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3210 鋼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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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03210 章
鋼筋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鋼筋之材料、設備、裁切、彎曲、排紮、組立、續接及檢驗等相關
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竹節鋼筋
1.2.2 光面鋼筋
1.2.3 鋼筋續接器
1.3 相關章節
1.3.1 第 01330 章--資料送審
1.3.2 第 01450 章--品質管理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560 鋼筋混凝土用鋼筋
(2) CNS 2608 鋼料之檢驗通則
(3) CNS 12455 對接銲之接頭拉伸試驗法
(4) CNS 12618 鋼結構銲道超音波檢測法
(5) CNS 12676 金屬材料銲接之接頭彎曲試驗法
(6) CNS 13020 鋼結構銲道射線檢測法
(7) CNS 13021 鋼結構銲道目視檢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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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CNS 15560 鋼筋機械式續接試驗法
1.4.2 美國混凝土協會(ACI)
ACI 318M 建築規範之鋼筋混凝土要求
1.4.3 美國國家標準協會(ANSI)/美國銲接協會(AWS)
(1)AWS D1.4M 結構鋼筋銲接規範
1.4.4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1)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
1.4.5 內政部
(1)混凝土結構設計規範
(2)結構混凝土施工規範
1.5 資料送審
1.5.1 品質管制計畫
1.5.2 施工計畫
施工廠商採用機械式續接器,應於施工前提送廠牌、試驗報告及施工計畫經工
程司(委外監造者為監造廠商)核可後施作。
續接器續接施工計畫需包含下述內容,並經工程司(委外監造者為監造廠商)審
核認可後方可進行施工:
A.鋼筋續接器續接性能等級證明。
B.施工圖-鋼筋使用續接器續接,該工程之施工圖應標示鋼筋續接器續接性能
等級、續接位置、鋼筋間距、混凝土保護層厚度。
C.施工檢查表-施工廠商應提送續接器續接之施工檢查表,供工程司(委外監
造者為監造廠商)進行施工品質檢查。
D.鋼筋續接作業之流程與順序。
1.5.3 施工製造圖
除設計圖說內已示明,應將鋼筋之加工、組立及續接等施工製造圖送請
工程司核可。
1.5.4 各種材料應提送樣品 3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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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 鋼筋出廠檢驗報告。
鋼筋送抵工地時應檢附鋼筋出廠檢驗報告,其檢驗項目應包括外觀、機
械性質、化學成分及輻射性。
1.5.6 銲接工之合格執照。
1.6 標示、捆縛及儲存
1.6.1 標示及捆縛
鋼筋應以 CNS 560 規定之方式標示及捆縛。
1.6.2 儲存
鋼筋應妥為儲存,不得沾染油脂、污泥、油漆或其他有礙本工程之品質
及功能之有害物、發生損害裹握力之銹蝕、彎曲或扭曲等情事。
2. 產品
2.1 材料
2.1.1 鋼筋
鋼筋須符合 CNS 560 之規定。銲接用鋼筋應採用 SD550W、SD420W 或
SD280W。
2.1.2 鋼筋標稱直徑在 9mm 以上者均應使用竹節鋼筋,其它得使用光面鋼筋。
2.1.3 鋼筋如由業主供給者,施工廠商於領料時,如發現單位重量與標準規格
不符,應立即書面報告工程司,以決定取捨並作為結算數量之依據。
2.1.4 鋼筋如由施工廠商自購者,應為符合規定之新品,並應購買長料以減少
不必要之接頭。
2.1.5 鋼筋機械式續接組件材料證明
組成鋼筋機械式續接之所有元件,於試驗前應提供材料證明,包括降伏
與抗拉強度及極限伸長率;對於鍛造或鑄造元件,化學成分分析及硬度
試驗結果應視為必要項目,並應符合 CNS 15560 第 6.3 節之規定。
