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9685 塑膠地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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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09685 章
塑膠地毯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本章說明[乙烯基][ ]塑膠地毯材料、施工及檢驗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為完成本章節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動力、運輸及其完
成後之清理工作亦屬之。
1.2.2 如無特殊規定時,工作內容應包括但不限於下列項目:
(1) [乙烯基][ ]塑膠地毯。
(2) 斜角收邊條。
(3) 底塗料。
(4) 黏膠。
(5) 地板蠟。
1.3 相關章節
1.3.1 第 01330 章--資料送審
1.3.2 第 01450 章--品質管制
1.3.3 第 03350 章--混凝土表面修飾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14705-1 建築材料燃燒熱釋放率試驗法-第 1 部:圓錐
量熱儀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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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 內政部
(1) 防焰性能試驗基準
1.5 資料送審
須符合第 01330 章「資料送審」之規定。
1.5.1 施工製造圖
1.5.2 樣品
(1) 樣品之標籤應註明製造廠商之名稱、產品之名稱、顏色、規格及其
於契約工作中之鋪裝位置。
(2) 邊緣條帶應為[900mm][ ]長。整捲或整張的產品應能顯示完整
之式樣及縫,但不得小於[300mm 見方][ ]。
(3) 底塗料及黏劑之樣品應為 1L 罐裝,並以標籤註明。
(4) 每樣產品須提送[2 份][ ],均應包含由製造商製作之安裝說明
書,說明其在本章所述之工作條件下適用之底塗料及黏劑。
1.5.3 產品之清理及維護建議書。
1.6 品質保證
本章工作之品質須符合第 01450 章「品質管制」之規定。
1.7 運送、儲存及處理
產品之裝卸、運送與儲存,應置於原廠未開封之包裝箱內,盒外應附有
明確之識別標籤,註明製造廠名稱,並確保該批產品清潔及不受損傷。
產品應儲放於台架或平台上,且覆蓋以防潮濕。
1.8 現場環境
應檢查即將鋪設地板之表面,是否有對施作及竣工品質造成不良影響之
缺陷。在未改正不良情況前,不得進行後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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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產品
2.1 材料
2.1.1 材料如為防焰/耐燃等級地毯,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防焰等級:通過內政部防焰性能試驗基準,並取得防焰物品標示。
(2) 耐燃等級:通過 CNS 14705-1 耐燃一級規定,並取得相關認可證明。
2.1.2 乙烯基塑膠地毯-厚[2mm][ ],荷重限度[14kg/cm2][ ]全乙烯基
無背襯,表面應有保護塗層。
2.1.3 斜角收邊條:與乙烯基塑膠地板鋪面相鄰接側應為相同種材料及厚度。
2.1.4 底塗料:依據乙烯基塑膠地毯材料製造廠商之建議。
2.1.5 黏膠:依據乙烯基塑膠地毯材料製造廠商之建議,防水型。
2.1.6 地板蠟:自亮型水乳劑,含有符合抗滑要求之水光劑及防滑劑,蠟固體
之含量不少於[16%][ ]。蠟應能與地毯材料相配合。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3.1.1 安裝乙烯基塑膠地毯前之混凝土表面材齡至少應達 30 天。確保混凝土表
面乾燥且無油脂及油漆污染。磨掉高突之地面,並用水泥薄漿或地板整
平劑,填補裂縫及低凹處。對黏劑及底塗料有害之物質應予清除。安裝
乙烯基塑膠地毯前,應依據塑膠地毯製造商之建議做黏著試驗及潮濕試
驗。
3.1.2 塑膠地毯舖設不宜於高溫下施工。
3.1.3 安裝前 24 小時前,將塑膠地毯及相關材料在鋪設處展開放置,以消除因
長期捲置造成之變形。
3.2 安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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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 依照每個房間、場所或地區所選定之材料、顏色、設計及圖案安裝。
3.2.2 依照塑膠地毯製造商建議之材料及方法,在混凝土面塗以底塗料。塗佈
黏劑前底塗料應已完全乾燥。
3.2.3 依照黏膠製造商之建議,使用槽形鏝刀塗佈黏劑至均勻厚度。
3.2.4 鋪設乙烯基塑膠地毯鋪面材料時,應使鋪設面之對應邊相等,或依契約
圖說所示之樣式鋪設。地毯之鋪設範圍應自一端牆至另一端牆,包括櫥
櫃下方之空間,地板有開口、與牆交接處,及門檻底部之塑膠地毯應予
適當切割。地板不同高度之鄰接處,塑膠地毯應以斜角收邊緣條收頭,
並使收邊帶與垂直接面密合。須確實排除所有氣泡及皺紋。
3.2.5 接縫施工應經工程司檢查認可。
3.2.6 地板與牆連續交接處之接縫應予擠壓至緊密程度。
3.2.7 多餘之黏膠,應依照製造廠商建議之材料及方法移除。
3.2.8 乙烯基塑膠地毯鋪面
(1) 相鄰鋪面應加調整,使顏色及花樣相配合。安裝前 24 小時應將地
板材料平坦攤開。
(2) 以熱熔接方式將多鋪面地毯組合成單張,外觀應不見接縫痕跡,並
壓平黏著於結構體。
3.2.9 使用 300kg 重之三段式滾筒滾壓舖面。從每個房間、場所或地區的中心
開始,沿與各牆面平行之方向來回滾壓。
3.2.10 黏劑固定且接縫熔合整平之後,依地板材料製造廠商之建議將地板上蠟
打光。
3.3 保護
兩門間之部分塑膠地毯應舖設厚牛皮紙,作為臨時性保護,驗收後始得
將牛皮紙移除。
4. 計量與計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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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計量
4.1.1 本章工作附屬之工作項目將不予計量計價,其費用應視為包含於已整體
計價之項目內。附屬工作項目包括,但不限於下列各項:
(1) 施工面準備工作。
(2) 清潔、打蠟及保護。
4.1.2 計量方式
[乙烯基][ ]塑膠地毯鋪面,含底膠及黏劑,依契約圖說所示面積以
每[平方公尺][ ]數計量。
4.2 計價
本章工作依工程價目單所示項目之契約單價計價。
〈本章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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