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2931 植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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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02931 章
植樹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1.1.1 本項工作以灌木及喬木之種植與養護,包括在交流道,中央分隔帶、路
肩、邊坡及場站區,依設計圖所示或工程司之指示,種植樹木,以達到
美化環境之目的。
1.2 工作範圍
1.2.1 種植地面之整地、翻土、清理、施肥。
1.2.2 種植材料之供應及種植,包括樹苗、植穴開挖、灑水、換土、施肥。
1.2.3 樹木之支撐
1.2.4 養護工作及保證成活期
1.2.5 樹苗之選擇
(1) 所有苗木必須合乎設計圖上之規格,除另有註明者外,幹徑係指距
離地面 1m 高度之樹幹直徑而言。
(2) 所有苗木應為生長勢旺,樹形良好,無病蟲害(必要時,移至工地
前應予消毒),經換床或斷根成苗,新近挖起有健壯的根部,帶有
宿土之土球,包紮妥善且移植時無脫落、分離等,根球之大小應符
合圖說之規定。
(3) 所有苗木移植時,對根群、枝葉及樹皮均應妥善保護,避免受損及
陽光直接曝曬。
(4) 苗木由苗圃掘起至種植完畢,不得超過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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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相關章節
1.3.1 第 01290 章--付款程序
1.3.2 第 01330 章--資料送審
1.3.3 第 01450 章--品質管制
1.3.4 第 02902 章--種植及移植一般規定
1.4 資料送審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CNS 3076 N3017 複合肥料
(2)CNS 3960 N3020 垃圾堆肥
1.4.2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1) 花卉、種苗及栽培介質防範紅火蟻移動管理作業要點
(2) 紅火蟻標準作業程序
1.4.3 廠商資料
1.4.4 農藥之使用應遵守農藥使用事項之相關規定。
2. 產品
本節之材料及產品,為有效防杜紅火蟻擴散蔓延,須符合第 02902 章「種
植及移植一般規定」之 2.2 項規定。
2.1 材料
2.1.1 土壤
(1) 本工程圖說若註明須[客土][填沃土][ ]時,則所採用之土壤應
為有機質含量[5%][ ]以上透水良好之壤土,且不含礫石、泥塊、
雜草根及其他有毒或有礙生長之雜物,並經工程司認可。
(2) 施工廠商為達上述要求,若需施用肥料,植物助生劑或土壤改良物
時,該等物質應與土壤充分拌和後使用,且施工廠商不得因此要求
加價。
(3) 客土之採挖堆積,裝運及施放等,應由施工廠商自行擇法為之,該
客土施放於指定地區之深度,經沉落壓實後,不得小於設計圖說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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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之深度,當地面有東西覆蓋或表土過份濕潤時,不可施放客土。。
2.1.2 肥料
(1) 本工程所用之肥料種類,應依圖說之規定辦理,若圖說未有註明,或有兩種以上
同等品時,施工廠商應將選用之種類徵得工程司同意後施用。
(2) 本工程所用之有機肥料,應為完全腐熟之堆肥或經工程司鑑定含有效肥分之有機
物。
(3) 本工程所用之[化學肥料][複合肥料][追肥][ ]皆應為政府核可之產品。
(4) 肥料之施用量及施用次數應依本工程有關圖說之規定施用,若圖說未規定或施工
廠商因故需要變更用量及次數時,應先徵得工程司之同意後施用。
2.1.3 農藥
施工廠商在施工及養護期中,若發現病蟲害及雜草時應隨時防治、清除、
其所使用之農藥或殺草劑之種類及用量,由施工廠商自行決定,但施用
時應通知工程司到場監督,並遵守農藥使用應注意事項之相關規定。
2.1.4 支架
(1) 支架之材料為經防腐處理之木柱,電鍍鐵線、麻繩或塑膠繩等,施工廠商除依圖
說規定辦理外,圖說未詳盡者,應徵得工程司之同意後施工。
(2) 苗木用支架保護時,施工廠商應視支架種類及風向,設立穩固並確具保護作用之
支架,其與苗木接觸處應墊以布條或柔軟物質,以防苗木受傷,施工廠商應依圖
說規定之方法進行支架設立工作,其有未詳盡者,應徵得工程司同意後施工。
(3) 除設立支架保護苗木之外,施工廠商應視實際需要,設立其他保護設施,使其不
受行人侵害,或風雨之沖蝕損害。
2.1.5 用水
本工程之用水,其水源、水質及澆水時間由施工廠商自行決定,但不得為工業廢水或
