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9410 水泥磨石子
¶ 1. 09410 水泥磨石子 V2017.10.2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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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09410 章
水泥磨石子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各種水泥磨石子之材料及施工等之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依據契約及設計圖說之規定,凡屬於水泥磨石子包括嵌銅條磨石子地坪
磨石子踢腳及搗擺磨石子等均屬之。
1.2.2 為完成本章節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動力運輸及其完成
後之清理工作亦屬之。
1.3 相關章節
1.3.1 第 01330 章--資料送審
1.3.2 第 01450 章--品質管制
1.3.3 第 03052 章--卜特蘭水泥
1.3.4 第 03310 章--結構用混凝土
1.3.5 第 03390 章--混凝土養護
1.3.6 第 04061 章--水泥砂漿
1.3.7 第 04090 章--圬工附屬品
1.3.8 第 09220 章--水泥砂漿粉刷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61 R2001 卜特蘭水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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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CNS 387 A2003 建築用砂
(3) CNS 1237 A3050 混凝土拌和用水試驗法
(4) CNS 2306 R2045 白色卜特蘭水泥
(5) CNS 3001 A2039 圬工砂漿用粒料
1.4.2 美國材料試驗協會(ASTM)
(1) ASTM C631 室內粉刷用黏劑
1.5 品質保證
1.5.1 符合第 01450 章「品質管制」之規定。
1.6 資料送審
1.6.1 施工製造圖:標示不同色樣施工範圍、隔條間距、與牆面或其他材料接
合收頭處理方式及大面積分區施工次序等。
1.6.2 粒料配合、顏色及粒料比例說明書。
1.6.3 樣品:應先送各種材料樣品,並磨成不小於 30cm 見方之成品樣品。
1.7 運送、儲存及處理
1.7.1 應以工廠原包裝袋運送。
1.7.2 施工材料除砂及水外,應儲存於屋內乾燥木舖板上,離樓地板及牆面至
少 10cm,且通風良好之場所。
2. 產品
2.1 材料
2.1.1 水泥:應符合 CNS 61 R2001 之規定。
2.1.2 砂:應符合 CNS 387 A2003 之規定。
2.1.3 水:自來水、飲用水,不得含有有害量之酸、鹼及油脂及有機雜質之潔
淨水並符合 CNS1237 A3050 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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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 白水泥:應採用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2306 R2045 白色卜特蘭水
泥之規定,且無硬化結塊者。
2.1.5 顏色:磨石子應使用白水泥拌和。
2.1.6 顏料:應具有不被石灰浸蝕及不褪色之特性。
2.1.7 隔條:除另有規定者外,隔條須用厚 1.5~3mm,寬 10~12mm 之黃銅條,
並須具有與磨石子同樣磨損度之密度及成份,隔條間距按設計圖說或工
程司指示。
2.1.8 踢腳線所用隔條,須與相連之磨石子地面所用者相同。
2.1.9 大理石粒料:其抗磨硬度、配比及色澤應經工程司核可,顏色均勻,不
含泥土及雜質,用於地坪及搗擺石子板者為 6~15mm 之級配粒料,用於
台度及踢腳者為 3~6mm 之級配粒料。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3.1.1 磨石子工作應俟一切他項工程完竣後,始可開始或收頭,以免受損或受
擾。
