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3960 二氧化碳滅火設備
¶ 1. 13960 二氧化碳滅火設備 V2020.05.0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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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960 章
二氧化碳滅火設備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發生火警時,藉由此項設備放射二氧化碳氣體,使防護區域內或防
護對象物周圍之氧氣濃度降低,並產生窒息及冷卻作用,以達到滅火之
目的。
1.2 工作範圍
1.2.1 全區放射方式,包括有儲存容器、噴頭、選擇閥(兩個以上防護區域或
對象共用儲存容器時)
、啟動裝置、安全裝置、火警探測裝置、音響警報
裝置、排放裝置及相關配管配線等設備。
1.2.2 局部放射方式,包括有儲存容器、噴頭、啟動裝置、安全裝置、火警探
測裝置、音響警報裝置及相關配管配線等設備。
1.2.3 移動放射方式,包括有儲存容器、皮管、噴頭、手動開關及皮管捲輪架
等設備。
1.3 相關章節
1.3.1 第 01330 章--資料送審
1.3.2 第 01450 章--品質管制
1.3.3 第 09910 章--油漆
1.3.4 第 13851 章--火警警報設備
1.3.5 第 13853 章--火警探測設備
1.3.6 第 13911 章--消防管材及施工方法
1.3.7 第 16010 章--基本電機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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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3145 液體二氧化碳檢驗法
(2) CNS 3194 壓縮氣體高壓鋼瓶
(3) CNS 3195 可液化氣體高壓鋼瓶
(4) CNS 4624 鋼管用熱軋碳鋼鋼帶
(5) CNS 4626 壓力配管用碳鋼鋼管
(6) CNS 5127 銅及銅合金無縫管
(7) CNS 9329 管系識別
(8) CNS 10848 高壓鋼瓶閥
(9) CNS 10849 高壓鋼瓶閥螺紋標準
(10) CNS 11176 二氧化碳、鹵化烷及乾粉等滅火設備用容器閥、安全
裝置及破壞板
1.4.2 「消防法」及「消防法施行細則」
1.4.3 內政部頒布實施之最新『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1.4.4 中央及地方消防主管機關頒布實施之法令規章和技術規則
1.4.5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1.4.6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所有材料與設備在製造、安裝及試驗上均需符合下
列最新版次之適用標準:
(1) 「消防法」及「消防法施行細則」
(2) 內政部頒布實施之最新『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3) 中央及地方消防主管機關頒布實施之法令規章和技術規則
(4)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1.5 資料送審
依照第 01330 章「資料送審」規定辦理資料、圖說、樣品等送審。
1.5.1 品質計畫
1.5.2 施工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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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施工方式、程序、機具及施工預定進度表。
1.5.3 施工製造圖
包括佈置圖、計算書及資料、詳細設計圖面。
1.5.4 工作圖
施工廠商須依契約規定,視現場施工需要提出送審。
1.5.5 廠商資料
包括材料證明、設備型錄等。
1.5.6 樣品
施工廠商須依契約規定送審材料樣品。
1.6 運送、儲存及處理
1.6.1 施工廠商須自行調查到達工地之道路、橋梁、隧道等之情形,以及了解
工地現場之情況,妥善規劃材料、設備及施工機具運送方式。
1.6.2 所有運送的材料及設備應有妥善的梱紮或包裝,小心搬運,以免在運送
過程中造成損壞或變形。
1.6.3 施工廠商須將材料、設備儲存於清潔、乾燥與安全的場所,並負責管理。
1.7 工作順序及進度
1.7.1 施工廠商須提出本工程施工預定進度表送審。
1.7.2 施工廠商規劃二氧化碳滅火設備須與通風系統及其它相關工程之施工廠
商密切配合,以確保系統設備功能正常。
1.7.3 施工廠商在施工方法、步驟及時程上,須與相關工程之施工廠商密切連
繫、充份配合,以利雙方工進。任何工作上之爭議,應相互協調解決之
或依甲方之安排及調度。
1.8 保固
1.8.1 工程保固期限及材質的保證期由契約規定之。
1.8.2 在保固期間,如因器材、設備或施工不良而發生故障、漏電或損壞等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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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施工廠商應即免費修復或依規範所訂規格另行更換新品。
2. 產品
2.1 儲存容器
2.1.1 高壓式二氧化碳儲存容器係一圓筒型密閉鋼瓶,內部裝有虹吸管,頂部
裝有容器閥,其耐壓試驗壓力以 250kgf/cm2 為準。
2.1.2 低壓式二氧化碳儲存容器須設有液面計、壓力表及壓力警報裝置,壓力
2 2
應在 23kgf/cm 以上或 19kgf/cm 以下時發出警報。並須設置自動冷凍
機,使容器內部維持於-20°C至-18°C間
2.1.3 儲存容器充填比在高壓式應為 1.5 以上、1.9 以下,在低壓式為 1.1 以
上、1.4 以下。
2.2 噴頭
2.2.1 噴頭係由噴射口及喇叭管組成,噴射口為耐壓、耐蝕材質。
2.2.2 噴頭數量、安裝位置須考量防護對象,避免放射時使可燃物飛散,並須
於規定時間與壓力下放射出規定之二氧化碳劑量。
2.3 選擇閥
2.3.1 採用耐腐蝕、耐高壓材料構成。
2.3.2 2 個以上防護區域或防護對象共用儲存容器時,作為選定防護區域放射