含有毒物質之污水。若因澆水不當致植物產生不良影響時,施工廠商應負完全責任。
2.1.6 施工廠商若為提高苗木成活率,而決定採用蒸散抑制劑,植物助生劑、
生長素、土壤改良劑等物質或採取其他措施時,可徵得工程司之同意後
辦理,但不得要求增加費用,若因處置不當致植物有不良影響時,施工
廠商應負完全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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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為有效防杜紅火蟻擴散蔓延,若使用帶土花卉、種苗、草皮及其栽培介質之材料或產
品,則必須遵循「花卉、種苗及栽培介質防範紅火蟻移動管理作業要點」之規定。
3. 施工
施工前應提出施工計畫,內容須包含本章所用材料或產品之監測及防治紅火蟻入侵之
計畫,計畫內容參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之「紅火蟻標準作業程序」
;於施工及養
護期間,均應確實執行之。
3.1 施工方法
3.1.1 植穴開挖及施基肥
(1) 依設計圖說所示,於現場標示預定種植位置,經工程司認可後挖掘
植穴。
(2) 植穴之大小依圖說之規定辦理。若設計圖上沒有特別規定,一般是
以根球直徑大小兩倍的直徑為宜,深度為根球直徑加[20cm][ ]
以上。穴內掘出之石礫及混凝土塊與其他有礙生長之雜物均應運離
現場。
(3) 植穴挖好後,應在穴底舖置腐熟有機質肥料或其他適用之肥料與土
壤之拌和物,其用量依設計圖說所示。
(4) 植物種植完成後若植穴所掘出之剩餘廢土量少時,可就地整平,若
廢土量多而影響該區域排水時,該廢土必須運離工地。
3.1.2 種植
(1) 於運送或移動灌、喬木時,須加小心,以免損及樹葉,樹皮與樹枝,
並避免直接曝曬於日光下,根部應包以原土並保持濕潤,自苗圃挖
出後,2 天內應即種妥。
(2) 灌木與喬木植入植穴後,應將捆繩及包裏物解除。
(3) 定植時土壤應分次埋下踏實,應注意避免傷及根部及護根土球。
(4) 回填土壤應依圖說規定,採用客土或原土回填夯實。使苗木保持挺
立,填土後,植穴邊緣應與周圍土地密接,恢復原來地形。植穴表
面應形成一淺凹之窪地。若發現周圍土壤有分裂現象時,應以土壤
回填,並維持完成地面之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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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坡地栽植應注意雨水排除方向,以避免沖失根部土壤。
(6) 植樹工作完成後,澆水潤濕以免枯萎,並依本章第 3.1.3 款養護一
節及工程司之指示進行各項養護工作。
3.1.3 養護
(1) 養護期中,若發現有病蟲害及雜草時,應隨防治及清除。
(2) 苗木栽植妥當後,為減少植物因蒸散作用喪失水分,施工廠商可於查驗前徵得工
程司之同意,酌予修剪枝葉,但養護期滿檢驗時,植株不得小於規定之規格。
(3) 苗木種植後,應依圖說規定設立支架保護。
(4) 苗木種植後應立即澆灌適當之水量。養護期間應視天候情況澆水。
(5) 養護期開始後每[2][ ]個月全面施肥[1 次][ ],肥料種類及用量按照設
計圖說或相關法令之規定。
(6) 種植後施工廠商隨時注意植物的生長發育狀況,保持其旺盛的樹勢,如發現植物
在苗圃培育及種植期間有潛伏之傷害,或種植時因操作不慎引起之損傷,或發生
嚴重之病蟲害,或已呈現枯萎、死亡者,施工廠商應無條件換植補種。
(7) 施工廠商對於所有種植之樹苗,應保證其生根及成長,保證期自種植竣工驗收之
日起算[1 年][ ]。
(8) 施工廠商於種植工作後,即日開始養護作業,正式養護期為[1 年] [ ],於
全部種植工程竣工估驗合格日起算。基地養護期間之任何時刻均不得有疏於管
理及有礙環境整潔與衛生的情形。
3.1.4 養護期滿檢驗
養護期滿檢驗時,除契約另有規定外,須符合下列規定:
(1) 所植樹木之成活率及覆蓋率須符合契約規定。
(2) 植物之生長良好、無病蟲害(含紅火蟻)及枯萎現象。
(3) 符合契約所規定之植株高度及幹徑至少[70%][ ]以上。
(4) 草地及種植地被植物之區域,無土壤流失或沖刷情形。
(5) 地被植物區內雜草不得超過全部植栽面積之[10%][ ],並應符合設計圖說之
其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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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略)
4.2 計價
4.2.1 (略)
4.2.2 (略)
4.2.3 (略)
4.2.4 (略)
4.2.5 (略)
4.3 本章之工作項目依第 02900 章之計量與計價辦理。
〈本章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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