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3050 混凝土基本材料及施工一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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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03050 章
混凝土基本材料及施工一般要求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使用於混凝土結構物之水泥混凝土,其基本組成材料與混凝土之材
料品質規定,及於拌合、運送、儲存(指混凝土組成材料)
、檢驗及施工
等之一般要求。
1.2 工作範圍
1.2.1 水泥
1.2.2 粗粒料
1.2.3 細粒料
1.2.4 混凝土拌合用水
1.2.5 化學摻料
1.2.6 礦物摻料
1.2.7 儲存
1.2.8 拌合
1.2.9 運送
1.3 相關章節
1.3.1 第 01330 章--資料送審
1.3.2 第 03052 章--卜特蘭水泥
1.3.3 第 03310 章--結構用混凝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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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61 卜特蘭水泥
(2) CNS 386 試驗篩
(3) CNS 486 粗細粒料篩析法
(4) CNS 489 細粒料表面含水率試驗法
(5) CNS 490 粗粒料(37.5mm 以下)洛杉磯磨損試驗法
(6) CNS 491 粒料內小於試驗篩 75μm CNS 386 材料含量
試驗法(水洗法)
(7) CNS 1167 使用硫酸鈉或硫酸鎂之粒料健度試驗法
(8) CNS 1171 粒料中土塊與易碎顆粒試驗法
(9) CNS 1174 新拌混凝土取樣法
(10) CNS 1176 混凝土坍度試驗法
(11) CNS 1231 工地混凝土試體製作及養護法
(12) CNS 1232 混凝土圓柱試體抗壓強度檢驗法
(13) CNS 1240 混凝土粒料
(14) CNS 3036 混凝土用飛灰及天然或煆燒卜作嵐攙和物
(15) CNS 3090 預拌混凝土
(16) CNS 3091 混凝土用輸氣附加劑
(17) CNS 3691 結構混凝土用之輕質粒料
(18) CNS 5646 混凝土內之棒形振動器
(19) CNS 5647 混凝土內棒形振動器檢驗法
(20) CNS 5648 混凝土模板振動器
(21) CNS 5649 混凝土模板振動器檢驗法
(22) CNS 10990 粒料中輕質顆粒含量試驗法
(23) CNS 12283 混凝土用化學摻料
(24) CNS 12549 混凝土及水泥墁料用水淬高爐爐碴粉
(25) CNS 12833 流動化混凝土用化學摻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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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CNS 12891 混凝土配比設計準則
(27) CNS 13618 粒料之潛在鹼質與二氧化矽反應性試驗法
(化學法)
(28) CNS 13619 水泥與粒料之組合潛在鹼質反應性試驗法
(水泥砂漿棒法)
(29) CNS 13961 混凝土拌合用水
(30) CNS 14842 高流動性混凝土坍流度試驗法
(31) CNS 15171 粗粒料中扁平、細長或扁長顆粒含量試驗法
(32) CNS 15286 水硬性混合水泥
(33) CNS 15648 膠結混合料用矽灰
1.4.2 美國材料試驗協會(ASTM)
ASTM D4791 粗粒料扁平及細長顆粒試驗法
1.5 資料送審
1.5.1 品質管理計畫
1.5.2 拌和廠規模、設備及品質控制等資料
(1) 廠商應依據 CNS 3090 之規定提送有關混凝土組成材料來源及拌和計
畫書,供工程司審核。該計畫書應說明拌和廠之型式、位置及所採
用之拌和設備與單位產量。
(2) 供應單一工程混凝土總量大於 5000m3 之拌和廠,其應檢附經政府機
關、財團法人或學術機構等驗證單位依據 CNS 3090 驗證合格之證明
文件,送交工程司審核通過後方得供料;驗證單位應通過依標準法
授權之產品驗證單位認證機構認證。未經驗證合格廠商由工程司赴
廠並依據 CNS 3090 至少辦理第 9 節「材料計量」