2.1.6 竹節鋼筋之標示代號、單位質量、標稱尺度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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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竹節鋼筋 標 號 | 標示代號 | 單位質量 (W) (kg/m) | 標稱直徑 (d) (mm) | 標稱剖面積 (S) (cm 2) | 標稱周長 (cm) |
|---|---|---|---|---|---|
| D10 | 3 | 0.560 | 9.53 | 0.7133 | 3.0 |
| D13 | 4 | 0.994 | 12.7 | 1.267 | 4.0 |
| D16 | 5 | 1.56 | 15.9 | 1.986 | 5.0 |
| D19 | 6 | 2.25 | 19.1 | 2.865 | 6.0 |
| D22 | 7 | 3.04 | 22.2 | 3.871 | 7.0 |
| D25 | 8 | 3.98 | 25.4 | 5.067 | 8.0 |
| D29 | 9 | 5.08 | 28.7 | 6.469 | 9.0 |
| D32 | 10 | 6.39 | 32.2 | 8.143 | 10.1 |
| D36 | 11 | 7.90 | 35.8 | 10.07 | 11.3 |
| D39 | 12 | 9.57 | 39.4 | 12.19 | 12.4 |
| D43 | 14 | 11.4 | 43.0 | 14.52 | 13.5 |
| D50 | 16 | 15.5 | 50.2 | 19.79 | 15.8 |
| D57 | 18 | 20.2 | 57.3 | 25.79 | 18.0 |
2.2 鋼筋機械式續接 2.2.1 鋼筋機械式續接性能等級及試驗項目 (1) 鋼筋機械式續接依其性能分為SA 級及B 級機械式續接,設計圖未 特別註明時,則本工程之鋼筋續接器需使用SA 級,鋼筋機械式續 接之性能試驗及續接性能等級判別應依本款規定辦理。SA 級續接 後強度、變形及韌性與鋼筋母材相近,並符合〔ACI 318M〕〔混凝 土結構設計規範〕規定之第二類機械式續接。B 級續接後僅強度與 鋼筋母材相近,並符合〔ACI 318M〕〔混凝土結構設計規範〕規定 之第一類機械式續接。續接位置應依設計圖說及施工詳圖或工程 司指示辦理。 (2) 鋼筋機械式續接性能試驗項目如表二所示,並應依本章之第2.2.2 款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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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二 鋼筋機械式續接性能試驗項目
| 試驗項目 | SA 級 | B 級 |
|---|---|---|
| 母材鋼筋基本拉伸試驗 | ○ | ○ |
| 續接試體單向拉伸及滑動試驗 | ○ | ○ |
| 續接試體重複負載及滑動試驗 | X | ○ |
| 續接試體高塑性反復負載試驗 | ○ | X |
| 續接試體高週次疲勞試驗 | △ | △ |
註:○適用、X 不適用、△僅適用於具有高週次疲勞問題之續接位置 (3) 施工廠商於施工前應提出最近3 年內實驗室辦理相同製造廠同型號 續接器之續接性能試驗合格報告。每一種續接型式與不同鋼筋強 度等級之組合應分別執行性能試驗,每一種續接型式與同一鋼筋 強度等級、標稱直徑差未滿8mm 之組合,得以直徑較大者之性能試 驗報告為代表,一組性能試驗各項目至少取樣3 個試體。 (4) 鋼筋機械式續接性能試驗所用之試體,必須依據同一規格之材料 及施工方法製作。續接性能試驗用之同一組試體應取自同一批次 鋼筋,稱之為母材鋼筋。母材鋼筋基本拉伸試驗測試被續接之鋼 筋,作為性能比對之用;其餘試驗項目測試鋼筋機械式續接試 體。續接試體在進行試驗前不得預拉。進行試驗時應先施加拉力 至標稱零載重,將伸長計讀數歸零後再開始加載,標稱零載重不 2乘以鋼筋之標稱斷面積。 得超過4N/mm (5) 各試驗項目之試體數量須能代表該型續接器實際之平均性能,且 至少3 個試體為一組。評估試體強度時,取一組3 個試驗值之中最 小值為其強度。評估滑動量及伸長率時,取一組3 個試驗值之平均 值。 2.2.2 鋼筋機械式續接性能試驗法及允收標準 (1) 鋼筋機械式續接試驗應依CNS 15560 之規定辦理,惟CNS 15560 之 指定負載、加載反復週次、加載群組及加載循環週次等,應依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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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各測試項目之規定辦理。另依CNS 15560 第5.4(c)節亦得試驗前 於續接器兩側之鋼筋上各刻劃兩個標示如圖一所示,標示點距離 續接器兩端或夾具均不得小於1/2 鋼筋標稱直徑及20mm,以量測續 接處外兩側鋼筋之伸長量。 夾具
