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2910 植栽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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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02910 章
植栽準備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植栽準備工作之材料、施工與檢驗等之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依據契約及設計圖示之規定,凡契約設計圖內指明或圖示之景觀植栽施
工前之準備工作均屬之。
1.2.2 如無特殊規定時,其工作內容應包括但不限於基地清理、基地排水、表
土處理、施工及堆料(肥)場地、設基準點等。
1.3 資料送審
1.3.1 品質計畫
1.3.2 施工計畫
1.3.3 施工製造圖
1.3.4 廠商資料
2. 產品
(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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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施工廠商必須協調其他關聯施工廠商(水、電部分)或分包商,確認在
本章工作之工區內必須相互配合或共同施作之工作,做成施工製造圖說
及會勘紀錄後,各自負責成果及進度之控制。
3.2 施工方法
3.2.1 基地清理
設計圖所示建築基地範圍之內之所有圍籬、樹幹、樹根、亂草、垃圾、
碎片,以及一切廢物、損料及有機物,經工程司認為應該清除者,施工
廠商必須運往工程司同意之地點,惟不妨礙新建房屋或道路之樹木,不
得隨意砍伐,並應妥加保護。上述廢物、料損料之棄置不得有違當地環
保機構或環境清潔管理處或類似機構之規定,否則如有違背致遭處罰
時,概由施工廠商負完全責任。
3.2.2 基地排水
施工工區內排水設施及施工道路應由[本項工作施工廠商][土建施工廠
商]預先完成,必要時須遵照工程司指示挖掘臨時水溝安設抽水機排水,
使基地內不致有積水或流水,惟臨時排水設施及通路不得妨礙將興建或
興建中之永久性排水設施或道路,並應事先徵得工程司之同意。
3.2.3 表土處理
基地內的建築物及通路範圍以內,無論應挖或應填,表面浮爛泥土均應
挖除,其深度應遵照工程司之指示辦理。
3.2.4 施工及堆料(肥)場地
由施工廠商自行佈置之,但若因而損壞公共設施、業主或第三人之權益
時由施工廠商負責賠償或處理。
3.2.5 設基準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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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決定建築物與其原有設施的相關位置,或日後檢驗建築物之移動或下
滑,施工廠商應設置水平、垂直兩方向測量之基準點,其基準點應設於
不能移動之永久性物體上,如無此類物體時,施工廠商可配合土建主施
工廠商設置混凝土角柱於適當處所,標明基準點。
4. 計量與計價
本章之工作依契約項目或併入相關章節之適用項目內計量與計價。
〈本章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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