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6231 柴油引擎發電機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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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231 章
柴油引擎發電機組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本章在規範包括整套型 600V 以下柴油引擎發電機組及附屬設備等之設
計、製造、試驗、搬運、安裝、現場試運轉及驗收等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柴油引擎
1.2.2 發電機
1.2.3 附屬設備
1.2.4 [並聯設備]
1.2.5 [散熱系統]
1.2.6 [排煙淨化設備]
1.3 相關章節
1.3.1 第 01330 章--資料送審
1.3.2 第 01450 章--品質管制
1.3.3 第 16010 章--基本電機規則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9851 營造機械用柴油引擎規範之標準格式
(2) CNS 2901 中小型交流同步發電機
(3) CNS 10204 消防緊急用自備發電設備檢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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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 中華民國電業法
1.4.3 美國電機製造業協會(NEMA)
(1) NEMA MG-1
1.4.4 國際標準組織(ISO)
(1) 1SO 3046
(2) ISO 8528-5
1.5 資料送審
1.5.1 資料送審需符合本規範第 01330 章「資料送審」之規定辦理。
1.5.2 施工製造圖
(1) 詳細說明及施工製造圖。
(2) 基礎尺寸圖、重量及其防振設計圖說。
(3) 散熱系統。
(4) [ ]
1.5.3 廠商資料
(1) 設備型錄、設備系統規格技術文件。
(2) 設備系統規格技術文件與規範各相關規格對照表、並於設備型錄上
標示出與相對應之規範規格位置。
(3) 須列出 3 年份操作維護所需之備品表,表中須列出品名、零件編號
及數量。
(4) [ ]。
1.5.4 [品質計畫應依據第 01450 章「品質管制」之規定辦理。]
1.5.5 施工計畫
(1) 檢討設備材料配置,提供設備材料檢討資料。
(2) 設備材料測試方式、步驟及表格。
(3) 設備規格技術文件與規範各相關規格對照表,並於設備型錄上標示
出與相對應之規範規格位置。
(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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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 略
1.5.7 施工廠商必須於驗收前依甲方之指示提供[5]份文件,如下述
(1) 系統操作手冊及測試方式、步驟及表格。
(2) 系統架構圖、系統維護手冊。
(3) [設備系統規格技術文件]。
(4) 工作相關之竣工圖,如接線圖、安裝圖、平面佈置圖及管線配置圖
等。
(5) [ ]
1.6 品質保證
品質保證之執行應符合柴油引擎發電機組相關準則之要求,並需符合本
規範第 16010 章「基本電機規則」之規定及其他測試之規定進行測試。
1.7 運送、儲存及處理
1.7.1 交運之產品應有妥善之包裝,以免運送過程中造成損壞或變形,產品及
包裝應有清楚之標識,以便辨識廠商名稱、產品、產地、組件編號及型
式。
1.7.2 施工廠商須將裝置設備貯存於清潔、乾燥與安全之場所,並須以防止損
壞之方式管理產品。
1.8 保固
(1) 工程保固期限及材質的保證期由契約規定之。
(2) 在保固期間,如因器材、設備或施工不良而發生故障、漏電或損壞
等情事,施工廠商應即免費修復或依規範所訂規格另行更換新品。
2. 產品
2.1 適用條件:本設備裝置於標高海拔 1,500m 以下之地區,屋內裝置,最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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週圍溫度不超過 40°C,相對濕度 95%以上。
2.2 功能
2.2.1 額定轉速:不超過 1,800rpm。
