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9963 室內裝修用防火塗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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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09963 章
室內裝修用防火塗料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各種室內裝修用防火塗料之材料、施工及檢驗等之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依據契約及設計圖說之規定,凡用於各種建築物內部之裝修材料並符合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八十八條規定之塗料均屬之。
1.2.2 為完成本章節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動力、運輸、檢驗
及其完成後之清理工作等亦屬之。
1.3 相關章節
1.3.1 第 01330 章--資料送審
1.3.2 第 01450 章--品質管理
1.3.3 第 09965 章--鋼構造防火漆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6532 A3113(92.10.09 公布版) 建築物室內裝 修材料之耐
燃性試驗法
(2) CNS 11728 K2146(89.05.18 公布版) 建築用防火塗料
1.5 資料送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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須符合第 01330 章「資料送審」之規定。
1.5.1 品質管理計畫書
1.5.2 施工計畫
1.5.3 施工製造圖
1.5.4 樣品
各類室內裝修用防火塗料樣品及其配件,應依其實際產品或製作 30cm×
30cm 長方形或正方形之樣品各 3 份,且能顯示其質感及顏色及透明度者。
1.5.5 實品大樣
各種室內裝修用防火塗料產品、製品或現場整體單元,得要求承包商製
作實品大樣,經核可後方得大批製作。該核可之實品大樣應作為完工成
品之一部分給予計量、計價。
1.5.6 提送所採用材料及產品材質符合規定之試驗證明文件。
1.5.7 所採用之施工用機具及器材等技術資料。
1.6 品質保證
1.6.1 室內裝修用防火塗料之品質應符合本章規定。
1.6.2 遵照本章相關準則之規定,材料出廠時應提送供料或製造廠商之出廠證
明文件正本及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國內市場出廠檢驗合格證明書影本。
每罐(桶) 室內裝修用防火塗料應貼有標準檢驗局檢驗合格標籤。
1.7 運送、儲存及處理
1.7.1 運送至現場之產品應完好無缺。搬運時應防止碰撞及刮傷。
1.7.2 產品儲存時應保持乾燥,並與地面、土壤隔離。
2. 產品
2.1 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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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 本產品適用於CNS 11728 K2146 建築用防火塗料。 2.1.2 室內裝修用防火塗料分成下列3 種: (1) 第1 種:發泡性者。 (2) 第2 種:具發泡性者,分成下塗用及上塗用,並用兩者方有效果者。 (3) 第3 種:非發泡性且需厚塗者。 2.1.3 本產品之品質須符合下表之規定:
| 項 目 | 第 1 種 | 第 2 種 | 第 3 種 | |
|---|---|---|---|---|
| 下 塗 用 | 上 塗 用 | |||
| 容器內狀態 | 攪拌時需均勻,且無堅硬結塊。 | |||
| 作業性 | 無礙於刷塗作業或噴塗作業或刮塗作業。 | |||
| 乾燥時間(h) | 18 以內 | 18 以內 | 18 以內 | 塗膜厚度1mm 以上時在18 以內 |
| 塗膜外觀 | 塗膜應均勻平滑無刷痕、高低不平、起皺。 | |||
| 遮蓋力 m2/ L | 7 以上不得小於參比樣品(透明者不 適用) | |||
| 乾濕反覆性能 | 塗膜無顯著變化 | |||
| 防火性 | 依 CNS 6532 耐燃2 級或耐燃3 級 | |||
| 耐濕性 | 試驗合格 | |||
| 耐衝擊性 | 試驗合格 |
¶ 2.1.4 標示
(1) 耐燃性係依CNS 6532 A 3113(建築物室內裝修材料之耐燃性試驗 法)所規定之下列2 級別表示之: A. 耐燃2 級。 B. 耐燃3 級。 (2) 防火塗料之容器外面上須標示製造廠商或產品編號、製造日期、產 品名稱、種類及對耐燃級別之塗膜厚度或塗佈量,依CNS 11728 K 2146 表2 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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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施工
3.1 施工準備
3.1.1 施工前須確實檢查裝修材料之表面狀況、將進行上塗表面之水份、灰塵、
污垢、鬆動之表層及有妨礙塗佈之各種雜質均應予以清除乾淨。
3.1.2 施工方法可採傳統之塗刷、滾刷或噴塗等方式。
3.1.3 施工現場之門、牆、開關箱、設備、管、線盒等事先應掩蓋以免噴到,
本產品可能為油基性或水性,所以可能會損及金屬、不鏽鋼或其他鐵類
製品之腐蝕。
3.2 塗裝
3.2.1 室內裝修用防火塗料之塗裝方式可使用滾塗、刷塗、噴塗等方式進行施
工。被塗物表面需清潔、無塵埃;為求最佳效果,應確定其完全乾燥方
可塗裝。
3.2.2 使用前充分攪拌均勻(5~10 分鐘),使用後蓋緊罐(桶)蓋。確保品質,
應存放於室內通風良好或不受陽光照射處。儲存期限應依原製造廠規定
要求。
3.2.3 室內裝修用防火塗料乾膜厚度應達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檢驗合格之規定。
3.2.4 塗裝表面如因碰撞、刮傷,可先用砂紙將表面研磨,再上塗室內裝修用
防火塗料至規定厚度。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本章所述各種防火塗料依設計圖說所示之型別及安裝面積,以平方公尺
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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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 本章內之附屬工作項目,不另立項予以計量,其費用已包含於本章工作
項目之計價內。其附屬工作項目包括但不限於下列各項:
(1) 如水泥砂漿、清理及本章所述之工作內容等。
(2) 不納入完成工作之試驗用構件。
4.2 計價
4.2.1 本章所述工作依工程詳細價目表所示項目之單價計價,該項單價已包括
完成本項工作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運輸、動力及附屬
工作等費用在內。。
4.2.2 本章所述工作如無工作項目明列於工程詳細價目表上時,得視為附屬工
作項目,已包含於其他相關項目之費用內,不予單獨計價。若契約另有
規定,則從其規定。
〈本章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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