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9671 地板環氧樹脂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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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09671 章
地板環氧樹脂漆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本章說明[專用耐酸特殊][ ]地板環氧樹脂漆之材料及施工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為完成本章節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動力、運輸及其完
成後之清理工作亦屬之。
1.2.2 如無特殊規定,工作內容應包括但不限於下列項目:
(1) 地板環氧樹脂漆。
(2) 鹽酸。
1.3 相關章節
1.3.1 第 01330 章--資料送審
1.3.2 第 01450 章--品質管制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386 試驗篩
(2) CNS 4938 環氧樹脂漆
(3) CNS 8012 環氧樹脂漆檢驗法
(4) CNS 10141 建築灌注補修用環氧樹脂
(5) CNS 10757 塗料一般檢驗法(有關塗膜之物理、化學抗性
之試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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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CNS 14705-1 建築材料燃燒熱釋放率試驗法-第 1 部:圓錐
量熱儀法
(7) CNS 15200-5-8 塗料一般試驗法-第 5-8 部:塗膜機械性
質:耐磨耗性(覆蓋砂紙之研磨輪法)
(8) CNS 15200-5-9 塗料一般試驗法-第 5-9 部:塗膜機械性
質:耐磨耗性(研磨輪法)
(9) CNS 15200-5-10 塗料一般試驗法-第 5-10 部:塗膜機械性
質:耐磨耗性(試片往復法)
(10) CNS 15200-6-1 塗料一般試驗法-第 6-1 部:塗膜化學性質-
耐液體性
1.5 資料送審
須符合第 01330 章「資料送審」之規定。
1.5.1 產品資料
提送所規定特殊地板環氧樹脂漆之特性資料,包括其原料分析,耐酸資
料使用說明書。
1.5.2 樣品
設計圖說所示或工程司指示之每一種顏色及材質,均應提送[2 份][ ]
塗在[10cm×10cm][ ]水泥板上之地板環氧樹脂漆樣品。
1.5.3 由材料製造廠商出具符合政府主管機關規定之實驗室認證機構檢測本材
料之抗壓強度、耐磨性及火燄蔓延指數符合本章第 2.1.1 款(2)(3)(4)
之合格證明書。
1.6 品質保證
1.6.1 本章之工作品質須符合第 01450 章「品質管制」之規定。
1.7 運送、儲存及處理
1.7.1 使用原廠未開封之容器將材料運至工地,容器上應載有製造廠商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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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及工程識別標誌。
1.7.2 材料應儲存於原裝容器內,避免接觸地面及暴露在屋外天候。
1.7.3 材料之裝卸應避免受到污染。
1.7.4 材料使用前儲放溫度應保持在[10°C~40°C][ ]。
1.8 現場環境
除非 原 製 造 廠 商 說 明 書 中 另 有 許 可 , 塗 漆 表面及 周圍 溫 度 低於 [10
°C][ ]或 24 小時內將降低至 10°C以下時不得塗布地板環氧樹脂漆。
施工現場在施作前 24 小時內,不得有人員進出踩踏。
2. 產品
2.1 材料
2.1.1 地板環氧樹脂漆:二劑型無溶劑環氧樹脂漆,含細粒料,適用於直接鏝
抹於 混 凝 土作 為 地 面及 作 為 混 凝 土 及 圬工 之基面, [並 能抗化 學藥
品][ ]。其性質規定如下:
(1) 粒料:[ 細 圓矽 石][ 陶漆石英 ][ ]顆 粒,最大 尺度[試驗 篩
0.074mm CNS 386 Z7008][ ]。
(2) 抗壓強度:依[CNS 10142 A3181][ ]測試,最小抗壓強度為
[350kgf/cm2][ ]。
(3) 耐磨性:依[CNS 10785 A3203][ASTM F510][ASTM D4060][ ]之
磨耗試驗,使用[H-22][ ]輪/1000g/1000 轉,其磨耗量在[0.5gm]
[ ]以下。
(4) 可燃性:依[ASTM E84][ ]試驗,最大火焰蔓延指數應為[20]
[ ]。
(5) 對化學藥品及溶劑之抗力:分別浸在 20°C5%鹽水、潤滑液、汽油、
[10W/V% 氫氧化鈉][ ]及[10W/V% 硫酸溶液][ ]7 天以後,沒
有產生變色、粉化、軟化、起泡或裂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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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顏色:依照契約圖說所示。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3.1.1 檢查地板環氧樹脂漆施作區之表面情況,並注意妨礙施工之不良狀況。
俟不良狀況排除後方得開始施作。
3.1.2 準備施作地板環氧樹脂漆之混凝土表面應先將滲斑、灰塵、髒污、油脂
及其他有妨礙的物質去除,必要時並將表面打毛,去除光滑表面。若原
製造廠商有所建議,可用磨蝕噴氣的方法清潔之。
3.1.3 地板含水率及酸鹼值(pH)超過製造廠商說明書容許者,不得塗布地板環
氧樹脂漆。
3.2 施工要求
3.2.1 依製造廠商建議調配漆料。
3.2.2 在地板及踢腳板塗 2mm 以上厚度之環氧樹脂漆。使用鏝刀或製造廠商建
議之其他方法,以獲致最佳之施作效果。依原製造廠商之建議將環氧樹
脂與粒料拌和。
3.2.3 在地板及踢腳板交接處作成 3mm 半徑之圓角。在凹緣頂端刻 1.5mm 深之
凹痕,使在地板與踢腳板之間形成一道分開線或控制縫。
3.2.4 地板環氧樹脂漆收邊斜切或厚度漸薄之規定如下:
(1) 地板環氧樹脂漆部分:厚度應在 25mm 距離內漸減至 0。
(2) 踢腳部分:漆成 45°斜切。
3.2.5 地板有落水口時,應在落水口複合凸緣之間嵌入 1.5mm 厚之彈性合成塑
膠膜或鉛膜,將防水膜內緣夾在落水孔上,外緣在距落水孔凸緣 100mm
以外處切斷。以水泥漿將薄膜與地板貼合,並將地板環氧樹脂漆塗布在
水泥薄膜上,避免凹凸不平產生積水。若經工程司書面核可,亦可依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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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廠商建議使用不同設計施作落水孔之排水部分。
3.2.6 地板環氧樹脂漆應確保竣工後之地板不得有針孔或收縮龜裂,顏色、光
澤、紋路整齊劃一,每一邊緣均平整收邊成一直線,並與下層緊密接著。
3.3 清理
施工過程中,將工作產生之廢棄物、垃圾及空桶等移離工地。竣工後,
清理被地板環氧樹脂漆污濺之表面。注意勿損壞已完成之地面。
3.4 保護
妥為保護其他工事,避免塗裝時遭受污損。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本章工作附屬之工作項目將不予計量計價,其費用應視為包含於已整體
計價之項目內。附屬工作項目包括,但不限於下列各項:
(1) 依製造廠商之要求所作之浸蝕或磨光清除之地表面處理。
(2) 保護及清理。
4.1.2 計量方式
地板環氧樹脂漆,包括所需之落水孔排水,依契約圖說所示之地面處理
工程[平方公尺][ ]數計量。
4.2 計價
本章工作依工程價目單所示之契約單價計價。
〈本章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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