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6401 低壓配電盤
¶ 1. 16401 低壓配電盤 V2020.05.08.doc
第16401章
低壓配電盤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本章涵蓋低壓配電盤及附件之設計、製造、供應、安裝、測試及檢驗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低壓配電盤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制
1.3.3 第16010章--基本電機規則
1.3.4 第16140章--配線器材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13542 低電壓金屬閉鎖型配電箱
(2) CNS 13543 低電壓金屬閉鎖型配電箱檢驗法
(3) CNS 14816-2 低電壓開關裝置及控制裝置-第2部:斷路器
1.4.2 美國標準協會(ANSI)
(1) ANSI C37.13 箱盤內之低壓交流電力斷路器
(2) ANSI C37.51 低電壓交流電力斷路器金屬配電盤合格試驗之標準
(3) ANSI C37.16 低電壓電力斷路器及交流電力電路保護器額定、有關要求及應用之建議
(4) ANSI C57-13 儀器變化器之要求
(5) ANSI C39-1 電氣類比指示儀表
(6) ANSI Z55-1 工業器具及設備之灰色表層處理
1.4.3 美國電機製造業協會(NEMA)
(1) AB1 無熔線斷路器
(2) SG3 低壓電力斷路器
(3) SG5 電力開關設備組成
(4) ST20 一般使用之乾式配電盤
(5) TR1 配電盤,穩壓器及電抗器
1.4.4 [ ]
1.5 品質保證
1.5.1 品質保證工作之執行應符合相關準則對低壓配電盤之要求,並應依據第16010章「基本電機規則」及其它測試之規定進行測試。
1.5.2 用電設備檢驗之機構須經政府核可。
1.6 資料送審
1.6.1 資料提送審查應依據第01330章「資料送審」及本章之規定辦理。
(1) 每一配電盤組成之組件、裝配、安裝圖、結線圖及手冊。
(2) 每一配電盤組成之材料、顏色、設備及裝具表。
(3) 製造廠數據:所有組件、原製造廠型錄及規格等說明。
(4) 特殊工具表。
(5) [除竣工圖之規定外,施工廠商於完成試驗及人員訓練後應將本工程之設備結線圖、技術資料、操作及維護手冊等圖面文件至少 [5份],裝訂成冊送請甲方審核認可,以供將來保養維護之依據]。
1.7 運送、儲存及處理
1.7.1 配電盤應存於屋內。
1.7.2 設備應存於乾燥區域、無灰塵,且無濕氣凝結顧慮之場所。
1.8 保固
1.8.1 工程保固期限及材質的保證期由契約規定之。
1.8.2 在保固期間,如因器材、設備或施工不良而發生故障、漏電或損壞等情事,施工廠商應即免費修復或依規範所訂規格另行更換新品。
2. 產品
2.1 設計要求
2.1.1 通則
配電盤包括內裝[拉出型][ ]空氣斷路器、無熔線斷路器、電容器及相關之控制器、過電流及其他保護裝置,匯流排、儀表及相關之比壓器、比流器及電驛。全部配電盤之設計、製造、及試驗應符合有關之法規標準及第16010章「基本電機規則」之規定。
2.1.2 構造
(1) 箱門採用3.0mm厚之鋼板,其餘採用2.0mm厚鋼板全部機械加工成型,並由角鐵作成骨架,經銲接組立而成白立堅固體。角鐵應為[50×50×50mm][ ]以上者。所有箱面開孔一律用沖模加工。
(2) 箱體加工及開孔完成後,必須整個經除銹處理及磷酸鹽被膜,再用防銹底漆及烤漆各噴二次以上或用靜電粉體烤漆,以防生銹,漆之厚度應在50μ以上。噴漆顏色箱體內外均由甲方指定。
(3) 底座採用[100×50×5mm][ ]之槽鐵。盤面須為內藏型三鉸鏈裝置,並能作110∘之開啟。門上附有鎖之鍍鉻把手。鎖均相同一號碼或使用特殊工具始能開啟之門鎖。