、第 10 節「拌和廠」
、
第 11 節「拌和機及攪拌機」、第 12 節「拌和及輸送」等查驗並留存
驗廠紀錄備查後,始得供料。
(3) 拌和廠經前(2)外單位驗證或工程司自行查驗合格後辦理品質查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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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頻率至少每年一次。
1.5.3 配比設計
(1) 當同一標稱抗壓強度之混凝土,其契約總量大於 500m3 時,需進行
配比設計;未達 500m3 時,廠商得提出最近 6 個月內之公共工程配
比設計參考資料,則免進行配比設計。
(2) 預力混凝土無論數量多寡,均需進行配比設計。
(3)礦物摻料無論含量多寡,均須納入配比設計。
(4)配比設計須符合 CNS 12891 之規定。
(5)配比設計所提送資料中至少須包括下列資料:
A. 水泥及添加物照第 03052 章 1.5 項「資料送審」之各款文件。
B.水泥須符合 CNS 61 或 CNS 15286 之型別。
C. 粒料物理性質試驗結果。
D.粗、細粒料之級配及混合後之級配資料,列成表格及線圖。
E.粒料、礦物摻料與與水泥之比重。
F.水與水泥之重量比,或水與膠結料之重量比。
G.坍度或坍流度。
H.混凝土抗壓強度(fc’)。
I.配比設計之要求平均抗壓強度(fcr’)。
1.5.4 施工計畫
施工計畫應具體陳述混凝土拌合廠之拌合量及運送至澆置地點之運送量
及運送時間之配合情形,以能符合混凝土澆置之相關要求。
2. 產品
2.1 材料
2.1.1 混凝土材料規格
混凝土各種組成材料與拌合水用量、粒料尺寸及坍度等應按照配比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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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試拌結果之數值,本款下表之各項數據僅供配比設計時之參考。
| 混凝土 28 天抗壓 強度(fc') | 膠結材料 最低用量 (kg/m 3) | 坍度範圍(cm) | 最大水膠比 | 粗粒料尺寸 (mm) |
|---|---|---|---|---|
| 80kgf/cm 2 | 180 | 10.0~21.0 | 0.90 | 4.75~50 |
| 140kgf/cm 2 | 215 | 10.0~18.0 | 0.71 | 4.75~50 |
| 175kgf/cm 2 | 250 | 5.0~18.0 | 0.67 | 4.75~50 |
| 210kgf/cm 2 | 300 | 5.0~21.0 | 0.59 | 4.75~37.5 |
| 245kgf/cm 2 | 325 | 5.0~21.0 | 0.51 | 4.75~37.5 |
| 245kgf/cm 2 (水中澆置) | 375 | 10.0~21.0 | 0.54 | 4.75~25 |
| 280kgf/cm 2 | 360 | 5.0~21.0 | 0.45 | 4.75~25 |
| 280kgf/cm 2 (水中澆置) | 400 | 10.0~21.0 | 0.50 | 4.75~25 |
| 315kgf/cm 2 | 430 | 5.0~21.0 | 0.42 | 4.75~25 |
| 350kgf/cm 2 | 450 | 5.0~21.0 | 0.40 | 4.75~25 |
| 420kgf/cm 2 | 475 | 5.0~21.0 | 0.40 | 4.75~25 |
| 抗彎強度 = 45kgf/cm 2 | 350 | 0~7.5 | 0.40 | 4.75~50 |
| 註:1.本表僅供配比設計參考,實際材料用量仍應以配比設計結果為準。 | ||||
| 2.膠結材料係指水泥、水淬高爐爐碴粉、飛灰及矽灰,惟水淬高爐爐碴 | ||||
| 粉、飛灰及矽灰之用量應參照本章之第2.1.6 款規定。 | ||||
| 3.坍度之許可差應參照本章之第3.5 項規定。 | ||||
| 4.80kgf/cm 2僅限用於回填或基礎墊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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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2 水泥
(1) 水泥種類及用途
