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6136 金屬導線槽
¶ 1. 16136 金屬導線槽 V2020.05.08.doc
第16136章
金屬導線槽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金屬導線槽的材料、製造、安裝及相關配件之規定。
1.2 工作範圍
金屬導線槽及相關配件。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制
1.3.3 第16010章--基本電機規則
1.3.4 第16061章--接地
1.3.5 第16132章--導線管
1.3.6 第16133章--電機接線盒及配件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1244 熱浸鍍鋅鋼片及鋼捲
(2) CNS 1247 熱浸法鍍鋅檢驗法
(3) CNS 2068 鋁、鎂及其合金之鍊度符號
(4) CNS 2253 鋁及鋁合金之片、捲及板
(5) CNS 2257 鋁及鋁合金擠型材
(6) CNS 8499 冷軋不銹鋼鋼板、鋼片及鋼帶
(7) CNS 8507 鋁及鋁合金之陽極氧化膜
(8) CNS 8590 鋁及鋁合金之硫酸陽極氧化處理作業
(9) CNS 10007 鋼鐵之熱浸法鍍鋅
(10) CNS 10804 烤漆熱浸鍍鋅鋼片及鋼捲
(11) CNS 13303 金屬電纜線架系統
1.4.2 美國電機製造業協會(NEMA)
(1) NEMA VE 1 金屬線槽系統
1.4.3 美國防火協會(NFPA)
(1) NFPA 70 美國國家防火協會法規
1.4.4 經濟部「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1.5 資料送審
1.5.1 須符合本規範第01330章「資料送審」之規定。
1.5.2 施工製造圖
1.5.3 零件及配件表
1.5.4 穿越防火隔間及樓地板之防火阻塞材料及施工製造圖。
1.5.5 穿越一般隔間及樓地板之阻塞材料及施工製造圖。
1.6 品質保證
需符合本規範第01450章「品質管制」之規定。
1.7 運送、儲存及處理
1.7.1 運送產品至現場須保護產品不受到損害,製品的儲存須在清潔、乾燥及安全的地方。
2. 產品
2.1 構造
2.1.1 金屬導線槽須能提供一完整的線槽和附件,包括連接器、接頭、彎頭、伸縮配件及其他形成完整系統的元件和配件。
2.1.2 金屬導線槽的附件包括吊環,吊架、角鐵、膨脹螺絲和斜支撐配件等。
2.1.3 金屬導線槽及附件其材料應為[鍍鋅鋼板]或[鋁合金]。
2.1.4 金屬導線槽應能適當的放入導線須符合「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規定。
2.1.5 金屬導線槽應平直無扭曲現象,各部厚度應均勻,其兩端切割面須作平面修正。
2.1.6 金屬導線槽內外面應平滑,內面不得有傷害導線之突起部份。
2.1.7 所有金屬板部分應以[防銹處理],並予以[烤漆][(鋁合金除外)],五金零件部分須能防止腐蝕,所有固定螺絲應以彈簧螺帽保謢,管口應附適當護套,或以其他方法避免損害導線之絕緣。
2.1.8 金屬導線槽及附件距樓地板高度大於[2.1m]其突出部份須有適當防撞保護。
2.1.9 依安全(容許)荷重/跨距分級,金屬導線槽採下列等級。
(1) 1.2A級,跨距1.2m、1.5A級,跨距1.5m、1.8A級,跨距1.8m、2.4A級,跨距2.4m,安全荷重100kg/m,撓度試驗荷重150 kg/m;
(2) 1.2B級,跨距1.2m、1.5B級,跨距1.5m、1.8B級,跨距1.8m、2.4B級,跨距2.4m,安全荷重150kg/m,撓度試驗荷重225 kg/m;
(3) 1.2C級,跨距1.2m、1.5C級,跨距1.5m、1.8C級,跨距1.8m、2.4C級,跨距2.4m,安全荷重200kg/m,撓度試驗荷重300 kg/m;
2.1.10 金屬導線槽之標準寬度[150mm]等,邊槽為[3.0mm]或以上,若為配合現場需要可使用甲方核可之其他寬度,本工程所採用之寬度請詳設計圖說。
2.1.11 金屬導線槽型式,每支標準長度,邊槽高度,梯級間距[等依設計圖說辦理]。
3. 施工
3.1 安裝
3.1.1 金屬導線管槽之安裝應依施工製造圖及製造廠之說明安裝。
3.1.2 當安裝工作完成後,須將所有表面清潔,施工時面漆剝落或受到擦傷,須先將表面清潔除銹,然後再漆上相同的塗漆。
3.1.3 金屬導線槽段落及附件間應提供接地搭接接續。
3.1.4 螺帽螺釘及固定扣必須適用於金屬導線槽的安裝及藕合。
3.1.5 線槽需有適當空間以供佈線及維護。
3.2 檢驗
3.2.1 依規定進行產品及施工檢驗,項目如下:
|
名 稱 |
檢驗項目 |
依據之方法 |
規範之要求 |
頻 率 |
|
金屬導線槽 |
一、橈度試驗 二、連接片之導電性 三、材質檢驗 |
CNS13303-8試驗項目及方法 |
依契約圖說規範 |
提出檢驗試驗報告,不必抽驗 |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依契約有關項目以[實作數量]或[契約數量]計量,[備品數量予以計量]。
4.2 計價
4.2.1 依契約有關項目以[實作數量]或[契約數量]計價,備品數量予以計價。
4.2.2 單價已包括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動力、運輸、測試、檢驗、試驗及其他為完成本工作所需之費用在內]。
〈本章結束〉
16136 16136- PAGE 3 營建署第2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