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6100 粗木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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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06100 章
粗木作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粗木作之材料、安裝及施工與檢驗等之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依據契約及設計圖說之規定,凡屬於木作結構構架、結構性木鑲板、大
型原木結構、木製基礎、木樓板構架、木製襯板等實木或合成木(構造
用集成材)製作之粗木作等工作項目均屬之。
1.2.2 為完成本章節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動力、運輸及其完
成後之清理工作等亦屬之。
1.2.3 如無特殊規定時,工作內容應包括但不限於附屬於木結構之繫結鐵件、
小五金配件及完成後之表面塗裝等。
1.3 相關章節
1.3.1 第 01330 章--資料送審
1.3.2 第 01450 章--品質管理
1.3.3 第 04211 章--砌紅磚
1.3.4 第 04220 章--混凝土磚
1.3.5 第 08110 章--鋼門扇及門樘
1.3.6 第 08210 章--木門
1.3.7 第 08550 章--木窗
1.3.8 第 09910 章--油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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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442O1001 木材之分類
(2) CNS443O1002 木材之常見缺點
(3) CNS444O1003 製材之分等
(4) CNS1349O1010 普通合板
(5) CNS2215O1012 粒片板
(6) CNS2232K3010 尿素膠(暫行標準)
(7) CNS2706K3017 乳化聚醋酸乙烯膠合劑
(8) CNS3000O1018 加壓注入防腐處理木材
(9) CNS4911K2062 木器用透明底漆
(10) CNS609K2014 硝化纖維素噴漆
(11) CNS4942K2093 木器用聚胺酯頭度底漆
(12)CNS4943K2094 木器用聚胺酯二度底漆
(13)CNS4944K2095 木器用聚胺酯透明漆
(14) CNS8057O1022 混凝土模板用合板
(15) CNS8058O1023 特殊合板
(16)CNS11669O1040 耐燃合板
(17) CNS9907O1025 硬質纖維板
(18)CNS10148A3185 建築物木構造部分防火檢驗法
(19) CNS11029O1031 裝修用集成材
(20) CNS11031O1033 結構用集成材
(21) CNS11341O1035 條狀地板
(22) CNS11342O1036 複合木質地板
(23) CNS11489K2142 油性調合漆
(24)CNS11668O1039 防焰合板
(25)CNS11669O1040 耐燃合板
(26) CNS11671O1042 結構用合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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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CNS12001K3090 木材用酚樹脂黏著劑
(28) CNS12003K3091 木材用乾酪素黏著劑
(29)CNS12514-1A3305-1 建築物構造構件耐火試驗法-第 1 部:一
般要求事項
(30)CNS12514-4A3305-4 建築物構造構件耐火試驗法-第 4 部:承
重垂直區劃構件特定要求
(31)CNS12514-5A3305-5 建築物構造構件耐火試驗法-第 5 部:承
重水平區劃構件特定要求
(32)CNS12514-6A3305-6 建築物構造構件耐火試驗法-第 6 部:梁
