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6331 中壓配電盤
¶ 1. 16331 中壓配電盤 V2017.10.2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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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331 章
中壓配電盤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本章涵蓋 4.16kV 中壓裝甲閉鎖型配電盤之設計、供應、安裝及試驗。
1.2 相關章節
1.2.1 第 01330 章--資料送審
1.2.2 第 01450 章--品質管制
1.2.3 第 16010 章--基本電機規則
1.2.4 第 16140 章--配線器材
1.3 相關準則
1.3.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3990 金屬閉鎖型配電箱及控制箱(A.C. 3.3-36kV)
(2) CNS 3991 金屬閉鎖型配電箱及控制箱檢驗法
(A.C.3.3-36kV)
(3) CNS 13551 金屬閉鎖型配電箱及控制箱用匯流排
1.3.2 美國國家標準協會(ANSI)
(1) ANSI C37.04 以對稱電流為基準額定之 AC 高壓斷路器額定
構造
(2) ANSI C37.06 以對稱電流為基準額定之 AC 高壓斷路器額定
及其有關需要容量
(3) ANSI C37.09 以對稱電流為基準額定之 AC 高壓斷路器試驗
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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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ANSI C37.11 以對稱電流及總電流為基準額定之高壓斷路
器電氣控制要求
(5) ANSI C37.20 配電盤設備組成含金屬箱盤內之匯流排
1.3.3 [ ]
1.4 品質保證
品質保證工作之執行應符合中壓配電盤相關準則之要求並應依據第
16010 章「基本電機規則」及其它測試之規定進行測試。
1.5 資料送審
1.5.1 資料提送審查應依據第 01330 章「資料送審」及本節之規定辦理。
(1) 每一配電盤組成之組件、裝配、安裝圖、結線圖及手冊。
(2) 每一配電盤組成之材料、顏色、設備及器具表。
(3) 製造廠數據:所有組件、原製造廠型錄及規格等說明。
(4) 特殊工具表。
(5) 除竣工圖之規定外,施工廠商於完成試驗及人員訓練後應將本工程
之設備結線圖、技術資料、操作及維護手冊等圖面文件乙式 5 份,
裝訂成冊送請甲方審核認可,以供將來保養維護之依據。
(6) [ ]
1.6 保固
1.6.1 工程保固期限及材質的保證期由契約規定之。
1.6.2 在保固期間,如因器材、設備或施工不良而發生故障、漏電或損壞等情
事,施工廠商應即免費修復或依規範所訂規格另行更換新品。
2. 產品
2.1 設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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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 通則
(1) 應提供 4.16kV 配電盤箱體,並按圖示安裝抽出型斷路器單元,負
載斷路器,切換控制,過電流及其他保護裝置、匯流排、儀表及相
關比流器、比壓器、及電驛等,全部配電盤之設計、製造及試驗應
符合有關之法規標準及第 16010 章「基本電機規則」之規定。
(2) 配電盤應為完整、接地、連續運轉之整體組合,金屬箱體,正面不
帶電,直立式。
(3) 主斷路器設備應為 4.16kV,三相 60Hz,中性點接地,額定電流如
圖示,設計屋內、屋外周溫為 5~50°C。
2.1.2 固定構造
(1) 配電盤應包含斷路器箱,依 CNS 3990 之規定。裝配構成一排堅固、
直立式閉鎖型箱體。
(2) 配電盤製造應包含一結構鋼或型鋼架,經焊接構成堅固構造,在裝
運途中或組立時應保持其準線不致受損,亦不致因短路引起之應力
而損壞。
(3) 盤面前方應以鉸鏈門板完全閉鎖,以遮蓋所有的斷路器、儀表、或
預留之隔間。凡有鉸鏈之蓋板均應採隱藏式鉸鏈,附加門閂及開
口,以便通風,安裝操作機構、機械跳脫、及位置顯示等。通風百
