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6132 導線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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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132 章
導線管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導線管之材料、施工及檢驗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金屬導線管
1.2.2 非金屬導線管
1.3 相關章節
1.3.1 第 01330 章--資料送審
1.3.2 第 01450 章--品質管制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1302 硬質聚氯乙烯電線導管
(2) CNS 2606 電線用鋼管
(3) CNS 2607 電線用塗裝鋼管
(4) CNS 6079 金屬製導管及地板槽附件總則(電線用)
(5) CNS 6109 導電線用聚氯乙烯塑膠硬質管配件總則
(6) CNS 9684 電線用鋼管檢驗法
1.4.2 美國電機製造業協會(NEMA)
1.4.3 美國保險業實驗所(UL)
1.4.4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及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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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資料送審
1.5.1 資料提送審查應依據第 01330 章「資料送審」及本節之規定辦理。
1.5.2 施工製造圖:標示導線管明確位置,並須註明尺寸。
1.5.3 廠商資料:敘述導線管之產品型錄。
1.5.4 樣品:依據設計圖說所標示之導線管,除甲方另有規定外,其主要項目
依甲方指示樣品。
1.6 品質保證
1.6.1 須符合第 01450 章「品質管制」以及本節之規定。
1.6.2 導線管及配件均應為符合 CNS 標準之產品。
1.7 運送、儲存及處理
1.7.1 導線管運送及卸下時,須注意勿損壞導線管。
1.7.2 卸貨時長度超過 6m 時,全長均須加支持。
1.7.3 應儲存於乾燥地點,避免灰塵、雨淋及陽光曝曬。如置於室外,導線管
上方須加遮蓋,下方須墊高。
2. 產品
2.1 功能
2.1.1 電機導線管須能提供一完整管路及配件的組合,包含管接頭、連接器、
彎頭、護管夾、管帽及其他形成完整系統的元件和配件。
2.2 材料
2.2.1 金屬導線管
(1) 種類:薄鋼導線管或厚鋼導線管或無螺紋導線管。
(2) 本體:符合 CNS 4624 第 1 類或 CNS 9278 第一類之規定。
(3) 厚度:符合 CNS 2606 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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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防銹:鍍鋅或鋅熔射處理。
2.2.2 非金屬導線管
(1) 種類:聚氯乙烯塑膠硬質管。
(2) 本體:聚氯乙烯樹脂或聚氯乙烯為主體之共聚合體。
(3) 厚度:符合 CNS 1302 之規定。
2.3 工廠試驗及品質管制
2.3.1 依據第 01450 章「品質管制」以及本節之規定。
2.3.2 導線管、配件等出廠應附測試報告,必要時會同廠試或送往檢驗機構測
試,其測試報告並需經品管主管簽字,檢驗測試所發生之費用均已含於
工程總價內。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3.1.1 查驗施工製造圖是否與工地實況相符。
3.1.2 協調並配合各項工作順序及進度,避免與其他工作衝突。
3.1.3 檢查及確認所施作材料之規格及配置位置。
3.2 安裝
3.2.1 導線管
(1) 除另有圖示或規定者外,導線管儘可能為明管。明管則與建築牆壁
平行,用直角彎頭。除另有規定者外,明管不可斜角走向。兩出線
盒間導線管均須連續佈置,若有分接頭時則須做接線盒。轉彎應使
用大半徑彎頭或加適當之附件。
(2) 除 圖 說 另 有 規 定 下 於 混 凝 土 地 板 下 泥 土 直 埋 之 導 線 管 應 以
2
175kgf/cm 以上之混凝土保護。
