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7811 噴附式防火被覆
¶ 1. 07811 噴附式防火被覆 V2017.10.25.pdf
第 1 頁
第 07811 章
噴附式防火被覆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一般鋼構體、預製鋼件或接合鋼件等所使用噴附式防火被覆之材料
及施工。
1.2 工作範圍
凡契約圖說中註明及法規上需求之防火被覆包括材料、人工、施工及施
工中所需之設備、機具。
1.3 相關章節
1.3.1 第 01330 章--資料送審
1.3.2 第 01450 章--品質管制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12514-1 建築物構造構件耐火試驗法-第 1 部:一般
要求事項
(2) CNS 12514-4 建築物構造構件耐火試驗法-第 4 部:承重
垂直區劃構件特定要求
(3) CNS 12514-5 建築物構造構件耐火試驗法-第 5 部:承重
水平區劃構件特定要求
(4) CNS 12514-6 建築物構造構件耐火試驗法-第 6 部:梁特
定要求
(5) CNS 12514-7 建築物構造構件耐火試驗法-第 7 部:柱特
定要求
07811 07811-1 營建署第 2 版第 2 頁
(6) CNS 12514-8 建築物構造構件耐火試驗法-第 8 部:非承
重垂直區劃構件特定要求
(7) CNS 12514-9 建築物構造構件耐火試驗法-第 9 部:非承
重天花板特定要求
(8) CNS 13963 鋼骨構造用噴附式防火被覆材料厚度及密度
試驗法
(9) CNS 13964 鋼骨構造用噴附式防火被覆材料凝聚力及黏
著力試驗法
(10) CNS 13965 鋼骨構造用噴附式防火被覆材料抗壓強度試
驗法
(11) CNS 13966 鋼骨構造用噴附式防火被覆材料受撓度影響
試驗法
(12) CNS 13967 鋼骨構造用噴附式防火被覆材料鋼材腐蝕試
驗法
(13) CNS 13968 鋼骨構造用噴附式防火被覆材料氣流落塵量
試驗法
(14) CNS 13969 鋼骨構造用噴附式防火被覆材料受衝擊影響
度試驗法
1.4.2 美國材料試驗協會(ASTM)
(1) ASTM E119 建築材料防火試驗法
(2) ASTM E605 結構構件噴塗防火材料密度與厚度試驗法
(3) ASTM E736 結構構件噴塗防火材料黏著試驗法
(4) ASTM E759 結構構件噴塗防火材料受撓度影響試驗法
(5) ASTM E760 結構構件噴塗防火材料受衝擊影響試驗法
(6) ASTM E761 結構構件噴塗防火材料抗壓強度試驗法
(7) ASTM E859 建築材料落塵量試驗法
(8) ASTM E937 結構構件噴塗防火材料鋼材腐蝕試驗法
1.4.3 日本工業規格協會
JIS A1304 建築構造部份防火試驗方法
07811 07811-2 營建署第 2 版第 3 頁
1.4.4 美國保險事業實驗室(UL)
UL 防火建材分類
UL263 建築材料防火試驗法
1.4.5 英國標準協會(BS)
BS 476 PART 20、21 建築物構件防火準則及試驗法
1.4.6 國際標準組織(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for Standardization, ISO)
ISO 834 建築物構造部分耐火試驗
1.5 資料送審
1.5.1 依照第 01330 章「資料送審」之相關規定。
1.5.2 原製造廠出具防火材料出廠證明,其為進口者,並須提送我國海關進口
證明。
1.5.3 擬使用廠牌防火材料須出具通過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TAF)認可之試驗
機構或政府機關、大專院校設置之試驗室,或國外具有信譽之實驗機構
且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核認可之證明文件及實驗報告。
1.5.4 材料產品被覆厚度計算書、施工說明書、施工計畫書及其他相關文件。
1.6 品質保證
