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6471 分電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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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471 章
分電箱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本章說明配電及照明分電箱及其附件之設計、供應、安裝及試驗等相關
規定。
1.2 相關章節
1.2.1 第 01330 章--資料送審
1.2.2 第 01450 章--品質管制
1.2.3 第 16010 章--基本電機規則
1.2.4 第 16140 章--配線器材
1.3 相關準則
1.3.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13542 低電壓金屬閉鎖型配電箱
(2) CNS 13543 低電壓金屬閉鎖型配電箱檢驗法
(3) CNS3807 單相分電箱
(4) CNS5314 配電箱
(5) CNS14816-2 低電壓開關裝置及控制裝置-第2部:斷路器
1.3.2 ANSI Z55.1 工業器具及設備之灰色表層處理
1.3.3 ASTM B187 銅匯流排,棒及型式(Shapes)
1.3.4 IEEE 100 IEEE 電機及電子術語標準字典
1.3.5 NEMA
(1) NEMA AB1 無熔線斷路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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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NEMA ICS6 工業控制系統之箱體設備
(3) NEMA PB1 分電箱
1.3.6 NFPA 70 美國國家電機法規
1.3.7 UL 標準 67 電機分電箱(僅適用於組件)
1.4 品質保證
1.4.1 品質保證工作之執行應符合分電箱相關準則之要求,並應依據第 16010
章「基本電機規則」及其它測試之規定進行測試。
1.5 資料送審
1.5.1 資料提送審查應依據第 01330 章「資料送審」及本節之規定辦理。
(1) 分電箱負載表/附最新 kW 負載內容。
(2) 每一種尺寸分電箱之外形圖及構造圖、結線圖。
(3) [除竣工圖之規定外,施工廠商於完成試驗及人員訓練後應將本工
程之設備結線圖、技術資料、操作及維護手冊等圖面文件至少五
份,裝訂成冊送請工程司審核認可,以供將來保養維護之依據]。
1.6 保固
1.6.1 工程保固期限及材質的保證期由契約規定之。
1.6.2 在保固期間,如因器材、設備或施工不良而發生故障、漏電或損壞等情
事,施工廠商應即免費修復或依規範所訂規格另行更換新品。
2. 產品
2.1 設計要求
2.1.1 通則..所有分電箱應符合[CNS 5314 或 CNS 3807],之相關規定,並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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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及負載表所示之額定短路電流,所有分電箱之主開關及分路開關之啟
斷容量亦應符合圖及負載表所示。
2.1.2 分電箱
(1) 分電箱應包含所示之[斷路器、照明遙控所需之接觸器、轉換器及
其他有關之設備]。所有分電箱均應有一條接地匯流排[及一絕緣之
中性匯流排]。所有接地導線及金屬導管均應接通接地匯流排。匯
流排均應有承受短路電流之能力。
(2) 除另有規定者外,分電箱所有內外鋼板表面均應清理乾淨,[並以
磷酸或類似之處理進行工廠塗裝],塗裝表面顏色需經甲方核可,
包含正面前緣、門、襯箱亦以此種表面處理。
(3) 應有個別刻字之名牌。依第 16140 章「配線器材」或相關章節之規
定對每一回路註明各回路所供負載名稱或盤名。[另附至少 10 塊
7×20cm 維修用標示板,紅底白字、附磁鐵,標示“維修中,勿啟動
字樣]。
(4) 各分電箱內相序應統一,各相銅排應附上不同色套,成品附件板正
面不帶電,分電箱門附鎖把手,及一打字印妥之回路說明表。每一
分電箱應有兩支鑰匙。所有分電箱的鑰匙應相同,鑰匙在上鎖及打
開之位置時均可抽出。
(5) 施工廠商應與建築之施工廠商協調關於箱體之大小及按裝之位置。
2.1.3 箱體
(1) 箱體接縫、邊緣應使用焊接製成,箱體正面四周為平整之摺邊構
造,應有正面前緣之安裝表面及支持其內部裝置之安裝板或突起
面。
(2) 除另有規定者外,戶內安裝之箱體應為一般用途之分電箱。