| 種 類 | 用 途 | |
|---|---|---|
| 卜 特 蘭 水 泥 | 第I型:普通水泥 | 一般構造物 |
| 第II型:中度抗硫 酸鹽水泥 | 抗鹽蝕、海灣、臨海、海中構造物、需要中度 水合熱者如水埧等巨積混凝土工程 | |
| 第III型:早強水泥 | 緊急工程,需縮短工期之工程 | |
| 第IV型:低熱水泥 | 水埧等巨積混凝土工程 | |
| 第V型:高度抗硫 酸鹽水泥 | 抗酸蝕、下水道、地下室、溫泉區等特殊環境 之工程 | |
| 卜 特 蘭 輸 氣 水 泥 | 輸氣第IA 型 | 一般構造物需要輸氣者 |
| 輸氣第IIA 型 | 抗鹽蝕構造物需要輸氣者 | |
| 輸氣第IIIA 型 | 緊急工程需要輸氣者 |
(2) 不同廠牌之水泥不得混合使用於同一構造物的同一單元之混凝 土,除非經試驗證明此不同廠牌水泥所拌合成之混凝土彼此性質且 色澤相當,而且須經工程司事先同意。 (3) 工程使用水泥材料時,若允許使用卜特蘭高爐水泥或卜特蘭飛灰水 泥,應於契約中特別註明,若未註明者,則以卜特蘭水泥為限。 (4) 水泥之物理性質及化學成分,均須照CNS 61 卜特蘭水泥、CNS15286 水硬性混合水泥之規定。 (5) 工程使用卜特蘭高爐水泥、卜特蘭飛灰水泥時,應以配比設計方式 為主,未經工程司許可,不得混用卜作嵐攙和物。
¶ 2.1.3 粒料
(1) 混凝土之粗、細粒料應符合下列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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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混凝土一般粒料應符合CNS 1240 規定。 B. 結構用混凝土之輕質粒料應符合CNS 3691 規定。 (2) 細粒料中之水溶性氯離子含量應符合CNS 1240 規定。 (3) 粗粒料中如含有下列物質將損害混凝土品質,此類物質於粗粒料中 不得超出下表所列限值:
| 具損害混凝土品質物質 | 最大限值含量 (重量百分比) |
|---|---|
| A. 土塊及易碎顆粒(以 CNS 1171 試驗法認定) | |
| a. 使用於鋼筋混凝土構造物時 | 3.0 |
| b. 使用於預力混凝土構造物時 | 2.0 |
| B. 通過 75μm 篩之材料(CNS 491 試驗法) | 1.0 |
| C.長扁片料(長徑大於短徑之 5 倍,或短徑大於厚度 之 5 倍者)(參考 ASTM D4791 規範) | 10.0 |
(4) 細粒料中之土塊及易碎顆粒物質的限值,照本款上表所列通過75 μm 篩之材料不得大於5%(重量比)。 (5) 依CNS 490 試驗法測定之粗粒料磨損率不得大於50%。 (6) 依CNS 1167 健度試驗法測試後之粗粒料,其平均重量損失率,使 用硫酸鈉者,不得超出12%。細粒料之平均重量損失率,使用硫酸 鈉者,不得超出10%。 (7) 細粒料之細度模數若超出配比設計值之±0.2 時,應調整用砂率 (S/A),並送請工程司認可後方得使用。細粒料之細度模數係以停 留於CNS 386 所對應之美國ASTM 標準篩No.4、8、16、30、50、100 等之粒料,其累積重量百分數之和除以100 決定之。細粒料之細度 模數應在2.3 至3.1 之間。 (8) 粒料不得直接存放在土質地表上,應儲存於可防止水淹及避免混入 表土與雜物的適當基座上,每種尺度之粒料須分開儲放。 (9) 露天儲存之粒料難免會受到日曬雨淋之影響,使粒料之含水量產生 變化,必要時應做適當之處理,以符合配比設計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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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 水
混凝土拌合用水應符合 CNS 13961 之規定。
2.1.5 混凝土用化學摻料
(1) 下列化學摻料應符合 CNS 12283、CNS 12833 之規定,輸氣劑應符
合 CNS 3091 之規定:
A 型:減水劑。
B 型:緩凝劑。
C 型:早強劑。
D 型:減水緩凝劑。
E 型:減水早強劑。
F 型:高性能減水劑。
G 型:高性能減水緩凝劑。
(2) 化學摻料添加量及使用方法應參照製造廠商之使用說明文件之規
定,使用前須送請工程司認可。
(3) 其他特殊用途之化學摻料,依設計圖說之規定使用。
(4) 化學摻料應儲存於可防止材料變質之容器、包裝或適當之場所,容
器或包裝上應清楚標示其用途、出廠時間、有效日期及製造廠商名
稱等資料。
