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9637 石材地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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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09637 章 V4.0
石材地坪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石材地坪之材料、施工與檢驗之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依據契約及設計圖註明「石材地坪」之施工並包括打底、填縫等工項。
1.3 相關章節
1.3.1 第 01330 章--資料送審
1.3.2 第 01450 章--品質管制
1.3.3 第 03310 章--結構用混凝土
1.3.4 第 03350 章--混凝土表面修飾
1.3.5 第 04061 章--水泥砂漿
1.3.6 第 09310 章--瓷磚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61 卜特蘭水泥
(2) CNS 387 建築用砂
(3) CNS 3001 圬工砂漿用粒料
(4) CNS 3763 水泥防水劑
(5) CNS 3897 大理石材
(6) CNS 6300 石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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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CNS 6987 室內地板舖設用聚胺酯
(8) CNS 11317 建築飾面用大理石
(9) CNS 11319 建築用天然石抗壓強度試驗法
1.5 品質保證
須符合第 01450 章「品質管制」之規定。
1.5.1 石材廠商要能供應規定材質及色澤一致之石材及所需之數量,除非原設
計之要求,應避免舖設之相鄰石材間顏色差異過大。
1.5.2 石材製品應揀除[斑點][ ]過多以及明顯石理裂縫之石材,上述[斑
點][ ]為直徑[25][ ]mm 以下,每平方公尺[2][ ]處以下為容
許範圍,裂痕經修補完成者不在此限。
1.5.3 石材之等級依照[CNS 6300][ ]之規定。
1.5.4 實體樣品
(1) 提送施工製造圖及樣品以後,於舖貼瓷磚前,應先於現場擇一施工
地面及牆面做實體樣品瓷磚舖面各一處,至少須有[3m×3m][ ]
面積。
A. 應能顯示整體工程完成後表面顏色、材質及工作水準。
B. 應包括核定之施工製造圖所規定之瓷磚材料、固定件及其他系統
組件與勾縫材料。
(2) 實體樣品舖面位置及面積應依照工程司之指示。可利用一房間的地
面、牆面作為實體樣品舖面之用。
(3) 實體樣品舖面完成後,應先獲得工程司之核可,始得進行正式鋪設
工作。不合格之實體樣品舖面應依指示拆掉重做。
(4) 工作未完成前,不可改變、移動或拆毀實體樣品舖面。核可之實體
樣品舖面可保留作為永久性工程之一部分,並作為其餘石材工作之
品質標準。
1.5.5 實體模型:切割施工製造圖及樣品送審後於進行石材舖面及地板舖砌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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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依工程司指示製作一實體模型並經工程司核可後方可施工。
1.6 資料送審
須符合第 01330 章「資料送審」之規定。
1.6.1 品質計畫
1.6.2 施工計畫
1.6.3 產品資料:石材之技術規範資料與產地證明文件,並含材料裝卸、儲存、
舖設及維護之說明書。
1.6.4 分割及舖設施工製造圖:應標明尺度大小、規格、斷面及表面修飾、接
縫、錨件、扣件、支撐等之位置及相鄰其他建材收頭處理各項細節。在
施工製造圖上應標明各塊石材之位置。
1.6.5 樣品:
(1) 每種石材應提送 30cm×30cm 樣品[3][ ]份,厚度及表面處理按
實際尺度送審。
(2) 灰漿樣品應顯示顏色之範圍,並應依各種砌石工程所指定者。
1.7 運送、儲存及處理
1.7.1 儲存中之石材,應放置在枕木或托板上,其堆放應妥為規劃,使重量平
均分佈,避免石材本身的損壞與斷裂、受潮及污染。
1.7.2 裝卸石材時應避免碰碎、斷裂、沾污並使用防水且無防污物之覆蓋物或
包覆物保護石材免遭氣候侵襲,但應保持石材周圍空氣流通及避免其他
損害。
2. 產品
2.1 材料
2.1.1 石材:石材規格之設計圖說所示,須色澤花紋均勻,無裂痕、破損及缺
角者,並符合[CNS 6300][ASTM C615][ ]建築同級之石材規範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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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 石材表面處理
(1) 原石面:石礦開採之原貌
(2) 磨光:高度亮光面
(3) 熱處理或燒面處理:平坦表面以高溫火燄處理,製成一般之粗質面。
(4) 噴砂處理:應依規定以不同篩號之石英砂處理,製成之粗細質感。
(5) 鑿面處理:依設計需求運用鑿面工具。
2.1.3 石材加工處理
(1) 石材之種類、形狀、尺寸依照圖面及特別記載之規定。
(2) 加工處理
A. 表面加工處理之種類及加工程度依照特別記載之規定。
B. 石材鄰接側邊隱匿之部分,使用裁切石材面即可,而嵌入部分,
