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6530 緊急照明設備
¶ 1. 16530 緊急照明設備 V2017.10.25.pdf
第 1 頁
第 16530 章
緊急照明設備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緊急照明設備、出口標示設備、避難方向指標設備等之供應、安裝
及測試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緊急照明燈
1.2.2 出口標示燈及及避難方向指示燈
1.2.3 [避難方向指示設備]
1.2.4 [ ]
1.3 相關章節
1.3.1 第 01330 章--資料送審
1.3.2 第 01450 章--品質管制
1.3.3 第 16010 章--基本電機規則
1.3.4 第 16061 章--接地
1.3.5 第 16510 章--屋內照明設備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8802 緊急照明燈
(2) CNS 10205 消防緊急用蓄電池設備
(3) CNS 10207 出口標示燈及避難方向指示燈
16530 16530-1 營建署第 2 版第 2 頁
(4) [ ]
1.4.2 美國防火協會(NFPA)
(1) NFPA 70
1.4.3 美國保險業實驗所(UL)
(1) UL 924 緊急照明與動力裝備。
1.4.4 內政部「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標準」
1.5 資料送審
1.5.1 資料送審應依據第 01330 章「資料送審」及本章之規定辦理。
1.5.2 [品質計畫應依據第 01450 章「品質管制」之規定辦理。]
1.5.3 施工計畫
(1) 檢討設備材料配置,提供設備材料檢討資料。
(2) 系統測試方式、步驟及表格。
(3) 設備系統規格技術文件與規範各相關規格對照表、並於設備型錄上
標示出與相對應之規範規格位置。
1.5.4 施工製造圖(Shop Drawing)
(1) 施工廠商應於施工前提送施工製造圖送甲方審查,經甲方核可後據
以施工。
(2) 系統架構圖:標示每項設備的尺度與組件,顯示特製的結構固定與
支撐裝置、配件及連結之詳圖。
(3) 工作相關各項設備之接線圖、安裝圖、平面佈置圖、管線配置圖、
[設備基礎]。
(4) 略
1.5.5 廠商資料
(1) 設備型錄、設備系統規格技術文件。
(2) 設備系統規格技術文件與規範各相關規格對照表、並於設備型錄上
標示出與相對應之規範規格位置。
(3) 略
16530 16530-2 營建署第 2 版第 3 頁
(4) 略
1.5.7 [樣品]
依據設計圖所標示之設備其主要項目依甲方指示,提送樣品,[樣品數量
已包含於契約總價內,不另計量計價]。
1.5.8 施工廠商必須於驗收前依甲方之指示提供[三]份以上文件,如下述..
(1) 系統操作手冊及測試方式,步驟及表格。
(2) 系統架構圖、系統維護手冊。
(3) [設備系統規格技術文件]。
(4) 工作相關之竣工圖,如接線圖、安裝圖、平面佈置圖及管線配置圖
等。
1.6 運送、儲存及管理
1.6.1 交運的產品應經過安全的包裝,應清楚的標識以識別廠商、產品或組件
編號以及工作附件型式。
1.6.2 在清潔、乾燥與安全的地方來貯存產品。
1.7 現場環境
1.7.1 配合建築及結構來安裝設備,確使安裝時符合規定。
1.7.2 確認附著、裝置照明設備之建物表面與結構強度,能支撐照明設備。
1.7.3 經過油漆與徹底清潔過的區域,且經甲方同意後才可安裝燈具。
1.8 品質保證
1.8.1 需符合第 01450 章「品質管制」之規定辦理。
1.9 保固
1.9.1 施工廠商對本工程所用器材、設備之功能,除另有規定者,應自驗收合
格日起保固[3 年]。
16530 16530-3 營建署第 2 版第 4 頁
2. 產品
2.1 功能
2.1.1 緊急照明設備
(1) 自附蓄電池式,須裝置可充電之蓄電池、[充電裝置]、控制裝置。
A. 電池:[密封鉛酸電池]或[密封鉛鈣電池]或[鎳鎘電池],對供應
連接的燈泡提供[4AH]以上的電源能量,須符合[CNS 10205]之規
定。
B. 內藏式充電器:在正常狀況下可以維持電池於全充電狀態,附電
子電路以防止電池過度充放電。
C. 控制裝置:提供自動轉換開關,使設備能在正常供電與電池供電
間依設計需求自動轉換。
D. 光源:[燈泡]或[螢光燈管] 或[LED]。
