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9622 環氧樹脂砂漿地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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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09622 章
環氧樹脂砂漿地坪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環氧樹脂砂漿地坪之材料、施工及檢驗等之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依據契約及設計圖說之規定,凡使用於辦公室、廠房、屋頂面、停車場
/車道、展示空間等之地坪處理,其圖示為環氧樹脂砂漿地坪者均屬之。
1.2.2 為完成本章節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動力、運輸及其完
成後之清理工作等亦屬之。
1.2.3 如無特殊規定時,工作內容應包括但不限於環氧樹脂砂漿地坪之主劑、
硬化劑及其粒料,並包含其完成後之分割、切縫、填縫等。
1.3 相關章節
1.3.1 第 01330 章--資料送審
1.3.2 第 01450 章--品質管制
1.3.3 第 03310 章--結構用混凝土
1.3.4 第 03350 章--混凝土表面修飾
1.3.5 第 07900 章--填縫料
1.3.6 第 09611 章--整體粉光地坪處理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1010 R3032 水硬性水泥墁料抗拉強度檢驗法(用 50mm 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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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in.立方體試體)
(2) CNS 1011 R3033 水硬性水泥墁料抗壓強度檢驗法
(3) CNS 1237 A3050 混凝土拌和用水試驗法
(4) CNS 2395 Z7012 試驗場所之標準大氣狀況
(5) CNS 2986 K6272 尿素樹脂成型材料檢驗法
(6) CNS 5606 K6500 黏著劑之抗剪強度測定法(拉力負荷法)
(7) CNS 3001 A2039 圬工砂漿用粒料
(8) CNS 10141 A2151 建築灌注補修用環氧樹脂
(9) CNS 10639 A2168 水泥混和用聚合物擴散材料
(10) CNS 13064 K6994 環氧樹脂及硬化劑比重測定法
(11) CNS 13065 K6995 環氧樹脂及硬化劑黏度測定法
1.4.2 美國材料試驗協會(ASTM)
(1) ASTM C109 標準測試方法以測試水硬性水泥砂漿(利用
2in 或 50 mm立方的試體)
1.5 名詞定義
1.5.1 本章在引用材料、產品及其參考規格等專有名詞或用語時,因事實需要
必須引用部分外文(原文)以供參考對照。
1.5.2 但在本項之後一律以中文敘述,不再引用原文;玆列舉本章專有名詞或
用語如下:
(1) 環氧樹脂主劑(Epoxy Resin)。
(2) 環氧樹脂硬化劑(Epoxy Hardener)。
(3) 底材(Primer)。
1.6 資料送審
須符合第 01330 章「資料送審」之規定。
1.6.1 品質計畫
1.6.2 施工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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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 環氧樹脂主劑、硬化劑或其他添加劑及其面層材料等之技術資料及證明
文件。
1.6.4 樣品
(1) 擬採用之環氧樹脂砂漿之用料樣品各 3 份。
(2) 提供顏色及表面修飾之 30cm×30cm(即 12in×12in)之色板樣品各 3
份供工程司選擇。
1.6.5 實品大樣
環氧樹脂砂漿之成品或現場整體單元,除另有規定外或工程司認為必要
時,得要求施工廠商製作至少為 9M2 之實品大樣,經核可後方得大批製
作。該核可之實品大樣得作為竣工成品之一部份給予計量、計價。
1.7 品質保證
本章之工作品質須符合第 01450 章「品質管制」之規定。
1.7.1 依據 CNS 10141 A2151、ASTM C109 之規定,提供環氧樹脂砂漿試體抗壓
強度之試驗證明文件。
1.7.2 應提出環氧樹脂各種用劑或混合料之產品出廠證明及保證書正本。
1.8 運送、儲存及處理
1.8.1 裝運材料應以密封包裝,包裝上應印有製造廠商名號、產品型式、重量
及其使用期限(水、砂、細粒料除外)。
1.8.2 易受潮之材料應儲存於屋內、離樓地板及牆面至少 10cm,且通風良好之
場所,並指定適當之人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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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現場環境
1.9.1 環氧樹脂砂漿地坪工作不得曝曬於烈日下,施作時工作進行中及完成後
均應保持空氣對流、通風、維持適當濕度以利其養護。
1.9.2 但在施作中及施作完成 48 小時內應維持適當濕度以利其養護。
2. 產品
2.1 材料
2.1.1 基本用料
具有抗磨耗、耐重壓、無縫、厚度≧3mm 之環氧樹脂砂漿地坪,除另有
規定外,應由下列 3 種成分所組成。
(1) 成份 A
環氧樹脂主劑,其性能依據 CNS 10141 A2151 之規定辦理。
(2) 成份 B
環氧樹脂硬化劑,其性能依據 CNS 10141 A2151 之規定辦理
(3) 成份 C
[石英砂]、[金鋼砂]、[ ]等粒料,其硬度不得小於摩氏硬度 7
度,其他性能依據 CNS 10141 A2151 之規定辦理。
(4) 底材及面材
依原製造廠商之技術資料為準。
(5) 顏色
應可提供多種顏色供工程司選擇。
2.2 用料配比
2.2.1 環氧樹脂主劑與硬化劑之配比依各原製造廠之技術資料為準。