(5) 儲存期間應防止發生滲漏、溢散及揮發等情事,並須有污染防治措
施,並應依照製造商建議之方式及相關工業安全法令規定儲存。
(6) 化學摻料之成分若有發生沉澱之虞,若為不穩定之溶液,使用前應
依照製造商之建議方式處理或予以適當攪拌。
2.1.6 礦物摻料
(1) 礦物摻料僅用於取代水泥,除契約另有規定外,則無論礦物摻料含
量多寡,皆應提送配比設計資料,送工程司審核。
(2) 飛灰做為水泥摻料時,應符合 CNS 3036 之 F 類規定。使用時應經
工程司事先核可,除另有規定外飛灰量不得超過總膠結材料重量之
20%,預力混凝土飛灰用量不得超過總膠結材料重量之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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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水淬高爐爐碴粉做為水泥摻料時,應符合CNS 12549 之規定。使用 時應經工程司事先核可,且水淬高爐爐碴粉不得超過水泥重量之 65%。 2.2 品質管理 2.2.1 任何等級之混凝土配比設計經核准後,應在拌合廠試拌,其材料之來源、 數量、材料級配、比例等,非經工程司核准,不得擅自變更,本款前述 條件若有變更時,應先完成新的配比設計並送請工程司核准。 2.2.2 新拌混凝土中之水溶性氯離子含量,不得超過下表規定之限值(CNS 3090 之規定):
| 構件型式 | 混凝土中最大水溶性氯 離子含量 |
|---|---|
| A.預力混凝土 B.鋼筋混凝土 | 0.15kg/m3 |
¶ 2.2.3 試驗一般規定
(1) 依據配比設計於拌合廠試拌完成之混凝土,除混凝土坍度或坍流 度之檢驗及例行之粒料試驗外,本章混凝土及其基本材料之試驗 及圓柱試體之試驗,應送往通過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TAF)認 可之試驗機構或政府機關、大專院校設置之試驗室檢驗。 (2) 承包商應負責提供製造樣品與試體所需之設備及材料,並負責運 送至前目所規定之試驗機構。試體製作及運送過程,工程司應進 行必要之監督。
¶ 2.2.4 水泥試驗
(1) 本章所使用卜特蘭水泥或水硬性混合水泥之物理性質、化學成分應分 別依CNS 61 或CNS 15286 規定之試驗法進行試驗。 (2) 儲存之水泥出廠日期超過30 天之檢驗及處置,須照第03052 章之 「1.8.2 工地儲存」第(5)及(6)目之規定。
¶ 2.2.5 粒料試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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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除應依 CNS 1240 規定之試驗法試驗外,亦須遵守下列規定:
工程司認為必要時,得要求承包商進行 CNS 13618 或 CNS 13619(亦
得兩者均包括)之試驗,若使用低鹼水泥時,得免做前述試驗。
(2) 應注意執行 CNS 13619 之試驗,可能需要 6 個月的時間,故於契約
初期承包商或混凝土供應商即應開始。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3.1.1 拌合廠設備
(1) 一般規定
A.所有配料及拌合設備,均應隨時保持良好之操作狀態,並應充足
備妥易消耗之材料或損壞之零組件備品。
B. 除非另有規定外,配料及拌合設備應符合 CNS 3090 預拌混凝土
之規定。
(2) 配料設備
A. 混凝土之組成材料以重量計量,其秤量設備之型式應經工程司核
准。
B. 摻料得以容積或重量計量。不同類型之摻料應分別置於不同量筒
內計量。
C. 配料設備應設有足夠數量之槽斗,供散裝水泥、礦物慘料、細粒
料及各種尺度粗粒料分別儲存。另應設置一量斗及可精確秤量各
組成材料之磅秤。該磅秤之精確度視工程性質而訂,一般應維持
在 1%內。
D. 散裝水泥量斗應妥為密封,避免受潮或遭雜質進入。
E. 傾入拌合機內之各種材料份量應符合下列許可差:
a. 水泥
每盤水泥之重量少於計量裝置容量之 30%時:許可差為每盤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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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水泥重量之+4%,-0%。
每盤水泥之重量大於計量裝量容量之 30%時:許可差為每盤所
