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6791 無線電對講機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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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791 章
無線電對講機系統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本章在規範無線電對講設備及其附件之設計、製造、供應、安裝及測試
等之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基地台
1.2.2 室外天線
1.2.3 無線電對講機
1.2.4 同軸電纜
1.2.5 施工廠商應依相關法規代甲方向監理機關提出有關頻率申請手續,並應
就主管機關核准之頻率、頻道、功率等重新檢討系統之配置,提供計算
檢討及設備等資料送甲方認可。
1.3 相關章節
1.3.1 第 01330 章--資料送審
1.3.2 第 01450 章--品質管制
1.3.3 第 16010 章--基本電機規則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2068 鋁及鋁合金之合金種類及鍊度符號
(2) CNS 2253 鋁及鋁合金之片及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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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CNS 2257 鋁擠型條
1.4.2 美國標準協會(ANSI)
1.4.3 美國電子電機工程師協會(IEEE)
(1) IEEE 211
1.4.4 國際電工委員會(IEC)
(1) IEC 169
(2) IEC 315
(3) IEC 332
(4) IEC 754
1.4.5 交通部
(1) 電信法規
1.5 資料送審
1.5.1 資料送審應依據第 01330 章「資料送審」及本章之規定辦理。
1.5.2 品質計畫
1.5.3 施工計畫
(1) 就頻率、頻道、功率等檢討系統之配置,提供計算檢討及設備資料。
(2) 系統測試方式、步驟及表格。
(3) 設備系統規格技術文件與規範各相關規格對照表、並於設備型錄上
標示出與相對應之規範規格位置。
1.5.4 施工製造圖
(1) 施工廠商應於施工前,提送施工製造圖送甲方審查,經甲方核可後
據以施工。
(2) 系統架構圖:標示每項設備的尺度與組件,顯示特製的結構固定與
支持裝置、配件及連結之詳圖。
(3) 工作相關各項設備之接線圖、安裝圖、平面佈置圖、管線配置圖、
設備基礎、等。
1.5.5 廠商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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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設備型錄、設備系統規格技術文件。
(2) 設備系統規格技術文件與規範各相關規格對照表、並於設備型錄上
標示出與相對應之規範規格位置。
1.5.6 樣品
依據設計圖所標示之設備主要項目,提送樣品,樣品數量已包含於契約
總價內,不另計量計價。
1.5.7 施工廠商必須於驗收前依甲方之指示提供[5]份以上文件,如下述..
(1) 系統操作手冊及測試方式,步驟及表格。
(2) 系統架構圖、系統維護手冊。
(3) 設備系統規格技術文件。
(4) 工作相關之竣工圖,如接線圖、安裝圖、平面佈置圖及管線配置圖
等。
1.6 品質保證
品質保證之執行應符合無線電對講機設備相關準則之要求,並應依據第
16010 章「基本電機規則」及其他測試之規定進行測試。
1.7 運送、儲存及處理
1.7.1 交運之產品應有妥善之包裝,以免運送過程中造成損壞或變形,產品及
包裝應有清楚之標識,以便辨識廠商名稱、產品、產地、組件編號及型
式。
1.7.2 施工廠商須將裝置設備貯存於清潔、乾燥與安全之場所。
1.8 保固
1.8.1 無線電對講機設備及其附件經驗收合格日起,3 年之內,如有任何部份,
因為設計、製造、品質及安裝不良而遭損壞,承商應免費修復或免費提
供甲方核可之製品,以資更換。
1.8.2 除人為之不當操作或意外災害造成設備損壞,由甲方自行負責外,其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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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備之故障,一律列入施工廠商保固服務之範圍,甲方不另支付費用。
因操作不當或天然災害等修復所需費用由甲方負擔,但施工廠商不得拒
絕協助恢復原狀。
1.8.3 保固期間每 6 個月施工廠商必須做一次例行檢查,並對甲方之操作維護
工作及紀錄,提出檢討改進報告。
1.8.4 設備若有任何故障,施工廠商應指派有經驗之維護人員於接到甲方服務
通知後,儘速趕到現場並進行故障排除,如無法修復,甲方有權要求施
