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7505 屋頂防水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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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07505 章
屋頂防水層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屋頂防水膜系統之材料、施工及檢驗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凡契約或設計圖說註明需要做防水膜防水處理,包括工具、施工及所有
相關之材料等。
1.3 相關章節
1.3.1 第 01330 章--資料送審
1.3.2 第 01450 章--品質管理
1.3.3 第 03210 章--鋼筋
1.3.4 第 03310 章--結構用混凝土
1.3.5 第 03350 章--混凝土表面修飾
1.3.6 第 07121 章--橡化瀝青防水膜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1304 K5016 乳化瀝青
(2) CNS 2260 K5030 鋪路柏油(瀝青)-針入度分級
(3) CNS 3562 K6353 硫化橡膠或熱塑性橡膠耐液性試驗法
(4) CNS 6986 A2091 建築防水用聚胺酯
(5) CNS 8644 A2132 建築用塗膜防水材
(6) CNS 10145 A2153 合成聚合物薄片系防水膠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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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CNS 10410 A2158 油毛氈紙
(8) CNS 10414 A2160 織物油毛氈
(9) CNS 10416 A2161 抗拉油毛氈
(10)CNS 14497 A2276 改質瀝青防水氈
1.5 品質保證
1.5.1 證明文件:遵照本章相關準則之規定,提送供料或製造廠商之出廠證明
文件及保證書正本。
1.5.2 保證:承作屋頂系統之施工承包商須保證,該系統依循製造廠商之規定
舖設完成,自竣工驗收日起算,承包商須無償負責修護保固期間的滲漏。
1.5.3 實體舖貼樣品
於現場選擇適當地點舖貼面實體樣品,以說明舖設技術及方法,俟經工
程司認可核准後,方可舖貼其他部份。
1.6 資料送審
1.6.1 品質計畫
1.6.2 施工計畫
1.6.3 屋頂防水層產品的規格說明、測試數據、安裝及保養說明。
1.6.4 樣品:30 cm正方的防水材料各 3 份及各款配件、每類各 3 件。
1.7 運送、儲存及處理
1.7.1 儲存:材料在儲存時,須為原裝且未開封的,在貯存時須將其用棧板墊
高且加蓋以防潮。
1.7.2 屋頂上的擺置:勿將材料集中放置於樓板以避免超過結構設計載重。
1.8 現場環境
1.8.1 天氣情況:不得在不利施工的天氣下或氣溫之變化超出製造廠商推荐的
範圍時不得施工。僅可在天氣良好時始得進行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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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產品
2.1 材料
2.1.1 油毛氈:
(1) 油毛氈須符合 CNS 10410 A2158 之規定。
(2) 瀝青塑膠油:為混凝土或圬工面之封隙底塗者,塗布後須在 3 小
時內乾燥。
(3) 瀝青:採用中國石油公司出品之 7 號柏油,針入度 20~30 度。
2.1.2 聚胺酯防水膜:須符合 CNS 6986 A2091 之規定。
2.1.3 橡化瀝青防水膜:詳第 07121 章。
2.1.4 氯硫化聚乙烯防水膜:防水膜斷面為三層式,上下二層為氯硫化聚乙烯,
中間夾以補強層。
2.1.5 金屬押條:為固定防水層直立部位之末端所用之材料,以防止末端剝離
之用途,使用不銹鋼或鋁製成品以螺栓或錨釘類固定。
2.1.6 改質瀝青防水氈:須符合[CNS 14497][ ]之規定。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3.1.1 施工面處理:防水膜施工前舖設面應使之乾燥,清除油污、塵屑、碎石
等雜物。
3.1.2 舖設防水膜前,防水膜責任施工廠商應審慎對施工面之實際狀況調查,
如有任何妨礙正常施工者,應通知承包營造廠及工地工程司作適當處
理,經監造廠商認可後方可施工。
3.2 舖設
3.2.1 油毛氈
(1) 底層處理
A. 底層應為平整之整體粉光之混凝土面或水泥砂漿粉光面,不得有
孔洞或明顯龜裂情形,角隅處均須做成圓弧狀,底層須完全乾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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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可舖築防水層。
