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3956 固定式泡沫滅火設備
¶ 1. 13956 固定式泡沫滅火設備 V2017.10.2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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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956 章
固定式泡沫滅火設備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本章說明泡沫滅火設備之設計、製造、供應、安裝、測試及檢驗等相關
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管材、管配件及管閥
1.2.2 自動警報止回閥
1.2.3 自動啟動裝置
1.2.4 泡沫原液及原液槽
1.2.5 泡沫頭
1.2.6 比例混合裝置
1.2.7 防震軟管
1.2.8 控制盤
1.2.9 一齊開放閥及附件
1.2.10 感知撒水頭
1.2.11 消防泵
1.2.12 手動啟動裝置
1.2.13 測試閥
1.3 相關章節
1.3.1 第 01330 章--資料送審
1.3.2 第 01450 章--品質管制
13956 13956-1 營建署第 2 版第 2 頁
¶ 1.3.3 第09910 章--油漆
¶ 1.3.4 第13851 章--火警警報設備
¶ 1.3.5 第13853 章--火警探測設備
1.3.6 第13911 章--消防管材及施工方法 1.3.7 第13975 章--消防栓及連結送水管設備 1.3.8 第13920 章--消防泵 1.3.9 第15072 章--防振接頭 1.3.10 第16010 章--基本電機規則 1.4 相關準則
| 配管用碳鋼鋼管 |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可依各工程計畫及產品選擇之需求增減之 | |
|---|---|---|
| 壓力配管用碳鋼鋼管 | ||
| 配管用碳鋼鋼管 | ||
| 中常溫壓力容器用碳鋼鋼板 | ||
| 火警警報設備總則 | ||
| 美國國家及相關團體學會可依各工程計畫及產品選擇之需求增減 | ||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可依各工程計畫及產品選擇之需求增減之 (1) CNS 4626 壓力配管用碳鋼鋼管 (2) CNS 6445 配管用碳鋼鋼管 (3) CNS 8969 中常溫壓力容器用碳鋼鋼板 (4) CNS 8873 火警警報設備總則 (5) CNS 8874 火警探測器 (6) CNS 8877 火警受信總機 (7) CNS 9329 管系識別 1.4.2 美國國家及相關團體學會可依各工程計畫及產品選擇之需求增減 (1) ASTM A53 無縫熱浸鍍鋅黑色鋼管規範。
¶ 1.4.3 美國電機工程司協會(ANSI)
(1) ANSI B16.5 閥、凸緣、配件、墊片及閥驅動器之標準化 1.4.4 美國電機製造業協會(NEMA) (1) NEMA 4 (2) NEMA 4X 1.4.5 「消防法」、相關子法及「消防法施行細則」。 1.4.6 內政部頒布實施之最新「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1.4.7 中央及地方消防主管機關頒布實施之法令規章和技術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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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 內政部頒布實施之最新「建築技術規則」
1.5 品質保證
1.5.1 管材上須標示廠商名稱、壓力等級及製造標準。
1.5.2 焊接材料及程序:依照相關規定辦理。
1.5.3 焊工資格檢定:電焊工乙級以上技術士規定辦理。
1.5.4 依契約規定應辦理檢驗之設備材料,產品持有經濟部正字標記或國際公
認之標誌,得免附出廠檢驗文件,未持有上述標記(誌)者,應檢具國
內(外)標準,第三公證單位檢驗報告及合格證明文件等送審。
1.6 資料送審
依照第 01330 章「資料送審」規定辦理資料圖說樣品等送審。
1.7 現場環境
1.7.1 施工前應赴現場瞭解環境,並徹底檢查工作情況和施作細節。
1.7.2 訂購管線,管件和配件及裝備之前,應事先在現場確認尺度並繪製管路
施工製造圖及裝備配置相關位置圖。
1.8 保固
1.8.1 工程保固期限及材質的保證期由契約規定之。
1.8.2 在保固期間,如因器材、設備或施工不良而發生故障、漏電或損壞等情
事,施工廠商應即免費修復或依規範所訂規格另行更換新品。
2. 產品
2.1 經中央消防主管機關或經濟部公告應實施檢驗之消防機具、器材與設
備,非經檢驗領有合格標示者,不得設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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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管材、管配件及管閥除本章另有規定者外,請參照第 13911 章「消防管
材及施工方法」之規定。
2.3 管材
2.3.1 應符合 CNS 4626 或 CNS 6445。
2.3.2 地下管線須防蝕處理並舖設警示帶。
2.3.3 工作壓力逾 10kgf/cm2,應使用 CNS 4626 或 SCH. 40 以上。
2.4 自動警報止回閥
2.4.1 應包括附有警報迴路之水流檢測裝置或壓力開關及壓力延遲裝置,使用
水動或電動示警鐘、警鈴或蜂鳴器。
2.4.2 產品應領有相關主管機關之合格標示(或證明文件)。
2.4.3 應能承受加壓送水裝置全閉楊程 1.5 倍的試驗壓力。
2.4.4 材質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閥體、側蓋 鑄鐵或鑄鋼或青銅。
(2) 閥門、閥座 青銅或不銹鋼。
(3) 彈簧 不銹鋼。
(4) 橡膠櫬墊 工業用橡膠墊料。
