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9342 石材磚舖貼
¶ 1. 09342 石材磚舖貼 V2017.10.2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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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09342 章
石材磚舖貼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室內、外各種石材面磚/地磚之材料、施工及檢驗等之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依據契約及設計圖說之規定,凡使用於室內、外牆面、地坪、平頂等部
位由石材切割後製造而成厚度不超過 12mm 之「定尺制式產品」石材面/
地磚或不規則形狀石片面/地磚等鋪貼者均屬之。
1.2.2 為完成本章節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動力、運輸及其完
成後之清理工作亦屬之。
1.2.3 如無特殊規定時,工作內容應包括但不限於石材面磚/地磚層、黏著砂
漿層、各種嵌縫(伸縮縫、控制縫、分割縫、勾填縫、防水填縫、邊縫
等)及其零料、配件等。
1.3 相關章節
1.3.1 第 01330 章--資料送審
1.3.2 第 01450 章--品質管制
1.3.3 第 03310 章--結構用混凝土
1.3.4 第 03350 章--混凝土表面修飾
1.3.5 第 04061 章--水泥砂漿
1.3.6 第 04065 章--高黏度乳膠砂漿
1.3.7 第 04090 章--圬工附屬品
1.3.8 第 04410 章--石材
1.3.9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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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0 第 09220 章--水泥砂漿粉刷
1.3.11 第 09310 章--瓷磚(陶瓷面磚)
1.3.12 第 09637 章--石材地坪
1.3.13 (刪除)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61 R2001 卜特蘭水泥
(2) CNS 387 A2003 建築用砂
(3) CNS 3001 A2039 圬工砂漿用粒料
(4) CNS 3763 A2047 水泥防水劑
(5) CNS 3897 M1016 大理石材
(6) CNS 6300 A1028 石材
(7) CNS 6987 A2092 室內地板舖設用聚胺酯
(8) CNS 11317 A2184 建築飾面用大理石
(9) CNS 11318 A1041 建築用天然石相關詞彙
(10) CNS 11319 A3226 建築用天然石抗壓強度試驗法
(11) CNS 11320 A3227 石材腳踏磨損抗力試驗法
(12) CNS 11321 A3228 建築用天然石吸水率及體比重試驗法
(13) CNS 11322 A3229 建築用天然石破壞模數試驗法
(14)CNS 13961 A2269 混凝土拌和用水
1.4.2 美國國家標準協會(ANSI)
(1) ANSI A118.4 乳膠卜特蘭水泥砂漿/面磚黏著劑試驗
1.4.3 美國材料試驗協會(ASTM)
(1) ASTM C91 圬工用水泥
(2) ASTM C207 圬工用熟石灰
(3) ASTM C615 花崗石材規範
1.4.4 美國建築用花崗石材協會(NBGQA)建議之石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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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名詞定義
1.5.1 本章在引用材料、產品及其參考規格等專有名詞或用語時,因事實需要
必須引用部分外文(原文)以供參考對照。
1.5.2 但在本項之後一律以中文敘述,不再引用原文,玆列舉本章專有名詞或
用語如下:
(1) 非結構用混凝土面層(Topping)。
(2) 底材(Primer)。
(3) 黏著劑(Bonding Agent)。
(4) 添加劑(Additive)。
(5) 薄漿(Thin-Set Mortar)工法。
1.6 資料送審
須符合第 01330 章「資料送審」之規定。