葉應依設計圖說位置辦理,用以散發盤內之溫升,其溫度值參閱
ANSI C37.20 對封閉式設備所定之標準。所有開口處應有防塵、防
水、或防其它異物侵入之設計。
(4) 每一座箱體內應有隔間以容納斷路器、儀表、輔助裝置。每一隔間
均應以接地之金屬遮蔽予以完全隔離。
(5) 每一列配電盤之型式,數量及箱體之安排均須依圖示製作。
(6) 所有鋼料均應徹底清潔,並以磷酸鹽或類似之處理進行工廠塗裝,
隨後立即加一層防銹底漆。塗裝表面顏色應送甲方核可。
2.1.3 輔助設備及裝置:開關盤儀控應符合設計圖說之規定,並如圖示。儀表、
跳脫裝置附蓋、切換開關應裝高於主過電流保護裝置上端有鉸鏈之儀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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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上。
(1) 比流器應儘可能裝在主斷路器箱體中,以利維修。比流器之比值應
如圖示。比壓器應裝在一獨立之金屬封閉隔間內,其一次側須設限
流熔絲,且二次側亦應有保護裝置。儀表須按圖示按裝之,電流及
電壓表應為盤裝式。
(2) 電表應為動針式或數位式,半嵌入式安裝,刻度之精確度為全刻度
(線性範圍內)之±1%,電壓表精確顯示之範圍應達供應電壓±10%。
(3) 電流表切換開關應可用於讀出每一相電流之值,電壓表切換開關應
可用於讀出每一匯流排相間,及每一匯流排相與中性匯流排間之電
壓。兩種開關均可切至 OFF 位置。
(4) 儀表設備及裝置,須按圖示需要設置。
(5) 應有附蓋之試驗諯子裝設於電壓及電流表旁。此試驗端子應以名牌
標示以資識別。
(6) 控制電源變壓器應按規定及圖示。
2.1.4 斷路器
(1) 斷路器應為抽出型、三極、電動操作、SF6 或真空式,設有電動機
蓄能操作機構。控制電壓應為 AC 110V 60Hz,並附電容跳脫裝置。
斷路器應符合 IEC 56 或 ANSI C37.04 或 ANSI C37.06 或 ANSI C37.09
或 NEMA SG4 之規定製造及試驗。
(2) 每一斷路器應符合台灣電力公司之規定有“試驗 (“Test )及
“切離 (“Disconnected )之抽出位置。正常操作時而不必打
開盤門操作,斷路器應有手動跳脫裝置,並可由目視即知其開路或
閉合狀態。
(3) 每一斷路器,除須有斷路器控制所需之接點外,尚須至少 5 個常開
及 5 個常閉之獨立固定輔助接點。所有控制、輔助接點均須與斷路
器抽出機構連鎖動作,不論在操作及試驗位置時皆然。輔助接點在
試驗位置時,不可將接點切斷,仍須保持操作。所有未使用之輔助
接點均應配線至端子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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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斷路器須採用水平抽出式推進入配電盤內之連接位置。
(5) 斷路器應有指示器:可顯示斷路器係在跳脫或閉合狀態,及顯示斷
器是否儲能。斷路器須採電動操作型,並附手動投入及跳脫按鈕。
抽出座架應與斷路器本體,同一原廠產品,不得為拼裝品。
(6) 當斷路器因故障而跳脫時可保持斷路器在開路位置。
(7) 斷路器額定如下:
A. 標稱電壓 如設計圖。
B. 標稱三相 MVA 級 如設計圖。
C. BIL 如設計圖。
D. 額定低頻耐壓 如設計圖。
E. 額定頻率 60Hz。
F. 額定連續電流 如設計圖。
G. 額定短路電流 如設計圖。
H. 額定啟斷時間 如設計圖。
I. 在額定電流時操作次數 如設計圖。
2.1.5 略
2.1.6 儀表比壓器、比流器
儀表比壓器、比流器應符合 CNS 11437 之規定。
2.1.7 儀表及電驛:儀器、電表、電驛、控制及試驗開關、指示燈、及轉換器
均應依設計圖說所示提供。
2.1.8 匯流排、匯流排分接頭
(1) 匯流排應依 CNS 13551 之規定以 98%導電率銅製作堅固之匯流排,
並應以模製絕緣或熱縮絕緣全部遮蔽。絕緣應為不吸水抗電暈材料
並有防火、自熄性能。各配電盤之間設有匯流排接頭者亦應提供類
似之絕緣材質。
(2) 若相匯流排有接頭或分接頭,其表面應鍍銀或鍍錫並確實鎖緊。匯
流排應能連續承載額定之電流,並應至少能承受斷路器額定之短路
電流所引起之各種機械及熱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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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接地匯流排應為鍍銀或鍍錫之銅排,其斷面積最少為 6mm×50mm,並