3.1.2 混凝土底層或磚牆粉刷底層,在施作磨石子粉刷前,應徹底清理並濕潤,
及築至準確高度及平面,但混凝土底層至少須養護 28 天以上。
3.2 施工方法
3.2.1 底層水泥砂漿應以一份水泥三份篩過之清潔堅銳乾砂以適量之清水拌
和。
3.2.2 底層凝固後,應將隔條按施工製造圖說尺度,以純水泥漿固定,除另有
規定者外,其間隔不得大於 1.2m,隔條之頂邊應較規定之磨石子面高出
1~2mm 作為磨耗度,各方塊之邊緣均應設有隔條。
3.2.3 依據設計圖說位置及高度預埋止滑條等埋設物。
3.2.4 磨石子面層須用以 1 份水泥配合 1.3 份大理石及適當礦質色料(均照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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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且不得摻加石粉)之混合料粉抹表層,同一單元內應一次粉抹完成。
3.2.5 面層舖設水泥石子混合物傾入隔條所隔成之格子內後,應以較重之石滾
或金屬滾筒滾壓密實,直至多餘之水泥及水份擠出為止,並依據圖說之
洩水坡度以鏝刀拍壓成光滑平面使與隔條頂邊齊平,面層應露出 75%至
85%之大理石顆粒,並應均勻分布。磨石子面應保持潤濕,並應經至少 6
天之養護。
3.2.6 所有磨石子工作除另有規定外均須用機器加水打磨,惟邊緣及凹角等確
不能為機器之磨片所能達到之處,得以人工用磨磚打磨。
3.2.7 所有磨石子面凝固後,先用 24 號磨片打磨至表面平整,然後再用 80 號
磨片打光。第一度打磨工作完成後,所有磨石子面之空隙,均須用同色
之淨水泥漿填補,待最少 48 小時以後始得再用 80 號磨片施磨至少 4 次。
3.2.8 所有磨石子面於磨光後,須用清水將表面洗掃潔淨,俟磨石子面乾透後
打臘 2 次至表面平整光滑。
3.2.9 磨石子踢腳線
(1) 磨石子踢腳線應按圖說形狀及尺度正確施工,外角四面兜轉,內角
則須割角兜轉,磨石子踢腳線上牆面如需要粉刷、貼面磚或其他飾
面時,磨石子踢腳線應先築置並磨光。
(2) 磨石子踢腳線底度砂漿之畫線、刮毛等工作,應按本施工規範第
09220 章「水泥砂漿粉刷」內之有關規定辦理,底度之面應做至離
磨石子踢腳線 1cm 處。
(3) 磨石子踢腳線所用隔條,應與相連接之磨石子地面所用者相同,其
間距不得超過 1.2m。
3.2.10 搗擺磨石子
依圖說尺度及厚度用 4cm 寬(鉋光)之杉木條分隔成格子在一平整之表
面上,再以前述粒料及配合比拌成水泥石子混合物灌注格子內,中層應
置縱橫間距各 20cm 之 10 號鐵絲或 6mm 直徑鋼筋網,其滾壓、磨面及處
理方法如前述,搗擺磨石子板周圍亦應磨光。搬運安裝時應特別小心,
務必保持稜角之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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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1 對鄰近工程之損害
磨石子工作應不妨礙及污損本工程及其他鄰近工作之情況下進行。於磨
石子過程中包括移除已損壞部分及重新補做部分,如對鄰近工作有所損
壞、傷害或污染等情事,均應由施工廠商負責賠償或修復,並應特別注
意,不得將渣漿留存已完成之各種管子中,以免硬化淤塞。
3.2.12 渣滓之移除
磨石子工作所餘之渣滓應集中並以不漏水之盛具運離工地,地坪工作每
完成一部分,即應將是項渣滓移去,且不得留存過夜。
3.2.13 修復
磨石子地坪或踢腳,如經查驗有脫層(膨拱)或裂痕時,其脫層或裂痕
部分應去除重做。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本章所述水泥磨石子依設計圖說所示之完成面積,以平方公尺計量。
4.1.2 本章工作之附屬項目如隔條、顏料、樣品、修補、清理及其他附屬工作
等均不另立項目予以計量,其費用已包含於整體計價之工作項目內。
4.2 計價
4.2.1 本章所述工作依工程詳細價目表所示項目之單價計價,該項單價已包括
完成本項工作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運輸、動力及附屬
工作等費用在內。
4.2.2 本章所述工作如無工作項目明列於工程詳細價目表上時,則視為附屬工
作項目,已包含於其他相關項目之費用內,不予另計價。
〈本章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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