應有 15mm 以上,此部分表面之加工處理應與該側面石材表面相
同。
C. 石材鄰接側邊露光部份,其表面加工處理亦須與鄰接面相同。
D. 石材製品應儘量避免在施工現場修改、裁切、鑽孔。
(3) 石材加工之精度須視石材之種類加以訂定。
2.1.4 舖設材料
(1) 水泥:符合[CNS 61 第I型][ ]之卜特蘭水泥。
(2) 粒料:符合[CNS 3001][ ]之規定,無沾污性。
(3) 顏料:純礦物質或合成材料,且具抗鹼性與不褪色之適合作填縫漿
之拌和料。
(4) 水:清潔且無雜質
(5) 石材之舖設應使用[高黏度乳膠砂漿][ ]。
(6) 屋外花崗石之舖設可使用卜特蘭水泥砂漿。
(7) 提供適當配方之石材清潔劑,不得使用酸性或腐蝕性之清潔劑。
2.2 切割與製造
2.2.1 依照經核定施工製造圖說上所示,進行石材之製造,依正確舖設之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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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行分割及查驗。
2.2.2 分割之石材,接縫處應平直,與表面成 90°角。
2.2.3 石材厚度應如設計圖說所示,石材厚度之許可差不超過[±3]mm。
2.2.4 依施工製造圖說花樣切割舖面石材。
2.2.5 依施工製造圖說之斷面及尺度製造石材飾條。
2.2.6 依施工製造圖說斷面及細節提供石材基底。
2.2.7 石材背面須作防污處理。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3.1.1 石材安裝前,應將地板底面清除乾淨,去除泥土、塵土、雜物及鬆脫物。
3.1.2 查閱相鄰介面之施工進度及程序,並事先協調,使各種不同組件均能配
合施作。
3.1.3 對於室外之地坪鋪設工程,當氣溫低於[0][ ]°C時、下雨時,不得舖
設石材;但對於室內之地坪鋪設工程則不在此限。;但對於室內及作適
當防護之地坪鋪設工程則不在此限。
3.2 舖設
3.2.1 禁止採用有缺口、碎裂、污損、過多的[石英瘤華][ ]或可目視察覺
之石理裂縫等缺點的石材。
3.2.2 石材安裝前應以毛刷刷淨,並用清水徹底浸濕。
3.2.3 石材應先分類使深淺顏色能大致相近,避免相鄰石材之顏色深淺差別太
大,石材面紋路應大致相同且花紋須對齊。
3.2.4 石材之舖設應具有安裝石材經驗,並能視舖設需要於現場切割石材之技
工施作。石材切割必須以機具等適當工具為之,切口應平順整齊。
3.2.5 依照經核定之施工製造圖舖設石材並設置伸縮縫與控制縫,如無規定
時,則依 3m×3m 至少[1][ ]處伸縮縫或控制縫之方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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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6 在施工地面先舖厚度約[3.5~5][ ]cm 之卜特蘭水泥砂漿基底。
3.2.7 基底塗佈後即予刮平,使其到基底高程,並使石材舖設後地板之竣完工
高程合乎設計圖示。
3.2.8 石材背面應先塗抹稀薄之純水泥漿後再舖設於基底上。
3.2.9 完成舖置之石材至少[48][ ]小時之內,地坪週邊應設圍籬設施及警
告標誌絕對禁止踩踏。以免破壞。
3.2.10 每一石材均應在砂漿底層初凝前 1 次舖貼完成,並以木槌或橡膠槌平均
敲打,使其與水泥砂漿完全密合,並同時校正石材位置及縫寬。
3.2.11 許可差:舖貼完成之表面,平整度於任意之 300cm 範圍內,許可差不得
大於[3][ ]mm。
3.2.12 石材施工應依圖說洩水方向及坡度施作,完成後不得有積水或洩水不良
情形。
3.2.13 階梯石材之安裝:
(1) 使用卜特蘭水泥砂漿安裝階梯、踏板及豎板。
(2) 依圖示視需要使用機械錨碇裝置。
(3) 安裝前垂直接縫處全寬均以水泥砂漿塗之,石材背面且混凝土板間
空隙亦應以水泥砂漿填實。
(4) 砂漿凝結前應將接縫處耙深以備勾縫。
3.3 清理及保護
3.3.1 石材之舖設,以維整潔勻稱之外觀。
3.3.2 採用石材生產商建議之方式將石材清理乾淨。
3.3.3 石材地坪施工完成後,舖上一層塑膠布,其上再蓋上一分厚合板保護石
材表面,於全部工作完成後移去覆蓋。
3.3.4 檢驗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各種材料及施工之檢驗項目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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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稱 | 檢驗 項目 | 依據之標準 | 規範之要求 | 頻率 |
|---|---|---|---|---|
| 石材舖 面、地坪 及階梯 | 鋪 設 材料 | CNS 6300(石材品質) CNS 14448(吸水率、 體比重、抗壓強度) | 依契約圖說規範進場至少一次,每超過1000 m2增加一次,組數上限為20 組。 |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本章工作附屬之項目如填縫劑及勾縫料、清理及保護、實體樣品舖貼面、 舖貼用水泥砂漿等不予計量計價,其費用已包含於整體計價之工作項目 內。 4.1.2 石材面積以設計圖說所示完成之面積以[平方公尺][ ]計量,石材轉 角厚度或嵌入重疊均不計入。 4.2 計價 4.2.1 本章工作依工程詳細價目表所示各項目之單價計價。 〈本章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