特定要求
(33)CNS12514-7A3305-7 建築物構造構件耐火試驗法-第 7 部:柱
特定要求
(34)CNS12514-8A3305-8 建築物構造構件耐火試驗法-第 8 部:非
承重垂直區劃構件特定要求
(35)CNS12514-9A3305-9 建築物構造構件耐火試驗法-第 9 部:非
承重天花板特定要求
(36) CNS13562O1044 防火門用合板
(37)CNS13563O2061 防火門用合板試驗法
1.4.2 美國材料試驗協會(ASTM)
(1) ASTME84 建材表面燃燒特性之試驗法
1.4.3 美國建築用木材標準(AWI-ArchitecturalWood-workInstitute)
(1) AWI 木材材料分等標準
1.4.4 美國木材防腐協會(AWPI)
(1) AWPILP-2 加壓防腐處理
(2) AWPIC-2 標準防腐處理
1.4.5 美國標準協會(ANSI)
(1) ANSI/HPMAHP(美國標準協會/硬木板製造者協會硬木與裝飾用夾
板美國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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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資料送審
1.5.1 品質管理計畫
1.5.2 施工計畫
1.5.3 施工製造圖
1.5.4 廠商資料
材料生產或供應廠商資料及技術文件。
1.5.5 樣品
各類型木材料樣品及其配件,應依其實際產品或製作約 30cm 長度或正方
之樣品各 3 份,且能顯示其紋路、質感及顏色者。
1.5.6 實品大樣
木製產品、製品或現場整體單元,除另有規定外或工程司認為必要時,
得要求施工廠商製作實品大樣(即一比一之尺寸),經核可後方得大批製
作。該核可之實品大樣得作為竣工成品之一部份給予計量、計價。
1.6 品質保證
1.6.1 證明書
木料之防腐處理方法應符合 CNS3000 或符合契約規定之木材防腐處理國
際標準,並檢附證明書正本。
1.6.2 木製品及材料之分等應符合 CNS444O1003 規定。
1.6.3 所有結構性木料均應經化學高壓浸漬防焰處理,並符合 CNS10148A3185、
CNS11668O1039、CNS11669O1040 之防焰、耐燃等規格或美規 FR-S 類型
之延遲燃燒規定,並檢附證明文件。
1.6.4 完工前後及保固期內,凡發現因使用材質不良或施作不良,以致成品有
脫榫、開裂、變形或其他弊端時,施工廠商應負責拆去不良材質更換並
重作,另因而損及其他處所而需補修之工料費用亦概由施工廠商負責。
1.7 運送、儲存及處理
1.7.1 所有已完成之木作部份在工廠內,搬運中及其他工作施工時應以適當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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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保護之。
1.7.2 木材及加工後之木裝修料運達工地後,須置於通風、有覆蓋、不受潮地
點,並注意防禦火災產生之可能性。如發現有彎曲變形等情形應剔除,
不得採用。
1.7.3 安裝後易於受損之木料表面應妥善加以保護,如因施工不慎損及已完成
之木作及其他工作時,施工廠商應負責修復。
1.7.4 木材製品及完成之木作其儲放場所應有防止火災發生之完善措施。
1.7.5 在保固期內,如有因木料彎縮致影響使用時,施工廠商應無償改良。
2. 產品
2.1 材料
本工作所用木料供下列用途者,禁止以鉻化砷酸銅處理:
(1) 室內建材、傢俱、戶外桌椅。但建築物樑柱及地基製材,不在此限。
(2) 遊戲場所、景觀、陽台、走廊及柵欄。但橋樑結構、基礎接地用材,
不在此限。
(3) 其他與皮膚直接接觸者。
2.1.1 實木材料
(1) 除另有規定外,所有本地或進口木材均應符合 CNS442 O1001、CNS443
O1002、CNS444 O1003 之規定。
(2) 木材種類之使用其露明部分均採用木料上材,隱蔽部分可使用木料
中材或杉木。並符合 CNS444 O1003 製材之分等規定,其最高含水
量不得高於 15%,並經符合 CNS3000 O1018 防腐處理者
(3) 木 材 種 類 為 硬 木 類 者 應 符 合 FSMM-L-736 及 AWI
