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9962 氟化聚合物塗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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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09962 章
氟化聚合物塗料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本章說明金屬表面氟化聚合物(氟化碳)塗料之材料與塗裝規定,本章
適用於高溫硬化型塗料,不適用於常溫乾燥型塗料。
1.2 工作範圍
1.2.1 為完成本章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動力、運輸及其完成
後之清理工作亦屬之。
1.2.2 如無特殊規定時,工作內容應包括但不限於下列項目:
(1) 氟化聚合物塗料。
(2) 底材之清理及塗裝。
1.3 相關章節
1.3.1 第 01330 章--資料送審
1.3.2 第 01450 章--品質管制
1.4 資料送審
須符合第 01330 章「資料送審」之規定。
1.4.1 施工廠商應提送由設計圖說規定之氟化聚合物塗料,若設計圖說無規
定,則施工廠商應於施作前 30 日以上,按照第 01330 章「資料送審」之
規定,提出該塗料產品、材料製造廠商資料及樣品,送請工程司認可後
方得施作。
1.4.2 施工廠商應提送塗裝設施之詳細說明書,包括供使用之烤爐尺度及容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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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 施工廠商須提送該塗料製造廠商依色表製造之實際顏色樣品,並提出所
採用樹脂含有 70%以上之氟化聚合物成份之證明書。
1.4.4 應依氟化聚合物塗料製造廠商所建議之步驟作清洗準備工作,若製造廠
商無該項建議,則依第 3.1.2 款之步驟。
1.5 品質保證
本章工作之品質須符合第 01450 章「品質管制」之規定。
1.5.1 上述所指材料及施工技術之缺陷應包括超出正常風化及老化情形之龜
裂、破裂、剝落、附著力消失及裝修面變色。
1.6 運送、儲存及處理
1.6.1 已塗裝之產品應放在無沾污之防護遮蓋或包裹內運送至工地,以避免損
傷表面塗裝。
1.6.2 安裝前應儲存於有遮蔽且乾燥之處,應小心裝卸以避免損傷及沾污飾面。
2. 產品
2.1 材料
2.1.1 氟化聚合物塗料所採用樹脂應含有 70%以上之氟化聚合物成份。
2.1.2 工程司有權對氟化聚合物塗料及用品進行檢查並採樣試驗。氟化聚合物
塗料製造廠商之相關試驗結果應提送工程司。
2.1.3 若設計圖說無規定,乾膜厚度應為[12][ ]μm 以上之環氧樹脂底漆,
或聚胺酯(PU)底漆,再上塗[21][ ] μm 以上之氟化聚合物表面塗
料,總乾膜厚度應為[35][ ]μm 以上。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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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 根據底層材料性質,由工廠嚴格依製造廠商之預先處理程序,或經核准 之同等程序,進行面層之預備及塗裝。
¶ 3.1.2 清理及塗裝應包含下列步驟:
| 1.脫脂 | 2.漂洗 | 3.浸蝕 | 4.漂洗 | 5.酸洗 |
|---|---|---|---|---|
| 6.漂洗 | 7.鹼洗 | 8.漂洗 | 9.另槽漂洗 | 10.烘烤 |
| 11.底漆 | 12.烘烤 | 13.停放 | 14.表層塗裝 | 15.熱熔結合 |
1.脫脂 2.漂洗 3.浸蝕 4.漂洗 5.酸洗 6.漂洗 7.鹼洗 8.漂洗 9.另槽漂洗 10.烘烤 11.底漆 12.烘烤 13.停放 14.表層塗裝 15.熱熔結合 16.冷卻 3.2 修補塗料 施工完成後,於工地得以原材料或常溫乾燥型同系統塗料,修補微小裂 痕及安裝時造成之磨損或割痕。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本章之工作不予個別計量,其費用應視為已包含於整體計價之項目內。 4.2 計價 本章工作若無工作項目明列於工程詳細價目表上時,則視為附屬工作項 目,其費用已包含於本章工作項目之計價內,不予單獨計價。 〈本章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