Crosshead 4 L2 L3 伸長計3 (選用) L1 伸長計2 伸長計1 Lg =量測軸向變形及滑動量之檢測長度 鋼筋續接器 或續接套管 L1 伸長計4 L1 = 1d to 3d L2 < 7d L3 = 3d, 量測續接處外鋼筋伸長率之標距 d = 鋼筋標稱直徑 (選用) L3 L2 Crosshead 夾具 圖一 鋼筋機械式續接試驗裝置示意圖 (2) 母材鋼筋基本拉伸試驗:應依CNS 15560 第9.2 節之規定辦理。試 樣應使用鋼筋原有之形狀,不得施予機械加工。試樣裁切時,不 得使試片受高溫影響。母材鋼筋之機械性質應符合CNS 560 之規 定。如有任一母材鋼筋不符合規定,則所有續接試體視為無效試 體。 (3) 續接試體單向拉伸及滑動試驗:應依CNS 15560 第9.3 及9.7 節之 規定辦理,其指定負載及加載程序如圖二及表三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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軸 力 P =對應於鋼筋規定降伏強度下限值 之軸向力 yP 0.60 yP δs=加載至0.60Py,再解壓至0.02Py時 0.02 yP 之殘留滑動量 δ 軸向變形量 δs < 0.1 mm 圖二 續接試體單向拉伸及滑動試驗加載程序示意圖 (4) 續接試體拉伸重複負載及滑動試驗:應依CNS 15560 第9.5 及9.7 節之規定辦理,其指定負載、加載迴圈數及程序如圖三及表三所 示。
軸 力 P 0.95 y P =對應於鋼筋規定降伏強度下限值 之軸向力 yP 第30 週次 =加載至0.95Py,再解壓至0.02Py 重複30回時之殘留滑動量 ()30c δs
δ 軸向變形量 ()30c δs < 0.3 mm 圖三 續接試體重複負載及滑動試驗加載程序示意圖 (5) 續接試體高塑性反復負載試驗:應依CNS 15560 第9.5 節之規定辦 理,其規定施加負載、指定應變、應變群組、群組加載反復週次 及程序如圖四及表三所示,滑動量得依圖五所示方法計算。 試驗過程如發生試體挫曲之現象,該試驗視為無效而非試體不合 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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軸 力 8回 8 回 P
| 16 回 | |||||||||||
|---|---|---|---|---|---|---|---|---|---|---|---|
| 16 回 | |||||||||||
| 6δy ()16 δs c < 0.3 mm 加載至0.95Py,反向加壓至-0.50Py, | 12δy | ||||||||||
| 重複16回到標稱零載重之殘留滑動量 圖四 軸 | 第24回測取之當次滑動量 | ||||||||||
| 力 ( δ s ) 2 + Δδ | 2 + 4 c 或 ( δ s ) + | ||||||||||
| Δ eδ E j jE | + | ||||||||||
| ()16 δs c < 0.3 mm 第24回測取之當次滑動量 | |||||||||||
| 加載至0.95Py,反向加壓至-0.50Py, | |||||||||||
| 重複16回到標稱零載重之殘留滑動量 | |||||||||||
| 圖四 | |||||||||||
| 軸 | |||||||||||
| 力 | |||||||||||
| ( δ s ) 2 + 4 c 或 ( δ s ) + | |||||||||||
| Δδ + | |||||||||||
| Δ eδ | |||||||||||
| E j | |||||||||||
| jE | |||||||||||
| ()16 δs c < 0.3 mm 第24回測取之當次滑動量 | |||||||||||
| 加載至0.95Py,反向加壓至-0.50Py, | |||||||||||
| 重複16回到標稱零載重之殘留滑動量 | |||||||||||
| 圖四 | |||||||||||
| 軸 | |||||||||||
| 力 | |||||||||||
| ( δ s ) 2 + 4 c 或 ( δ s ) + | |||||||||||
| Δδ + | |||||||||||
| Δ eδ | |||||||||||
| E j | |||||||||||
| jE | |||||||||||
| c | |||||||||||
| 加載至0.95Py,反向加壓至-0.50Py, | |||||||||||
| 重複16回到標稱零載重之殘留滑動量 | |||||||||||
| 圖四 | |||||||||||
| 軸 | |||||||||||
| 力 | |||||||||||
| ( δ s ) 2 + 4 c 或 ( δ s ) + | |||||||||||
| Δδ + | |||||||||||
| Δ eδ | |||||||||||
| E j | |||||||||||
| jE | |||||||||||
| jE | Δ eδ E j | ||||||||||
| E j | |||||||||||
| jE | |||||||||||
