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9912 水泥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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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09912 章
水泥漆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水泥漆之材料、施工及檢驗等之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凡契約設計圖說規定為水泥漆者皆屬之,包括所有材料、人工、施工和
機具設備、動力運輸(含配合其他相關工程)等。
1.3 相關章節
1.3.1 第 01330 章--資料送審
1.3.2 第 01450 章--品質管制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4940 水性水泥漆
(2) CNS 8144 溶劑型水泥漆
1.5 資料送審
須符合第 01330 章「資料送審」之規定。
1.5.1 品質計畫
1.5.2 施工計畫
內容應包括材料明細表、型錄、儲存方式、施工人員計畫、保護措施、
施工流程、方法時程計畫、查檢點及自主檢查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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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 施工製造圖
1.5.4 廠商資料
(1) 產品型錄。
(2) 提送所採用材料及產品材質等符合規定之試驗證明文件。
(3) 施工用機具及器材等技術文件。
1.5.5 樣品
(1) 材料應提送樣品及其配件,應製作約 600×600mm 之樣品各 3 份,且
能顯示其質感及顏色。
(2) 施工廠商於施工開始前,先於現場依工程司指定之面積及位置,施
作實體樣品,以供工程司明瞭按裝及表面修飾之步驟,此經工程司
核准之施工方法,技術,品質,將作為日後施工及驗收之標準。
1.6 品質保證
依第 01450 章「品質管制」之規定,提送供料或製造廠商之出廠證明文
件及保證書。
1.7 運送、儲存及處理
1.7.1 所有漆料需做妥善包裝、防護處理,運至工地,儲藏於防雨、防潮的空
間。
1.7.2 所有材料須有明顯清晰之包裝辨示,以說明產品之規格及其使用。
2. 產品
2.1 材料
水泥漆依契約設計圖說並須符合 CNS 4940、CNS 8144 之規定。
2.1.1 規格:依各廠包裝之適用規格。
2.1.2 材質
2.1.3 噴塗後之膜厚:乾膜 100μm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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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3.1.1 面漆層之表面於施作前應予清潔,所有油漬、污物、鬆散物及其他雜物
均須除去。
3.1.2 凡對施工有影響之場地情況,均應先勘察,並須在場地情況合乎施工條
件下,經工程司核准後,方可開始噴塗工作。
3.1.3 混凝土面及水泥粉光面,刮除隆起及其他突出物,以合格嵌補材料補平
凹洞及裂痕,使其與表面紋理相吻合,俟乾硬後以砂紙磨平。
3.2 工地施工
3.2.1 水泥漆之塗料須屬原廠之原封包裝,施工時不得摻雜其他材料(礦物填
縫料等)
,除契約因工程需要另有規定外,稀釋劑用量需依製造廠商規定
使用,以免影響塗裝之品質。
3.2.2 施工前將無須噴塗之部份,予以遮蓋,防止施工之污染。
3.2.3 除圖說另有規定外,可採用無氣噴塗機以一道或多道施作,滾筒施工須
以 2 道施作,但須達到規範膜厚之標準。
3.2.4 噴塗面應均勻平滑,無氣泡、流痕及高低不平等現象。
3.2.5 新施工完成之表面,在尚未完全乾燥時,應予以警示及維護。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本章所述水泥漆依設計圖說所示之型別及施作面積,以[平方公
尺][ ]計量,油性水泥漆漆面踢腳長度以[公尺][ ]計量。
4.2 計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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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 本章所述工作依工程詳細價目表所示項目之單價計價,該項目已包括完
成本項工作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運輸、動力及附屬工
作等費用在內。
4.2.2 本章所述工作如無工作項目明列於工程詳細價目表上時,則視為附屬工
作項目,其費用已包含於本章工作項目之計價內,不另單獨計價。
〈本章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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