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6321 高壓配電盤
¶ 1. 16321 高壓配電盤 V2020.05.08.doc
第16321章
高壓配電盤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本章涵蓋[22.8kV]或[11.4kV]高壓[閉鎖型]配電盤之設計、供應、安裝及試驗。
1.2 工作範圍
1.2.1 22.8kV高壓閉鎖型配電盤
1.2.2 11.4kV高壓閉鎖型配電盤
1.2.3 [ ]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制
1.3.3 第16010章--基本電機規則
1.3.4 第16140章--配線器材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3990 金屬閉鎖型配電箱及控制箱(A.C3.3-36kV)
(2) CNS 11437 變比器
(3) CNS 13551 金屬閉鎖型配電箱及控制箱用匯流排
(4) CNS 15156 高壓開關裝置及控制裝置
1.4.2 美國國家標準協會(ANSI)
(1) ANSI C37.20 配電盤設備組立含金屬箱盤內之匯流排
(2) ANSI C39.1 電氣類比指示儀表
1.4.3 美國電機電子工程師協會(IEEE)
(1) IEEE C57.13 儀表用變壓器之標準
1.4.4 美國電機製造業協會(NEMA)
(1) NEMA SG4 交流高壓斷路器
(2) NEMA SG5 電力配電盤
1.4.5 國際電工委員會(IEC)
(1) IEC 56 交流高壓斷路器
(2) IEC 298 額定電壓1kV至72.5kV(含)之交流金屬開關箱及控制盤
1.4.6 經濟部發布之「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1.4.7 [ ]
1.5 品質保證
1.5.1 品質保證工作之執行應符合高壓配電盤相關準則之要求,並應依據第16010章「基本電機規則」及其它測試之規定進行測試。
1.6 資料送審
1.6.1 資料提送審查應依據第01330章「資料送審」及本項之規定辦理。
1.6.2 每一配電盤組成之組件、裝配、安裝圖、結線圖及手冊。
1.6.3 每一配電盤組成之材料、顏色、設備及裝具表。
(1) 製造廠數據:所有組件、原製造廠型錄及規格等說明。
(2) 特殊工具表。
(3) [除竣工圖之規定外,施工廠商於完成試驗及人員訓練後應將本工作之設備結線圖、技術資料、操作及維護手冊等圖面文件1式[5份] [ ],裝訂成冊送請甲方審核認可,以供將來保養維護之依據] [ ]。
(4) [ ]
1.7 運送、儲存及處理
1.7.1 配電盤應存於屋內。
1.7.2 設備應存於乾燥區域、無灰塵,且無濕氣凝結顧慮之場所。
1.8 保固
1.8.1 工程保固期限及材質的保證期由契約規定之。
1.8.2 在保固期間,如因器材、設備或施工不良而發生故障、漏電或損壞等情事,施工廠商應即免費修復或依規範所訂規格另行更換新品。
2. 產品
2.1 設計要求
2.1.1 通則
(1) 應提供[22.8kV]或[11.4kV]配電盤箱體,並按設計圖安裝抽出型斷路器單元、切換控制、過電流及其他保護裝置,匯流排、儀表、及相關之比流器、比壓器,及電驛等。
(2) 配電盤應為一完整、接地、連續運轉之整體組合,金屬箱體、正面不帶電、直立式。
(3) 主斷路器設備應為[22.8kV]或[11.4kV],三相60Hz[中性點接地],額定電流如設計圖,設計[屋內]、[屋外]周圍溫度為[5~50°C][ ]。
2.1.2 固定構造
(1) 配電盤應包含斷路器箱,依CNS 3990之規定,裝配成一排堅固、自立式閉鎖型箱體。
(2) 箱門採用厚3.0mm以上(含)之鋼板,其餘採用厚2.0mm以上(含)鋼板全部機械加工成型,並由角鐵作成骨架,經銲接組立而成之自立堅固體。角鐵應為50×50×5mm以上者,其他附加支架按其負荷及動作時之衝擊力設計製造。底座採用100×50×5mm之槽鐵。配電盤下方為電纜溝時,箱底應有底板,且底板應預留供電纜進出之開孔。
(3) 盤面前方應以鉸鏈門板完全閉鎖,以遮蓋所有的斷路器、儀表或預留之隔間。凡有鉸鏈之蓋板均應採隱藏式鉸鏈,附加門閂及開口,以便通風,安裝操作機構、機械跳脫、及位置顯示等。通風百葉應依設計圖說規定位置辦理,用以散發盤內之溫升。其溫度值得參閱[ANSI C37.20]對封閉式設備所規定之標準。所有開口處應有防塵、防水、或防其他異物侵入之設計。