| ( δ s | E j Δ eδ Δ δ - ) − 或 ( δ ) − = Δ δ − − Δ s 2 4 c s 32 c 第24回 ( δ s ) 2 4 c = 第32回 ( δ ) = | ||||||||||
| ( δ ) − 或 ( δ ) − | Δ δ - | ||||||||||
| s 2 4 c s 32 c | = Δ δ − − Δ | ||||||||||
| 第24回 | ( δ s ) 2 4 c = | ||||||||||
| 第32回 | ( δ ) = | ||||||||||
| ( δ ) − 或 ( δ ) − = Δ δ − − Δ | |||||||||||
| s 2 4 c s 32 c | |||||||||||
| 第24回 ( δ s ) 2 4 c = | |||||||||||
| 第32回 ( δ ) = | |||||||||||
| 第24回 ( s ) 2 4 c | |||||||||||
| 第32回 ( δ ) = | |||||||||||
=對應於鋼筋規定降伏強度下限值 之軸向力 yP 16 回 fy,min 200,000 x Lg = y δ 0.95 yP fy,min=鋼筋規定降伏強度下限值,N/mm2 6δy 12δy δ 軸向變形量 0.5 yP − ()32 δs c < 1.8 mm 第32回測取之當次滑動量
< 0.3 mm 第24回測取之當次滑動量 加載至0.95Py,反向加壓至-0.50Py, 重複16回到標稱零載重之殘留滑動量 圖四 續接試體高塑性反復負載試驗加載程序示意圖 軸 力
| s 24c s 32c e Δδ+ Δδ P =對 e y 之 E j E j E j 軸向變形量 Δδ e Δδ = 0.75P yL g Δδ- e AE s j | ||
|---|---|---|
| Δδ e | ||
| E j | ||
| Δ |
=對應於鋼筋規定降伏強度下限值 之軸向力 y P
圖五 當次滑動量計算法示意圖 註:當次滑動量之計算,如圖五所示取負載在鋼筋規定降伏強度下限值 50%拉力至25%壓力之間,由拉至壓及由壓至拉之相對軸向變形 量,分別扣除該試體之彈性變形量,取兩者之平均值為當次滑動 量。彈性變形以該試體加載至鋼筋規定降伏強度下限值之70%之割 線彈性模數計算。 (6) 續接試體高週次疲勞試驗: 應依CNS 15560 第9.6 節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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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加載程序指定之較高拉應力及較低之拉力或壓力則依契約規 定。 (7) 續接試體各項試驗之允收標準如表四所列,試驗結果不符規定 時,應依CNS 2608 第9 節之規定進行重驗。除契約另有規定外, 試體破壞模式如斷裂位置或鋼筋拔出等不作為等級判別或拒收之 理由。 表三 續接試體試驗加載程序
| 試驗項目 | 加載程序 | 試驗方法 |
|---|---|---|
| 單向拉伸及 滑動試驗 | 0 →0.60Py →0.02Py →拉至破壞 滑動量如圖二所示 | CNS 15560 第9.3 節 第9.7 節 |
| 重複負載及 滑動試驗 | 0 →(0.95Py ↔ 0.02Py)x30 回 →拉至破壞 滑動量如圖三所示 | CNS 15560 第9.5 節 第9.7 節 |
| 高塑性反復 | 0 →(0.95Py ↔-0.5Py)x16 回 → (6δy ↔ -0.5Py)x8 回 | CNS 15560 |
| 負載試驗 | →(12δy ↔ -0.5Py)x8 回 →拉至破壞 滑動量如圖四及圖五所示 | 第9.5 節 |
註:Py 對應於鋼筋最小規定降伏強度fy 之軸向力;標稱降伏伸長量δy = 2)乘以 鋼筋規定降伏強度下限值fy除以標稱彈性模數(200,000 N/mm 伸長計檢測長度L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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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四 鋼筋機械式續接性能允收標準
| 續接試體試驗項目 | SA 級 | B 級 | |
|---|---|---|---|
| 母材基本拉伸試驗 | 符合 CNS 560 之規定 | ||
| 單向拉伸及 滑動試驗 | 抗拉強度 f uc | ≥ 1.25f 且 ≥ f y u | ≥ 1.25f y |
| 滑動量δ s | ≤ 0.1 mm | ≤ 0.1 mm | |
| 續接處外鋼筋 之伸長率ε su | ≥ CNS 560 規定值 | ≥ 2% | |
| 重複負載及 滑動試驗 | 抗拉強 f uc | -- | ≥ 1.25f y |
| 滑動量(δ) s 30c | -- | ≤ 0.3 mm | |
| 續接處外鋼筋 之伸長率ε su | -- | ≥ 2% | |