(4) 箱面裝設[壓克力][ ]名稱牌。標示箱名或編號及使用電壓。門上各操作器或分路開關需以[壓克力][ ]名稱牌,標示各操作器之功用或各分路開關之負載名稱或回路編號。所有名稱牌,均以白底反刻黑字標示。
(5) [每一裝置無熔線斷路器分路之箱體,均需裝設內箱門,使開關之操作把手露出內箱門外,並於內箱門上標示各開關之用途]。
2.1.3 匯流排
(1) 匯流排及一次側連接均應為銅製。所有栓鎖接頭及一次側隔離開關應予鍍銀或錫(以電鍍方式)。除接地匯流排接頭為2個螺栓外,所有匯流排接頭應至少有4個螺栓。匯流排應為連續者,但若連接相鄰直立之箱體或為裝船及裝卸需要而予分開時,採分接匯流排。
(2) 所有匯流排之電流不得超過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之規定。
(3) 匯流排之厚度不可超過[6][ ]mm。凡需要更大電流之匯流排時,匯流排應為層疊者,[每一匯流排間應用一銅隔片或用墊圈隔開以保持與匯流排之間相等間隔,至少為[6][ ]mm]。匯流排應有適當之相別標識。盤內匯流排全段均為同樣額定容量。
(4) 銅排之尺度及佈置應使匯流排在箱外周溫為[40°C]時溫升不超過[50°C]。
(5) [從頂部或底部進入之電纜原則上應連接於端子盤]。應使用防火之支座,以適當固定排列電纜。
(6) 匯流排之尺度,型式及組態,其匯流排支座、隔片支座,及箱體構造物均應確保配電盤能安全承受在任何一點發生之短路電流。接合處應予[鎖緊]或[焊接],並做適當之處理以確保有足夠之接觸面。
(7) [除施作空間不足外,不可用電纜代替匯流排做斷路器間之連接]。
(8) 匯流排..[匯流排以熱縮絕緣被覆應為不吸水防電弧及防火、自熄性能,並以顏色區分各相。]
(9) 中性匯流排..三相四線供電時須有中性匯流排。除在設計圖中另有註明者外,均為全額容量,此匯流排應為裸銅,並利用絕緣支座支持,其短路容量至少應等於主匯流排之額定容量。
(10) 接地匯流排..應符合 [設計圖]之規定,供應一未加絕緣至少[50mm×5mm]銅接地匯流排。除因裝運及處理需拆開外,均應按配電盤全長裝設而無中間連接。凡有中間連接暫均須採分接匯流排應為鍍銀或錫之銅排。接地匯流排之兩端應有壓接端子以連接接地導線。接地導線之尺度為[100mm2]。
(11) 應使用未加絕緣銅匯流排以連接中性及接地匯流排以建立系統之共同接地。
2.1.4 輔助設備及裝置:配電盤之儀控應符合[設計圖]之規定。
(1) [比流器應儘可能裝在主斷路器箱體中,以利維修]。比流器之比值應如設計圖。比壓器,其一次側須設限流熔絲,且二次側亦應有保護裝置。儀表須按設計圖按裝之。電流及電壓表應為盤裝式。
(2) 電表應為[指針式]或[數位式],半嵌入式安裝,[刻度之精確度為全刻度(線性範圍內)之[±1%]。電壓表精確顯示之範圍應達供應電壓[±10%]。
(3) 電流表切換開關應可用於讀出每一相電流之值,電壓表切換開關應可用於讀出[每一匯流排相間電壓],[於3Φ4W時可讀出每一匯流排相與中性匯流排間之電壓]。兩種開關均可切至OFF位置。
(4) 儀表設備及裝置,須按設計圖需要設置。
(5) 應有附蓋之試驗端子裝設於電壓及電流表旁。此試驗端子應以名牌標示以資識別。
(6) 控制電源配電盤應符合規定及設計圖,[以熔絲接於主匯流排],[應有1只二極主斷路器裝於二次側]。
2.1.5 接線端子
(1) 動力及接地導線之接線端子應為[壓接式]。
(2) 配電盤控制線之連接,應使用[附絕緣套接線端子]。
2.1.6 配線:配線應依第16010章「基本電機規則」之規定安裝。每一箱體內之控制電路應有可切斷之裝置。
2.1.7 電纜進出開口
(1) 電纜須如設計圖自配電盤頂部或底部進入。
(2) 在施工現場,其所需之空間應妥為預留,且使電纜能整齊布放。
(3) 比流器應做適當之安排,使電纜可作適當的連接。
2.1.8 控制電源:控制用電源線,絕緣電壓應為[600V],其截面積不小於[2.0mm2],並貫通整套配電盤,分別以端子連接至電源,其安培容量應註明於所提送之設計圖上,其容量應符合控制電路所需。
