small Orifice)或其他類似裝置。
(2)閥體及閥蓋:須為[球狀石墨鑄鐵(FCD 400、FCD450)]或[不銹鋼(SUS 304、316)] 製造。
(3)浮球:須為[不銹鋼(SUS 304、316)]製造。
(4)浮桿或軸桿:須為[青銅(BC-6)]或[不銹鋼(SUS 304、316)]製造。
(5)塞頭或浮球活塞:須為合成樹脂或高級橡膠(BUNA-N、NBR)或[青銅(BC-6)]或[不銹鋼(SUS 304、316)]製造。
(6)座封(Seat):[須為高級橡膠(BUNA-N)]製造。
(7)彎管或排氣口蓋:[球狀石墨鑄鐵(FCD 400、FCD450)]或[不銹鋼(SUS 304、316)]製造。
2.2.2. 急速式排氣閥材質及構造﹕
(1)主要構造包括閥體、浮球(Stainless Ball),及塞頭(Poppet)。塞頭內含有乙個小孔(Small Orifice)或其他類似裝置。
(2)閥體及閥蓋:須為[球狀石墨鑄鐵(FCD 400、FCD450)]或[不銹鋼(SUS 304、316)] 製造。
(3)浮球:須為[不銹鋼(SUS 304、316)]製造。
(4)塞頭:須為合成樹脂或高級橡膠(BUNA-N、NBR)或[青銅(BC-6)]或[不銹鋼(SUS 304、316)]製造。
(5)浮球座:須為[不銹鋼(SUS 304、316)]或青銅(BC-6)或工程塑膠(ABS)製造。
2.2.3. 接頭
(1)25m/m∮須符合JIS-B0202(外徑33mm,每25.4公厘螺紋數11)或CNS-562-B6021螺紋(外徑39mm,每25.4公厘螺紋數14、螺紋角度55度)之規定。
(2)50m/m∮以上須符合CNS-12795標準規定,最高使用壓力為7.5kgf/cm2者採7.5K凸緣鑽孔,為7.6-10kgf/cm2者採10k凸緣鑽孔,為10.1-16kgf/cm2者採16K凸緣鑽孔。
2.2.4. 塗裝與顏色:除不銹鋼外其閥體、閥蓋、排氣口蓋、彎管等內、外須經噴砂或其他處理方式,除去油銹、水份、污物等雜質,同時使其內外表面光滑後,再採用環氧樹脂體塗裝,外表須再以1-46(土耳其藍)塗裝,塗料乾後不溶解於水,不影響水質且不因空氣、溫度變化而發生異狀。其內外塗裝之總厚度須為[0.15mm][ ]以上,外表顏色色號1—46(土耳其藍)。承包商應提供之塗裝塗料成分檢驗報告、品質檢驗報告(如附件一、二),依最新版CNS-13273檢驗,並具有通知交貨翌日前六個月以內檢驗合格證明者及產品之塗膜品質檢驗報告(如附件三),本項可由本公司派員會同承包商辦理檢驗合格證明者。(「塗裝塗料成分檢驗報告」請於函文申請器材檢驗時,一併檢送。)
2.2.5. 標註及編號:每只之外表均須以不銹鋼(SUS 304)銘牌標明製造廠名或商標、台水標誌、標稱口徑、製造年份、製造號碼等。
2.2.6. 通用附件
(1)每只須附不銹鋼[SUS 304][ ]通條(針):作為清除塞頭小孔堵塞物用。
(2)25m/m∮排氣閥每只須附[銅質考克乙只:須為青銅(BC-6)製造]或[不銹鋼球閥及雙齒短管]。
□排氣閥閥體頂端蓋(含)以上塗藍色反光漆(若為其他色系反光漆,需經本公司採購或監造單位同意)。(本項為選項,供道路交通安全用,若有需要,請勾取)。
3. 施工與檢驗
3.1 檢驗辦法
3.1.1 為確保本公司所採購本案有關排氣閥類之功能要求能符合本規範之用途,承包商應於交貨前,無論國貨、外貨均須逐套依下列規定在國內辦理試水。並由本公司檢驗單位依據本規範之功能要求及所附檢驗記錄表於國內辦理成品驗收抽樣檢驗,其檢驗費用及設備均已包含於承包總價內,承包商不得另行要求加價。
3.1.2 承包商應依下列項目辦理檢驗﹕
(1)水壓試驗﹕
A.閥體最高使用壓力為7.5kgf/cm2者施以17.5kgf/cm2;為10kgf/cm2者施以23kgf/cm2;為16kgf/cm2者施以24kgf/cm2靜水壓至少[3分鐘][ ],不得有冒汗或漏水等現象。
B.浮球施以20kgf/cm2靜水壓至少[1分鐘][ ],不得有變形或破裂等現象。
(2)功能試驗:【承包商自主檢查須以每種口徑5套為1組抽取1套(未滿5套者亦視為1組)辦理下列功能試驗。】
A.排氣試驗:以送(鼓)風機或壓縮空氣容器辦理試驗。排氣閥關閉時試驗壓力應大於0.7kgf/cm2,且排氣量應達到附表(複合式排氣閥如表二,急速式排氣閥如表三。)之要求。
表二 複合式排氣閥
-
-
標稱口徑
25mm
50mm
75mm
試驗壓力差(kgf/cm2)
0.25
0.6
0.25
0.7
0.25
0.7
最小排氣量(CMD)
1,800
4,000
10,000
20,000
22,000
48,000
-
表三 急速式排氣閥
-
-
標稱口徑
25mm
50mm
75mm
100mm
150mm
200mm
試驗壓力差(kgf/cm2)
0.05
0.05
0.05
0.05
0.05
0.05
最小排氣量(CMD)
1,850
9,000
15,800
27,300
61,900
109,400
-
B.排氣口漏水試驗:須以壓縮空氣及壓力水同時試驗,壓力由0.25kgf/cm2起至10kgf/cm2止,閥須能排氣且排氣口均不得有漏水現象。
C.吸氣試驗﹕以吸氣機倒抽,並以紙張或手掌置於排氣口,以測試其具有吸氣現象。
(3)塗裝與顏色:依本章第2.2.4節規定檢測其厚度及檢驗報告。