需水泥重量之±1%。
b. 粒料:許可差為每盤所需粒料重量之±2%。
c. 水:許可差為每盤所需水重量之±1%。
d. 化學摻料:許可差為每盤所需化學摻料份量之±3%。
e. 礦物摻料:其許可差比照上述之「a.水泥」。
(3) 拌合設備
A. 原則上所有混凝土均應使用機械拌合,特殊情況之拌合方式則由
契約另訂之。
B. 拌合廠應使用經工程司核准之鼓式或葉板式拌合機;不得使用連
續式拌合機。
C.計量拌合設備生產紀錄之電腦報表應能於拌合完成後同步列
印,且應能顯示拌合混凝土之日期、實際拌合時間、配比編號、
該盤混凝土各種原料之設定用量值、實際計量值、殘留值及誤差
值等資料。
D. 用於構造物之混凝土,其拌合機額定容量不得少於 0.5m3。
E. 拌合機水量計精確度應在每盤所需水重量之±1%內。
F.拌合後於澆置前之混凝土溫度不得低於 13°C,亦不得高於 32°C。
必要時拌合廠應備有製冰機或冷卻裝置,以備於酷熱之氣候狀況
下可維持混凝土拌合之溫度。
3.1.2 乾式拌合車
(1) 若因工程地點交通不便或運送時間太長,或其他特殊情況,但須事
先經工程司同意,得以拌合車乾拌至工地,再加水經拌合均勻後再
澆置。
(2) 混凝土拌合車作為拌合機或攪拌運送車使用時,應符合 CNS 3090
有關條款之規定。
3.1.3 混凝土輸送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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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混凝土供應須有足夠之拌合容量及運送設備,以保證能圓滿完成澆
置作業。此項所需之拌合量及運送量之混凝土供應效率之保證,應
具體陳述於施工計畫中。
(2) 泵送機
A. 應視混凝土之規格及泵送高度等施工條件,使用不致造成泵送中
混凝土之粒料產生分離之泵送機。
B. 泵送機應妥為操作,使混凝土得以連續流動。輸送管之出口端應
儘可能置於澆置點附近,其間之距離以不超過 150cm 為原則。
C. 泵送機移位至下一構造物之澆置時,或澆置作業中有泵送機待機
時間過長之情況,應立即清洗殘留於輸送管線及泵送機中之混凝
土。
3.2 施工方法
3.2.1 施工期間工程司得視需要,對於混凝土之各式拌合原料隨時要求進行必
要之檢驗,以查證該材料符合規範,且混凝土之拌合品質足以維持穩定。
3.2.2 拌合
拌合廠之拌合方式,依照其標準之拌合作業程序。現場拌合者,參考下
列方式辦理。
(1) 拌合機內之混凝土應在下一盤之新材料卸入拌合機之前全部傾出。
(2) 於水泥及粒料卸入拌合機前,先將約 10%之用水量注入。水之注入
應均勻,且全部水量應在拌合時間之最初 15 秒內全部注入拌合鼓。
(3) 混凝土應拌合至顏色及稠度均勻為止。
(4) 拌合時間應為如下之任一者:
A. 拌合機容量小於 1.5m3 者,拌合時間不少於 60 秒為原則;容量大
於 1.5m3 者,拌合時間不少於 90 秒為原則。
B. 依 CNS 3090 之規定做均勻度試驗。此項均勻度試驗做過後超過
一年時,須重做以確定其均勻度。
(5) 依上述規定拌合完成之混凝土,其後不得再加水拌合或以其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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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變其性質。不符合規定之混凝土應在工程司之監督下傾倒於適當
棄置場所。
(6) 混凝土應按需要之數量即拌即用。
(7) 拌合之用水量應以初期試驗及試拌之結果為依據,為確保含水量維
持一致,應經常進行包括坍度或坍流度試驗在內之試驗。
3.2.3 混凝土澆置
(1) 混凝土澆置前,承包商應提出構造物之混凝土澆置順序送請工程司認
可,原則上,混凝土應由低處向高處澆置,類似樓板之構造物,為避
免澆置時載重不平均,應儘量分層平均澆置於其平面上。
(2) 鋼筋混凝土之鋼筋於澆置混凝土前,應按設計圖紮放並以適當材料或
方法固定妥善,以確保澆置時不致發生鋼筋位移,並預留規定之保護
層、預埋管線或材料,清除澆置範圍內之異物,經工程司檢查合格後
方得封合模板及澆置混凝土。
(3) 應避免在水流中澆置混凝土。在水面下澆置混凝土時,為免於受水流
之影響,應設置圍堰、澆置管或沉箱等之水密性設施,必要時應於澆
置區設置供抽水機排水之導溝及集流坑。
(4) 用滑槽輸送混凝土方式之澆置,滑槽之襯裡應為光滑表面,斜度須能
適合該稠度混凝土之流動,不可於滑槽上加水促使混凝土流動。滑槽
之坡度較大時,出口處應有擋板或反向裝置,以防混凝土粒料分離。