(3) 箱體之尺寸應使配線槽之寬度符合規定,但在任何情形下,每邊應
不少於[120mm]。
(4) 箱體在其上下方均應預留導管之入口。
2.1.4 內部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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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內部構成應為可裝拆自立式,含分電箱主匯流排、開關、及所示之
電磁接觸器及電線端子,並應採用前方可裝卸之螺栓固定。所有匯
流排及端子均應為[成型(DICAST)之銅製品],並應全部[鍍錫]。
(2) 所有匯流排應有供銅導線用之端板。主端板之大小應配合銅線之尺
寸,並應設在圖示之位置,亦應符合第 16010 章「基本電機規則」
之一般要求規定。
(3) 主匯流排之大小及構造應能承受所示之短路電流。
(4) [中性匯流排應設在分電箱內與主匯流排接頭相反的另一端,並留
有一主端板供幹線中性導線連接]。
(5) 接地匯流排應有主端板供幹線接地導線之連接。
2.1.5 開關
(1) 開關須為無熔線式,[附熱磁跳脫]、[電磁式]或[電子式],啟斷容
量並與圖示相符。[框架容量(AF),大於圖說所示,亦可接受]。
(2) [無熔線斷路器可在不影響其他電路或匯流排情形下可予更換]。無
熔線斷路器應以手撥式操作柄,並應有快閉快斷之開關機構,以使
無熔線斷路器在短路電流時能自由跳脫,無熔線斷路器之正面應清
楚標示 OFF 及 ON 之位置,[額定電流 300A 以上時無熔線斷路器之
正面應有操作之跳脫按鈕以使無熔線斷路器機械跳脫]。所有多極
無熔線斷路器之構造均應確保同時開啟、閉合及跳脫功能。
(3) 多極性無熔線斷路器應為單一裝置,[僅有一個操作桿,並為共同
跳脫]。
(4) 接線端子應為[螺絲式接頭]。
(5) [備用無熔線斷路器係採預留可拆裝式,且匯流排及相關配件亦須
預留妥當]。
(6) 箱內分路無熔線斷路器應標示額定電流及啟斷容量。
2.1.6 面板
(1) 分電箱面板須如圖示採露出式或嵌入式安裝,所有蓋板均應採半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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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鋼鉸鏈門。
(2) 每一門之內部應有資料夾內放回路說明表。[每一無熔線斷路器應
有永久固定之順序號碼,均自1號開始]
2.2 製造
應依第 16010 章「基本電機規則」及 CNS 5314 或 CNS 3807 之一般要求
之規定製造。
2.3 試驗
除依第 16010 章「基本電機規則」之一般要求中適用之試驗要求辦理,
必要時甲方可要求中間檢查,大容量無熔線斷路器(交流電壓 600 伏特以
下、額定電流超過 800 安培、啟斷容量超過 220V/50KA、380V/30KA、
440V/25KA、600V/20KA 者),需檢附依據 CNS14816-2 標準,通過大電力
研究試驗中心測試並由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核發之 VPC 自願性產品驗證證
書,其他規格需商檢局商品驗證登錄證書。
3. 施工
3.1 安裝
全部安裝工作應依製造廠印製之說明辦理。
3.2 現場試驗
設備經安裝、檢查及處在運轉狀況後,應做現場試驗。此現場試驗應證
明該設備及組件之功能符合規範之全部運轉要求。
3.3 訓練
[施工廠商於本工程測試完畢經洽甲方決定適當時間,負責提供人員訓
練,訓練甲方指派之操作及維修人員],[並且在訓練開始前一個月提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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訓練計畫書,計畫書內容應包括訓練課程、訓練地點及負責訓練人員等
送甲方認可後實施]。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依契約有關項目以 [實作數量]或[契約數量]計量。
4.2 計價
4.2.1 依契約有關項目以 [實作數量]或[契約數量]計價。
4.2.2 [單價已包括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動力、運輸、測試、
檢驗、試驗及其他為完成本工作所必需之費用在內]。
〈本章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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