1.6.1 依照第 01450 章「品質管理」之相關規定。
1.6.2 施工廠商按防火時效、厚度及性能應負法律上之完全責任。
1.7 運送、儲存及拆封
1.7.1 防火材料成品應於原製造廠預拌封裝,於現場拆封加水攪拌施工。
1.7.2 運達工地應儲存於乾燥場所。
1.8 現場環境
除另有規定或工程司認可外,現場之氣溫低於 5°C時不得施工。
07811 07811-3 營建署第 2 版第 4 頁
2. 產品 2.1 防火材料 2.1.1 採用防火建材分類之碳化混合物(cementicious Mixtures)或噴佈纖維 材(Fiber Sprayed)等,且不得含石棉成份者。 2.1.2 材料進場應提出製造原廠證明書,且進場材料必須為原封包裝,無破損, 包裝袋上印有材料廠商名稱、品牌、批號等。並由製造原廠認可合格之 技術員負現場施工之監督責任。 2.1.3 廠商對施工現場所使用之被覆材料,須證明為與試驗報告中之防火成品 係相同材料。
¶ 2.1.4 防火材料性能
| 項 目 | 內部材料(註 1) | 外露材料(註 2) | 試驗標準 |
|---|---|---|---|
| 密度 | 0.24 g/cm3以上 | 0.5g/cm3以上 | CNS13963( 或 ASTM E605) |
| 黏著強度 | 0.12kg/cm2( 或 250psf)以上 | 3.4kg/cm2(或 7000psf)以上 | CNS13964( 或 ASTM E736) |
| 受撓度影響 | 不得龜裂或脫落 | 不得龜裂或脫落 | CNS13966( 或 ASTM E759) |
| 受衝擊影響 | 不得龜裂或脫落 | 不得龜裂或脫落 | CNS13969( 或 ASTM E760) |
| 抗壓強度 | 0.25kg/cm2 或 512psf)以上 | 24.35kg/cm2 (或 50,000psf)以 上 | CNS13965( 或 ASTM E761) |
| 落塵量 | 0.269g/m2以下 | 0.269g/m2以下 | CNS13968( 或 ASTM E859) |
| 腐蝕性 | 不得造成銹蝕 | 不得造成銹蝕 | CNS13967( 或 ASTM E937 |
註1:係指用於室內且不易被碰損之處。
第 5 頁
註2:係指用於室外,或易遭風化、振動、碰損之處,並經UL 分類為「室 外使用」之防火被覆材料。 除非圖說上另有規定,否則凡室內梁板被天花板或其他封板遮蔽之部份 得採用內部材料,其餘均採外露材料。
¶ 2.1.5 試驗標準
防火時效之試驗方法應符合CNS 12514或ASTM E119或JIS A1304或BS 476 PART 20、21 或ISO 834 或UL263 之標準。
¶ 2.1.6 建築物噴佈位置、防火時效
(1) 主要構造各樓層防火時效至少應具建築技術規則(CBC)建築設計施 工編第七十條之下表規定:
| 層數 主要構造部份 | 自頂層起算 不超過四層 之各樓層 | 自頂層起算超過 第四層至第十四 層之各樓層 | 自頂層起算第 十五層以上之 各樓層 | |||
|---|---|---|---|---|---|---|
| 壁 牆 | 外 牆 | 承重量 | 一小時 | 一小時 | 二小時 | |
| 牆 | 牆 | 非承 重牆 | 防火帶以內部分 | 一小時 | 一小時 | 一小時 |
| 牆 | 牆 | 重牆 | 防火帶以外部分 | 半小時 | 半小時 | 半小時 |
| 分間牆 | 一小時 | 一小時 | 一小時 | |||
| 梁 | 一小時 | 二小時 | 三小時 | |||
| 柱 | 一小時 | 二小時 | 三小時 | |||
| 樓地板 | 一小時 | 二小時 | 二小時 | |||
| 屋頂 | 半小時 | 半小時 | 半小時 | |||
| (一) 屋頂突出物未達計算層面者,其防火時效應與頂層同。 | ||||||
| (二) 本表所指之層數包括地下層數。 | ||||||
| 分間牆 一小時 一小時 | 一小時 |
|---|---|
| 梁 一小時 二小時 | 三小時 |
| 柱 一小時 二小時 | 三小時 |
| 樓地板 一小時 二小時 | 二小時 |
| 屋頂 半小時 半小時 | 半小時 |
| (一) 屋頂突出物未達計算層面者,其防火時效應與頂層同。 | |