2.4.5 定溫/差動探測器
(1) 偵溫探測器必須為 CNS 8873 或 CNS 8874 經消防機關審查合格經經
濟部商品檢驗合格。
(2) 材質/接頭型式:鑄青銅鍍鎳∮15mm NPT 陽螺紋或 CNS 陽螺紋。
(3) 定溫/差動/有效範圍: 68°C/8.3°C/120m2 以上。
2.5 泡沫原液
採用水成膜泡沫原液或蛋白質泡沫液或合成界面活性泡沫液,經消防主
管機關審查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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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泡沫噴頭
適合於泡沫原液之噴頭,經消防主管機關審查合格。
2.7 水平式隔膜加壓比例混合泡沫裝置
利用水壓將泡沫原液,以適當比例與水混合,此裝置包含水平式隔膜泡
沫原液儲存槽,泡沫比例混合器及儲存槽上必要配件。
2.8 防震軟管
泡沫滅火設備用,不銹鋼製品, ASME B16.5 kgf/cm2 級 R.F 凸緣式軟
管,須經消防主管機關審查合格。
2.9 控制盤
每處必須有其獨立之泡沫消防系統控制盤,控制盤須符合下列各項規定。
2.9.1 控制盤須符合 CNS 8877 或 NEMA 4 或 NEMA 4X 箱體設計之規定,並能獨
立支撐於防火牆出入口外之混凝土基礎上,直接接受火警偵測系統的信
號。
2.9.2 控制盤應能監視及顯示系統的開路、斷線、故障與警報狀態,並能作動
各迴路。
2.9.3 控制盤須裝置有火警指示與各別功能之指示裝置,以顯示泡沫消防系統
之狀態。控制盤上和防火區域附近應分別裝置人語發音不同頻率之警
笛,系統作動所發出之警報聲應明顯清晰,警笛之音量距其 1m 處不得低
於 100dBA,警報器須有防水與防塵功能,其裝置位置應加保護,但不得
影響警報聲響的傳送。
2.9.4 控制盤至少應有以下的裝置可依各工程計畫及產品選擇之需求增減之
(1) 指示裝置
電源、備用電源、迴路斷線、各迴路指示裝置、泡沫滅火作動、火
警、備用電源故障、正常電源故障、手動啟動開關、火警警報用警
笛故障、系統故障、系統隔離指示裝置、電磁閥線圈斷路、系統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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障警報用警笛故障。
(2) 控鈕開關
手動釋放、復歸、靜音、指示裝置測試。
(3) 模擬測試開關
火警模擬測試、系統故障測試。
2.9.5 每一組泡沫滅火系統於控制盤內須提供火警、系統故障、泡沫滅火作動、
系統手動啟動、水源隔離之警報接點,以接至中央控制盤上,供警報窗
(Annunciator)警報之用。同時須另外提供與上述相同的五種警報接點
供甲方使用。此接點須為常開接點(NO)設計且至少須能承受直流 125V、
0.5A 與交流 120V、5A 之能力。
2.9.6 現場控制盤須提供直流 24V 電源以為火警偵測系統、控制系統、警報系
統及作動電磁閥等之電源。
2.9.7 控制盤須提供 2 組單極雙投(Spdt)接點當感測到火警發生時,此接點
須動作,以關閉甲方之其他系統。
2.10 一齊開放閥或附件
能接受火災探測器,感知撒水頭及手動操作閥之動作,而減壓開啟,經
消防機關審查合格。
2.11 感知撒水頭
感知撒水頭應使用標示溫度在 79°C以下者,且每 20m2 設置一個;探測器
應使用定溫式一種或二種,每一放水區域至少一個。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3.1.1 泡沫消防施工,須參照第 13911 章「消防管材及施工方法」
,第 13975 章
「消防立管及消防水帶」外,尚須遵照「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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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辦理。 2時,施工廠商應裝設減壓措施,使水壓在 3.1.2 取水處水頭壓力超過10kgf/cm 2以下。 10kgf/cm 3.2 安裝 3.2.1 埋設於地下之閥安裝於閥箱內,須裝置柱式指示器。 3.2.2 採水或取水口與牆壁、障礙物或鄰近之送水或採水或取水口保持適當距 離。 3.2.3 管線配置以儘量可能不妨礙其他工作施工為原則。
¶ 3.2.4 控制盤安裝
控制盤應安置於各設備區之最明顯地點,不得有他物妨礙人員操作及維 護。 3.3 清洗 管線配置完成後,整個管系內之雜物必須沖洗乾淨,經甲方確認核可後, 始可安裝泡沫噴頭。 3.4 系統試驗 3.4.1 整個管系竣工時,應做加壓試驗,試驗壓力不得小於加壓送水裝置全閉 揚程1.5 倍以上之水壓,試驗壓力以維持2 小時無漏水現象為合格。 3.4.2 系統測試應經消防主管機關會勘,並取得消防主管機關合格文件始為合 格。 3.5 檢驗 3.5.1 依規定進行產品及施工檢驗,項目如下:
| 名 稱 | 檢驗項目 | 依據之方法 | 規範之要求 | 頻 率 |
|---|---|---|---|---|
| 泡 沫 滅 火 設備 | 一、火警探測 器: | CNS 相關規定 (化學成份除 | 依契約 圖說 規範 | 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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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火警受信 外) 總機: 三、消防栓 箱及附 件: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依契約以一式、 契約數量、實作數量計量。 4.2 計價 4.2.1 依契約以一式、 契約數量、實作數量計價。 4.2.2 單價以包括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動力、測試、檢驗、試驗及 其他為完成本工作所需費用在內。 〈本章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