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9965 防火塗料
¶ 1. 09965 鋼構造防火漆 V2017.10.2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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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09965 章
鋼構造防火漆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鋼構造防火漆之材料、施工及檢驗等之相關規定。
備考:室內裝修耐燃漆材料依 CNS 11728 之規定,其測試方法依 CNS 14705
之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依據契約及設計圖說之規定,凡屬於各種屋內、外防火塗料與其相關之
周邊附屬材料、配件、五金及其之組立、安裝等均屬之。
1.2.2 為完成本章節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動力、運輸及其完
成後之清理工作等亦屬之。
1.3 相關章節
1.3.1 第 01330 章--資料送審
1.3.2 第 01450 章--品質管制
1.3.3 第 05090 章--金屬接合
1.3.4 第 05122 章--鋼構造
1.3.5 第 05125 章--結構用鋼材
1.3.6 第 05210 章--鋼桁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2473 一般結構用軋鋼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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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CNS 4234-1 不銹鋼結件之機械性質- 第1部:螺栓、螺
釘及螺樁
(3) CNS 4234-2 不銹鋼結件之機械性質- 第 2 部:螺帽
(4) CNS 4435 一般結構用碳鋼鋼管
(5) CNS 4622 熱軋軟鋼鋼板、鋼片及鋼帶
(6) CNS 7141 一般結構用矩形碳鋼鋼管
(7) CNS 7993 一般結構用銲接 H 型鋼
(8) CNS 11728 建築用防火塗料
(9) CNS 12514 建築物構造部分耐火試驗法
(10) CNS 14705 建築材料燃燒熱釋放率試驗法-圓錐量熱儀
法
1.4.2 內政部營建署
(1) 建築技術規則
1.5 資料送審
須符合第 01330 章「資料送審」之規定。
1.5.1 品質計畫
1.5.2 施工計畫
1.5.3 施工製造圖
1.5.4 樣品
各類防火漆及其配件,應依其實際產品或製作約 30cm 長度之樣品各 3
份,且能顯示其塗抹層次及面漆顏色者。
1.5.5 實品大樣
各種防火漆產品、製品或現場整體單元,除另有規定外或工程司認為必
要時,得要求施工廠商製作實品大樣,經核可後方得大批製作。該核可
之實品大樣得作為完工成品之一部分給予計量、計價。
1.5.6 提送所採用材料及產品材質、強度符合規定之試驗證明文件。
1.5.7 所採用之施工用機具及器材等技術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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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品質保證
材料出廠時須提送供應商或製造廠商之出廠證明正本文件及內政部建築
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新材料認可通知書及附件。
1.7 運送、儲存及處理
1.7.1 運送至現場的產品應完好無缺,搬運時應防止碰撞及刮傷。
1.7.2 產品儲存時應保持乾燥,並與地面、土壤隔離。
2. 產品
2.1 材料
2.1.1 性能
如原製造廠商有規定者照其規定外,須符合下列各項:
(1) 固形分:65%w/w 以上。
(2) 儲存溫度:10~40°C。
(3) 防火時效試驗:依 CNS 12514,防火時效之耐火性能合格時間應依
建築技術規則之規定。
3. 施工
3.1 施工準備
3.1.1 承商應擬妥施工計劃書,其內容應包括使用材料種類、施作構件說明圖
(註明位置、防火等級或防火時效、各道塗料乾膜厚度)、施工進度、工
作架及防護網的搭設,品質管制、現場修補方法、檢驗項目、檢驗頻率
等,經工程司核可後始可施作。
3.1.2 施工前須確實檢查噴塗部分之表面狀況、結構表面之水份、灰塵、污垢、
銹蝕鬆動之表層及有妨礙噴塗之各種雜質均應予以清除乾淨,底漆施作
須依鋼構材之噴砂與噴塗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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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 施工方法可採傳統之塗刷、滾刷或噴塗方式完成。
3.1.4 風管、水管管線須待防火漆完工後再施作,以免影響工程品質。
3.1.5 防火時效漆之噴塗量應依鋼構實際之尺度計算 HP/A 值後,依所需之防火
時效對照原廠所提供之塗佈量實際施工,施工時先使用濕膜厚度計量測
濕膜厚度,待完全乾固後,再以乾膜厚度計量其乾膜厚度即可。
3.1.6 所有附著於鋼構之各種五金如套管、夾具、管線支架、掛鉤等,應於噴
塗前先完工。
3.1.7 施工現場之門、牆、開關箱、設備、管、線盒等事先應掩蓋以免噴到,
使不會損及金屬、不銹鋼或其他鐵類製品之腐蝕。
3.1.8 防火層經完全乾固及養護(至少 7 天)後,以乾膜厚度計測量乾膜厚度
(上、中、下部位之平均值)達內政部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
新材料認可通知書所規定厚度,始可上塗面漆。
3.1.9 如因碰撞、刮傷或其他原因造成防火漆受損時,可先用砂紙,必要時應
使用動力工具,將表面研磨,再以鋼構防火塗料塗上規定厚度,乾燥之
後再上塗面漆。
3.1.10 防鏽底漆或面漆之塗裝、膜厚等除應符合第 05122 章鋼構造之相關規定
外,防鏽底漆或面漆並需符合原廠認可相容於防火漆之種類,面漆厚度
依防火試驗報告或防火漆原製造廠之建議施作。
3.1.11 防火漆之塗裝方式依面積大小可使用滾塗、刷塗、噴塗等方法。被塗物
表面須清潔、無塵埃;為求最佳防火效果,應符合本章之第 3.1.8 款所
規定確定其完全乾燥方可噴塗。防火漆乾燥後必須再上塗一層面漆,以
確保耐久性,其面漆之塗裝依原製造廠商技術資料使用。
3.1.12 使用前充分攪拌均勻(5~10 分鐘),使用後蓋緊桶蓋。為確保品質,應
存放於常溫下、通風良好或不受陽光照射處。儲存期限按照原製造廠商
之規定。
3.2 檢驗
3.2.1 施工廠商需於施工前提送施工計劃並說明檢驗儀器、方法、位置、檢驗
項目、檢驗頻率等送審核可後據以施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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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 除契約或設計圖說規定者外,塗膜膜厚檢查包括膜厚測定時刻、方法、
位置、頻率、判定方法等應依 ASFP TGN 003 或 BS 8202 或 AWCI 之 TM12-B
規定檢查。
3.2.3 塗膜乾膜厚檢查應使用適當之膜厚測定儀,其平均檢測厚度≧設計厚
度,且個別檢測厚度≧設計厚度的 80%。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本章所述各種防火塗料依設計圖說所示之型別及安裝面積,以平方公尺
計量。
4.1.2 本章內之附屬工作項目,不另立項予以計量,其費用已包含於本章工作
項目之計價內。其附屬工作項目包括但不限於下列各項:
(1) 如水泥砂漿、清理及本章所述之工作內容等。
(2) 不納入完成工作之試驗用構件。
4.2 計價
4.2.1 本章所述工作依工程詳細價目表所示項目之單價計價,該項單價已包括
完成本項工作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運輸、動力及附屬
工作等費用在內。
4.2.2 本章所述工作如無工作項目明列於工程詳細價目表上時,則視為附屬工
作項目,已包含於其他相關項目之費用內,不予單獨計價。
〈本章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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