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3975 消防栓及連結送水管設備
¶ 1. 13975 消防立管及消防水帶 V2017.10.2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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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975 章
消防立管及消防水帶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1.1.1 本節適用於建築物消防系統之濕式或乾式等消防立管、消防栓箱、消防
水帶、連結送水管及消防專用蓄水池採水口之材料規範及施工方法。
1.2 工作範圍
1.2.1 管材、管配件及管閥
1.2.2 室內消防栓設備
1.2.3 室外消防栓設備
1.2.4 連結送水管
1.2.5 消防專用蓄水池
1.2.6 消防泵
1.3 相關章節
1.3.1 第 01330 章--資料送審
1.3.2 第 01450 章--品質管制
1.3.3 第 09910 章--油漆
1.3.4 第 13911 章--消防管材及施工方法
1.3.5 第 13920 章--消防泵
1.3.6 第 13931 章--密閉溼式自動撒水設備
1.3.7 第 13976 章--消防用水帶及消防水帶用快速接頭
1.3.8 第 15072 章--防振接頭
1.3.9 第 15105 章--管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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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0 第 15110 章--閥
1.3.11 第 16010 章--基本電機規則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可依各工程計畫及產品選擇之需求增減之
(1) CNS 4626 壓力配管用碳鋼鋼管
(2) CNS 6445 配管用碳鋼鋼管
(3) CNS 9329 管系識別
1.4.2 美國國家及相關團體學會標準可依各工程計畫及產品選擇之需求增減之
(1) ASTM A53 黑鐵及熱浸鍍鋅鋼管,有縫及無縫
1.4.3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所有材料與設備在製造、安裝及試驗上均需符合下
列最新版次之適用標準:
(1) 消防法及相關子法
(2) 內政部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認可基準
(a) 消防用水帶認可基準
(b)消防水帶用快速接頭認可基準
(3) 內政部頒布之「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4) 中央及地方消防主管機關頒布之法令規章和技術規則
(5) 內政部頒佈實施之最新「建築技術規則」
(6) 若中華民國國家標準有效且適用時,經甲方認可後得適用於本章之相關
規定。
1.5 品質保證
1.5.1 管材上須標示廠商名稱及製造標準。
1.5.2 焊接材料及程序:依照相關規定辦理。
1.5.3 焊工資格檢定:電焊工乙級以上技術士。
1.5.4 依契約規定應辦理檢驗之設備材料,產品持有經濟部正字標記或國際公
認之標誌(如 UL、FM 等),得免附出廠檢驗文件,未持上述標記(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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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應檢具國外(內)標準,第三公證單位檢驗報告及合格證明文件等
送審。
1.5.5 如採機械接頭時,器材組件依 CNS 規定辦理。
1.6 資料送審
依照第 01330 章「資料送審」規定辦理資料圖說樣品等送審。
1.7 運送、儲存及處理
1.7.1 依照[第 01661 章「儲存與保管」]辦理儲存及處理。
1.8 現場環境
1.8.1 施工前應赴現場瞭解環境,並徹底檢查工作情況和施作細節。
1.8.2 訂購管線和管件及配件材料之前,應事先在現場確認尺寸並繪製管路施
工圖。
1.9 保固
1.9.1 工程保固期限及材質的保證期由契約規定之。
1.9.2 在保固期間,如因器材、設備或施工不良而發生故障、漏電或損壞等情
事,施工廠商應即免費修復或依規範所訂規格另行更換新品。
2. 產品
2.1 經中央消防主管機關或經濟部公告應實施檢驗之消防機具、器材與設
備,非經檢驗領有合格標示者,不得設置使用。
2.2 管材
2.2.1 應符合 CNS 4626 或 CNS 6445。
2.2.2 工作壓力逾 10kgf/cm2 時,應使用 CNS 4626,SCH40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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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室內消防栓設備
2.3.1 除圖說另有規定外,箱身應為厚度 2.0mm 以上鋼板製箱,外加烤漆塗裝。