1.6.1 品質計畫
1.6.2 施工計畫
施工計畫包括石材產地、產量、材質、加工、運輸、石材工作之產品規
格、說明書(含材料裝卸、儲存、安裝及維護之說明書)及其他相關技
術資料等。
1.6.3 施工製造圖
施工廠商應根據設計圖原意所選用之規格,配合現場丈量之實際尺度繪
製施工製造圖,經工程司核可後,方得進行後續之施工。其內容應包括
但不限於下列所述:
(1) 分割及舖貼圖
顯示石材面磚/地磚單元之尺度,按室內、外地坪之伸縮縫、控制
縫、分割縫、拼花、接縫與邊縫等之處理及與其他工作相連接處之
細節,包括衛生器具、水電、消防配管及其他固定設施位置等,並
顯示出不同材料、色澤之舖貼原則。
(2) 伸縮縫之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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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有濕度、溫度變化較大之場所,應按石材面磚/地磚及水泥砂漿
之伸縮率、吸水率,估算適當之伸縮縫分割位置,且應配合設計圖
說及現場考量。
(3) 施工製造圖之提送時機,應考慮石材面磚/地磚選材、選色、文件
審查、製造、運輸等因素。
1.6.4 廠商資料
(1) 提送所採用材料及產品材質、強度符合規定之試驗證明文件。
(2) 施工用機具及器材等技術資料。
1.6.5 樣品
(1) 施工廠商應提出各類石材面磚/地磚樣品各 3 組,以確認石材之種
類、色澤、紋路、表面加工處理之程度(含收邊處理),並經工程
司核可。
(2) 一整套本工作使用之零料及配件(含不銹鋼錨件),樣品大小與實
際大小相同。
1.6.6 實品大樣
室內、外舖貼石材面磚/地磚產品、製品或現場整體單元,除另有規定
外或工程司認為必要時,得要求施工廠商製作實品大樣,經核可後方得
大批製作。該核可之實品大樣得作為竣工成品之一部份給予計量、計價。
1.7 品質保證
1.7.1 石材之品質應符合 CNS 6300 A1028 石材之表 6 一級品之規定。
1.7.2 石材來源應確保石材顏色及材質一致。
1.7.3 顏色變化、石英瘤華及紋路
(1) 揀除石英瘤華過多及石理裂縫過寬之石材。
(2) 石材顏色變化及明暗對比強烈者,應作分類選取,避免相鄰石材間
顏色差異過大。
1.7.4 進場之石材面磚/地磚,如工程司認為必要時,得抽樣送試驗機構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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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運送、儲存及處理
1.8.1 材料搬入時,施工廠商應確實查核其種類、規格、品質及數量並留下紀
錄備查。
1.8.2 儲存及施工之石材面磚/地磚及附件等應善加保護。
1.8.3 裝卸石材面磚/地磚時避免碰碎、斷裂、沾污及其他損害。
1.8.4 保護石材面磚/地磚之附屬配件免受氣候、水份之侵襲及其他外物之污
染。
1.8.5 除另有規定時或生產廠商之產品包裝限制外,石材面磚/地磚應垂直排
放,不可平放。
1.9 維護
1.9.1 施工時之維護
室外以濕式工法舖貼後,應以防水布遮蓋保護。
1.9.2 對污染、損傷之維護
(1) 石材面磚/地磚舖設完成後應使用膠布或合板等加以保護。
(2) 突出之角隅、門廊等應以臨時護角之保護。
(3) 填縫使用之保護膠帶不可污染石材表面。
1.9.3 對地板之維護
地板石材地磚施工後,在水泥砂漿乾化前 2 日內,絕對禁止步行,並加
以保護。
2. 產品
2.1 材料
2.1.1 石材面/地磚
(1) 除另有規定外,石材面磚/地磚與品質,應符合 CNS 6300 A1028
石材之表 6 一級品之規定。
(2) 石材面磚/地磚如花崗石、大理石、蛇紋石等,須色澤大致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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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裂痕、破損缺角等缺點。
(3) 除另有規定外,所有國產或進口石材面磚/地磚,均用製造廠商之
規格 產品厚 度 6mm 或 9mm、寬 度 30cm×30cm 或 30cm×60cm 或
40cm×40cm 或 50cm×50cm 或 60cm×60cm 定尺制式產品之石製面磚/
地磚或不規則形狀之石片面磚/地磚。
(4) 石材面磚/地磚表面加工處理
A. 表面加工處理之種類及程度,應依照設計圖原意所示及製造廠商
所提供之規格產品為限。
