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2780 舖單元磚
¶ 1. 02780 鋪單元磚 V2017.10.2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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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02780 章
舖單元磚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舖單元磚之材料、施工與檢驗等之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依據契約及設計圖示之規定,為完成建築物及附屬構造物之景觀或室外
舖面如廣場、停車坪、車道等圖示為舖單元磚者均屬之。
1.2.2 如無特殊規定時,工作內容應包括但不限於單元磚、水泥砂漿或透水砂
層、圬工配件、砌築、嵌(勾)縫及必要之清理等。
1.3 相關章節
1.3.1 第 02781 章--預鑄型單元磚舖面(尚未訂出)
1.3.2 第 02782 章--預鑄面材型單元磚舖面(尚未訂出)
1.3.3 第 02783 章--預鑄連鎖型單元磚舖面(尚未訂出)
1.3.4 第 02784 章--場鑄壓花型單元磚舖面(尚未訂出)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61 R2001 卜特蘭水泥
(2) CNS 387 A2003 建築用砂
(3) CNS 1010 R3032 水硬性水泥墁料抗壓強度檢驗法
(4) CNS 1237 A3050 混凝土拌和用水試驗法
(5) CNS 1240 A2029 混凝土粒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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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CNS 3001 A2039 圬工砂漿用粒料
(7) CNS 8905 A2137 建築用混凝土空心磚
1.4.2 美國材料及試驗協會(ASTM)
1.4.3 其他相關之規定 JIS、DIN、UL、BS 等
1.5 資料送審
1.5.1 品質計畫
1.5.2 施工計畫
1.5.3 廠商資料
水泥及磚塊、圬工配件等相關之技術資料及證明文件。
1.5.4 樣品
擬採用之磚塊製品之樣品至少 8 塊,其他圬工配件之樣品至少 3 件。
1.5.5 實品大樣
除另有規定外或工程司認為必要時,得要求施工廠商製作實品大樣,經
核可後方得大批製作。
1.6 品質保證
1.6.1 磚塊及水泥砂漿等之品質應符合本章相關之規定。
1.6.2 依照本章相關準則之規定,提送供料或製造廠商之出廠證明文件及保證
書正本。
1.7 運送、儲存及處理
1.7.1 運送至現場的磚塊應完好無缺,搬運磚塊應防止斷角及破裂,不合規定
之材料應即運離工地。
1.7.2 產品應儲存於室內、離樓地板及牆面至少 10cm,且通風良好不受潮之地
點,並與地面、土壤隔離;必要時應予以覆蓋,並指定適當之人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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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產品
2.1 材料
除另有規定時,本章工作所用材料均須符合下列規定。
2.1.1 水泥砂漿
(1) 卜特蘭水泥: CNS 61 R2001 Type I一般用、CNS 61 R2001 Type
II污水、抗硫用(沿海或腐蝕環境)。
(2) 粒料:CNS 3001 A2039。
(3) 水:自來水、飲用水或符合 CNS 1237 A3050 之規定。
2.1.2 磚塊
(1) 磚牆之磚塊材料應符合 CNS 之規定。
(2) 須製作良好、形狀整齊、稜角方正、色澤均勻、無裂痕之機製最佳
品。
2.1.3 型式及種類
依據設計圖說指示之不同功能及場所,其型式、尺寸按設計圖所示或工
程司之指示。其規格應符合前述內容外,單元磚之製品包含但不限於:
(1) 預鑄型單元磚:應符合契約圖說之相關規定。
(2) 預鑄面材型單元磚:應符合契約圖說之相關規定。
(3) 預鑄連鎖型單元磚:應符合契約圖說之相關規定。
(4) 場鑄壓花型單元磚:應符合契約圖說之相關規定。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3.1.1 若以軟底水泥砂漿工法砌築泥磚類(系列)時,磚塊於砌築前應充分灑
水,以使砌築時不吸收灰漿內水分為度;砌築混凝土磚類(系列)時,
磚塊於砌築前不得澆水或浸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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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 清除磚塊表面及施工面之污物、油脂及雜物。
3.1.3 砌磚位置須按圖先劃線於地上,然後據以施工。
3.1.4 確認所有管線開孔及埋設物的位置。
3.2 施工方法
3.2.1 圖上如未特別註明,所用舖面單元磚一概用以整塊不切割為原則。
3.2.2 舖築時其底面應塗滿水泥砂漿,每塊磚以木槌或塑膠槌拍實擠緊。
3.2.3 磚縫應寬度一致並不得超過 3mm,若無特殊規定時一律以無縫方式舖築;
在下雨時不得舖築,必要時,應另搭防雨棚架防止雨水。
3.2.4 舖築時應四週同時並進,其露出於接縫之灰漿應在未凝固前刮去,並妥
善養護。
3.2.5 磚縫須力求平直,並應拉水準尼龍線或隨時用線錘及水平尺校正,舖築
地坪面發現不平直時,須拆除重做。
3.2.6 舖面內應埋設之鐵件或木磚均須於舖築時預埋安置妥善,木磚應為楔形
並須塗柏油兩度以防腐朽。
3.2.7 新舖地坪面與緣石、樹格柵、花台等街道傢俱之界面、係不收頭等突出
部份應加以保護。如發現有損壞之處須拆除重砌,不得填補。
3.2.8 舖築時應與其他相關之機電工程配合,預留洞位或砌入套管。若須開鑿
洞口管槽時,依本地施工慣例,其開鑿工作及因開鑿所產生的污物清除
工作應由該提議之相關機電工程施工廠商辦理,但在裝配完畢後,砌磚
圬工應負責修補完好,不得藉詞推諉或增加造價。
4. 計量與計價
本章之工作依契約項目或併入相關章節之適用項目內計量與計價。
〈本章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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