之裝置,操作方式以電氣或氣動作動。
2.3.3 應設於防護區域外並標明「選擇閥」字樣及所屬防護區域或防護對象。
2.4 啟動裝置
2.4.1 用以打開儲存容器之容器閥,可分為手動及自動啟動裝置,自動啟動裝
置可用電磁閥或氣體作動。
2.4.2 自動啟動裝置應與火警探測裝置連動啟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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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音響警報裝置
2.5.1 種類包括有電動警笛、警鈴、蜂鳴器或發聲警報裝置,用以通報防護區
域或防護對象內所有人員,其使用方式應依法令規章辦理。
2.5.2 警報發出後,於藥劑未完全放射前不得中斷聲響。
2.5.3 除平時無人駐守者外,全區放射方式之音響警報裝置應兼採人語發音。
2.6 安全裝置
2.6.1 儲存容器與噴頭之間,裝置選擇閥者,於儲存容器及選擇閥間,應裝置
2
作動壓力 180~200kgf/cm 之安全裝置或破壞板,一般裝置於集合裝置之
前。
2.6.2 全區放射方式之啟動裝置開關或拉桿,開始動作至儲存容器之容器閥開
啟,應設有 20 秒以上之遲延裝置。
2.7 排放裝置
2.7.1 全區放射或局部放射方式之防護區域,放射後之滅火藥劑,須採機械通
風或自然通風方式,於 1 小時內將藥劑排出安全地方。
2.7.2 排放裝置之操作開關須設於防護區域外便於操作處,且其附近應設有明
顯標示。
2.8 火警探測裝置
2.8.1 包括各式探測器、火警受信總機、火警警鈴、警示燈等。
2.8.2 探測方式應採用雙迴路設計。
2.9 管路及配線
2.9.1 所有二氧化碳滅火設備之配管、管線支架、電磁閥、止回閥、固定件及
其附屬配件等須由施工廠商提供,重要配件須為同一廠家之產品。
2.9.2 管路須採用符合國家標準之無縫鋼管(高壓式為管號 SCH80 以上,低壓
式為管號 SCH40 以上厚度或具有同等以上強度,且施予鍍鋅等防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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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無縫銅管製成,管路必須適當的配置以便在規定時間內放射出規定濃
度的二氧化碳量,且高低配管間落差應在 50m 以內。配管方式應符合「各
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89 條之規定。
2.9.3 所有配線必須為完整的一條線,中間不可有接合處,如係因電纜太長必
須接合時,其接合必須在接線箱之端子板上為之。配線方式應符合「各
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94、195 條相關之規定。
2.10 控制
2.10.1 所有控制用電驛、開關設備、指示燈及其他必要設備必須裝置在鋼板製
成之控制盤內,板厚必須符合法規之標準,並經甲方認可。
2.10.2 二氧化碳之自動放射必須與火警探測裝置連動。手動放射裝置附識別標
示必須安裝在門邊。
2.10.3 手動啟動裝置須附有一只緊急暫停開關(Abort Switch)及倒數計時器。
倒數計時器的調整範圍必須為 0 秒~60 秒。
2.10.4 當火警警報如現場人員可確認該火警信號係誤動作時,應可藉由緊急暫
停開關以停止二氧化碳放射。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3.1.1 現場勘查及動線規劃。
3.1.2 相關施工廠商之連繫與配合。
3.1.3 施工機具、材料準備。
3.1.4 施工人力調配及提供。
3.2 安裝
3.2.1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所有安裝工程所需之機具應由施工廠商自費提供,
施工廠商得使用任何特殊安裝設備、器具及與安裝設備一起提供之試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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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施。
3.2.2 施工廠商應依照契約、施工製造圖及施工說明書正確地安裝各設備及測
試工作。
3.2.3 所有材料、設備及器材,須經甲方核可後,始可安裝。
3.2.4 二氧化碳配管須有適當防振裝置,配管原則採用均分,以使噴頭同時放
射時放射壓力為均等。
3.2.5 移動放射方式於儲存容器旁應設紅色標示燈及「移動式二氧化碳滅火設
備」字樣。
3.3 油漆
3.3.1 施工廠商在各設備安裝完成後,應依照契約設計圖說之規定或依甲方之
指示進行油漆工作。
3.3.2 施工廠商須在油漆工作前將油漆樣品送交甲方核可。
3.4 檢驗及試驗
3.4.1 施工廠商根據契約設計圖說之規定,所提供本工程用之器材、設備,須
經過下列檢驗及試驗:
(1) 在製造過程中及完成後在裝箱出廠前須施行之工廠檢驗及試驗。
(2) 現場安裝完成後之現場檢驗及試驗。
3.4.2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器材設備之檢驗及試驗,詳細項目須由施工廠商提
出,經甲方審查認可後,據以執行。
3.4.3 所有器材及設備在施行檢驗或試驗完畢後,檢驗或試驗報告應於規定天
數內提送交甲方查核備查。
3.4.4 二氧化碳滅火設備安裝後除施工廠商自行測試留下紀錄外,須於甲方或
消防主管機關派員會勘下進行功能測試。
4. 計量與計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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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計量
依契約以一式、實作數量、契約數量計量。
4.2 計價
依契約以一式、實作數量、契約數量計價,單價包括所需之一切人工、
材料、機具、設備、動力、運輸、檢驗、倉儲、安裝測試、檢驗、試驗
及其他為完成本工作所需之費用在內。
〈本章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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