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9969 玻璃纖維積層塗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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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09969 章
玻璃纖維積層塗刷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玻璃纖維積層塗刷(通稱 FRP)或其衍生產品之材料、施工與檢驗
等之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依據契約及設計圖示之規定,凡使用於室內或室外之輕型構造物(例如:
內、外牆 FRP 飾面板、特殊造型飾面板、仿天然石之假山水等)
,經註明
為「玻璃纖維積層塗刷或其衍生產品」者均屬之。
1.2.2 如無特殊規定時,工作內容應包括但不限於玻璃纖維積層塗刷飾面材、
輕鋼骨架、固定件、配件、小五金、填縫料、收邊料及其零配料等。
1.3 相關準則
1.3.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6183 一般結構用輕型鋼
(2) CNS 15605-2 塑膠 - 受負 荷 下之 撓曲 溫度 測定 法-第 2
部:塑膠與硬橡膠
(3) CNS 12514-1 建築物構造構件耐火試驗法-第 1 部:一般要
求事項
(4) CNS 12776 玻璃纖維強化塑膠檢驗法總則
(5) CNS 12780 玻璃纖維強化塑膠之抗曲性能測定法
(6) CNS 12785 玻璃纖維強化塑膠之巴可爾硬度測定法
(7) CNS 12875 洗滌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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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CNS 13943 組合浴室(整體浴室)
1.3.2 美國材料及試驗協會(ASTM)
1.3.3 其他相關之規定 JIS、DIN、UL、BS 等
1.4 資料送審
1.4.1 品質計畫
1.4.2 施工計畫
1.4.3 施工製造圖
施工廠商應根據設計圖示,配合現場丈量之實際尺度繪製施工製造圖,
經工程司核可後,方得進行後續之施工。其內容至少應包括下列所述:
(1) 施工廠商應根據設計圖原意所選用之規格,配合現場丈量之實際尺
度繪製施工製造圖,經工程司核可後,方得進行後續之施工。
(2) 應能顯示器具安裝及補強方式(如開孔、吊掛等);維修口位置及
作法;牆面門窗開口補強、收邊處理等。
(3) 有關水電、空調、消防工程等配管、留孔、開孔、補強等,必須與
各該機電設備工程施工廠商事先協調,並將其分別繪製成各自之施
工製造圖,俟其相互簽認後,才算繪製完成。
(4) 施工製造圖之提送時機,應考慮材料規格之選定、文件審查、製造、
運輸等因素。
1.4.4 廠商資料
(1) 材料生產或供應廠商資料及技術文件。
(2) 施工用機具及器材等技術資料。
1.4.5 樣品
擬採用之每種產品或製作約 30cm 長度或正方之樣品各 3 份 ,且能顯示
其質感及顏色者。
1.4.6 實品大樣
(1) 玻璃纖維積層塗刷之產品、製品或現場整體單元,除另有規定外或
工程司認為必要時,得要求施工廠商製作若為內、外牆時,應施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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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單元,其他製品則以 1m×1m×1m 立方體為準之實品大樣,經核可
後方得大批製作。
(2) 施工前應按施工製造圖試做一足尺樣品顯示各項開口、補強、防
銹,收邊等處理方式,經工程司核可後方得進行施工。
(3) 該核可之實品大樣得作為竣工成品之一部份給予計量、計價。
1.4.7 提送所採用材料及產品材質、強度符合規定之試驗證明文件。
1.4.8 結構計算書
凡超過本章規範或廠商設計手冊規定高度之牆身或與設備安裝、補強、
吊掛等結構行為相關者,應依實際荷重計算,並提送結構計算書備查。
1.4.9 證明書:如有電焊工作時,應附電焊工的資格合格證明書。
1.5 品質保證
1.5.1 本章工作之產品及其相關之填塞料、填縫料等材料,品質應符合規定。
1.5.2 遵照本章相關準則之規定,提送供料或製造廠商之出廠證明文件及保證