| 高塑性反復 負載試驗 | 抗拉強度 f uc | ≥ 1.25f 且 ≥ f y u | -- |
| 滑動量(δ) s 16c | ≤ 0.3 mm | -- | |
| 滑動量(δ) s 24c | ≤ 0.9 mm | -- | |
| 滑動量(δ) s 32c | ≤ 1.8 mm | -- | |
| 續接處外鋼筋 之伸長率ε su | ≥ CNS 560 規定值 | -- | |
| 高週次疲勞試驗 | 續接處不得產生疲勞裂紋或斷裂 |
| 滑動量(δs)16c | ≤ 0.3 mm | -- |
|---|---|---|
| 滑動量(δs)24c | ≤ 0.9 mm | -- |
| 滑動量(δs)32c | ≤ 1.8 mm | -- |
註:fuc=續接試體實測抗拉負載除以鋼筋標稱剖面積;fy =鋼筋最小規 定降伏強度值;fu =鋼筋最小規定抗拉強度值;εsu=續接處外兩側 鋼筋伸長率之較大值,量測伸長率之標記點距離為3 倍鋼筋標稱直 徑,標記點距離續接器兩端或夾具均不得小於1/2 鋼筋標稱直徑及 20 mm;鋼筋續接處之殘留滑動量及當次滑動量如圖二至圖五。
¶ 2.2.3 鋼筋機械式續接之檢驗
(1) 鋼筋機械式續接之外觀檢驗應包括位置、型式、接合長度、密合 情形等項目,由承包商進行100%之檢驗,工程司應進行抽驗。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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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司抽驗比例與抽驗不合格時之處理方式應依契約之規定辦理。
如契約未規定抽驗比例,則以至少 5%為宜。
(2) 鋼筋機械式續接依不同型式及等級,應根據本章及〔ACI 318M〕
〔混凝土結構設計規範〕有關規定辦理,並經工程司之認可,送
至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第 12 點規定之實驗室檢驗。
(3) 施工廠商於施工前應提出最近 3 年內實驗室辦理相同製造廠同型號
續接器之續接性能試驗合格報告。每一種續接型式與不同鋼筋強
度等級之組合應分別執行性能試驗,每一種續接型式與同一鋼筋
強度等級、標稱直徑差未滿 8mm 之組合,得以直徑較大者之性能試
驗報告為代表,一組性能試驗各項目至少取樣 3 個試體。
(4) 機械性能試驗結果不符合規定時,應依 CNS 2608 第 9 節之規定進
行重驗。如重驗結果符合規定時,該批產品(包含續接器及其附件)
視為合格,否則該批產品不得進場。
(5) 鋼筋機械式續接施工期間按應依下列規定分別辦理工地取樣試
驗。
A.第一階段,各鋼筋稱號機械式續接組件進場自第 1 個至第 2,000
個之前,每滿 200 個取樣 1 個機械式續接試體,各號數須分開取
樣,未滿 200 個亦須取樣 1 個,在工地依現場實際施工程序完成
組裝,送實驗室執行本章之第 2.2.2(3)款續接試體單向拉伸及
滑動試驗。
B.第二階段,各鋼筋稱號機械式續接組件進場自第 2,001 個起,每
滿 300 個取樣 1 個機械式續接試體,各號數須分開取樣,在工地
依現場實際施工程序完成組裝,送實驗室執行本章之第 2.2.2(3)
款續接試體單向拉伸及滑動試驗。
C.SA 級續接之高塑性反復負載試驗:各鋼筋稱號機械式續接組件
進場每滿 2,000 個取樣 1 組 3 個機械式續接試體,各號數須分開
取樣,未滿 2,000 個亦須取樣 1 組 3 個,在工地依現場實際施工
程序完成組裝,送實驗室執行本章之第 2.2.2(5)款高塑性反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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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載試驗。
D.螺紋接合之扭力試驗:鋼筋經加工具有螺紋之接頭,應依製造
商建議之扭力值在工地現場鎖緊,在箍筋及繫筋未綁紮固定之
前,由工程司以扭力板手抽驗,其扭力值應大於製造商之建議
值,抽驗數量不得低於該批產品數量之 15%,不合格部分須鎖緊
至扭力值之外,另再加倍抽驗直到合格為止。
(6) 工地取樣之試驗結果不符規定時,應依 CNS 2608 第 9 節之規定進
行重驗,如重驗結果符合規定時,該批產品(包含續接器及其附件)
視為合格,否則該批產品應予以拒收;重新運抵工地之產品,工
程司應依本章之第 2.2.3(5)款第一階段抽樣數量予以重新抽樣送
驗。
(7) 試驗或重驗所需之時間,施工廠商應予以考慮,不得因而延誤工
期。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3.1.1 施工廠商應協調水、電、空調、消防等之預埋工作。
3.2 施工方法
3.2.1 鋼筋加工
(1) 加工前應將鋼筋表面之浮銹、油脂、污泥、油漆及其他有害物質
完全清除乾淨。
(2) 接頭之位置應依設計圖說或工程司之指示設於應力較小之處,並