(ArchitecturalWoodworkInstitute)的定製等級(CustomGrade)
。
(4) 本章工作如使用其他特殊木材時,品質標準另行規定。
2.1.2 合板
(1) 本章工作所使用之合板應為熱壓法製造之一級品,其露明部分應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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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焰、耐燃處理,及具備出廠證明文件正本。
(2) 所用膠合面板及底板之膠合劑,須為防水合成樹脂膠,其品質須符
合 CNS2232K3010、CNS2706K3017、CNS12001K3090 規定之標準,應
無分層脫離浮脹現象。
(3) 防焰合板應符合 CNS11668O1039 之規定,並通過主管機關審核認可
後核發證明文件者。
2.1.3 繫結鐵件
(1) 凡繫結木料所需之螺釘、螺栓、螞蝗釘、木螺絲、鐵釘及其他補強
繫結鐵件均須為鋼或鐵製材質,其式樣、品質須符合相關規定之標
準且須準確精良。
(2) 除貫穿相同厚度之板材外,其他時機使用之鐵釘長度須為其貫穿部
份之 2.5 倍以上。
(3) 經工程司核可後,各項需埋入混凝土及圬工內之鐵件應確保其位置
準確。
(4) 繫結鐵件於使用前應加除銹及防銹處理。
2.1.4 防腐處理
所有室外木料均須符合 CNS3000O1018 之規定。
2.1.5 防蟻處理
(1) 若與泥土接觸者,接觸面另應確實滿塗防蟻油,待其乾燥後方得使
用。
(2) 所有結構木料均須做好防蟻處理並負責保固。
2.1.6 防焰及耐燃
(1) 凡圖示為結構木料,或特別指定為必須使用防焰及耐燃材質者,應
符合 CNS11668O1039、CNS11669O1040 相關規定之標準。
(2) 所使用之防焰及耐燃方法不得造成金屬固定配件之腐蝕。
(3) 對於完成之外露表面,不得使用會不利於外露部分之含有色素或滲
出之防焰及耐燃化學配方塗料。
2.1.7 標示尺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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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設計圖所示木材之尺寸,凡為露面刨光材料者,均係指各該部份完
成之淨尺寸。隱蔽之結構料仍係指製材之毛料尺寸。
(2) 使用天然之圓料者,其小頭之直徑不得小於圖示尺寸,其許可差為
2mm。
(3) 設計圖所示木料尺寸除另有註明外,均為公制。
3. 施工
3.1 製作
各部份尺寸,除特別規定者外,施工廠商應派員至現場實際丈量,並繪
製施工製造圖,不得只靠圖示尺寸為準,以防施工誤差;如有尺寸、大
小不符情形,施工廠商應即提出解決方案,並向工程司請示處理方法。
3.1.1 木料結接
(1) 木料之結接應按設計詳圖或本規範規定辦理,如施工廠商對圖說有
不了解之處,應請工程司指示施工要求,否則未達設計要求時,施
工廠商應負改善之完全責任。
(2) 非結構性木料若採用非本規範規定之其他方式結接或必要時運用
膠合劑接合時,應事先徵得工程司之核可後方得施工。
3.1.2 木屋架
(1) 木屋架應依據設計圖及施工製造圖等資料先繪成足尺樣板,經工程
司核可後方得施工。
(2) 屋架之人字木上端應以榫頭榫接正同柱頂端,並雙面挾配繫接鐵件
以螺栓固結之,下段則以螞蝗釘榫入屋樑,並以螺栓或魚尾螺栓與
柱連接固結之。
(3) 正同柱之下端做成榫頭榫入屋樑榫眼中,然後以吊鞍吊妥,並以鐵
楔打緊或螺栓鎖緊。
(4) 斜角撐兩端均做成榫頭,一端榫入人字木,他端榫入正同柱,以螞
蝗釘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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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如設計圖上註明有水平防屈撐、剪刀撐及斜撐時,其與正同柱、支
柱或屋樑之接口必要部份須做榫接,並以螺栓固結之。
(6) 桁木中心之水平間距除特別註明者外,均按 90cm 為準,在人字木
上按桁木之間距釘上止滑栓並以螞蝗釘自兩側將桁木釘嵌於人字