滑槽長度超過 600cm 者,其出口應設置承接落下混凝土之漏斗裝置。
(5) 同一構造物單元之混凝土盡可能一次澆置完成,如因施工條件或澆置
時間限制而須分段澆置,致產生混凝土施工縫,須於混凝土施工計畫
中事先設定。其施工方式應照設計圖所示或本章第 3.2.4 款之規定。
(6) 混凝土在澆置後,表面若微現游離水泥漿,為混凝土內部空隙已被填
滿之指標,此時不得使用振動器對混凝土作大幅度之移動。
(7) 以振動搗實方式澆置混凝土時,承包商至少應備有二部高頻率內部振
動器。振動器之頻率一般每分鐘約 5,000 次,棒形振動器應符合 CNS
5646 之規定,並依 CNS 5647 混凝土內棒形振動器檢驗法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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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振動時盡量勿觸及模板及鋼筋,尤應小心避免使鋼筋、管道及預力鋼
材發生位移。
(9) 振動器之功用主要為搗實混凝土而非用以推動混凝土之流動,振動時
應使混凝土得到最大密度,但亦而不致使水泥漿及粒料產生離析及引
起表面有浮水(bleeding)現象。
(10) 於既有混凝土上再澆置新拌混凝土時,須除去原有混凝土面之乳膜
及其他雜物,並使表面粗糙以確保新混凝土與舊混凝土有妥善之接
合。
(11) 如使用外部振動器應先經工程司同意後方可使用。外部振動器應符
合 CNS 5648 之規定,並依 CNS 5649 混凝土模板振動器檢驗法檢驗。
(12) 使用外部振動器搗實時,架設外部振動器之模板須有堅固之加強支
撐,以免模板因外部振動器之運轉產生位移或鬆動。
3.2.4 混凝土施工縫
(1) 除經工程司認可外,混凝土施工縫僅設於設計圖說或混凝土澆置計
畫所標示之位置。
(2) 澆置混凝土於緊急情況下需設置緊急施工縫時,應使用至少 30 公
分長之鋼筋橫穿施工縫,或參照施工縫設計圖裝置伸縮縫填縫板,
或由現場工程司依構造物之情形,指示連接鋼筋之尺寸及置放間
距。
(3) 施工縫設置處應於混凝土初凝前鏝成稍粗糙面。惟再次澆置混凝土
前,施工縫表面上之水泥乳膜、養護劑、雜物、鬆動之混凝土屑及
粒料等應徹底清除。
(4) 水平及傾斜之施工縫,應先將表面清理溼潤後覆以水泥砂漿或環氧
樹脂砂漿。水泥砂漿應與混凝土之水灰比相同,在澆置水泥砂漿或
混凝土前應保持澆置面濕潤。鋪設環氧樹脂砂漿前,應以樹脂原液
為底液均勻塗刷於乾燥之施工縫混凝土表面。
(5) 沿預力鋼材方向,應避免設置施工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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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檢驗 3.3.1 所有結構混凝土於澆置時,須製作抗壓強度試驗所需之混凝土圓柱試體。
¶ 3.3.2 抗壓強度試驗
(1) 混凝土圓柱試體應在工程司監督下於混凝土澆置點取樣製作,並依 照CNS 1174 及CNS 1231 所規定之程序取樣。 (2) 每種混凝土澆置之取樣組數如下: A.混凝土試體於同一攪拌車取樣3 個為1 組,該3 個試體之平均抗 壓強度即為該組之抗壓強度。 B.每批混凝土之抗壓強度,依下表方式所取得樣品之組數的平均抗 壓強度,即為該批混凝土之抗壓強度。取樣試驗頻率規定如下:
| 混凝土每批量試體取樣組數(28 天抗壓強度) | ||
|---|---|---|
| 一般混凝土 | 每次澆置數量 取樣組數 不足 100m3 1 100~200m3 2 200~300m3 3 以下依此比例增加取樣組數,同一工程之同一種配比非 屬結構物混凝土的總數量在 40m3以下,且有資料可供參考 者,得於事先徵得工程司之書面同意下,免作強度試驗 | |
| 預力混凝土 | 預鑄預力混凝土梁 預力混凝土箱型梁 | 至少 1 組 |
| 100m3<混凝土≦150m3 | 2 組 | |
| 150m3<混凝土≦200m3 | 3 組 | |
| 以下類推,每增加 50m3加取 1 組 |
| 預力混凝土 | 預鑄預力混凝土梁 預力混凝土箱型梁 | 至少1 組 |
|---|---|---|
| 預力混凝土 | 100m 3<混凝土≦150m 3 | 2 組 |
| 150m 3<混凝土≦200m 3 | 3 組 | |
| 以下類推,每增加50m 3加取1 組 | ||