應錯開,不得集中在同一斷面上,原則上,鋼筋接頭(搭接)相鄰
兩根不得在同一斷面上,應相距 25D 以上或依設計圖說規定。
(3) 鋼筋如有必要以不同尺度者替換時,施工廠商應提計畫並事先取
得工程司之核可。替換時,其總斷面積應等於或大於原設計總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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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積,並應具有足夠之伸展長度。
(4) 所有鋼筋應在常溫下彎曲,非經工程司准許不得加熱為之。如需
採熱彎曲,應提出作業計畫經工程司核可後辦理。如經工程司准
許使用熱彎時,應加熱適宜,不得損及材質及強度,加熱後之鋼
筋應在常溫狀態下自然冷卻,不得使用冷水驟冷。
(5) 鋼筋有一部分已埋入混凝土中者,其外露部分除經工程司准許者
外,不得再行彎曲,如准再行彎曲時,應以不損傷混凝土之方法
施工。
3.2.2 鋼筋排紮及組立
(1) 鋼筋於排紮及組立之前,應將其表面附著之灰塵、污泥、浮銹、
油脂、油漆及其他有害物質去除乾淨,然後應照設計圖說及施工
製造圖所示位置正確排紮及組立,務使鋼筋排列整齊並固定不
動。所有鋼筋交叉點及相疊處應以黑鐵絲結紮牢固,以免澆置混
凝土時移動變位。[註:黑鐵絲為鍍鋅低碳鋼線之俗稱,通常使用
18 至 21 號線]。
(2) 除場樁或地下連續壁之鋼筋籠及其他經工程司准許之處外,鋼筋
結紮不得以銲接為之。如鋼筋交叉點之間距小於 20cm,且確能保
證鋼筋無移動變位之虞時,經徵得工程司之同意後,可間隔結
紮。
3.2.3 鋼筋續接
鋼筋之續接,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 搭接
A. 除設計圖說上註明或經工程司核可者外,鋼筋不得任意搭接。
B. 鋼筋之搭接長度應依鋼筋直徑,混凝土之品質及鋼筋應力之種
類而定,除設計圖明示者外,均應以混凝土結構設計規範、結
構混凝土施工規範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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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如因搭接將使鋼筋淨距不能符合規定時,經徵得工程司之同意
後,得使用鋼筋機械式續接,使鋼筋在同軸方向對接。
(2) 銲接(鋼筋對銲續接)
鋼筋銲接程序應符合 AWS D1.4M 之規定。原則上應於鋼筋銲接續接
施工現場銲接完成品,均應依 CNS 13021 執行銲道目視檢測,且從
中抽取試樣,每滿 200 個對銲接頭為一批,每批取樣 1 個,未滿
200 個亦須取樣 1 個,但每一主鋼筋及箍筋稱號各至少取樣 1 組,
每組至少取 3 個試樣。惟若經工程司核可,施工廠商得於施工前,
截取進場之鋼筋並與施工現場相同條件下銲接作成試樣。試樣應
送至符合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第 12 點規定之實驗室,
依 CNS 12455 規定執行對銲接頭拉伸試驗,但於拉伸試驗不易執行
時,得以 CNS 12676 彎曲試驗替代之。
A. 銲道目視檢測之結果,所有銲道均須符合 CNS 13021 之規定。
B. 拉伸試驗之結果,所有試體之抗拉強度,均須符合 CNS 560 之規
定。
C. 彎曲試驗之結果,在所有試體之對銲接面處不得有破斷或裂紋
之現象。
D. 試驗結果不符規定時,應依 CNS 2608 第 9 節之規定進行重驗,
如重驗結果符合規定時,該批成品視為合格,否則該批成品應
予以拒收。
E. 銲道非破壞檢驗原則上應採用 CNS 13020 之放射線透過檢驗,無
法使用放射線透過檢測之處,經工程司認可後,可改依 CNS
12618 超音波檢測。現場對銲續接非破壞檢驗之處,應於拉伸試
驗取樣前施行。選取該批對銲續接數之 25%做銲道非破壞檢驗,
如其中 12%有缺陷時,再取該批 25%再試,如再有全部累積檢驗
數量之 12%有缺陷,則該批其餘全數續接再做銲道非破壞檢驗。
檢驗不合格者可依 AWS D1.4M 修補。
F. 從事銲接工作(包括點銲)之銲接工應具有合格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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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耐震構架梁、柱可能發生塑鉸區內之主筋不得對銲續接,惟箍
筋、繫筋及結構牆,以及壁式橋墩之任何位置均允許使用鋼筋
對銲續接。
H. 機械式續接為非螺紋之續接套管,應依製造商訂定之施工說明
書予以鎖固。
(3) 機械式續接施工要求
A. SA 級鋼筋續接鋼筋本體與續接器之接合,不得在鋼筋上車牙,
以保持續接後鋼筋最小截面積必須大於原鋼筋截面積(含竹節,
即不得使用螺紋式續接器)。其續接器之外徑應儘可能減小,以