工廠商以新品更換之,如施工廠商延不辦理,則甲方有權自行處理;因
此所發生之一切直接或間接費用均由施工廠商負擔並自工程保固金內扣
繳。
2. 產品
2.1 功能
2.1.1 基地台(Repeater)
(1) 一般要求
A. 頻率範圍..148MHz~174MHz]。
B. 電源..AC 110V ±10%或 DC 13.8V ±10%。
C. 組成..含收發機,電源供應器,控制面盤。
D. 結構..全晶體電路,合成頻率或石英晶體振盪頻率。
E. 記憶頻道容量..128 個以上。
F. 桌上型麥克風或手握式麥克風。
(2) 發射部份
A. 發射輸出功率(RF Output power)..45Watts(含)以上。
B. 頻率穩定度(frequency stability)..2.5ppm 或更佳。
(3) 接收部份
A. 靈敏度(Sensitivity)..0.25μV 或更佳。
B. 選擇性(Selectivity)..65dB 或更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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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頻率間隔量(Frequency Spacing):±12.5KHz。
D. 頻率穩定度(Frequency Stability)..2.5ppm 或更佳。
E. 音頻輸出(Audio Output)..10W(含)以上。
F. 互調變(Intermodulation):70dB 或更佳。
2.1.2 手提無線電對講機
(1) 每機一般要求
A. 頻率範圍..148MHz~174MHz。
B. 電池為鎳鎘或鋰充電電池組,容量 1200Mah 以上。
C. 附快速充電之充電器免手持式發話器等。
D. 機套、肩帶、天線。
E. 工作溫度..常溫。
F. 記憶頻道容量..16 個以上。
G. 機器外殼必須以金屬或塑鋼等耐撞擊之材質製成。
(2) 發射部份
A. 發射輸出功率(RF output power)..5W。
B. 頻率穩定度(Frequency stability)..2.5ppm 或更佳。
(3) 接收部份
A. 靈敏度(Sensitivity)..0.25μV 或更佳。
B. 選擇性(Selectivity)..60dB 或更佳。
C. 頻率間隔量(Frequency spacing)..±12.5KHz。
D. 頻率穩定度(Frequency stability)..2.5ppm 或更佳。
E. 音頻輸出(Audio output):0.5W(含)以上。
F. 互調變(Intermodulation)..65db 或更佳。
2.1.3 室外天線
(1) 一般要求
A. 材質..玻璃纖維或金屬製品。
B. 固定夾..詳設計圖說。
(2) 規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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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增益..6dB,全向性。
B. 最大功率輸入..500W。
E. 雷擊保護裝置。
F. 需與基地台設備同一廠牌。
2.1.5 同軸電纜..依設計圖說辦理
3. 施工
3.1 施工廠商於設備正式安裝前應至現場實測,經會同甲方確認通訊功能良
好,可以接受後始得正式安裝。
3.2 本設備之配置及訊號之傳輸方式需依據施工製造圖及相關規定辦理,並
提供完成本設備所需之相關設備、材料及安裝架座等,以達成本設備之
完整功能。
3.3 為考量現場不可預知之電磁場干擾、電源變動、線材材質及使用距離等
因素,無線電信號應以適當之同軸電纜由基地台傳送至天線。
3.4 示範及訓練
於測試完成後,施工廠商應負責訓練甲方人員操作使用所有設備。訓練
內容至少須包括系統架構、各設備功能、基本工作原理、操作方法、簡
易維護以及故障排除等項目,訓練方式則包括課程講解及實際運轉操作。
施工廠商應於人員訓練之前,將課程內容及時數等訓練計畫提送甲方審
查同意。
3.5 檢驗
3.5.1 設備安裝、檢查、處在運轉狀態後,應施行現場試驗,此現場試驗應證
明該設備及組件之功能符合本章第 2.1 節功能之要求及原廠提供之送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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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之要求。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依契約有關項目以一式、實作數量、契約數量計量。
4.2 計價
4.2.1 契約有關項目以一式、實作數量、契約數量計價。
4.2.2 單價已包括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動力、運輸、測試、
檢驗、試驗、訓練及其他為完成本工作所需之費用在內。
〈本章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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