2.3.2 應具有足夠裝設消防栓、水帶、瞄子等裝備之深度,其箱面表面積應在
0.7m2 以上。
2.3.3 箱面應有明顯而不易脫落之「消防栓」字樣,每字不得小於 20cm2。
2.3.4 依設計圖之標示,選用第一種或第二種消防栓,其消防栓箱內應配置設
備如下:
(1) 第一種消防栓
A. 消防栓箱內,應配置口徑 38mm 或 50mm 之消防栓一個,口徑 38mm
或 50mm,長 15m 並附快速接頭之水帶兩條,水帶架一組及口徑
13mm 以上之直線水霧兩用瞄子一具。
B. 消防水帶架:鑄鋼或金屬製防鏽處理。
C. 消防水帶:無襯麻布或橡膠襯麻布或橡膠襯合成纖維布水帶;須
能防霉及防腐。
D. 瞄子:口徑 13mm 以上,放水壓力不得小於 1.7kgf/cm2,放水量
不得小於 130l/min,噴水型式須為直線及水霧兩用型,材質須為
黃銅鍍鉻。
E. 消防栓(角閥):青銅或鑄鐵閥體,內螺牙或外螺牙,升桿式或
非升桿式閥桿。
(2) 第二種消防栓
A. 應配置口徑 25mm 消防栓連同管盤長 20m 之皮管及直線水霧兩用
瞄子一具,且瞄子應設有容易開關之裝置。
B. 管盤:旋轉式,鑄鋼表面鍍鉻。
C. 皮管:橡膠製。
D. 瞄子:放水壓力不得小 2.5kgf/cm2,放水量不得小 60l/min,噴
水型式須為直線及水霧兩用型,材質須為黃銅鍍鉻,附止水裝置。
2.3.5 消防栓開關距樓地板之高度,不得小於 0.3m 及不得大於 1.5m,在屋頂
上之測試用出水口應標明「測試出水口」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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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室外消防栓設備 2.4.1 消防栓口徑63mm,箱型或地上式室外消防栓開關閥型或地下式室外消防 栓開關閥型,青銅或鑄鐵或延性鑄鐵製。 2.4.2 室外消防栓3m 範圍內,應保持空曠,不得堆放物品或種植花木,並在其 附近明顯易見處,標明「消防栓」字樣。 2.4.3 應於室外消防栓5m 範圍內附設水帶箱,水帶箱須合乎下列要求: 2 (1) 水帶箱應具有足夠裝置水帶及瞄子之深度,其箱面表面積應在0.8m 以上,箱體應為1.6mm 以上不鏽鋼板製,外加烤漆塗裝。 2。 (2) 箱面應有明顯而不易脫落之「水帶箱」字樣,每字不得小於20cm (3) 箱內配置口徑63mm 及長20m 並附快速接頭之水帶二條,口徑19mm 直線水霧兩用型瞄子一具及消防栓閥型開關一具(或一只)。 (4) 消防水帶:無襯麻布或橡膠襯麻布或橡膠襯合成纖維布水帶,須能 防霉及防腐。 2,放水量不得 (5) 瞄子:口徑19mm 以上,放水壓力不得小2.5kgf/cm 小350l/min,噴水型式須為直線及水霧兩用型,材質須為黃銅鍍鉻。 2.5 連結送水管
| 層以下之樓層得用單口型,裝接口 | ||
|---|---|---|
| 至1.5m 間,並設於2.0mm | ||
| 以上之鋼板製箱內,其箱面短邊不得小於40cm,長邊不得小於50cm,並 | ||
| 2,箱體並以烤漆塗裝,在屋 | ||
| 頂應至少設置一個測試用出水口,出水口使用青銅或鑄鐵閥體,內螺牙 | ||
| 陰式快速接頭,距基地地面之高度不 | ||
| 及小於0.5m,且應標明「連結送水管送水口」字樣,使用中 | ||
| 繼幫浦之連結送水管並應標示送水設計壓力(參照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 | ||
| 條設置),送水口應為黃銅或延性鑄鐵,標準露出型或 | ||
| 埋入型或自立地上型,表面鍍鉻,操作壓力詳設計圖說,附相同材質及 |
2.5.1 出水口應為雙口形或單口形設於第10 層以下之樓層得用單口型,裝接口 徑63mm 快速接頭,距樓地板面之高度應在0.5m 至1.5m 間,並設於2.0mm 以上之鋼板製箱內,其箱面短邊不得小於40cm,長邊不得小於50cm,並 2,箱體並以烤漆塗裝,在屋 應標明「出水口」字樣,每字不得小於20cm 頂應至少設置一個測試用出水口,出水口使用青銅或鑄鐵閥體,內螺牙 或外螺牙,升桿式或非升桿式閥桿。 2.5.2 送水口應為雙口形,接裝口徑63mm 陰式快速接頭,距基地地面之高度不 得大於1m 及小於0.5m,且應標明「連結送水管送水口」字樣,使用中 繼幫浦之連結送水管並應標示送水設計壓力(參照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 備設置標準第183 條設置),送水口應為黃銅或延性鑄鐵,標準露出型或 埋入型或自立地上型,表面鍍鉻,操作壓力詳設計圖說,附相同材質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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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面處理之螺紋式或快拆式防塵蓋及鍊條。
| 範圍內,設置規定如下:11 以上外加烤漆塗裝,其箱面表面積在0.8m 上,並標明「水帶箱」字樣,每字不得小於20cm 足夠裝置水帶及瞄子之深度。 及長20m 具。 消防水帶:無襯麻布或橡膠襯麻布或橡膠襯合成纖維布水帶,須能 以上,放水壓力不得小於6kgf/cm l/min,噴水型式須為直線及水霧兩用型,材質須為黃銅 投入孔:採水口應依設計圖標示位置及數量裝設,其位置須在消防車能 範圍內,易於抽水處。 以上之正方型或直徑60cm | 層以上樓層適用 | |