(3) 平行之配管應與蒸汽或熱水配管至少隔距 300mm,橫交時至少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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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mm,離冷水配管至少 75mm,離瓦斯管至少 100mm。
(4) 室外地下導線管:室外地下導線管向人孔及手孔之傾向應至少保持
0.25%之坡度,應注意防止積水。導線管內安裝任何電線或電纜時
應先完全清掃乾淨。在每一空管槽內應留下一尼龍繩以備未來安放
電線或電纜用,同時其出口應加帽或加栓塞,以防止雜物或水份進
入,直到安置電線為止。
(5) 機械設備之空間:在機械設備之空間中,裝設明管時應適當考慮通
風管及機械配管。所有明管須配合現場而加設吊掛裝置確實固定。
風管或風管吊架不可用以支持任何電機設備或電機管槽。
(6) 略
(7) 磨光:導線管之磨光應在攻牙以後,兩端應切正,對齊裝進雙接頭,
管接頭及套接管中。
(8) 拉線盒:如導線管之長度超過 30m,或三個以上 90°彎頭,應在維
修可及之處做拉線盒。
(9) 支撐:所有支撐元件均應有適當之螺紋接合,接合之螺紋部分及未
來可調之螺紋應清晰可見。
(10) 越過伸縮縫之導線管:導線管跨過伸縮縫者應有認可型式之膨脹接
頭。
(11) 接地之連續性:金屬導線管及接頭應保持電機及機械之連續。
(12) 金屬導線管之末端處理
A.金屬導線管於切割,攻牙及鉸光後,應予徹底清掃,所有帶螺紋
之套接管及管接頭,應在組合之前立即以適當之無鉛,導電、抗
蝕之潤滑劑塗抹。
B.導線管接合完畢,應立即塗上保護之鋅粉漆,以防止在扳手咬痕
上腐蝕,導線管進入線盒,箱體,及設備之時應使用護圈。導線
管末端通至線盒而無接管者應以兩鎖螺帽及一護圈固定。
(13) 非金屬導線管連接:塑膠管切割後,管口應自內向外修光以去除毛
糙稜角,並應完全擦掃乾淨,塑膠管之接頭應採用製造廠商建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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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劑,並應保持水密。每一導線管包括彎頭,肘管、及其他配件在
內。在兩拉線點間導線管之全長不得含有三個以上 90°彎頭,總角
度為 270°,包含出線口之彎頭及配件。
(14) 埋入導線管
A.通則:在澆置混凝土前,所有待埋入之導線管及嵌入物均應確實
固定位置並予撐牢,此等零件應無銹垢,鬆脫之銹點,乾固之泥
漿,或其他可妨礙其固著之表層。用以支持導線管之木頭不可埋
入。
B.凡導線管穿越牆壁至冷凍室,牆壁之兩面若有壓力差或濕氣,導
線管應有合適之管封,此種管封係使用格蘭式管封。導線管通過
建築之伸縮縫時應採伸縮接頭。
C.依下列方法安裝埋入混凝土之金屬導線管。
a.導線管安裝完畢並在澆置混凝土以前,施工廠商應以合適之尼
龍線穿於每一導線管,如有不能通過者,應重新換裝導線管,
金屬線及通管棒應由施工廠商提供。
b.澆置混凝土以前,導線管之每一外露管口應加蓋,每一出線
口,拉線口及接線盒均應以紙或布塞滿,盒蓋也應予以封妥。
c.施工廠商應對埋入之地下導線管做下列試驗。70mm 及更大之導
線管應以通管棒拉過。較小之導線管應以適當尺寸之鋼絲附刷
拉過。任何導線管如有阻礙現象,應使用一特製之棘齒銼,或
以切割式通線,或其他可接受之方法加以清除。
d.如此種阻礙無法清除,或有可能損傷電纜之情況時,此一導線
管應予換新。
e.由水泥穿出準備將來延接用的導線管,應在螺紋下端至少保留
距地 300mm 之長度,並以鋼質或塑膠質管封塞。
f.埋入之導線管彎頭依下表規定:
標準尺寸 廠製最小半徑 現場彎製最小半徑
mm(CNS) mm 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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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22 & 28 | 200 | 250 |
|---|---|---|
| 42 | 250 | 300 |
| 54 | 300 | 380 |
| 70 | 380 | 460 |
| 82 | 460 | 610 |
| 104 | 610 | 760 |