(2) [交流系統式]。
2.1.2 出口標示燈及避難方向指示燈,採用[吊掛式]或[壁掛式]或[吸頂式]或
[崁入]。
(1) 自附蓄電池式,須裝置可充電之蓄電池、[充電裝置]、控制裝置。
A. 電池:[密封鉛酸電池]或[密封鉛鈣電池]或[鎳鎘電池],對供應
連接的燈泡提供[ ]小時的電源能量,須符合[CNS 10205]之
規定。
B. 內藏式充電器:在正常狀況下可以維持電池於全充電狀態,附電
子電路以防止電池過度充放電。
C. 控制裝置:提供自動轉換開關,使設備能在正常供電與電池供電
間依設計需求自動轉換。
D. 光源:[燈泡]或[螢光燈管]或[LED]。
E. [單面標示面][雙面標示面],標示面尺度大小、顏色、文字需符
合[CNS 10207][內政部「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標準」]之規定。
16530 16530-4 營建署第 2 版第 5 頁
(2) [冷陰極背光板式]須裝置[鎳氫電池]、控制裝置。
A. 電池:[鎳氫電池],對供應連接的光源提供[ ]小時的電源能
量,在正常狀況下電池壽命[ ]年,須符合[CNS 10205]之規
定。
B. 內藏式充電器:在正常狀況下可以維持電池於全充電狀態,且在
[ ]小時之內可將放電後之電池重新充電至全充電狀態,附電
子電路以防止電池過度充放電。
C. 控制裝置:提供自動轉換開關,使設備能在正常供電與電池供電
間依設計需求自動轉換。
D. 光源:[冷陰極管],[ ]個。
E. [單面標示面][雙面標示面],標示面尺度大小、顏色、文字需符
合[CNS 10207][內政部「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標準」「緊急照
明設備」]之規定。
2.1.3 避難方向指標設備,採用[吊掛式]或[壁掛式]或[吸頂式]。
2.2 材料
2.2.1 燈具外殼使用[金屬]或[防火耐燃]材料製成,須符合[CNS 10207]之規
定。
2.2.2 金屬製者須施予適當之防銹及接地處理。
2.4 設備
2.4.1 照明設備須符合第 16510 章「屋內照明設備」之規定,在正常使用狀態
下,不因熱光造成燈具各部變色、劣化等異狀發生且不影響光源特性及
壽命;對於可能發生之振動、衝擊等不得造成燈泡接觸不良、脫落及各
部鬆動破損現象發生。
3. 施工
16530 16530-5 營建署第 2 版第 6 頁
3.1 準備工作
3.1.1 詳細檢查將要附著、裝置產品的表面與結構強度。
3.1.2 安裝燈具之前對將裝設的建物表面先予清理加工。
3.2 安裝
3.2.1 將被遮蓋之部份應確實安裝以確保證不會漏光、翹曲、出現缺口及其它
不合情事。
3.2.2 若不同的材料相互接觸時,則以[瀝青漆塗抹接觸面]或[以物品]將這些
表面隔開,以防止不同材料間之電位差游離作用。
3.2.3 將產品穩固的固定在建築物結構體上。
3.2.4 垂直與水平安裝設備。
3.2.5 將 220V 以上緊急照明設備與金屬附件連至分路裝置的接地導體上。
3.2.6 電源接線盒與懸吊式天花板上設備之連接應以可撓性導線管(Flexible
Conduit)為之,電源接線與設備之連接可經由設備吊桿直接連接至設備
上。
3.2.7 設備須直接支撐於建築物結構體上。
3.2.8 [調整設備吊桿的長度以確保各類設備成水平吊掛並在相同的水平面
上]。
3.3 清理
3.3.1 從安裝的產品上除去外物。
3.3.2 在安裝完成時校準照明配件並清潔表面,清除照明設備上的油漆、灰塵、
與碎屑。
3.4 現場測試
3.4.1 所有測試的時程、程序、動作、資料紀錄、資料文件需符合內政部「各
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標準」之規定。
16530 16530-6 營建署第 2 版第 7 頁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依契約有關項目以實作數量。
4.2 計價
4.2.1 依契約有關項目以[實作數量]計價,備品數量予以計價。
4.2.2 單價已包括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動力、運輸、測試及
其他為完成本工作所需之費用在內]。
〈本章結束〉
16530 16530-7 營建署第 2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