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3350 混凝土表面修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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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03350 章
混凝土表面修飾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混凝土表面修飾、磨飾之材料及施工規範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卜特蘭水泥
1.2.2 圬工砂漿用粒料
1.2.3 水泥砂漿
1.2.4 修飾
1.2.5 磨飾
1.3 相關章節
1.3.1 第 01330 章--資料送審
1.3.2 第 01450 章--品質管制
1.3.3 第 03310 章--結構用混凝土
1.3.4 第 03390 章--混凝土養護
1.3.5 第 04061 章—水泥砂漿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61 R2001 卜特蘭水泥
(2) CNS 387 A2003 建築用砂
(3) CNS 3001 A2039 圬工砂漿用粒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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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 美國材料試驗協會(ASTM)
(1) ASTM C91 圬工用水泥
(2) ASTM C270 圬工用砂漿
1.5 資料送審
1.5.1 品質計畫
1.5.2 施工計畫
1.5.3 廠商資料
1.5.4 樣品份數依工程司視需要指示提送。
1.6 運送、儲存及處理
1.6.1 裝運材料應以包裝密封,包裝上應印有製造廠商名號、產品型式、重量
(粒料除外)。
1.6.2 水泥材料應儲存於室內、離地、離牆面至少 10cm 且通風良好之場所。
2. 產品
2.1 材料
2.1.1 卜特蘭水泥:應符合 CNS 61 R2001 之規定。
2.1.2 粒料:應符合 CNS 3001 A2039 之規定。
2.1.3 水:自來水、飲用水、不得含有有害量之酸、鹼及油脂及符合 CNS 1237
A3050 規定等。
3 施工
3.1 施工方法
3.1.1 構造物混凝土修飾包括普通模板之修飾、清水模板及襯夾板模板之修
飾、清水模板之磨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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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普通模板之修飾
普通模板拆除後,所有表面之孔穴、蜂窩,均應徹底清除,以水潤
濕後,用水泥砂漿嵌平,其所用水泥砂漿配合比例,應與原來混凝
土中之砂漿比例相同。凡水泥砂漿拌和後超過 1 小時即不准使用,
其養護法應照規定辦理。
(2) 清水模板之修飾
清水模板拆除後,所有外露及應加防水表面之不平整部份,應立即
予以修飾。所有表面上之孔穴、蜂窩、破損之角或邊等處,均應徹
底清除,以水潤濕後,用水泥砂漿嵌平,其所用水泥砂漿配合比例,
應與原來混凝土中之砂漿比例相同。凡水泥砂漿拌和後超過 1 小時
即不准使用,其養護法應照規定辦理。已竣工之施工縫及伸縮縫中
之水泥漿及混凝土等塞入物,應仔細清除。填縫物之外露全長應整
潔,且有平直之縫線,修飾後之表面須平整色澤均勻。
(3) 清水模板之磨飾
清水模板拆除後,所有外露不平整部份應再加磨飾,磨飾應俟普通
表面修飾所嵌補之水泥砂漿徹底凝固後行之,如模板拆除後表面已
甚平整,則磨飾工作即可開始,在未開磨前應將混凝土用水浸透。
修飾之表面須用中等粗之金鋼石沾砂漿少許磨擦,所用水泥砂漿中
水泥與砂比例應與原混凝土中者同。磨飾工作應持續進行,直至所
有模板之痕路、高低不平之處皆已消失,所有孔隙填平,使表面均
勻為止。此時因磨飾產生之水漿應暫使之保留於該處。俟所有磨飾
面以上之混凝土均灌注完畢後,再用細金鋼石醮水磨之,直至整個
表面平整色澤均勻為止。最後磨飾工作完畢而表面乾燥後,即用麻
袋將面上之浮粉擦拭乾淨,使無修飾不良、水漿、粉沫及其他劣點
痕跡存在。
(4) 修飾前修飾部分及其周圍向外至少 15cm 圍內之面積須予潤濕,以
防止其吸取填補砂漿內之水份。
(5) 修飾後 7 日內修飾面應保持濕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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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若混凝土鑿除修補之深處超過 30mm,則應改用原配比之混凝土取代
水泥砂漿修補。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本章工作將包含於其他相關項目之費用內,不得單獨計量。
4.2 計價
4.2.1 本章工作將包含於其他相關項目之費用內,不得單獨計價。
〈本章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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