a. 屋面泛水與屋頂結構體應為一體澆築一次施作完成。
b. 過板管應澆築時同時埋設。
c. 落水管於澆築前事先擴口管緣磨順。
B. 緣牆折起之防水層收邊泛水終端。
(2) 塗布底油
A. 底層處理妥當後,開始塗布底油。
B. 每 m2 底油用量除圖說另有規定外不得少於 0.5 公升。
(3) 舖築油毛氈
A. 待底油乾燥後,開始舖築油毛氈,其層數則依設計圖上所示辦
理。
B. 在底油上塗布一層均勻之熱柏油,每 m2 不得少於 1.5 kg,在熱
柏油上自簷口開始用油毛氈舖壓其上,以後每層油毛氈間重疊
不得少於 15 cm。
C. 油毛氈之舖設,應按屋面形成之坡度,使所有搭接處,以高處
壓低處相互密接。
D. 依上法舖築第二層熱柏油及第二層油毛氈,上下兩層油毛氈之
搭縫應予錯開。
E 舖築油毛氈時,不得有翹邊、皺摺、氣泡、破裂等缺失發生。
F. 落水口四週在舖貼油毛氈前,應先加強以油毛氈剪成扇形,用
熱柏油舖貼成直徑不小於 50 cm之圓,防水膜應伸入落水管至少
3 cm。
G. 油毛氈舖設至女兒牆及其他突出施工面時,應斜角彎折舖於垂直
面上至少 20 cm,依圖示以磚塊(滿漿)壓砌入牆內。
H. 其墻腳與屋面等轉角以及落水孔處,加舖約三十公分寬油毛氈一
皮。
I. 上述各層舖築完成後,在整個面上,再塗上一層均勻之熱柏油,
每 m2 不得少 2 kg。
J. 金屬押條:為固定防水層直立部位之末端所用之材料,以防止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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端剝離之用途,使用不銹鋼或鋁製成品以螺栓或錨釘類固定。
3.2.2 聚胺脂防水膜
(1) 底層處理
A. 底層應為平整之整體粉光之混凝土面或水泥砂漿粉光面,不得有
孔洞或明顯龜裂情形,陽角隅角處均須做成圓弧狀,底層須完全
乾燥方可舖築防水層。
a. 屋面泛水與屋頂結構體應為一體澆築一次施作完成。
b. 過板管應澆築時同時埋設。
c. 落水管於澆築前事先擴口管緣磨順。
(2)塗布底油
A. 底油之塗布,塗布時須薄而均勻,除圖說另有規定者外用量約
為 0.15~0.2 kg/m2。
(3) 施築聚胺脂防水層
A. 施築防水膜現場應有良好之通風,並應隨時保持清潔,作業人
員均應備有保護肌膚之手套等衣物及口罩。
B. 應依據材料製造廠商所提供之施工說明備妥必需之特殊工具,
並依廠商規定已配合比例及方法攪拌後塗布。
C. 防水材塗布,底層防水材塗布須於底油充份乾燥後(約 3~5 小時)
用鋼鏝均勻塗布,一次完成,不得中斷,若存砂粒或其他雜質應
即去除,底層防水材充份乾燥後(約 12~24 小時),再用鋼鏝均勻
塗布上層防水材,除圖說另有規定外,其完成總厚度至少 2 mm以
上。
D. 防水膜施築完成後,應有 4 天以上保養時間,絕對禁止人員進
入踐踏。
E. 落水頭施工,落水頭及其固定底盤應於防水材施工後再予覆
上,落水頭邊緣與水泥搭接處施以 PU 填縫材,以加強防水效果。
3.2.3 氯硫化聚乙烯防水膜
(1) 底層處理
A. 底層應為平整之整體粉光之混凝土面或水泥砂漿粉光面,不得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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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洞或明顯龜裂情形,角隅處均須做成圓弧狀,底層須完全乾燥
方可舖築防水層。
a.屋面泛水與屋頂結構體應為一體澆築一次施作完成。
b.過板管應澆築時同時埋設。
c.落水管於澆築前事先擴口管緣磨順。
B. 在施築防水膜前應先塗布一層底油,除圖說另有規定外用量約
0.2~0.33 公升/m2,並將牆角彎曲處、落水頭基座、女兒牆凹槽
等地方予以補強處理。
(2) 施築氯硫化聚乙烯
A. 依水流方向自低往高處順序搭接,並依施工面之形狀放樣裁剪。
B. 黏著劑應均勻塗布於施工面上,其用量約 0.11~0.17 公升/m2,再
以滾輪加壓黏貼固定防水膜。
C. 防水膜之搭接寬度至少 7.5 cm以上,再以機械熔接寬度至少 4 cm以
上,或以本體接著劑溶合黏接寬度至少 7.5 cm以上。
D. 金屬押條:為固定防水層直立部位之末端所用之材料,以防止末
端剝離之用途,使用不銹鋼或鋁製成品以螺栓或錨釘類固定。
(3) 防水膜品質除圖說規定外需符合 CNS 標準
3.3 現場品質管制
在惡劣或潮濕的天氣中,除非得到工地工程司的核可,否則不可施工。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本章工作視為附屬工作項目,如檢驗其他材料等之計量,應列為相關工
作之成本估價。
4.1.2 保護性屋頂薄膜包括底料、膠合舖料及表面覆蓋等依契約圖說上有關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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頂薄膜的部分,以平方公尺計量。
4.2 計價
本章工作依工程價目單上之契約單價計價付款。
〈本章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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