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9611 整體粉光地坪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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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09611 章
整體粉光地坪處理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整體粉光地坪處理之材料、施工與檢驗等之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依據契約及設計圖示之規定,凡使用於辦公室、廠房、屋頂面、停車場、
車道、展示空間等之地坪處理,其圖示為整體粉光地坪者均屬之。
1.2.2 如無特殊規定時,工作內容應包括但不限於整體粉光地坪處理之聚合物
添加劑及其粒料,並包含其完成後之分割、切縫、填縫等。
1.3 相關準則
1.3.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61 R2001 卜特蘭水泥
(2) CNS 1010 R3032 水硬性水泥墁料抗壓強度檢驗法(用 50mm 或
2"立方體試體)
(3) CNS 1237 A3050 混凝土拌和用水試驗法
(4) CNS 3001 A2039 圬工砂漿用粒料
(5) CNS 10639 A2168 水泥混合用聚合物擴散材料
1.3.2 美國材料及試驗協會(ASTM)
1.3.3 其他相關之規定 JIS、DIN、UL、BS 等
1.4 資料送審
1.4.1 品質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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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 施工計畫
1.4.3 水泥及聚合物添加劑及其面層材料等之技術資料及證明文件。
1.4.4 樣品
(1) 擬採用之聚合物添加劑之用料樣品各 3 份。
(2) 提供顏色及表面修飾之 30cm×30cm(即 12"×12")之色板樣品各三
份供工程司選擇。
1.5 品質保證
依據本章相關準則之規定,提出聚合物添加劑用料或混合料之產品出廠
證明及保證書正本。
1.6 運送、儲存及處理
1.6.1 裝運材料應以密封包裝,包裝上應印有製造廠商名號、產品型式、重量
及其使用期限。
1.6.2 易受潮之材料應儲存於室內、離樓地板及牆面至少 10cm,且通風良好之
場所,並指定適當之人員管理。
1.7 現場環境
整體粉光地坪處理工作不得曝曬於烈日下,工作進行中及完成後均應保
持對流、通風,且在施作中及施作完成 48 小時內應維持適當溼度以利其
養護。
2. 產品
2.1 功能
2.1.1 提供具有結構樓地板混凝土灌注完成後,隨即進行施工之地坪處理,以
符合省略砂漿粉光之施作過程及成本,並取得效果相同或更佳之整平效
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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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材料
2.2.1 基本材料
(1) 卜特蘭水泥:CNS 61 R2001 Type I一般用。
(2) CNS 61 R2001 Type II污水、抗硫用(特定場所使用)。
(3) 水:自來水、飲用水或符合 CNS 1237 A3050 之規定。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當混凝土表面達到收水現象時,是施作整體粉光的適當時機。
3.2 施工方法
3.2.1 施工前應以人工或機械方式在混凝土澆置後,隨即進行拍漿或相同效果
之動作,期使粗粒徑之粒料、碎塊不致突出於表層,以利整平、粉光。
3.2.2 拍漿後,於施工面出現收水現象時,可在其上撒佈一層乾水泥粉粒後,
即可應用各種經核可之整體粉光機具。施作整平及粉光動作。
3.2.3 重複施作相同之粉光動作直至達到平整為止。
3.2.4 必要時在少數狹窄區域內,無法以機具施作時,可採用人工整平、粉光
之動作以輔助之。
3.2.5 分割及切縫
除設計圖所示或另有規定外,應以≦3m 為原則作水平及垂直雙向之分割
切縫,其切縫寬度及深度依照工程司指示辦理。
3.2.6 填縫
前述切縫若需施作填縫時,應以符合本規範第 07921 章「填縫材」之材
料辦理。
3.3 清理
3.3.1 施工後應檢查施工面狀況,如表面仍有碎塊、油漬、柏油、膠類等物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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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須使用電動磨石機及輪機磨除突出處及水泥鏝刀接痕。
3.3.2 完成面之小裂縫凹洞部分,須用樹脂補平並經研磨平整。
3.3.3 以真空吸塵器吸除砂粒、雜物及灰塵。
3.4 養護
3.4.1 可採用經工程司核可之機具或方法,進行強制養護措施,其養護期限依
據該機具製造廠商之建議。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本章所述整體粉光地坪依設計圖說所示之完成面積,以平方公尺計量。
4.1.2 本章作業附屬之工項如水泥、機具配件等將不予計量計價,其費用已包
含於整體計價之工作項目內。
4.2 計價
4.2.1 本章所述工作依工程詳細價目表所示項目之單價計價,該項單價已包括
完成本項工作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運輸、動力及附屬
工作等費用在內。
4.2.2 本章所述工作如無工作項目明列於工程詳細價目表上時,則視為附屬工
作項目,已包含於其他項目之費用內,不另計價。
〈本章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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