應水平佈置貫通整套配電盤內。
(4) 每一斷路器之安裝座均應接於接地系統。
2.1.9 接線端子
(1) 動力及接地導線之接線端子應為著式。
(2) 配電盤控制線之連接,應使用附絕緣套接線端子。
2.1.10 配線:配線應依第 16010 章「基本電機規則」之規定安裝。每一箱體內
之控制電路應有可予切斷之裝置。
2.1.11 電纜進出開口
(1) 電纜須如圖示自配電盤頂部或底部進入。
(2) 在施工現場,其所需空間須妥為預留,且使電纜能整齊佈放。
(3) 比流器應做適當安排,使電纜可作適當的連接。
2.1.12 控制電源:控制用電源線,絕緣電壓應為 600V,其截面積不小於 5.5mm2,
並貫通整套配電盤,其安培容量應註明於所提送之圖上.其容量應符合控
制電路所需。
2.1.13 監控點:應依圖說所示各點妥為預留,並將所有有關之配線接至端子板,
再配線至界面端子箱(Interface Terminal Cabinet)之端子板。
2.1.14 電熱器:應有恆溫控制之電熱器,使箱內溫度保持在高出周溫以防止內
部凝水。
2.1.15 控制配線:控制配線應為 600V 絕緣,單心,最小斷面積 3.5mm2,銅鉸線。
惟下列情形除外:
(1) 比流器之二次側引出線不得小於 5.5mm2。
(2) 控制線如係裝置或設備本身之配線應採用製造廠之標準尺寸。
所有裝置之間及裝置與端子板間之控制配線,在其兩端及每一接頭
均應有熱縮套管式電線標示,應在設備使用年限內保持清晰可辨。
2.2 製造
製造應符合第 16140 章「配線器材」配線器材中適用之要求。此外,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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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提供耐蝕金屬名牌。白底黑字,依圖示標明各設備名稱,如箱體、儀
器、電表及配電盤使用。另附 10 塊 7×20 cm維修用標示板,紅底白字、
附磁鐵。標示“維修中,勿啟動 字樣。
2.3 工廠試驗及檢查
工廠試驗及檢查含中間檢查應符合 CNS 3991 之要求。
2.4 略
2.4.1 略
3. 施工
3.1 安裝
3.1.1 通則
(1) 每一配電盤均應按圖示位置安裝。
(2) 每一箱體均應接地並依圖示與接地系統連接。
(3) 安裝在乾燥區域、無灰塵、且無濕氣凝結顧慮之場所。
3.1.2 儲存
(1) 配電盤應存於室內。
(2) 設備應存於乾燥區域、無灰塵、且無濕氣凝結顧慮之場所。
(3) 設備應直立放置。
3.2 現場試驗及檢查
施工完畢後委託政府核可之檢驗機構或技術顧問團體辦理用電設備之檢
驗、試驗其費用承商自行吸收。至少包含下列項目:
3.2.1 電流、電壓、電驛試驗。
3.2.2 變壓器、互感器、避雷器試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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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 斷路器試驗。
3.2.4 絕緣電阻、耐壓、接觸電阻試驗。
3.2.5 其它台灣電力公司規定之檢驗項目,並應提送測試作業計畫,由甲方核
定後執行之。
3.3 製造廠代表
製造廠應提供合格或授權之技術代表,在安裝及規定之現場試驗期間,
做現場技術服務。
3.4 訓練
施工廠商於本工程測試完畢經洽甲方決定適當時間,負責提供人員訓
練,訓練甲方指派之或委託操作及維修人員,並且在訓練開始前一個月
提送訓練計畫書,計畫書內容應包括訓練課程、訓練地點及負責訓練人
員等送甲方認可後實施。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依契約有關項目以實作數量計量。
4.2 計價
4.2.1 契約有關項目以實作數量計價。
4.2.2 單價已包括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動力、運輸、測試、
檢驗、試驗及其他為完成本工作所必需之費用在內。
〈本章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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