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3811 子母鐘設備
¶ 1. 13811 子母鐘設備 V2020.05.08.doc
第13811章
子母鐘設備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子母鐘設備之材料、施工、測試及檢驗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母鐘設備
1.2.2 數字型子鐘
1.2.3 指針型子鐘
1.2.4 訊號分配器
1.2.5 配導線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制
1.3.3 第16010章--基本電機規則
1.3.4 第16132章--導線管
1.3.5 第16133章--電氣接線盒及配件
1.3.6 第16140章--配線器材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4.2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1.5 資料送審
1.5.1 資料提送審查應依據第01330章「資料送審」及本章之規定辦理。
(1) 製造廠數據:所有組件、原製造廠型錄及規格等說明。
(2) 除竣工圖之規定外,施工廠商於完成試驗及人員訓練後應將本工程之設備結線圖、技術資料、操作及維護手冊等圖面文件一式[5]份,裝訂成冊送請甲方審核認可,以供將來保養維護之依據。
1.6 品質保證
須符合第01450章「品質管制」及第16010章「基本電機規則」相關規定。
1.7 運送、儲存及處理
1.7.1 交運之產品應有妥善的包裝,以避免運送過程中造成損壞或變形,產品及包裝應有清楚的標識以便辨識廠商名稱、產品、產地或組件的編號及型式。
1.7.2 施工廠商須以防止損壞的方式管理產品,將裝置設備貯存於清潔、乾燥與安全之場所。。
1.8 保固
1.8.1 工程保固期限及材質的保證期由契約規定之。
1.8.2 在保固期間,如因器材、設備或施工不良而發生故障、漏電或損壞等情事,施工廠商應即免費修復或依規範所訂規格另行更換新品。
2. 產品
2.1 設計要求
本子母鐘設備應具有連續一週7天,一天24小時能力。
2.1.1 母鐘設備
(1) 母鐘設備須為雙套備援裝置,包含一部主運轉母鐘,一部備援母鐘及自動切換設備。平時由主運轉母鐘送出時間訊號驅動子鐘,主運轉母鐘故障時,自動切換至備援母鐘運轉。
(2) 具驅動子鐘回路,能將整個系統所有子鐘皆同步成一相同之標準時間。
(3) 母鐘內附標準頻率時間源,可自動調整 4 年內之大小月及潤年。
(4) 可顯示年、月、日、時、分、秒。
(5) 具備電源切換功能,於交流電源停電時,內部電路可自動偵測,並自動切換至備用電源,繼續運作。
2.1.2 數字型子鐘
(1) 可與母鐘連線及獨立運轉功能。接收母鐘時間訊號時與母鐘同步顯示時間,母鐘離線時可自行獨立運轉。
(2) 子鐘可以並聯方式連接母鐘。
(3) 所有的數字型子鐘應有下列時間指示:
時 00至23。
分 00至59。
秒 00至59。
(4) 須依照場所,採用壁掛式或懸吊式子鐘。
(5) 屋外型須具防雨及防塵功能。
2.1.3 指針型子鐘
(1) 可接收母鐘時間訊號與母鐘同步顯示時間。
(2) 可以並聯方式連接母鐘。
(3) 屋外型子鐘須具防雨及防塵功能,且附內部照明設備。
2.1.4 訊號分配器
母鐘驅動子鐘的回路,可經訊號分配器分接成數個回路連接子鐘,訊號分配器須包含訊號分歧及電源分歧兩部分。
2.1.5 [ ]
2.2 設備規格
2.2.1 母鐘設備
(1) 使用電源為110/220V。
(2) 計時精確度,每天許可差[ ]秒以內。
(3) 備用電源至少能連續使用達[ ]小時。
(4) 工作溫度範圍為0°C~50°C。
(5) 容量及介面
A. [至少具備[ ]個推動數位子鐘迴路,每個迴路至少能推動[ ]個數字型子鐘]。
B. [至少具備[ ]個指針型子鐘推動迴路,每個迴路至少能推動[ ]個指針型子鐘]。
C. [具備通信標準介面,提供時間訊號]。
2.2.2 數字型子鐘
(1) 單面子鐘,字體高度至少[ ]cm。
(2) 雙面子鐘,字體高度至少[ ]cm。
(3) 字體顯示方式: 7段式紅色LED顯示。
(4) 使用電源110/220V,60Hz。
2.2.3 指針型子鐘
(1) 鐘面採用白底黑字。
(2) 鐘面採用阿拉伯數字標示,直徑[ ]m。
(3) 使用電源:110/220V。
2.2.4 訊號分配器
(1) 訊號分配器至少具備[ ]個子鐘迴路。
2.2.5 配線
[ ]
2.2.6 [ ]
3. 施工
3.1 安裝
3.1.1 一般規定
(1) 懸吊式子鐘安裝需依照設備廠商建議之工法施作,並需配合其他機電設備懸吊,務使設備安裝完成後,能夠整體一致、美觀整齊。
(2) 壁掛式子鐘安裝位置需依照甲方指示,並配合建築裝修需求,選定適當位置安裝。
(3) 導線兩端需標誌導線編號,編號內容方式需提交審查核可,並於施工製造圖清楚註明,以供系統測試查線使用。
(4) 任何導線不可於配線中途連接或補長,因此施工廠商於配線時應正確估算所需配線長度。
(5) 接地導線應使用綠色PVC線,線徑尺度與配線連接方式,需依照電工法規規定辦理。
(6) [ ]
3.2 現場試驗及檢驗
3.2.1 測試所需之人力,測試器材儀器,概由施工廠商負責提供。
3.2.2 系統測試應包括下列項目:
(1) 檢查每一設備情形,安裝是否正確。
(2) 檢查子鐘安裝固定是否符合需求,測試其迴路配線與阻抗是否正確。
(3) 子鐘各項功能檢查及訊號測試。
(4) 母鐘設備功能測試與檢查。
(5) [ ]
3.3 訓練
3.3.1 施工廠商於本工程測試完畢經洽甲方決定適當時間,負責提供人員訓練,訓練甲方指派之操作及維修人員。
3.3.2 在訓練開始前一個月提供訓練計畫書,計畫書內容包括訓練課程、訓練地點及負責訓練人員等送甲方認可後實施。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依契約有關項目以一式或實作數量或契約數量或計量。
4.2 計價
4.2.1 契約有關項目以一式或實作數量或契約數量計價。
4.2.2 單價已包括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動力、運輸、測試、檢驗、試驗及其他為完成本工作所需之費用在內。
〈本章結束〉
13811 13811- PAGE 2 營建署第2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