上述試體取樣組數(個數)未包括為試驗7 天抗壓強度及為控制施預 力時間(工地養護)所需增加之試體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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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圓柱試體應依照 CNS 1232 抗壓強度試驗規定之齡期試驗。
(4) 無特別規定時,混凝土抗壓強度 fc'為混凝土 28 日齡期之抗壓試驗
強度,此項抗壓強度之試驗應符合 CNS 1232 有關規定。
(5) 如構造物在混凝土澆置後未達規定齡期而容許承受載重時,則應以
該承受載重時之齡期之試驗極限強度為規定之抗壓強度。
(6) 混凝土抗壓強度之判定接受程度,依第 03310 章「結構用混凝土」
之規定。
3.3.3 坍度或坍流度試驗應依照 CNS 1176 進行,試驗頻率不得少於抗壓強度試
驗組數。工程司得要求增加試驗頻率。
3.3.4 預拌混凝土廠出料期間應依規定之頻率,就粗、細粒料之樣品分別進行例
行試驗。
(1)每日至少之試驗項目
粗細粒料篩分析 CNS 486
表面含水率 CNS 489
混凝土氯離子含量 CNS 3090
(2)每週至少之試驗項目
通過 0.075mm 篩之細粒料 CNS 491
(3)工程司得要求預拌混凝土廠提供以上資料並做下列試驗
粗粒料健度 CNS 1167
細粒料健度 CNS 1167
粗粒料磨損 CNS 490
土塊及易碎顆粒 CNS 1171
輕質顆粒 CNS 10990
3.3.5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各項已拌合混凝土材料及施工之檢驗項目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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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 稱 | 檢驗項目 | 依據之標準 | 規範之要求 | 頻 率 |
|---|---|---|---|---|
| 混 凝 土 | 水溶性氯 離子含量 | CNS 3090 | 預力混凝土:最大0.15kg/m3 鋼筋混凝土:最大0.15kg/m3 | 不得少於抗壓強 度試驗組數 |
| 坍度試驗 | CNS 1176 | 不得少於抗壓強 度試驗組數 | ||
| 抗壓強度 試驗 | CNS 1174 CNS 1231 | 依本章節 3.3.2 辦理 |
3.3.6 混凝土試體製作後應靜置及保護至初凝,並以水濕方式養護至進行抗壓 試驗為止。 3.3.7 7 天齡期試體之抗壓強度係預測28 天抗壓數值之指標;工程司應參考7 天齡期試體之抗壓強度結果,如7 天抗壓強度不佳時,工程司得要求承 包商會同檢查全盤拌合操作情形及各組成材料之供應狀況。 3.3.8 28 天試體抗壓試驗之合格標準,依第03310 章之3.3.2 款規定。 3.4 現場品質管理 混凝土自加水攪拌開始,經過90min 而仍未澆置者即不得使用。但如混凝 土有添加本章之第2.1.5 款(1)之B 型、D 型、G 型或第二型流動化混凝土用化 學摻料,而時間未超過120 分鐘者,應辦理坍度或坍流度試驗,經工程司認定 能達到規定坍度或坍流度時,得同意使用。 3.5 坍度或坍流度許可差 3.5.1 坍度之許可差應符合下列之數值: (1) 配比設計坍度≦100mm 時,許可差為±25mm。 (2) 配比設計坍度>100mm 時,許可差為±40mm。
¶ 3.5.2 坍流度之許可差應符合下列之數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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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配比設計坍流度≦550mm 時,許可差為±40mm。
(2)配比設計坍流度大於 550mm 時,許可差為±50mm。
4.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除契約有特別規定外,本章之材料及工作併入構造物相關項目中計量。
4.2 計價
4.2.1 除契約另有規定,本章所規定之試樣,其配比設計、試體製作、試體、運
輸及檢驗等費用,概由廠商負擔。
4.2.2 除契約有特別規定外,本章之材料及工作併入構造物相關項目中計價。
〈本章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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