2.2.2 容量:本機組須能供應之電力為交流,[三相四線][ ],[380/220V]
[ ],60Hz,功率因數為 0.8 遲相時,發電機[備用][ ]運轉額定
輸出為[ ]kW 以上。
2.3 設計要求
2.3.1 柴油引擎
(1) 型式
引擎須為[4 氣缸][ ]、壓燃式、4 衝程,水循環風扇冷卻(散
熱)型,採用蓄電池組起動。
(2) 額定容量
引擎具有不低於[ ]kW 之備用(Stand By Power)出力。
(3) 燃油及調速系統
A. 燃油系統須為直接噴入或無氣噴油系統。
B. 日用油箱容量須能供機組滿載連續運轉[2]小時以上為準,並應
附有油位計、進油閥、排油閥、濾油器、[油水分離器]、透氣孔
及[輸送油泵控制用之液位開關][ ]等配件。
C. 燃油系統應有一調速機控制其進油量,調速機應為電子固態式,
能控制柴油機組由空載至滿載時發電機之頻率變動率在±1%以
內,而於穩定負載下之頻率變動率在±0.5%以內。
D. 燃油採用高級柴油。
(4) 保護設備
本機組須具有在潤滑油低液壓、冷卻水高水溫、機組超速、超載、
過電壓時能自動停機之保護設備。
(5) 潤滑油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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潤滑油系統須為引擎帶動之齒輪式油泵,壓力強制循環潤滑系統,
並須具有儲油盆、油泵入口側過濾器、出口側濾油器、潤滑油冷卻
器、油溫計、液壓計、警報指示燈及液壓調節閥等設備。
(6) 冷卻系統
A.[風扇冷卻型-散熱器與機組一體型
a. 冷卻系統須為引擎帶動之風扇及循環水泵、輸送冷卻循環水至
風扇冷卻型散熱器,成一密閉冷卻水循環系統。
b. 散熱器裝設於引擎前端與引擎及發電機成直線排列並共同固
定於同一鋼製底座上。
c. 散熱器裝設於屋內,其排風須裝設風管將熱風排至屋外,散熱
器及風管間須加裝一段防振軟管以吸收機組之振動,排風口須
裝設防風雨侵入之百葉門。]
B. [風扇冷卻型-散熱器與機組分離型
a. 冷卻系統須為引擎帶動之風扇及循環水泵、輸送冷卻循環水至
風扇冷卻型散熱器,成一密閉冷卻水循環系統。
b. 散熱器可分離裝設於它處,惟若冷卻水水壓不足則需增設加壓
泵,須另接風扇及加壓泵電源,風扇及加壓泵之起動及停止,
須與機組同步。]
(7) 進氣及排氣系統
A. 進氣口須裝設乾式空氣濾清器,排氣系統須裝設消音器及排氣管
至屋外,排氣管裝在屋內部份,須加裝保溫材料,出口處須有防
風雨侵入管內之設備。
B. 噪音應符合「噪音管制法」規定。
(8) 起動設備
A. 機組上應有可調盤車(Cranking)時間之自動控制,如引擎不能
起動,即應停止盤車並發出警報。
B. 本機組之起動方式為蓄電池組起動,蓄電池組之容量須能供應起
動引擎發電機組連續重複起動 3 次以上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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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蓄電池之容量應不少於 120AH。充電器須為矽整流器,並能浮動
及均壓充電(Floating And Equalizing Charge),充電器之電
源為單相,110V 或 220V,交流電源,充電電流額定應在 3A 以上。
D. 充電設備需附有無熔線斷路器。
E. 起動系統應可自動起動引擎,並在接受起動信號後[10 秒][ ]
以內承擔負載。
2.3.2 發電機
(1) 型式
A. 須為橫軸、無碳刷、自冷式、旋轉磁場、交流[三相四線][ ],
[380/220V][ ]、[60Hz][ ],功率因數 0.8 遲相、[Y 接線]
[ ]、[中性點接出]、[F 級][ ]絕緣、[ ]kW 額定輸出
容量,轉速為[1,800][ ]rpm、半密閉式自然通風之同步交流
發電機。
B. 激磁機應為無碳刷式,絕緣應為[F 級][ ],外框為[防滴型]
[ ]。
C. 自動電壓調整器須為固態式,具有[±5%][ ]電壓調整範圍,
從空載至滿載能自動調整電壓維持在[±2%][ ]以內。
(2) 操作控制箱
所有操作控制開關及指示燈、表計等須整齊排列共同安裝在一操作
控制盤面上,並附有名牌分別詳細標示之,箱內安裝有各項必要之
電氣設備,並應至少包含起動設備及下列各項設備及功能:
A. 交流電流計附比流器及電流切換開關。
B. 交流電壓計附比壓器及電壓切換開關。
C. 自動及手動電壓調整器。
D. 頻率計。
E. 積時計。
F. 瓦特計。
G. 冷卻水溫度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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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潤滑液壓力計。
