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6010 基本電機規則
¶ 1. 16010 基本電機規則 V2020.05.08.doc
第16010章
基本電機規則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本規範規定電機裝設的詳細設計、供料、安裝、測試、權責和維護之需求。包括所有產品、材料、人力、設備的供應,所需要的設計、製造、供應、交貨及工地的卸貨、保險、安裝、油漆、監督、工作之配置及檢測,使電機系統工程符合規範及設計圖說要求,且所有涵蓋工程項目竣工後須能安全、有效率且無危險的操作及維護。
1.2 工作範圍
本工程附屬電機裝置必須包括,但不設限於下列各項:
1.2.1 變電站。
1.2.2 高低壓配電。
1.2.3 一般照明及緊急照明。
1.2.4 接地及避雷。
1.2.5 火災警報及廣播系統。
1.2.6 電話管線設施。
1.2.7 緊急電源系統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制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4.2 建築技術規則(CBC)
1.4.3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1.4.4 台灣電力公司營業規則(TPC)
1.4.5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及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經濟部)
1.4.6 美國國家電機法規(NEC)
1.4.7 美國標準協會(ANSI)
1.4.8 國際電機安全法規(NESC)
1.4.9 美國電子電機工程師協會(IEEE)
1.4.10 國際電工委員會(IEC)
1.4.11 美國電機製造業協會(NEMA)
1.4.12 美國防火協會(NFPA)
1.4.13 美國保險業實驗所(UL)
1.4.14 美國材料試驗協會(ASTM)
1.4.15 美國焊接工程協會(AWS)
1.4.16 英國標準協會(BS)
1.5 資料送審
送審需符合本章第01330章「資料送審」之規定。
1.6 運送、儲存及處理
1.6.1 搬運所有設備時應妥善作業,防止其內部元件遭受損傷、破壞,發現有缺陷應立即彌補,不可裝置損壞的設備。
1.6.2 設備應存放在乾淨、乾燥的場所,以保護設備免於受到灰塵、蒸汽、水汽、施工碎片及天然災害的損傷,長期儲存之材料及設備之保護應依照製造廠刊印之說明辦理。
1.6.3 任何會受到凝結濕氣傷害的設備,則必需提供輔助的電熱器,或將此設備存放在被加熱的場所。
1.7 現場環境
施工廠商所供應裝設之設備須於下列環境條件下能正常運作:
(1) 海拔: 1,000m以下。
(2) 相對濕度: 20%~80%(屋內)
20%~95%(屋外)。
(3) 溫度: 0°C~40°C(屋內)
0°C~50°C(屋外)。
2. 產品
2.1 材料
2.1.1 產品、材料必需經定型測試及附有被證明品質合格的查驗紀錄,設備必須完全符合下文所提及的規定要求。
2.2 品質控制
2.2.1 適用的國內法規、標準,包含本地法令及公用事業法規均必須應用到本工作上,且須符合本章第01450章「品質管制」之規定。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3.1.1 電機設計圖說對於影響電機安裝的全部結構細節僅為一般說明,細節部分仍須參考並配合建築、結構及機械設計圖說,施工廠商應協調各項工作進行預埋及施工。
3.2 安裝
3.2.1 供電設備:設備之供電施工應符合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及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建築技術規則、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3.2.2 電機設備:電機設備應依本規範之有關章節,製造廠之說明及適用之規定安裝、測試。
3.2.3 設備檢查:電機設備應依相關規定檢查。
3.2.4 電機系統之標示
(1) 所有電機系統的標示必須用中文及英文。
(2) 配電系統設備
提供名牌黑底白字,紅底白字使用於緊急系統,在所有配電系統設備上,包括但並不限於配電盤、分電盤及系統控制盤。名牌上的文字須有盤的名稱、編號及電機特性。文字除非為了特別醒目而將字體放大外,一般字體為3cm高。
(3) 電纜/導線的標示
每一新設回路電纜導線須於拉線箱、人手孔、接線箱等需維修處,以標誌牌或標籤標示。標示內容要符合契約圖說所列的編號。
(4) 操作之標示
A. 危險暴露或具有危險可接近到的場所或電機操作設備,均需有警告標誌,其文字必須清楚,且有足夠的尺度,永久地固定於一適當且效果良好的地方。
B. 施工廠商必須於電機設備提供印有適當訊息的標籤,以提供操作及維護上所需要之正確及足夠的訊息。