| (二) 本表所指之層數包括地下層數。 |
(2) 被覆厚度按各材料防火效能試驗之數據為最低標準,惟其各種構件 之被覆厚度設計應依同一防火試驗規範,且不得低於中央主管建築 機關審核認可之標準。 2.2 拌和水須為適於飲用之清潔水,不含影響防火被覆材料性能之其他雜質。
第 6 頁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3.1.1 施工前施工廠商應擬妥施工計畫書,內容包括材料種類、被覆厚度計算、
厚度計算之根據、施工機械配置及水電供應、工作架、材料存放與管理、
施工前後配合事項、施工人員、施工量、品質管制、現場修補方法等,
經工程司核備後,方可據以施工。
3.1.2 防火材料須儲存於乾燥之場所,所有受潮之材料,均不得使用,超過原
廠規定使用期限之材料,一律不得使用。
3.1.3 施工前鋼料表面之灰塵、污垢、銹蝕、鬆動之黑皮或其他有礙附著之雜
質均應先清除,防銹漆若有破壞處,須先補漆後始得施作。
3.1.4 所有附著於鋼料之各類五金,如掛勾、管線支架、夾具、套管等,應於
施作前完成之。
3.1.5 風管、水管管線及其他懸掛於樓板下之設備,須於防火被覆完成後,始
得施作,以免影響防火被覆之施工品質及污染設備。新施作處至少須於
24 小時後,始得於其上或其附近做其他工作。
3.1.6 輕鋼架隔間之上座板若固定於須施作防火被覆之構材上時,則上座板應
先銲於該構材上補塗防銹漆後再行防火被覆噴塗粉刷工作。
3.1.7 噴附前應以一層樓為一單位,設置外牆加強型防護網,以做為外牆防護
措施。
3.2 施工方法
3.2.1 除契約圖說有其他特別之規定,均按原製造廠印行之施工手冊採連續性
濕式直接噴佈法施工。
3.2.2 施工廠商於施工時應遵守工地之安全及衛生規定。
3.2.3 結構鋼骨表面之處理:鋼材表面必須乾淨,不得有殘留油污或銹蝕,如
有銹垢應先以鋼刷清除,並補修被刷除之環氧樹脂鋅粉底漆。防火被覆
施工應不得損及鋼材之防銹處理。
3.2.4 防火被覆之噴覆位置應依契約圖說所示及法規規定之部分施作。
07811 07811-6 營建署第 2 版第 7 頁
3.2.5 厚度控制:施工前若使用厚度指示釘每平方公尺最少 4 支但須出具厚度
指示釘不影響防火時效之試驗報告,或可使用鐵絲環方式、或依經工程
司認可之方式方可使用,以控制噴佈施工厚度。竣工後依 CNS 13963 或
ASTM E605 所定之方法,由工程司依實際需要抽驗其厚度,不足部分施
工廠商應補足之。
3.2.6 待施工樓層之上下樓地板混凝土澆置拆模完成,並清理出施工場地後始
可進行施做。施做時應儘量避免於樓地板上方劇烈振動。
3.2.7 施工現場之牆面、地面、門窗、固定設備、開關箱、接線盒、管線撒水
頭等均須事先掩蓋保護以免損壞,被覆材料與非鐵金屬相接處應以膠
帶、漆或填縫材料分隔以免污染。不銹鋼材料應特別注意勿與被覆材料
接觸,施工時,儘量以屏幕堵截逸散之殘料,不得有飛揚飄浮之現象,
若有不當之濺沾之處,應即趁濕拭除。施做完成後應將環境整理清潔。
3.2.8 施工中,若防火被覆被雨水沖刷,經檢驗厚度不足部份,應由施工廠商
補足厚度。施工完成後應保持空氣流通,以利被覆材料之乾固,其他有
關溫度、養護等事項悉依製造廠商之規定。
3.2.9 材料竣工檢驗
施工完成之防火被覆材料,依需要於各樓層抽驗其密度、厚度、黏著與
抗壓強度,並依據 CNS 13963 或 ASTM E605、CNS 13964 或 ASTM E736 之
工程現場檢驗標準於工程現場檢驗之或送交指定之試驗機構檢驗之。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本章工作之附屬項目如補強鋼網、樣品、修補及清理等不予計量計價,
其費用已包含於整體計價之工作項目內。
4.1.2 依契約之整體項目及完成之數量計量。
4.2 計價
4.2.1 依工程詳細價目表所示之契約單價計價。
07811 07811-7 營建署第 2 版第 8 頁
4.2.2 各項檢驗費用由施工廠商自行負責,經檢驗不合格之部分,應予補足或
重行施工,施工廠商不得要求加價。
〈本章結束〉
07811 07811-8 營建署第 2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