3.1.3 本公司成品驗收抽樣檢驗(由本公司檢驗單位依據本規範所附檢驗記錄表填寫紀錄)辦法:無論國貨或外貨須於國內辦理。以每種口徑每30套為一組抽取1套,未滿30套者亦視為一組,依本章第3.1.2節規定辦理試驗。其中,功能試驗之排氣試驗抽樣檢驗(僅限排氣量部分),由本公司人員會同承包商依規定抽樣,送請行政機關、公立學校或公營事業所屬實驗室或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TAF)認可之實驗室檢驗;若該組樣品檢驗結果,排氣量未達規定值,惟在規定值之[90%] [ ]以上時,可在該組口徑內再抽2倍試驗,惟須全數合格,否則該組口徑視為不合格應整組剔除,檢驗不合格者或不合格之整組產品應另加標記,不得混用。【若每種口徑小於5套(含)時,得使用通知交貨日前1年內,經本公司人員抽樣,送請行政機關、公立學校或公營事業所屬實驗室或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TAF)認可之實驗室檢驗證明文件,並將證明文件函送本公司審核,經審核合格後交貨。】
3.1.4 閥體、浮球承包商須逐套檢驗,於製造完成未塗漆前須依本章第3.1.2節水壓試驗規定辦理;另第3.1.3節試驗則於塗漆並組合完成後辦理試驗,採用國貨時承包商於國內試驗期間須事先通知本公司,以便派員不定時抽查或會驗;合格後應通知本公司以便依本章第3.1.3節辦理抽樣試驗。試驗合格後始可交貨。採用外貨時承包商須依本章第3.1.2節規定由國外製造廠於試驗期間須先通知公證公司,以便派員與製造廠會驗簽認辦理。合格後於進口時應通知本公司以便依本章第3.1.3節應由本公司於國內辦理抽樣檢驗。其檢驗設備可由承包商自備或自行借用國內合格試驗場所(須具有可供試驗本功能之檢定合格證明文件),由本公司檢驗人員辦理試驗。其所需試驗設備及試驗費用概由承包商自行負責,交貨時均須檢附海關進口明文件、國外測試過程相片、國外製造廠及公證公司簽認之試驗合格紀錄表各乙份。
3.1.5 設備進場時,須提出製造廠之出廠證明(正本)、外貨並附進口證明正本(或影本,須提供正本核對)及檢驗合格證明(正本)等各1份供核,否則不得交貨,如因此延誤交貨期限概由承包商自行負責。
3.1.6 所有檢驗費用均由承包商自行負責。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本排氣閥按契約以[套][ ]為計量標準,並以實作計量。
4.1.2 本項作業之附屬工作除另有規定者外,將不予計量,其費用應視為己包括於整體計價之項目內。如:(1)吊裝工程;(2)環境安全維護;(3)零件材料之檢驗費用;(4)[ ]等。
4.2 計價
4.2.1 本排氣閥按契約以[套][ ]為單價給付。
4.2.2 付款單價己包括供應所用人工、材料、機具、[保險、管理、利潤什費]與附帶設備、運輸、試驗等及為完成本工作所需之費用在內。
4.2.3 檢驗合格交貨付每套貨款之[ ] %,經正式驗收合格後付清尾款。
〈本章結束〉
台 灣 自 來 水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排 氣 閥 檢 驗 記 錄 表
契約編號批次 |
|
檢 驗 日 期 |
年 月 日 |
承製廠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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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 徑 |
公厘 |
型 式 |
|
檢 驗 地 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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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 量 |
只 |
製造編號 |
|
抽樣數及 製造編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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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 觀 |
|
塗 裝 |
|
主要尺寸量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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閥 體 耐 壓 試 驗 ( ㎏f/c㎡ 分鐘) |
|
浮 球 耐 壓 試 驗 ( ㎏f/c㎡ 分鐘) |
|
目視材質檢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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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排氣口漏水試驗 |
以壓縮空氣及壓力水同時試驗壓力,由0.25㎏f/c㎡起至10㎏f/c㎡,閥須能排氣且排口不得有漏水現象。 |
結 果 |
|
|||||||||||||
|
吸 氣 試 驗 |