B. 石材面磚/地磚鄰接側邊隱匿部分,使用裁切石材面,而嵌入部
分應有 1.5cm 以上,其表面之加工處理應與該側面石材表面相同。
C. 石材面磚/地磚鄰接側邊露光部分,其表面加工處理亦須與鄰接
面相同。
2.1.2 水泥砂漿詳第 04061 章「水泥砂漿」之規定。
2.2 黏著材及填縫劑
2.2.1 施工廠商應就合於契約規格所選用之石材面磚/地磚,提出黏著劑、添
加劑及填縫劑之組配方式。
2.2.2 使用防水填縫材料時,依照設計圖上之規定,應使用不污染石材面磚/
地磚之防水填縫材料。
2.2.3 將上述材料之技術資料,包括型錄、測試報告等,提交工程司核可。
2.2.4 石材抗壓強度試驗方法依 CNS 11319 A3226 之規定。
2.2.5 嵌縫用之灰漿應為淨白水泥,加入適量之黏著添加劑使成糊狀稠度適
當,顏色大理石及蛇紋石面之勾縫用灰漿,應滲入礦物色素與石材同色。
2.3 備品(略)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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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 採硬底砂漿工法舖貼時,應先檢查底層砂漿或混凝土面層不得有乳沫、
龜裂、空洞等現象,硬化應正常,養護期間應超過 14 日以上。
3.1.2 結構樓板面或非結構用混凝土面層或打底砂漿面如有異狀,應即向工程
司報告,並採取適當改善措施。
3.1.3 上述面層如經長時間放置時,應用刷子或用壓縮機排除灰塵,並用清水
洗淨。
3.1.4 石材面磚/地磚舖貼前應以毛刷刷淨,並用清水徹底浸濕,使用不含腐
蝕性之溫和清潔劑。
3.1.5 對放樣基準線詳加確認,並進行現場尺度之丈量與複核。
3.1.6 工地需提供安全的石材面磚/地磚存放地點,以免被污染與破壞。
3.1.7 工地須設置安全的吊裝設備與搬運石材面磚/地磚及舖貼時所需之施工
架設施。施工時應隨時注意安全,不可任意破壞或剪斷。
3.2 施工要求
3.2.1 放樣
按石材面磚/地磚規格及核准之施工製造圖所示彈出放樣墨線。
3.2.2 砂漿打底
水泥砂漿打底及水泥粉刷另詳第 09220 章「水泥砂漿粉刷」之規定。
3.2.3 黏著材應依據核准之技術資料及施工手冊規定施工。
3.2.4 工法考量
(1) 貼石材面磚
除經工程司核可外,牆面及平頂貼石材面磚一律用薄漿(硬底)工法
施工。
(2) 貼石材地磚
除工程司核可外,地坪舖石材地磚一律用厚砂漿(軟底)工法施工。
3.2.5 舖貼工法
(1) 厚砂漿工法
俗稱軟底砂漿工法,現場施工時至少達到下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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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控制灰誌之製作
a. 因漿貼工法並不硬性規定在結構樓版面上水泥粉刷打底,是
故,高程及洩水、排水坡度等由水泥灰誌點、條予以嚴格控制。
b. 水泥灰誌之製作應以水平儀及施工製造圖所示之高程為依據。
B. 厚砂漿(軟底)工法-施工要求
a. 在舖貼面清理(洗)乾淨後,先舖佈一層指定之黏著乳膠劑或
濃稠之純水泥漿液作為底材。
b. 在其上至少舖佈 35mm 厚經工程司核可之黏著砂漿層(砂漿層
之厚度應隨材料厚度增加而加厚)。
c. 將石材地磚壓實於軟底砂漿層上,直到砂漿受擠壓到磚縫至少
一半深度為準。
d. 以木槌或橡皮槌輕輕敲擊以調整其高程或平整度。
C. 厚底乾砂漿工法-施工要求
a. 在舖貼面清理(洗)乾淨後,先舖佈一層指定之黏著乳膠劑或
濃稠之純水泥漿液作為底材。
b. 在其上至少舖佈 35mm 厚之乾拌之砂漿層(砂漿層之厚度應隨
材料厚度增加而加厚),先將其適度拍壓密實後,再舖佈一層
指定之黏著乳膠劑或濃稠之純水泥漿液。
c. 將石材地磚壓實於濕稠之厚砂漿層上,直到砂漿受擠壓到磚縫
至少一半深度為準。
d. 以木槌或橡皮槌輕輕敲擊以調整其高程。
(2) 薄漿工法
俗稱硬底工法,一般較常使用於貼面磚部位,現場施工時至少達到
下列要求:
A. 打底砂漿層
a. 本黏貼工法必須先行在結構樓板面或非結構混凝土面層上予
以水泥粉刷打底,若無特殊規定應以不低於 1:3 水泥砂漿之
品質標準予以施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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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同時應在粉刷打底階段將高程、洩水、排水坡度及立面面磚分
割等,依據施工製造圖所示予以嚴格控制。