免影響保護層厚度與水電配管之空間。
B.鋼筋本體與續接器之結合應在工廠內進行,以確保施工品質。
鋼筋續接器公螺牙部分應保持清潔,不得有浮銹、油污或異物
附著於其上,並立即以塑膠套保護,避免於搬運過程中,損傷
螺牙。鋼筋續接器之母螺牙部分,應以保護蓋蓋住,以免水
氣、異物等進入或生銹。
C.鋼筋機械式續接之鋼筋接合端部不得採用燄剪斷法,須用鋸切
或砂輪片切割,其所用機具應經監造廠商認可。鋼筋裁切面應
平整且與鋼筋軸線方向垂直。
D.續接器之鎖合,不得有歪斜情況發生,鎖合時需以板手旋緊,
各號數鋼筋旋緊之扭力值,施工廠商於施工前須提送計算資料
審查。鎖合後應由監造廠商會同以扭力板手抽驗。
E.續接器鎖合後,不得有螺紋外露情形,否則應重新校正或更換
鋼筋施工,至鎖合確實為止。
F.組接所須之設備與機具,須由核可之檢驗機構,定期進行校
正、檢驗,並出具證明書或檢驗報告。
G. 每一接合處必須淨潔、乾燥,排列於正確位置,接合處之緊密
度均應予檢視,檢查不合格時應予更換。
H. 機械式續接為非螺紋之續接套管,應依製造商訂定之施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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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予以鎖固。
¶ 3.2.4 鋼筋保護層
(1) 鋼筋保護層厚度,即最外層鋼筋外面與混凝土表面間之淨距離, 應按設計圖說之規定辦理,如設計圖說未規定時,可參照下表辦 理。
| 說 明 | 板 | 牆 | 梁 | 柱 | 基腳 | 橋墩 | 隧道 | ||
|---|---|---|---|---|---|---|---|---|---|
| 說 明 | 厚度 225mm 以 下 | 厚度大 於225mm | mm | (頂底 及兩側) mm | mm | mm | mm | mm | |
| 不接觸 雨水之 構造物 | 鋼筋D19 以下 | 20 | 20 | 20 | *40 | 40 | 40 | ||
| 雨水之 構造物 | 鋼筋D22 以上 | 20 | 20 | 20 | *40 | 40 | 40 | ||
| 受有風 雨侵蝕 之構造 物 | 鋼筋D16 以下 | 40 | 40 | 40 | 40 | 40 | 40 | 40 | 40 |
| 之構造 物 | 鋼筋D19 以上 | 45 | 50 | 50 | 50 | 50 | 50 | 50 | 50 |
| 經常與水或土壤接 觸之構造物 | 65 | 65 | 65 | 75 | 65 | 75 | 75 | ||
| 混凝土直接澆置於 土壤或岩層或表面 受有腐蝕性液體 | 50 | 75 | 75 | 75 | 75 | 75 | 75 | 75 | |
| 與海水接觸之構造 物 | 75 | 100 | 100 | 100 | 100 | 100 | 100 | 100 | |
| 經常與水或土壤接 | ||||||||
|---|---|---|---|---|---|---|---|---|
| 65 | 65 | 65 | 75 | 65 | 75 | 75 | ||
| 觸之構造物 | ||||||||
| 混凝土直接澆置於 | ||||||||
| 土壤或岩層或表面 | 50 | 75 | 75 | 75 | 75 | 75 | 75 | 75 |
| 受有腐蝕性液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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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有水流沖刷之構 造物 | 50 | 150 | 150 | 150 | 150 | 150 | 150 | 150 |
|---|---|---|---|---|---|---|---|---|
| 註:1. *混凝土格柵鋼筋保護層之最小厚度為 20mm。 2. 若鋼筋防火保護層厚度之規定則須採用較大之值。 3. 廠製預鑄混凝土及預力混凝土之鋼筋鋼材保護層另詳建築技術規則 (CBC)或有關之設計圖。 |
(2) 為正確保持鋼筋保護層厚度,應以工程司核可之水泥砂漿、金屬 製品、塑膠製品或其他經核可之材料將鋼筋墊隔或固定於正確之 位置。如構造物完成後混凝土將暴露於室外,則上述支墊距混凝 土表面15mm 範圍內必須為抗腐蝕或經防腐處理之材料。墊隔水泥 砂漿塊之強度至少須等於所澆置混凝土之強度。 (3) 構造物為將來擴建而延伸在外之鋼筋,應以混凝土或其他適當之 覆蓋物保護,以防銹蝕,其保護方法應事先徵得工程司之同意。
¶ 3.2.5 接地及陰極保護
特殊構造物鋼筋之接地及陰極保護依設計圖示規定施工。 3.3 檢驗 3.3.1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各項材料及施工之檢驗項目如下表:
| 名稱 | 檢驗項目 | 依據之標準 | 規範之 要 求 | 頻 率 |
|---|---|---|---|---|