2.1.9 監控點:應依設計圖所示各點妥為預留,並將所有有關之配線接至端子板。
2.1.10 電熱器:應有溫度控制之電熱器使箱內溫度保持在高出周圍溫度以防內部凝水。
2.1.11 控制配線:控制配線應有600V絕緣、[絞線]、最小斷面積[1.25mm2]銅絞線。惟下列情形除外:
(1) 比流器之二次側引出線不得小於[2.0mm2]。
(2) 控制線如係裝置或設備本身之配線應採用製造廠之標準尺度。所有裝置間及裝置端子板間之控制配線,在其兩端及每一接頭均應有熱縮套管式電線標示,應在設備使用年限內保持清晰可辨。
2.1.12 電表箱
電表箱須符合[台灣電力公司]要求,且容許裝設[台灣電力公司]進戶線及電表設備,並應依[台灣電力公司]之規定及設計圖製造。
2.2 製造
製造應符合第16140章「配線器材」中適用之要求,此外,亦應提供[耐蝕金屬]或[壓克力]名牌,白底黑字,依設計圖標明各設備名稱,如箱體、儀器、電表及配電盤。[另附至少5塊7×20cm維修用標示板,紅底白字、附磁鐵,標示“維修中,勿啟動”字樣]。
2.3 工廠試驗及檢查
工廠試驗及檢查含中間檢查應符合[CNS 13543]之要求。
2.4 備品
[除供應及安裝電氣系統所有設備及組件外,施工廠商須提供下列備品,所有之費用均已包含於總工程費內,不另給付]。
2.4.1 [比壓器熔絲] [每種電流量] [各10支]
[600V低壓熔絲] [每種電流量] [各10只]
[指示燈燈泡] [各種顏色] [各10只]
3. 施工
3.1 安裝
3.1.1 每一配電盤均應按設計圖位置安裝,並符合[相關]之規定及建議。
3.1.2 每一箱體均應接地並依設計圖與接地系統連接。
3.1.3 安裝在乾燥區域,無灰塵,且無濕氣凝結顧慮之場所。
3.1.4 接地工作按屋內線路裝置施工,並以100mm2PVC線及25mm(1英吋)PVC管接入原變電站內接地接線箱內。
3.2 現場試驗及檢查
施工完畢後,委託政府核可之[檢驗機構]或[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辦理用電設備之檢驗。至少包含下列項目:
3.2.1 配電盤、比壓、比流器試驗。
3.2.2 斷路器試驗。
3.2.3 絕緣電阻、耐壓、接觸電阻試驗。
其他台灣電力公司規定之檢驗項目,並應提送測試作業計畫,由甲方核定後執行之。
3.3 檢驗
3.3.1 依規定進行產品及施工檢驗,項目如下:
|
名 稱 |
檢驗項目 |
依據之方法 |
規範之要求 |
頻 率 |
|
低壓配電盤 |
配電盤試驗 |
CNS13543-2.1.2「驗收試驗」 |
依契約圖說規範 |
每批廠驗一次 |
|
比壓器試驗 |
CNS11437 |
依契約圖說規範 |
提出檢驗試驗報告,不必抽驗 |
|
|
比流器試驗 |
CNS11437 |
依契約圖說規範 |
提出檢驗試驗報告,不必抽驗 |
|
|
絕緣電阻試驗 |
- |
依契約圖說規範 |
每批廠驗一次 |
|
|
接觸電阻試驗 |
- |
依契約圖說規範 |
每批廠驗一次 |
3.4 訓練
[施工廠商於本工程測試完畢經洽甲方決定適當時間,負責提供人員訓練,訓練甲方指派之操作及維修人員],[並且在訓練開始前一個月提供訓練計畫書,計畫書內容包括訓練課程、訓練地點及負責訓練人員等送甲方認可後實施]。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依契約有關項目以 [實作數量]計量。
4.2 計價
4.2.1 依契約有關項目以 [實作數量]計價,[備品數量予以計價]。
4.2.2 [單價已包括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動力、運輸、測試、檢驗、試驗及其他為完成本工作所需之費用在內]。
〈本章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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