I. [千瓦時計]。
J.充電電流錶
K.啟動開關
L.停機開關
M.轉速計
N.正常運轉指示燈
O.引擎啟動失敗指示燈
P.負載輸出指示燈
Q.自動及手動啟動開關
R.過電流指示燈
S. 當下列情況發生時應有個別之警示燈,同時發出警報,該警報應
附有警報停止開關,並應附有停機之按鈕及自動停機之保護裝
置:
a. 冷卻水溫度過高時。
b. 潤滑液壓力過低時。
c. 機組過負載時。
d. 機組過電壓時。
e. 過速度時。
f. 頻率過低時。
g. 燃油箱油量不足時(本項僅須發出警報)。
(3) 電力輸出總開關箱
應於發電機旁設置電力輸出總開關及其箱體。
2.3.3 工具
為維修及保養機組所須使用之一般工具及特殊工具,施工廠商須列冊供
應 1 套。
2.3.4 備品
製造廠說明書中所列之標準備用品,應全部提供,價款包含於總價之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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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擇性(Optional)備品則應由施工廠商另行報價,供甲方參考選購。
2.4 試驗
2.4.1 本機組應在廠內作所選定標準規定中可適用之各項試驗。此外,該機組
應有在 50%、75%、100%負載情形下,連續運轉 2 小時之試驗紀錄。
2.4.2 上述試驗由施工廠商負責實施,並負擔其費用。試驗完畢後,應將試驗
報告 3 份,送交甲方備查。
2.4.3 施工廠商於甲方指派前往會同試驗之人員,應給予實施公務上所必須之
協助。甲方雖派員前往會同試驗,但施工廠商不得因此而推卸遵照規範
要求之各項責任。
2.4.4 若機組為整套原裝進口品,則應將有關進口文件,複印 1 份,送請甲方
查驗。並應檢附原廠出廠試驗紀錄,送請甲方備查。
3. 施工
3.1 機組構成
柴油引擎經撓性連軸器直接帶動發電機並共同固定裝設於同一鋼製底座
上,底座再由基礎螺栓固定於發電機組基礎台上,底座與基礎台之間,
應有減震效果良好之防震裝置及排煙延長管、排風管、配線管槽等都要
裝置防震接頭。
3.2 搬運
承包廠商須自行赴現場勘查搬運路線及所須之吊裝機具,並應負責將機
組運往甲方指定之地點。
3.3 安裝
施工廠商須負責本機組之安裝工作,包括裝設本機組及其附屬設備所須
之配管、配線、電纜托盤、[ ]及樓地板牆壁之鑽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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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現場試運轉
3.4.1 全部機組安裝完成後應由承包廠商會同甲方人員再作現場試運轉。
3.4.2 柴油發電機組運轉時,其噪音值、空氣污染排放值須符合「 噪 音 管 制
法 」 及 「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之規定。
3.4.3 [ ]
3.5 驗收
3.5.1 施工廠商必須保證本機組為全新品,否則不予驗收。
3.5.2 安裝試運轉合格後,施工廠商應將機組相關設計圖說、資料、運轉及維
護手冊或操作說明書 4 份、工具、附件,移交甲方驗收。[另製作機組操
作程序表並護貝,懸掛於機房內供操作人員使用]。
3.6 訓練
3.6.1 施工廠商於本工程測試完畢經洽甲方決定適當時間,負責提供人員訓
練,訓練甲方指派之操作及維修人員。
3.6.2 在訓練開始前一個月提送訓練計畫書,計畫書內容應包括訓練課程、訓
練地點及負責訓練人員等送甲方認可後實施。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依契約有關項目以一式、實作數量、契約數量計量。
4.2 計價
4.2.1 依契約有關項目以一式、實作數量、契約數量計價。
4.2.2 單價已包括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動力、運輸、測試、檢
驗、試驗及其他為完成本工作所需之費用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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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結束〉 16231 16231-10 營建署第 2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