| 鋼 筋 | 外觀及物理 性質 | CNS 560 | 依設計之 要求 | 提出檢驗試驗報告,不 需抽檢每 25t 1 次 |
| 化學成分 | CNS 560 | 依設計之 要求 | 1 次 | |
| 機 械 式 續 接 | 單向拉伸及 滑動試驗 | CNS 15560 | 本章之第 2.2.2 款 | 每滿 200 個取樣 1 個, 但各號數續接器至少取 樣 3 個 |
| 高塑性反復 負載試驗 | CNS 15560 | 本章之第 2.2.2 款 | 未滿 2,000 個時,取樣 1 組或檢附試驗合格報 告。2,000 個以上時, 每滿 2,000 個取樣 1 組 3 個 | |
| 對 銲 | 銲道目視檢 測 | CNS 13021 | 依規範之 要求 | 該批對銲銲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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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稱 | 檢驗項目 | 依據之標準 | 規範之 要 求 | 頻 率 |
|---|---|---|---|---|
| 續 接 | 接頭拉伸試 驗或彎曲試 驗 | CNS 12455 CNS 12676 | 依規範之 要求 | 每滿 200 個對銲接頭為 一批,每批取樣 1 個, 但每一主鋼筋及箍筋稱 號各至少取樣 1 組 3 個 |
| 銲道非破壞 檢測 | CNS 13020 CNS 12618 | 依規範之 要求 | 該批對銲續接數之 25% |
3.3.2 鋼筋機械式續接後之外觀檢查係視其續接部位之形狀是否合於規定,對 接之鋼筋中心軸是否一致。經檢驗結果判定不合格之續接部位,除不影 響強度者得以工程司核可之方法予以適當之修正或改善外,應切斷重新 續接。 3.3.3 若試驗結果不合格時,應即停止施工更換材料或改善施工方法,俟再經 試驗確認合格後,始可繼續施工。 3.3.4 鋼筋排紮組立完成後,應經工程司查驗合格後方可澆置混凝土。但按規 定須報請當地工務機關查驗時,應經工程司核可後,由施工廠商負責隨 時前往申請辦理。 3.4 許可差 3.4.1 鋼筋加工及排置之許可差如下: (1) 鋼筋加工之許可差如下: 剪切長度:±25mm 梁內彎起鋼筋高度:+0,-12mm 肋筋、橫箍、螺旋筋之總尺度:±12mm 其他彎轉:±25mm (2) 鋼筋排置之許可差如下: 混凝土保護層:±6mm 鋼筋最小間距:-6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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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或梁之頂層鋼筋
構材深度等於或小於 20cm 者:±6mm
構材深度大於 20cm 而不超過 60cm 者:±12mm
構材深度大於 60cm 者:±25mm
梁、柱內鋼筋之橫向位置:±6mm
構材內鋼筋之縱向位置:±50mm
(3) 為避免與其他鋼筋、導管或埋設物之互相干擾,鋼筋在必要時可
予移動,若鋼筋移動位置超過其直徑或上述許可差時,則鋼筋之
變更排置應報請工程司認可。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鋼筋及施工應分別按契約詳細價目表內所列不同強度之鋼筋,根據設計
圖或工程司核准之施工製造圖計算所得之實作數量,以公噸或公斤計
量。除另有規定外,鋼筋之單位重量以 CNS 560 之標準計算之。
4.1.2 搭接處所需鋼筋已包括在鋼筋總數量內,除設計圖說另有註明外,一般
構造物內鋼筋長度超過 14m 時,允許有一次搭接,搭接處所需鋼筋,依
工程司核准之數量計算。損耗量包括在單價[數量]內。替換鋼筋所增加
之數量,不列入計量數量內。
4.1.3 鋼筋機械式續接器依不同直徑,經核可同意後的實作數量以個計量。
4.2 計價
4.2.1 依契約詳細價目表內所列鋼筋及施工,依不同強度之公噸或公斤單價計
給。鋼筋項目單價內已包括為完成本項工作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
具、設備、動力、出廠檢驗及運輸等費用在內。替換鋼筋所增加之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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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由施工廠商負擔。
4.2.2 鋼筋機械式續接器依不同之直徑以個計價,單價已包括所需之一切人
工、材料、機具、設備、動力、運輸及其他為完成本工作所必需之費用
在內。
〈本章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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