3.2.5 設備之電機連接
(1) 所有接至具有移動及振動性的設備及裝置,應使用可撓性導管。
(2) 至設備應加裝輔助接線盒,不得使用集中接線盒。
(3) 所有電機設備依規定接地。
3.2.6 焊接:焊接應依相關規定辦理。
3.2.7 控制盤
(1) 控制盤應設置於已完成之基礎,並加螺栓固定。盤體之上下左右應與建築物平行與垂直,在未安裝至已完成之基礎前,不可拆除裝箱板條。
(2) 控制盤應小心處理,以免靈敏儀器、電驛及其他裝置受灰塵及碎物損壞及污染。
(3) 如控制盤係分箱裝運時,箱內組件應於箱體裝妥後再依序組裝固定,且為安裝方便而拆除之組件應於箱體固定後立即裝回,裝妥後先行檢查,再予測試。
3.2.8 阻火材料:穿過樓板及牆壁、天花板、隔牆之導管、電纜架及匯流排系統應加裝防火材料之隔屏隔絕之,密封材料應有相同防火等級並不得放出有毒及有腐蝕性煙霧。
3.3 施工方法
3.3.1 挖方及回填
(1) 施工廠商應執行電機工程安裝所需之所有挖方及回填工作,挖方及回填工作執行時所引起之任何破壞均應予修復,挖方及回填工作應符合下列規定。
(2) 所有挖方保持不得積水,因水或結霜致損壞或鬆軟之土方均應重新開挖,並以規定之材料回填至原有高程。
(3) 所需管溝應挖至所需之深度及寬度。管溝之寬度應適合導管及/或混凝土管路安裝之寬度。溝應平整不得成坑,向人孔或自兩人孔最高點通向人孔之坡度,每30m不得小於75mm。管溝位置應避開建築物。
(4) 回填後,所有管溝應與週圍保持水平。所有多餘之餘方均應清除運離現場。
3.3.2 基礎及支撐
(1) 有設備、導管、匯流排及管路均應遵照本規定、設計圖說要求,設於或吊掛於建築結構上。所有基礎、電動機及配電盤基礎之混凝土工程,混凝土強度至少245kgf/cm2。
(2) 所有鋼架及水泥基礎應有施工詳圖及模板,不適於壁裝之起動器、控制盤、分電箱等項目,應有鋼架支撐,所有鋼架均應於成形後熱浸鍍鋅。設備應以點焊或螺栓固定於鋼架上,或以螺栓預埋固定於混凝土中。
(3) 所有電機設備之安裝板或安裝雜項設備之背板,均應使用鍍鋅鋼板。凡安裝於地下層牆上或沿牆裝設之設備,有積油、水氣或類似狀況污染之可能者,應以25mm距離離開牆面。
(4) 離焊接50mm以內之油漆、防火及鍍鋅均應清除。焊接以後,鍍鋅處應使用鋅漆或其他同等作用之產品塗敷,所需表面處理,被覆塗敷及養護,應依被覆產品製造廠刊印之說明辦理。補漆或防火面積應適當。鋼料的表面或被覆因焊接而損傷需要修理應事先經過核可。
(5) 導管、電纜架、匯流排、盤箱及設備需使用角鐵或槽鐵及錨碇螺栓,並以適當的夾具或螺栓支撐及固定。
3.3.3 電機設備之防振
變壓器:變壓器應裝在合成橡膠(Neoprene)隔絕墊上。
靜態變形應少於1.27mm。墊片之大小應使荷重保持在彈性限度以內。
(2) 緊急發電機及電動機:需設適用之防振功能。
3.3.4 可及性
(1) 拉線盒、匯流排、電纜架及其他項目之安裝,凡需要檢查、拆除或換裝者,應設在建築竣工後可及且方便之場所。
(2) 如設計圖說及需要,查看安置拉線盒及其他項目之地點,應裝設檢修板,並須配合牆面、天花板或地板之結構。所設之門,除另有規定外,最少應為460mm×460mm。
3.4 檢驗
3.4.1 工場及廠內試驗
(1) 設備應依製造廠之標準程序做試驗。開關箱、電動機及變壓器之試驗,以及所有其他特定之試驗要求,均分別規定在各章設備規範中。
(2) 除另有規定外,如設備係標準產品或類似於標準產品,或原型且大小或容量類似者,則製造廠以往為標準品或原型設備所做之試驗數據可代替規定的試驗,惟須先經核可。
3.4.2 現場測試及檢查
(1) 測試應依核可之程序並由合格之人員執行,測試所需之所有設備及器械,除一些特殊設備(係與待測設備一同供應)外,均應由施工廠商提供。
A. 精確度:用於測試須附有每一儀器之校正紀錄,任何測試儀器之使用均應事先經認可單位檢測並核可,如國內無該項認可單位檢測時,依圖說規定辦理。
B. 檢查表:每一機件均應備有檢查表。此檢查表應包含每一控制裝置、電驛及儀表或儀器,應先執行操作測試以確保所有控制系統及裝置之正確運作。
(2) 特殊要求:設備經檢查,調整及置於適當之運轉狀態後,應做現場測試。該測試證明該設備之功能符合規範之全部要求,並須包含但不限於下列事項:
A. 連續性測試。
B. 絕緣測試。
C. 控制、計量及保護功能測試。
(3) 檢驗報告
當電機工程竣工時,承商應請具有主管機關設備檢驗核可之檢驗公司,由合格人員進行檢驗並提出報告,檢驗應在工程司之監督下進行,檢驗應包括但不限於下列項目:
A. 所有高壓以上設備及電纜。
B. 所有連接單元變電站至配電盤之低壓設備之電纜。
C. 所有電動機控制中心。
D. 保護設備之測試。
E. [ ]。
(4) 高壓變壓器、比壓器、比流器、避雷器、高壓斷路器(含電力熔絲)等,施工廠商均需提送測試報告,若採進口品,應檢附進口證明單,於申請用電前經台電核可。
4. 計量與計價
(空白)
〈本章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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