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9561 石膏板天花板
¶ 1. 09561 石膏板天花板 V2017.10.2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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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09561 章
石膏板天花板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石膏板天花之材料、施工及檢驗之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為完成本章節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動力、運輸及完成
後之清理工作亦屬之。
1.2.2 如無特殊規定時,工作內容包括但不限於天花板、懸吊系統、收邊條、
飾條及其他配件等。
1.3 相關章節
1.3.1 第 01330 章--資料送審
1.3.2 第 01450 章--品質管理
1.3.3 第 05500 章--金屬製品
1.4 相關準則
1.4.1 美國試驗材料協會(ASTM)
(1) ASTM C635 吸音及明架天花板金屬懸吊系統標準規範
(2) ASTM C636 吸音及明架天花板金屬懸吊系統標準安裝
(3) ASTM E580 限震地區吸音及明架天花板懸吊系統之應用
1.5 資料送審
1.5.1 依照第 01330 章「資料送審」及本章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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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 施工製造圖..示出本系統之組成構件。包含天花板佈置平面及細部圖、
懸吊系統、錨碇及固定方法、電氣及機械裝置之位置。接縫圖應顯示各
空間內天花板之標準配置,包括天花板邊緣及與垂直面交接處之收邊。
1.5.3 提送工程司指定項目之性能、規格符合規範規定之證明文件。
1.5.4 製造商資料..提送製造商之產品材料、製造及安裝等相關資料,必要時
包括結構計算書。
1.5.5 樣品
(1) 各型石膏天花板均提送完整板塊各 3 片。
(2) 懸吊系統構件樣品,包括收頭及收邊飾條,長 300mm 各 3 件。
1.6 品質保證
1.6.1 遵照第 01450 章「品質管理」之規定。
1.6.2 懸吊系統之設計、製造及安裝應能承受風壓(安裝地點之抽送通風之風
壓及浮力)及地震力。地震力應符合中華民國建築技術規則(CBC)之地
震規定。
1.7 運送、儲存及處理
1.7.1 天花板應以原封箱盒運送至工地,並標明廠牌名稱及型式。材料應小心
裝卸,並儲存於乾燥防水之屋內。材料應安放於高架平台上,避免與地
面直接接觸。
2. 產品
2.1 材料
2.1.1 天花板
(1) 板材..石膏板天花,應符合 CNS 4458 A2061 規定。
(2) 飾面..依設計圖說或工程司指示辦理。
2.1.2 懸吊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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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型式
直接吊掛、外露之格及框架。輕型鋼架之鋼材須經鍍鋅處理,其露
面部分並須作烤漆處理。所有露面之表面顏色應依契約設計圖之規
定或由工程司選定。
(2) 除另有規定外,懸吊系統應符合防制地震之需求。承載力應經過結
構計算,證實能負荷吊架及所有附件之載重,所附結構計算書須經
專業工程人員或技師簽認。
(3) 配件..製造廠商標準收頭及收邊處理零配件。
(4) 天花板應提供活動開口,可直接移開進入天花板上方空間。
(5) 吊筋..尺度及型式依契約設計圖所示,或由施工廠商提出並經核
准。
(6) 施工廠商建議之掛吊及配件應與契約設計圖示各組件之材料相
同。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3.1.1 協調
(1) 安裝於其他工作之嵌件及錨件,應協調其運送及安裝時程。
(2) 本章工作應與機械、電機及其他有關之廠商協調。
3.1.2 檢查
檢查與材料安裝相關之表面及狀況,不良狀況未改善前及天花板上方工
作未完成前,不得進行工作。
3.2 安裝
3.2.1 溼式工作未完成或未完全乾燥之前,不得進行天花板安裝。
3.2.2 除另有規定外,懸吊系統之安裝應符合製造廠商施工手冊之規定。
3.2.3 視需要加設吊筋或支架以增加天花板強度,使之足以承受加於天花板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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燈具、播音器、送風口等機電設備額外荷重。惟不得以基本天花框架作
為承載機電設備之管道。若因機械管線或其他障礙物,使天花板不能從
結構體吊掛,則應加設必要之吊筋及支架,懸吊系統任何構件之撓度,
不得大於跨度之 1/360。
3.2.4 天花板如須裁切時,切口應整齊、平直不得有毛邊。
3.2.5 安裝工程完成時,若裝修表面層受損傷,應修補使與工廠施作之飾面相
同。若修補痕跡明顯,應將天花板或露明構件移除換新。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本章所述石膏板天花板工作依設計圖說所示之型別及安裝面積,以平方
公尺計量。
4.1.2 本章內之附屬工作項目,不另立項予以計量,其附屬工作項目包括但不
限於下列各項:
(1) 如吊架系統之附屬配件、固定件、預埋配件、清理及本章第 1.2.3
款所述之工作內容等。
(2) 不納入完成工作之試驗用構件。
4.2 計價
4.2.1 本章所述工作依工程詳細價目表所示項目之單價計價,該項單價已包括
完成本項工作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運輸、動力及附屬
工作等費用在內。
4.2.2 本章所述工作如無工作項目明列於工程詳細價目表上時,則視為附屬工
作項目,其費用已包含於本章工作項目之計價內,不予單獨計價。
〈本章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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