書正本。
1.6 運送、儲存及處理
1.6.1 搬運時應防止碰撞及刮傷,運送至現場的原料或產品應完好無缺。
1.6.2 各原料或產品應與地面、土壤隔離儲存於室內,離樓地板及牆面至少 10cm
處,保持乾燥且通風良好之場所,並指定適當之人員管理。
1.6.3 所有原料及組件須以原廠包裝未開封狀態運至工地,貯藏於防雨、防潮、
防曬場所,板材堆置時應依製造廠商建議之方式辦理。
2. 產品
2.1 功能
本章工作之產品或製品種類係依據 CNS 15605-2、CNS 12780、CNS 12785、
CNS 13943 等之規格,其基材為玻璃纖維及其膠合劑或摻和其他輕質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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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等以積層塗刷或噴塗方式製作,或依據設計圖所示須現場施工者,至
少須符合下述功能者。
2.1.1 防火性
依據 CNS 12514-1 之規定。
2.1.2 耐衝擊性
依據 CNS 12780 K6979 之規定,或以 2kg 茄型重鎚從 1m 高處落下至試體
中央部位,目視其結果,玻璃纖維不得外露,且組件不得折斷及脫落。
2.1.3 抗曲強度
依據 CNS 12780 K6979 之規定,最大殘留撓度應在 7mm 以下。
2.1.4 表面硬度
依據 CNS 12785 K6984 之規定,其巴可爾硬度應達到 HBI-A 30 以上。
2.1.5 耐酸鹼性
依據 CNS 12875 K1279 之規定,應無裂紋及凹凸起泡狀況。
2.1.6 耐候性(耐老化性)
應符合 CNS 12776 K6975 之相關規定。
2.1.7 定負荷下撓曲溫度
應符合 CNS 12776 K6975 之相關規定。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本章之「玻璃纖維積層塗刷」工作須同時配合平面、長度、高度等三度
空間,一般而言將與其他工程或工作發生密切之關聯及配合;其內容應
由設計圖示及施工慣例規定之。
3.2 施工方法
3.2.1 放樣
(1) 依據設計圖示及經工程司核可之施工製造圖,由施工廠商施工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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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現場將位置放樣水線及開口位置確實標示出。
(2) 在符合設計圖原意的原則下,注意結構及現場尺寸之調整。
(3) 工程司若對於位置有異於契約文件/設計圖之指示時,施工廠商得
於事後一週內以書面要求確認。
3.2.2 輕鋼骨架施工
(1) 依設計圖所示凡符合 CNS 6183 G3122 非承重輕鋼骨架之 C 型鋼架
及其施工要求辦理。
3.2.3 面材之施工
(1) 應以玻璃纖維或其織物為基材,以積層工法配合適當之膠合劑逐層
塗刷或噴塗舖設於鋼板網或其他底材上。
(2) 其配比依據各廠商之施工手冊或建議辦理。
(3) 其外露飾面材列舉但不限於下列各種型式:
A. 原材質強化處理:依設計圖所示原材料之質感,例如:滑水道等。
B. 仿天然石材處理:依設計圖所示天然石材料之質感,例如:岩石、
假山水等。
C. 仿天然材料處理:依設計圖所示天然材料之質感,例如:巨木、
大樹等。
D. 仿人造材料處理:依設計圖所示人造材料之質感,例如:混凝土、
砌磚牆面、砌石材牆面等。
3.2.4 收頭處理
凡本章工作與其他材料相鄰之界面,均應依據本規範第 07900 章「填縫
料」所規定之材料及方法施作填縫料,予以收頭處理。
3.2.5 養護
應依據製造廠商之建議於施工中或完成後,分段予以適當養護。
3.3 保護
3.3.1 塗裝完成後 10 日內應確實禁止人員、機具進入。
3.3.2 塗裝完成後若因工作上需要時,無論地坪、牆面或特殊造型等部份為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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止破損應加強設置保護措施。
4. 計量與計價
本章之工作依契約項目或併入相關章節之適用項目內計量與計價。
〈本章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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