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6430 木作樓梯及扶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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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06430 章
木作樓梯及扶手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各種木作樓梯及扶手的材料、施工及安裝等之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依據契約及設計圖說之規定,凡屬於各種木作樓梯及扶手與其相關週邊
之附屬材料、配件、五金及其他相關工作均屬之。
1.2.2 為完成本章節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動力、運輸及其完
成後之清理工作等亦屬之。
1.3 相關章節
1.3.1 第 01330 章--資料送審
1.3.2 第 01450 章--品質管制
1.3.3 第 05500 章--金屬製品
1.3.4 第 06100 章--粗木作
1.3.5 第 06200 章--細木作
1.3.6 第 09910 章--油漆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444 O1003 製材之分等
(2) CNS 3000 O1018 加壓注入防腐處理木材
(3) CNS 2706 K3017 乳化聚醋酸乙烯膠合劑
1.4.2 美國建築用木材標準(AWI-Architectural Wood-work Institu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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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AWI 木材材料分等標準
1.5 品質保證
1.5.1 遵照本章引用標準之規定。
1.5.2 依循 AWI 品質標準之要求。
1.6 資料送審
1.6.1 施工廠商應先繪施工製造圖,送請工程司核可。
1.6.2 材料應提送樣品 3 份及全尺度組件剖面、連扣方式、裝配方法、連接細
節、繫結金屬配件及塗裝等。
1.6.3 施工製造圖及樣品經工程司認可後,方得據以製作及施工。
1.6.3 本章所使用之實木料,於每批進場後須抽樣,送請木種鑑定。
1.7 運送、儲存及處理
1.7.1 木材及製品於運送、裝卸時應避免碰損傷及製品。
1.7.2 運達工地之木材及製品應貯存於通風、有覆蓋及不受潮地點。
1.7.3 材料未經充分乾燥,施工廠商應作乾燥處理。否則應廢棄更換。
2. 產品
2.1 材料
2.1.1 木材
(1) 木材種類除另有規定外,露見部分均採用柚木上材,隱蔽部分使
用柳安木。其外觀及材質應符合 CNS 444 O1003 及下表規定,並
須十分乾燥及經工程司認可後始准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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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木材 種類 | 死節活 | 節 | 弧 邊 | 彎曲度 | 裂紋 | 腐朽 | 其 他 缺 陷 |
|---|---|---|---|---|---|---|---|
| 檜木 上材 | 無 | 無 | 無 | 無 | 無 | 無 | 無,但不 得使用白 邊材 |
| 檜木 中材 | 無 | 節徑不得 大於材寬 之1/5 | 無 | 不得大於 材長之 1/200 | 無 | 無 | 無 |
| 柳安 木 上材 | 無 | 節徑不得 大於材寬 之1/4 | 無 | 同 上 | 板材 無, 角材 輕微 | 無 | 輕 微 |
| 柳安 木 角材 | 無 | 同 | 上弧邊周長不 得大於斷面 週 長 之 1/4,長度不 得大於材長 之1/3 | 不得大於 材長之 1/100 | 輕微 | 無 | 較顯著 |
| 中材 板材 | 無 | 同 上 | 無 | 同 上 | 輕微 | 無 | 同 上 |
註:A. 柚木、拇木、松木比照檜木標準。 B. 紅繪之使用應先經工程司同意,並比照檜木標準。 C. 如使用其他特種材料時,品質標準另行規定。 D. 所稱檜木以本省出產者為準。 (2) 尺度:木材用圓料者,其小頭之直徑不得小於圖說尺度,圓木之樹 皮應除盡並刮光。凡露見部分之木材均須刨光,圖說露面木料尺寸 係指刨光後之尺度(即淨尺度),不露面木料則為毛料尺度,木料 斷面之許可差為2 mm。 (3) 應儘量使用長料避免接口(長度少於1.8m 處不得搭接)如非接不可 時,也應預先規劃,長度平均畫分對稱 。
¶ 2.1.2 繫結鐵件
凡連繫木料所需之螺釘、螺栓、螞蝗釘、木螺絲、鐵釘及其他補強繫結 金屬配件均須為金屬製,式樣、品質須準確精良。鐵釘長度須為其穿過 06430 06430-3 營建署第2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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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之 2 倍半以上。
2.1.3 黏著劑:符合 CNS 2706 K3017 之規定。
2.1.4 供作填隙補強材料:軟木料或石膏等。
2.1.5 油漆塗裝:依本規範第 09910 章「油漆」之相關規定。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3.1.1 施工廠商於施工前應先至現場實際丈量,不得僅靠圖說尺度,以防差誤。
3.1.2 所有木材依圖說須作防腐處理時,應依 CNS 3000 O1018 之規定辦理。
3.1.3 木材之防腐處理須於組合木件切割及挖孔後行之。否則切割及孔口處應
於組立前再行處理。
3.1.4 安裝位置應清除乾淨。
3.2 施工方法
3.2.1 施工廠商應依工程司核可之施工製造圖及配合現場實量尺度施工,如施
工中有圖說與現場尺度不符之情形,應依工程司指示辦理。
3.2.2 木料之接合應依設計圖說或本章規定辦理,如有未述及部分,則依工程
司指示施工方法施工,日後若發現有不當之處應拆除重做,施工廠商不
得以任何理由推諉。
3.2.3 所有必須之繫結金屬配件於使用前應先作防銹處理,或依需要選用不銹
鋼材,並按核可施工製造圖施作。
3.2.4 除特別註明外,木材露見部分應一律刨光。
3.2.5 貼靠或伸入牆身之木料,均須防蟻處理,以防濕腐。
3.2.6 儘量運用暗榫組合,如必須使用接頭時,應在不顯著處,並經工程司認
可。接榫處若工程司認為必要時應以黏著劑黏貼加強。
3.2.7 竣工前後或保固期內,凡發現因使用未乾透木料或施工不良,以致有脫
桿、開裂、變形或其他弊端時,施工廠商應負責拆除重做,因而損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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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處所而需補修之費用亦概由施工廠商負責。
¶ 3.3 檢驗
除圖說另有規定外,各項材料及施工之檢驗項目如下表
| 名 稱 | 檢驗項目 | 依據之標準 | 標準之要求 | 頻 率 |
|---|---|---|---|---|
| 木種鑑定 | 木種種類 | 每批進場後須抽樣鑑 定一次 | ||
| 製材之分等 | 節.弧邊.鋸口縱 裂.鋸口環裂.材 面裂痕.腐朽.蟲 蛀.穴.傷缺.藕 朽.捲皮.捲入. 脂囊.偏心.扭 曲.反翹.污痕. 邊材變色等瑕疵 | CNS 444 O1003 製材之分等 | 依 CNS 444 O1003 各製材品等 之規定 | 每批進場後須抽樣鑑 定一次 |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本章所述各種木作樓梯及扶手依設計圖說所示之型別、施工及安裝位置 以式、座、公尺計量。 4.1.2 本章內之附屬工作項目如固定件、配件、油漆、黏著劑、補強材、樣品、 清理及第1.6.2 款、1.6.3 款所述工作等,不另立項予以計量,其費用 已包含於本章工作項目之計價內。 4.2 計價 4.2.1 本章所述工作依工程詳細價目表所示項目之單價計價。該項單價已包括 完成本項工作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運輸、動力及附屬 工作等費用在內。 4.2.2 本章所述工作如無工作項目明列於工程詳細價目表上時,則視為附屬工 作項目,已包含於其他相關項目之費用內,不另計價。 〈本章結束〉 06430 06430-5 營建署第2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