木上,以防止其傾斜滑動。
(7) 螞蝗釘尺寸除圖上有規定外不得細於 9mm 及短於 12cm,其分頭勾子
不得小於 6cm。
(8) 桁木之接續須錯開配置在距人字木約 30cm 處,以燕尾榫或蛇椽桁
等接口方式接續。椽子中距除特別規定者外,均按 45cm 為準,其
接續可在桁木上,應作交錯配置,以錯口對接方式接合。
(9) 露明部份之屋面板拼合均採板緣斜切面對接;除另有規定外,屋面
板係 12mm 厚實木板,以鐵釘固結於椽子上,接合應交錯配置。
(10) 屋架安置在牆上時;除另有規定外,最少應有 19mm(3/4")直徑錨
定螺栓一枚埋入牆或樑內 25cm 以上穩定之。所有鐵件均須先行除
銹再加塗防銹漆。
3.1.3 樓地板
(1) 樓地板所用木料種類、尺寸均須照設計圖說規定,全部企口處理,
每檔格柵除用膠合劑黏合外並用暗釘釘牢,加釘之前概須先將企口
板打緊使不致有顯縫。
(2) 每條長向續接縫之位置,均須相互交錯且作規律性的排列。
(3) 地板每塊寬度除另有規定時不得大於 12cm。
(4) 踢腳板格柵及大料之作法及位置須遵照設計圖上註明。
(5) 若徵得工程司之核可,可採用符合規定之膠合劑配合施工。
3.1.4 木隔間牆
(1) 木隔間牆之牆筋及橫檔等須照設計圖示尺寸,牆筋上、下兩端與橫
檔銜接均須使用膠合劑黏合,並以鐵釘固定。牆筋及橫檔間須加適
當之斜撐撐實之。
(2) 灰板牆之板條均為厚 7mm、寬 30mm 之機製板條,每條縫之間距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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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過 8mm,於每支牆筋上釘洋釘二枚,板條之接縫須每隔 1m 左右參
差相釘。
(3) 凡設計圖註明為玻璃板壁或分間隔板者,其用料及尺寸須照設計圖
之規定,其式樣與結構須依詳圖製作。
(4) 若徵得工程司之核可,可採用符合規定之膠合劑配合施工。
3.1.5 封簷板
尺寸如設計圖規定,須雙面刨光,兩板之接續應在桁木或椽子處,接合
時採用錯口對接方式。
3.1.6 底木(木磚)
(1) 底木用材料須裁割至規定及適合造施作裝置之尺寸,並須牢釘於建
築物上。
(2) 除設計圖另有規定外,安置時必須有規則,確實平行直角相交,並
要求各底木面相互間在一水平面上,使其可以接受釘牢上面之材
料。底板須為各方向平直墊楔牢固牆面。
(3) 除設計圖另有規定外,如需裝用木板,必須釘於間距不超過 60cm
之橫條底木上。
(4) 若徵得工程司之核可,可採用符合規定之膠合劑配合施工。
3.1.7 墊木
(1) 所有飾面木作、金屬片板製作及其他類似製作等,需要適當牢固鑿
釘,所需之墊木必須嵌入,以使各項製作能定於準確位置。
(2) 若徵得工程司之核可,可採用符合規定之膠合劑配合施工。
3.2 安裝
木製品應裝置平直,拼接緊密,所有搭接之處均須採用標準榫接,並隱
蔽可能發生之伸縮。
3.3 施工要求(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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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本章所述粗木作工作依設計圖說所示不同型式之單位以式或平方公尺或
公尺或座計量。
4.1.2 本章內之附屬工作項目,不另立項予以計量,其附屬工作項目包括但不
限於下列各項:
(1) 如繫結鐵件、小五金配件及完成後之表面塗裝、清理及本章第 1.2.3
款所述之工作內容等。
(2) 不納入完成工作之試驗用構件。
4.2 計價
4.2.1 本章所述工作依工程詳細價目表所示項目不同型式之單價計價,該項單
價已包括完成本項工作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運輸、動
力、假組裝及附屬工作等費用在內。
4.2.2 本章所述工作如無工作項目明列於工程詳細價目表上時,則視為附屬工
作項目,其費用已包含於本章工作項目之計價內,不另計價。
〈本章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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