以吸氣機倒抽並以紙張或手掌置於排氣口,測其具有吸氣現象。 |
結 果 |
|
排氣閥關閉壓力試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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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 能 試 驗 |
排氣試驗 |
樣品編號 |
進口壓力 ㎏f/c㎡ |
標準排氣量 C M D |
實際排氣量 C M D |
結 果 |
樣 品 編 號 |
進口壓力 ㎏f/c㎡ |
標準排氣量 C M D |
實際排氣量 C M D |
結 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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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 評 |
|
檢驗人員 |
會 同 檢驗人員 |
製造廠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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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台灣自來水公司
環氧樹脂粉體塗膜試驗記錄表
(塗料成分試驗記錄表)
抽樣日期: 年 月 日 承製廠商:
契約編號及批次: 取樣地點:
主原料抽樣批號:
項目 |
標準百分比 |
測試百分比 |
備註 |
樹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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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填充料 |
|
|
|
色料(顏料) |
|
|
|
流平劑(硬化劑) |
|
|
|
添加劑 |
|
|
|
總計 |
|
|
|
總評 |
|
|
|
試驗單位:
試驗人員簽章:
試驗日期: 年 月 日
承包商簽認:
|
|||
備註:1.標準百分比由塗料製造廠商提供。 2.塗料製造商須為經濟部登記合格之專業廠商。 3.本試驗記錄表可由所委託檢驗機構試驗(須為通知交貨翌日前六個月內之同批標購之原料)。 4.本試驗若本公司認有必要時,可由本公司會同試驗。 |
|||
【附件二】 台灣自來水公司
環氧樹脂粉體塗膜試驗記錄表
(塗料品質試驗記錄表)
抽樣日期: 年 月 日 承製廠商:
契約編號及批次: 取樣地點:
主原料抽樣批號:
項目 |
塗料品質標準值 |
測試結果 |
試驗方法CNS |
備註 |
塗膜比重 |
|
|
第5.4.1節 |
|
塗膜附著性 |
|
|
第5.4.2節 |
|
塗膜耐衝擊性 |
|
|
第5.4.3節 |
|
塗膜可撓性 |
|
|
第5.4.4節 |
|
塗膜刮痕抵抗性 |
|
|
第5.4.5節 |
|
塗膜防蝕性 |
|
|
第5.4.6節 |
|
塗膜耐溫度反覆性 |
|
|
第5.4.7節 |
|
塗膜溶出性 |
濁度:0.5度以下 色度:1度以下 過錳酸鉀消耗量:2mg/L以下 餘氯減量:0.7ppm以下 酚類:0.005 mg/L以下 胺:無檢出 氰:無檢出 臭味及味道:無異常 |
|
第5.4.8節 |
|
總評 |
|
|||
試驗單位:
試驗人員簽章:
試驗日期: 年 月 日
承包商簽認:
|
||||
備註:1.塗料製造廠商須為經濟部登記合格之專業廠商。 2.本試驗記錄表可由所委託檢驗機構試驗(須為通知交貨翌日前六個月內之同批標購之原料)。 3.本試驗若本公司認有必要時,可由本公司會同試驗。 |
||||
【附件三】
台灣自來水公司
環氧樹脂粉體塗膜檢驗記錄表
(產品之塗膜品質檢驗記錄表)
抽樣日期: 年 月 日 承製廠商:
契約編號及批次: 取樣地點:
主原料抽樣批號:
項目 |
產品之塗膜品質標準值 |
測試結果 |
檢驗方法 CNS 13273 |
備註 |
塗膜外觀 |
|
|
第6.2節 |
|
塗膜附著性 |
|
|
第6.3節 |
|
塗膜之硬化程度 |
|
|
第6.4節 |
|
塗膜厚度 |
|
|
第6.5節 |
|
塗膜刮痕抵抗性 |
|
|
第6.6節 |
|
標示 |
|
|
|
|
總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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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驗單位:
檢驗人員簽章:
檢驗日期: 年 月 日
承包商簽認:
|
||||
備註:1.本檢驗可由本公司檢驗人員會同承包廠商辦理檢驗(須在工廠內辦理檢驗)。 2.所需檢驗設備應具有有效期限內校正合格者。 |
||||
<本章結束>
自來水工程 02518-10 101/07/04奉准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