(4) 每一座箱體[內應有隔間][ ]以容納斷路器、儀表及輔助裝置。[每一隔間均應以接地之金屬遮蔽予以完全隔離][ ]。
(5) 每一列配電盤之型式、數量、及箱體之安排均須依設計圖製作。
(6) 所有鋼料均應徹底清潔,並以磷酸或類似之處理進行工廠塗裝,[塗裝表面顏色應送甲方核可]。
2.1.3 輔助設備及裝置:配電盤之儀控應符合設計圖說。[儀表、跳脫裝置附蓋、切換開關應裝於主過電流保護裝置上端有鉸鏈之儀表板上]。
(1) [比流器應儘可能裝在主斷路器箱體中,以利維修]。比流器之比值應如設計圖。比壓器[應儘可能裝在一獨立之金屬封閉隔間內],其一次側須設限流熔絲,且二次側亦應有保護裝置。儀表須按設計圖按裝之。電流及電壓表應為盤面型。
(2) 電表應為[動針式]或[數位式],半嵌入式安裝,[刻度之精確度為全刻度(線性範圍內)之[±1%]。電壓表精確顯示之範圍應達供應電壓[±10%]。
(3) 電流表切換開關應可用於讀出每一相電流之值,電壓表切換開關應可用於讀出[每一匯流排相間],[及每一匯流排相與中性匯流排間之電壓]。兩種開關均可切至OFF位置。
(4) 必要時儀表設備及裝置,須按設計圖需要設置。
(5) 略
(6) 控制電源變壓器應符合規定及設計圖。
2.1.4 斷路器
(1) 斷路器應為[抽出型]、三極、[電動操作][SF6]或[真空式],[設有馬達蓄能操作機構],[控制電壓應為AC 110V 60Hz],[並附電容跳脫裝置]。斷路器應符合台灣電力公司之規定製造及試驗。
(2) 每一斷路器[應有試驗(Test)及切離(Disconnected)之抽出位置][ ]。正常操作時不必打開盤門操作。斷路器應有手動跳脫裝置,並可由目視即知其開路或閉合狀態。
(3) 每一斷路器,除須有斷路器控制所需之接點外,[尚須至少5個常開及5個常閉之獨立固定輔助接點][ ]。[所有控制輔助接點均須與斷路器抽出機構連鎖動作],[不論在操作或試驗位置時皆然] [ ],輔助接點在試驗位置時,不可將接點切斷,仍須保持操作。所有未使用之輔助接點均應配線至端子板。
(4) 斷路器須採用[水平抽出方式推進入配電盤內之連接位置][ ]。
(5) 斷路器應有指示器:可顯示斷路器係在跳脫或閉合狀態,[及顯示斷路器是否儲能]。斷路器須採[電動操作型],並附手動投入及跳脫按鈕。[抽出座應與斷路器本體為同一原廠產品,不得為拼裝品]。
(6) 當斷路器因故障而跳脫時可保持斷路器在開路位置。
(7) 斷路器額定如下:
A. 標稱電壓 [如設計圖]。
B. 標稱三相MVA [如設計圖]。
C. BIL [如設計圖]。
D. 額定低頻率耐壓 [如設計圖]。
E. 額定頻率 60Hz。
F. 額定連續電流 如設計圖。
G. 額定短路電流 如設計圖。
H. 額定啟斷時間 [如設計圖]。
I. 在額定電流之操作次數 [如設計圖]。
2.1.5 [自動切換控制][ ]
(1) 通則:如圖所示,[當配電盤以二或三回路電源輸入且為自動切換控制時,均以數個電動操作斷路器之配電盤組合而成。當一路失去電壓後仍可由另一路供電][ ]。
(2) 作業順序:所有控制設備,包含儀表比壓器、控制連鎖、電驛、開關、指示燈及配線,以完成下列自動切換順序:
A. 正常作業時主受電斷路器閉合而備用斷路器開啟。當電壓降低應可由[低電壓電驛(27)][ ]檢測出。
B. 電壓減低至正常程度以下至預先設定值,並延至預調之時間後,[預調範圍可調達60秒][ ],此受電壓影響之受電斷路器應即自動開啟,而備用斷路器應即自動閉合。
C. 若匯流排故障或因饋線斷路器故障而不能在故障時跳脫,[以斷路器閉鎖裝置(86)防止自動切換][ ]。
D. 當開啟之受電側電壓恢復後,經過一段預調之時間([預調範圍可調長達60秒][ ]),備用斷路器應自動跳脫並使原來停電之受電斷路器閉合。應有一選擇開關,當選擇“自動”時,此開關應能防止以手動操作受電斷路器及備用斷路器。當選擇"手動"時,此斷路器控制開關應可以手動操作。連鎖條件有電氣及機械二種,本規範並不特別限定連鎖方式,只要求不能自動切換即可,此時自動切換即不能作用。
(3) 保養:如保養需要將負載切換至備用斷路器時,此選擇開關應切至手動位置,所設連鎖條件,可防止誤操作。
2.1.6 儀表比壓器、比流器
儀表比壓器、比流器應符合CNS 11437之規定。
2.1.7 儀表及電驛:儀器、電表、電驛、控制及試驗開關、指示燈、及轉換器均應依設計圖所示提供。
2.1.8 匯流排及匯流排分接頭
(1) 匯流排應依CNS 13551之規定,以98%導電率銅製堅固之匯流排,並以[模製絕緣]或[熱縮絕緣]全部遮蔽,絕緣應為不吸水抗電暈材料並有防火,自熄性能。各配電盤之間設有匯流排接頭者亦應提供類似之絕緣材質。