|---|---|---|
| 以上外加烤漆塗裝,其箱面表面積在0.8m 2以 | ||
| 上,並標明「水帶箱」字樣,每字不得小於20cm 2,其深度應具有 | ||
| 足夠裝置水帶及瞄子之深度。 | ||
| 及長20m 並附快速接頭之水帶二條,口徑21mm | ||
| 具。 | ||
| 消防水帶:無襯麻布或橡膠襯麻布或橡膠襯合成纖維布水帶,須能 | ||
| 以上,放水壓力不得小於6kgf/cm 2,放水量不得 | ||
| l/min,噴水型式須為直線及水霧兩用型,材質須為黃銅 | ||
| 投入孔:採水口應依設計圖標示位置及數量裝設,其位置須在消防車能 | ||
| 範圍內,易於抽水處。 | ||
| 以上之正方型或直徑60cm 以上之圓孔並加鑄鐵 | ||
2.5.3 水帶箱應設置於出水口5m 範圍內,設置規定如下:11 層以上樓層適用 2以 (1) 箱體鋼板厚度2.0mm 以上外加烤漆塗裝,其箱面表面積在0.8m 2,其深度應具有 上,並標明「水帶箱」字樣,每字不得小於20cm 足夠裝置水帶及瞄子之深度。 (2) 箱內備有口徑63mm 及長20m 並附快速接頭之水帶二條,口徑21mm 直線水霧兩用瞄子1 具。 (3) 消防水帶:無襯麻布或橡膠襯麻布或橡膠襯合成纖維布水帶,須能 防霉及防腐。 2,放水量不得 (4) 瞄子:口徑21mm 以上,放水壓力不得小於6kgf/cm 小於600 l/min,噴水型式須為直線及水霧兩用型,材質須為黃銅 鍍鉻。 2.6 消防專用蓄水池 2.6.1 投入孔:採水口應依設計圖標示位置及數量裝設,其位置須在消防車能 接近至其2m 範圍內,易於抽水處。 2.6.2 投入口:應為邊長60cm 以上之正方型或直徑60cm 以上之圓孔並加鑄鐵 或不鏽鋼保護。
¶ 2.6.3 自然引水式採水口
以消防車泵或重力方式,經消防專用蓄水池配管引水至採水口者,採水 口口徑應為75mm,陰式螺牙,標準露出型或埋入型或自立式地上型;延 性鑄鐵或黃銅,附相同材質及表面處理之螺紋式或快拆式防塵蓋及鍊 條,安裝高度距基地地面不得大於1m 及小於0.5m。
¶ 2.6.4 機械引水式採水口
以消防專用蓄水池之加壓送水裝置引水至採水口者。 (1) 採水口口徑為63mm,陽式快接頭,標準露出型或埋入型或自立式地 上型;延性鑄鐵或黃銅,附相同材質及表面處理之螺紋式或快拆式 防塵蓋及鍊條,安裝高度距基地地面不得大於1m 及小於0.5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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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加壓送水裝置應於採水口附近設啟動裝置。但設有能由防災中心遙
控啟動,且採水口與防災中心間設有通話連絡裝置者,不在此限。
2.6.5 消防專用蓄水池之標示
(1) 進水管投入孔應標明「消防專用蓄水池」字樣。
(2) 採水口應標明「採水口」或「消防專用蓄水池採水口」字樣。
3. 施工
3.1 安裝
3.1.1 消防立管及消防水帶施工,除須參照第 13911 章「消防管材及施工方法」
外,並應合乎下列規定:
3.1.2 消防栓箱須正直安置並固定之。
3.1.3 無論設計圖有否標示,瞄子放水壓力超過下列各規定時,承商均應裝設
減壓措施,使放水壓力在規定操作範圍。
(1) 室內消防栓瞄子,放水壓力超過 7kgf/cm2。
(2) 室外消防栓瞄子:放水壓力超過 6kgf/cm2。
3.1.4 地下金屬管須防蝕處理及敷設警示帶。
3.2 清洗
施工完成後,整個管系內之雜物必須沖洗乾淨。
3.3 系統測試
3.3.1 室內、室外消防栓設備之消防立管管系竣工時,應做加壓試驗,試驗壓
力不得小於加壓送水裝置全閉揚程 1.5 倍以上之水壓。試驗壓力以繼續
維持兩小時無漏水現象為合格。
3.3.2 連結送水管之消防立管管系竣工時,應做加壓試驗,試驗壓力不得小於
送水設計壓力 1.5 倍以上且持續 30 分鐘無漏水現象為合格,但設有中繼
幫浦時,幫浦二次側配管,應能承受幫浦全閉揚程 1.5 倍以上之水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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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持續 30 分鐘無漏水現象為合格。
3.3.3 消防專用蓄水池使用自然引水之管系竣工時,應做加壓試驗,試驗壓力
不得小於設計壓力 1.5 倍以上且持續 30 分鐘無漏水現象為合格,但使用
機械方式引水之管系,應能承受加壓送水裝置全閉揚程 1.5 倍以上之水
壓並持續 30 分鐘無漏水現象為合格。
3.3.4 系統測試應經消防主管機關會勘,並取得消防主管機關合格文件始為合
格。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依契約以一式、實作數量、契約數量計量。
4.2 計價
4.2.1 依契約以一式、實作數量、契約數量計價。
4.2.2 單價已包括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動力、運輸、測試、
試驗、檢驗及其他為完成本工作所需之費用在內。
〈本章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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