2.2.2 環氧樹脂與粒料的重量配比,以環氧樹脂為 1 時,粒料少於 5 之比例為
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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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物理特性
2.3.1 (1) 樹脂砂漿之抗壓強度須達到[500][ ]kgf/cm2 以上,依據[CNS
1010][ ]之規定。
(2) 樹 脂 之 抗 壓 強 度 須 達 到 [510][ ]kgf/cm2 以 上 , 依 據 [CNS
10141][ ]之規定。
2.3.2 (1) 樹脂砂漿之抗曲強度須達到[300][ ]kgf/cm2 以上,依據[ASTM
C348][ ]之規定。
(2) 樹 脂 之 抗 曲 強 度 須 達 到 [306][ ]kgf/cm2 以 上 , 依 據 [CNS
10141][ ]之規定。
2.3.3 其他有關環氧樹脂性能,請參照 CNS 10141 A2151 表 3 之規定辦理。
3. 施工
3.1 施工準備
3.1.1 混凝土表面需平整,不得有乳化面現象,且不可使用化學性養護,經自
然乾燥 28 天以上。
3.1.2 施工前應檢查施工面至可施工狀況後,如表面仍有碎塊、油漬、瀝青、
膠類等物質,必須使用電動磨石機及輪機磨除突出處及水泥鏝刀接痕,
並使太過光滑細緻之區域打磨成粗糙表面。
3.1.3 混凝土面之小裂縫、凹洞部份,須用樹脂補平並經研磨平整。
3.1.4 清潔
以適當方式清除砂粒、雜物及灰塵。
3.1.5 乾燥
如有需要或工程司指定時,必須以適當方式將潮濕區域強制乾燥至合乎
施工標準,其施作面含水率必須在 10%以下。
3.2 施工要求(圖說另有規定依圖說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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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 一般型(厚度 3mm 以上)【流展砂漿型】
(1) 第一層(底塗層)
參照原製造廠商之技術資料,基材表面處理後塗布底漆(為環氧樹
脂主劑添加硬化劑)一層,但用量不得少於[0.15][ ]kg/m2。
(2) 第二層(砂漿層)
參照原製造廠商之技術資料,底漆乾燥後,將環氧樹脂主劑與硬化
劑充分攪拌,但用量不得少於[1.3][ ]kg/m2,再加入粒料其用
量約為[2.2][ ]kg/m2 一起攪拌,將拌和好的砂漿即倒在底塗層
上以鏝刀整平其厚度不得少於[2][ ]mm。
(3) 第三層(面塗層)
參照原製造廠商之技術資料,以環氧樹脂主劑添加硬化劑之面漆一
層,但用量不得少於[1.2][ ]kg/m2 以鏝刀均勻塗布於砂漿層上
其 厚 度 不 得 少 於 [1][ ]mm , 完 成 後 之 總 厚 度 不 得 少 於
[3][ ]mm。
3.2.2 厚塗型(厚度 5mm 以上)【乾式砂漿型】
(1) 第一層(底塗層)
參照原製造廠商之技術資料,基材表面處理後塗布底漆(為環氧樹脂
主劑添加硬化劑)一層,但用量不得少於[0.15][ ]kg/m2。
(2) 第二層(接著層)
參照原製造廠商之技術資料,底漆乾燥後塗布環氧樹脂主劑添加硬
化劑之樹脂一層,但用量不得少於[0.3][ ]kg/m2。
(3) 第三層(砂漿層)
參照原製造廠商之技術資料,接著層未乾燥前,將環氧樹脂主劑與
硬化劑充分攪拌,但用量不得少於[1.3][ ]kg/m2,再加入粒料
其用量不得少於[2.7][ ]kg/m2 一起攪拌,將拌和好的砂漿即在
接著層上以鏝刀整平,其厚度不得少於[4][ ]mm。
(4) 第四層(密封層)
參照原製造廠商之技術資料,砂漿層乾燥後以環氧樹脂主劑添加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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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劑及填充料之批土一層,但用量不得少於[0.6][ ]kg/m2 均勻
塗布於砂漿層上,作密封、填縫補平用。
(5) 第五層(面塗層)
參照原製造廠商之技術資料,密封層乾燥後以動力研磨機將突出物
清除後,再以環氧樹脂主劑摻添加硬化劑之面漆一層,但用量不得
少於 [1.2][ ]kg/m2 均勻 塗布於密 封 層上,其 厚度不得 少於
[1][ ]mm,完成後之總厚度不得少於[5][ ]mm。
3.2.3 分割及切縫
除設計圖所示或另有規定外,應以≦3m 為原則作水平及垂直雙向之分割
切縫,其切縫寬度及深度參照製造廠商之建議。
3.2.4 填縫
前述切縫應以符合本規範第 07900 章「填縫料」之材料辦理。
3.2.5 保護
(1) 塗裝後之地坪四日內應確實禁止人員、機具進入。
(2) 塗裝完成後若因工作上需要時,無論地坪、邊角或樓梯等部份為防
止破損應加強設置保護措施。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本章所述整環氧樹脂砂漿地坪依設計圖說所示之面積,以平方公尺計量。
4.1.2 本章內之附屬工作項目,不另立項予以計量,其附屬工作項目包括但不
限於下列各項:
(1) 如主劑、硬化劑、粒料及零料、配件、清理及本章第 1.2.3 款所述
之工作內容等。
(2) 不納入完成工作之試驗用構件。
4.2 計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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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 本章所述工作依工程詳細價目表所示項目之單價計價,該項單價已包括
完成本項工作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運輸、動力及附屬
工作等費用在內。
4.2.2 本章所述工作如無工作項目明列於工程詳細價目表上時,則視為附屬工
作項目,其費用已包含於本章工作項目之計價內,不予單獨計價。
〈本章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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