(2) 若相匯流排有接頭或分接頭,其表面應鍍[銀][錫][ ]並確實鎖緊。匯流排應能連續承載額定之電流而不致超出[ANSI C37.20][ ]所規定之溫升,並應至少能承受斷路器額定之短路電流所引起之各種機械及熱應力。
(3) 接地匯流排應為鍍銀或鍍錫之銅排,其斷面積最少為[6mm×50mm],並應水平佈置貫通整套配電盤內。
(4) 每一斷路器之安裝座均應接於接地系統。
2.1.9 接線端子
(1) 動力及接地導線之接線端子應為[壓著式]。
(2) 配電盤控制線之連接,應使用附絕緣套接線端子,接線端子應預留10%供未來擴充用。
2.1.10 配線:配線應依第16010章「基本電機規則」之規定安裝。每一箱體內之控制電路應有可予切斷之裝置。
2.1.11 電纜進出開口
(1) 電纜須如設計圖自配電盤頂部或底部進入。
(2) 在施工現場,其所需之空間應妥為預留,且使電纜能整齊佈放。
(3) 比流器應做適當之安排,使電纜可作適當的連接。
2.1.12 控制電源:其容量應符合控制電路所需。
2.1.13 監控點:應依設計圖所示各點妥為預留,並將所有有關之配線接至端子板,[再配線至介面端子箱(Interface Terminal Cabinet)之端子板] [ ]。
2.1.14 電熱器:應有溫度控制之電熱器使箱內溫度保持在高出周圍溫度,以防止內部凝水。
2.1.15 控制配線:控制配線應有600V絕緣、[絞線]、最小斷面積[3.5mm2]銅絞線。惟下列情形除外:
(1) 比流器之二次側引出線不得小於[5.5mm2][ ]。
(2) 控制線如係裝置或設備本身之配線應採用製造廠之標準尺度。所有裝置間及裝置與端子板間之控制配線,在其兩端及每一接頭均應有熱縮套管式電線標示。
2.2 [電表箱][ ]
電表箱須符合[台灣電力公司][ ]要求,且容許裝設[台灣電力公司] [ ]進戶線及電表設備,並應依[台灣電力公司][ ]之規定及設計圖製造。
2.3 製造
製造應符合第16140章「配線器材」中適用之要求,此外,亦應提供耐蝕金屬名牌,白底黑字,依設計圖標明各設備名稱,如箱體、儀器、電表及配電盤。[另附10塊7×20cm維修用標示板,紅底白字、附磁鐵,標示“維修中,勿啟動”字樣][ ]。
2.4 工廠試驗及檢查
工廠試驗及檢查含中間檢查應符合[CNS 15156][ ]之要求。
2.5 備品
除供應及安裝電氣系統所有設備及組件外,施工廠商須提供下列備品,所有之費用均已包含於總工程費內,不另給付。
2.5.1 比壓器熔絲,每種電流量各10支。
600V低壓熔絲,每種電流量各10只。
指示燈燈泡,各種顏色各10只。
控制開關(C.S)組,各種型式各10只。
3. 施工
3.1 安裝
3.1.1 每一配電盤均應按設計圖位置安裝。
3.1.2 每一箱體均應接地並依設計圖與接地系統連接。
3.1.3 安裝在乾燥區域,無灰塵,且無濕氣凝結顧慮之場所。
3.1.4 接地工作按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施工,並以100mm2PVC線及25mm(1英吋)PVC管接入原變電站內接地接線箱內。
3.2 現場試驗及檢查
施工完畢後,委託政府核可之[檢驗機構]或[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辦理用電設備之檢驗。至少包含下列項目:
3.2.1 電流電壓電驛試驗。
3.2.2 變壓器、比壓器、比流器、避雷器試驗。
3.2.3 斷路器試驗。
3.2.4 絕緣電阻、耐壓、接觸電阻試驗。
3.2.5 其他台灣電力公司規定之檢驗項目,並應提送測試作業計畫,由甲方核定後執行之。
3.3 製造廠代表
製造廠應提供合格或授權之技術代表,在安裝及所規定之現場試驗期間,做現場之技術服務。
3.4 訓練
[施工廠商於本工程測試完畢經洽甲方決定適當時間,負責提供人員訓練,訓練甲方委託或指派之操作及維修人員],[並且在訓練開始前一個月提送訓練計畫書,計畫書內容應包括訓練課程、訓練地點及負責訓練人員等送甲方認可後實施]。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依契約有關項目以[實作數量]計量。
4.2 計價
4.2.1 依契約有關項目以[實作數量]計價。
4.2.2 單價已包括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動力、運輸、測試、試驗、檢驗及其他為完成本工作所需之費用在內][ ]。
〈本章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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