g.現場製作之彎頭應無切痕,齒痕、及其他表面之損傷。 (15) 明管 A.除必須使用錨碇螺栓埋設者外,吊架及支撐配件之製作及組立均 須考慮跨過結構伸縮縫時,須使管槽可自由移動,並設地震防護 補強。 B.每一吊架應於裝妥載重時可以調整。 C.施工中,導線管仍須支撐以防止變形並確保獨立之支持。 D.位在戶外之導線管應以同類之金屬帶或管夾繫牢,出線盒在戶外 及在潮濕場所應保持防候及水密。 E.導線管間最長之支持間距應依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及輸配電 設備裝置規則辦理。 F.膨脹水泥螺栓應為鋼質或鐵質,放在以碳化物鑽頭所鑽之孔或其 他核可之方法鑽製之孔內(預埋螺栓亦可)。 G.結構鋼繫件應含C 型夾帶扣夾,焊固之螺柱,或認可之樑夾。 H.吊桿應符合下列之一覽表,吊掛一支以上導線管時,應使用較大 直徑之吊桿(吊桿可採用全牙式電鍍螺桿或熱浸鍍鋅螺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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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線管直徑(mm) 吊桿直徑(mm)
54 或更小 10
70~104 12
I.每一吊桿應有一吊環以承載導線管,上方應留出空間以備上下調
整及裝設鎖帽。
(16) 多向支持式吊架
A.多向支持式吊架係為兩支或以上之吊桿者,可用於電纜架或做為
多支導線管之共同吊掛。應使用地震防護之支撐。
B.此型式吊架之間距應依吊掛最小導線管之距離辦理。
C.遇有僅吊兩支導線管時,吊桿之直徑應依較大直徑之導線管辦
理,如吊掛多於二支導線管時,最少須採用 16mm 直徑吊桿。
D.吊架橫桿應採用角鋼,在垂直方向之腳應較長,或用特製之鋼質
箱形槽鐵以便裝上彈簧式螺帽,每一槽鐵螺帽之最大定額載重應
不少於 450 kg。
E.與導線管相接觸之 U 型螺栓應限制每一導線管左右移動,但應容
許導線管滑動。
(17) 側牆上吊掛之水平導線管
A.54mm 以下之導線管可使用膨脹螺栓及單孔鍛鐵導線管夾固定。
B.導線管沿有濕氣之牆吊掛,或其導線管之直徑大於 54mm 應以牆
角架支持,每一牆角架應以不小於 38mm×38mm×3mm 之角鐵製作,
並應有三點連於牆上,牆角架應作熱浸鍍鋅。
(18) 導線管豎管及垂直配管
A.通過結構地板之豎管,在每一地板面應有豎管夾牢固之。
B.承載支點之間距應不超過 4m。
C.自水平走向開始之豎管可以水平導線管兩邊之吊桿支持,每一吊
桿及管夾可承載全部載重。
(19) 可撓性金屬導線管
A.除另有規定者外,可撓性金屬導線管之製作應符合明管適用之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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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附件應連於導線管。 B.可撓性金屬導線管可使用於照明燈具及在天花板上之其他設備。 C.可撓性金屬導線管或可撓性液密金屬導線管應使用於連結電動 機及其他有振動或移動之設備。 D.凡屬電熱偶裝置,各種感測器及電磁閥之配管均須使用可撓性導 線管。 (20) 凡導線管穿越防火牆、防火隔間、防火樓板、或防火結構天花時, 其管周圍之結構開口亦須按規定加設延燒防火材料。 3.2.2 導線管配件 (1) 管封:每一地下導線管接頭均應加封,使其保持水密。 (2) 管套節:建築之結構及其他情況使導線管無法使用標準之螺紋雙接 頭時,得用導線管套節。 (3) 止鎖螺帽及護圈:所有導線管與出線盒,接線盒或箱體之接合應在 盒之外部使用止鎖螺帽,並在內部使用止鎖螺帽及護圈。 (4) 絕緣護圈:導線管之末端如為36mm 以上者,應設有接地型絕緣護 圈。 3.3 檢驗 3.3.1 所有待埋入之導線管及嵌入物施作完成後,在澆築混凝土之前,應會同 甲方到場檢核及認可。 3.3.2 依規定進行產品及施工檢驗,項目如下:
| 名 稱 | 檢驗項目 | 依據之方法 | 規範之要求 | 頻 率 |
|---|---|---|---|---|
| 導線管 | 一、金屬導線 管: 二、非金屬導 線管: | CNS 相關規定 (化學成份除 外) | 依契約 圖說 規範 | 1 次 |
4. 計量與計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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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計量
依契約有關項目以契約數量計量。
4.2 計價
依契約有關項目以契約數量計價,單價已包括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
機具、設備、動力、運輸、測試、檢驗、試驗及其他為完成本工作所需
之費用在內。
〈本章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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