B. 薄漿(硬底)工法-施工要求
a. 在舖貼面清理(洗)乾淨後,先舖佈一層指定之黏著乳膠劑或
濃稠之水泥漿液作為底材。
b. 依材料之厚度選用適當之有齒刮(鏝)刀,並將核可之高黏度
乳膠砂漿(另詳本規範第 04065 章「高黏度乳膠砂漿」)依單
一方向舖佈、刮勻於打底砂漿面上,同時將高黏度乳膠砂漿在
石材面磚背面均勻刮佈於其上。
c. 前述高黏度乳膠砂漿之厚度無論在打底砂漿面或石材面磚背
面上,均不得小於 6mm。
d. 在高黏度乳膠砂漿製造廠商建議之時間內,均勻地將石材面磚
壓實附著於打底砂漿面,打底砂漿面及地磚背面之高黏度乳膠
砂漿之刮紋應互相垂直。
e. 以木槌或橡皮槌輕輕敲擊以調整其高程或平整度。
C. 硬底工法之限制
本工法無法保證石材面磚背面與高黏度乳膠砂漿之飽漿結合;是
故,應避免使用在有結霜、結冰、結凍之環境下,以防水份滲透
後,因結冰而導致石材面磚崩裂、翹起。
3.2.6 任何舖貼法施作前應先將施工面掃淨,並充分潤濕;石材面磚/地磚舖
貼時不論上下、縱橫方向務求正直,磚縫亦應平直。
3.2.7 如無特殊規定時,其舖貼順序,應自中間向左右二邊順序排列。
3.2.8 室外地坪舖貼時,應注意日光直射、乾燥或因風雨有受損之虞,並考慮
適當之覆蓋加以保護。
3.2.9 嵌縫
(1) 嵌縫料之色樣應依設計圖之規定,並經工程司核可後方得使用。
(2) 石材面磚/地磚在舖貼後至少 2 日內不得在其表面上施加振動或衝
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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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石材面磚/地磚之嵌縫應於舖貼3~7 日後,將核可之嵌縫砂漿依 配比摻拌均勻後,以設計圖規定之嵌縫方式確實施作,務使嵌縫砂 漿填滿磚縫。 (4) 舖貼後應配合嵌縫料、黏著劑之硬化強度,並依據核准之技術資料 及施工手冊規定,進行後續工作。 (5) 原則上,舖石材面磚/地磚之嵌縫應以抹縫之方式處理,除另有規 定外,嵌縫寬度不得小於3mm 或大於10mm,深度不得大於1⁄2地磚厚 度或10mm,其寬度及深度應有適當之比例。 (6) 嵌縫後磚面上應擦抹乾淨,不得留有泥漿,凡遇有管洞之處,必須 按照管洞形式開鑿(孔)後鑲入。 3.3 清理、保護 3.3.1 清理 (1) 清理時應採用合格之清潔劑,並加以充分保護以避免污損或腐蝕鄰 接材料。 (2) 應以水洗→清潔劑洗滌→水洗之順序進行清洗,以免酸性物殘留於 地磚表面或嵌縫內,並禁用高濃度酸類為清潔劑。
¶ 3.3.2 保護
舖貼完成後若因工作上需要時,無論地坪、邊角或樓梯等部份為防止破 損應加強設置保護措施。
¶ 3.4 檢驗
除圖說另有規定外,各項材料及施工之檢驗項目如下表
| 名 稱 | 檢驗項目 | 依據之標準 | 標準之要求 | 頻 率 |
|---|---|---|---|---|
| 抗壓強度 | CNS 11319 A3226 | 依圖說規定辦理 | 至少一次,每超 過 500 m2增加一 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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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材之品質 | 尺度不正確.翹曲.龜 裂.斑紋.風化.缺角. 凹陷.沾污.斑點.孔 穴.色調或組織不均 勻 | CNS 6300 A1028 | 1. 大致無前所列 缺點 2. 切口整齊者 | 每批一次 |
|---|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本章所述室內、外舖貼石材面磚/地磚依設計圖說所示之面積,以平方 公尺計量。 4.1.2 本章內之附屬工作項目,不另立項予以計量,其附屬工作項目包括但不 限於下列各項: (1) 如水泥砂漿、高黏度乳膠砂漿、各種嵌縫、現場修補、清理、檢驗 及本章第1.2.3 款所述之工作內容等。 (2) 不納入完成工作之試驗用構件。 4.2 計價 4.2.1 本章所述工作依工程詳細價目表所示項目之單價計價,該項單價已包括 完成本項工作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運輸、動力、檢驗 及附屬工作等費用在內。 4.2.2 本章所述工作如無工作項目明列於工程詳細價目表上時,則視為附屬工 作項目,其費用已包含於本章工作項目之計價內,不另計價。 〈本章結束〉 09342 09342-11 營建署第2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