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2466 連續式場鑄混凝土排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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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02466 章
連續式場鑄混凝土排樁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本章說明連續式場鑄混凝土排樁,包括採用抓斗鑽挖土壤式全套管排樁
或反循環式鑽掘混凝土排樁之製造安裝等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施工障礙物調查清理
1.2.2 保護套管之壓入
1.2.3 鑽孔
1.2.4 設置沈澱池
1.2.5 穩定液
1.2.6 抽沈泥
1.2.7 吊放鋼筋籠
1.2.8 澆置水中混凝土
1.2.9 拔除保護管
1.2.10 樁頭處理
1.3 相關章節
1.3.1 第 02468 章--反循環式鑽掘混凝土基樁
1.3.2 第 02469 章--全套管式鑽掘混凝土基樁
1.3.3 第 03050 章--混凝土基本材料及施工一般要求
1.3.4 第 03310 章--結構用混凝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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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560 A2006 鋼筋混凝土用鋼筋
1.5 資料送審
1.5.1 品質計畫應包括品管組織、施工要領、檢驗程序、自主檢查表、文件紀
錄檔案管理等。
1.5.2 施工計畫
(1) 施工計畫內容應包括工程概要,土質柱狀圖、排樁配置圖、排樁規
格、施工機具及附屬設備、材料、預定進度表、施工要點、施工順
序、臨時設施、品質管理、安全對策、紀錄方式及排樁載重試驗等
必要事項。
(2) 施工廠商須針對其施工範圍提出有關設備、材料、機具、施工方法
及施工進度等詳細計畫,經工程司核可後方得施工,其計畫書應包
括下列項目:
A. 施工順序及各步驟之方法及使用機具說明。
B. 施工中孔壁之穩定、檢測及調整方法。
C. [穩定液]或[膨土]之混合及機具說明。
D. 鋼筋籠之製造圖及分節詳細設計。
E. 排樁水密性之安全對策。
1.5.3 施工製造圖
1.5.4 廠商資料
2. 產品
2.1 材料
2.1.1 水
(1) 鑽掘用水不得含過量油脂、有機質、其他有害工程品質之物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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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混凝土拌和用水必須潔淨並符合第 03050 章「混凝土基本材料及施
工方法」之有關規定。
2.1.2 混凝土:排樁工程所用混凝土應符合第 03050 章「混凝土基本材料及施
工方法」及第 03310 章「結構用混凝土」之規定,其 28 天抗壓強度為
245kgf/cm2 以上,混凝土之坍度須在 10~20cm。
2.1.3 緩凝擴散劑:所用之混凝土,如須延緩其凝固時間,得採用緩凝劑,施
工廠商應提出緩凝劑使用計畫,包括緩凝劑種類、用量及該緩凝劑原製
造廠說明,經審核同意後使用。
2.1.4 鋼筋應使用竹節鋼筋,竹節鋼筋應符合中國國家標準 CNS 560 A2006 之
規定。
2.1.5 鋼套管應使用軋鋼料製造,應符合工地施工的要求。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3.1.1 放樣
施工前施工廠商須按契約設計圖所示位置測定樁位。
3.1.2 場地清理
施工前包括地下管線等障礙物應予清理或遷移。
3.1.3 工地水電
施工前工地水電不論配置或型式(採發電機或向台電申請臨時供電)均
應報請工程司核定。
3.1.4 施工機具
(1) 施工廠商應詳閱土壤鑽探報告之地質狀況及分析,同時應以本身之
施工經驗配合工程附近地質狀況作參考,採用全套管而不需用膨土
穩定液防止壁孔崩坍,對於環境污染之衝擊可減至最低,使用反循
環式鑽掘機鑽掘,孔壁以穩定液穩定之,並將泥渣由孔底直接抽出。
(2) 全套管式鑽掘工法使用鑽挖機,搖管機等適當機具將套管壓入土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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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防止表土坍陷,一面以錘式抓斗挖掘或以螺旋鑽,取土桶鑽掘。
(3) 錘式抓斗一以抓斗之展合方式必須根據土層地質來選擇,遇到地下
水時由於抓斗中土石將會隨地下水流失,因此必須加配取土桶之裝
備,遇到大卵石或岩盤,抓斗無法取出時,必需使用重錘將其擊碎
後再取出,故抓斗用途為抓取螺旋鑽頭及桶式鑽頭所無法取出之大
卵石或石塊,使用抓斗應盡量避免水中作業。
(4) 當鑽掘過程中,套管內應灌水,保持在地下水位以上,防止鑽孔內
會產生坍陷、砂湧或土湧之現象。
(5) 反循環式鑽掘工法,鑽掘機(Reverse Circulation Drill Machine)
之主要機具設備如下規定:
A. 唧吸泵(Suction Pump):泵傳動軸內徑為[15cm]以上。
B. 動力引擎或馬達。
C. 旋轉台。
D. 豎架高 13m 以上。
E. 保護鋼管(Casing)
、鑽桿(Drilling Pipe)
、特密管(Tremie Pipe)
等。
F. 吊車:其吊桿長度應配合鋼筋籠吊裝每節高度。
(6) 反循環式鑽掘機之鑽掘能量需符合契約設計圖所要求之排樁直徑
與深度。
(7) 施工廠商應指派對排樁施工技術有充分專門知識及富有實際經驗
之工程師至少一人長駐工地,並僱用足夠人數之熟練技術工人負
責。
(8) 施工廠商應準備足夠之備材及零件,以免中途工程停頓,如因機件
故障或其他原因而致工程不能按預定進行時,概由承商負責。
3.2 安裝
3.2.1 定位
(1) 施工廠商應按設計圖上所示,訂定樁位中心線,標定排樁正確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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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並經工程司實地核定,每支基樁正確位置處均應打設至少 2m
以上之保護鋼管,須使用口徑稍大之鑽頭鑽孔至相當深度,始吊放
保護鋼管,鋼管須儘量保持垂直不得偏斜,其垂直度應經測量,斜
度超過 1/300 時,應拔起重新裝設。
(2) 施工中應檢測樁位是否偏離並及時調整。
(3) 樁位附近放置枕木與舖設鋼板。
(4) 鑽掘前應將搖管器或動力式震動器定位。
3.2.2 構築順序
排樁鉆掘及混凝土澆置順序,應依鑽掘速度及混凝土初凝時間訂定之。
3.2.3 鑽掘
(1) 使用全套管式鑽掘,請參閱第 02469 章「全套管式鑽掘混凝土基(排)
樁」3.2.2 款。
(2) 使用反循環式鑽掘,請參閱第 02468 章「反循環式鑽掘混凝土基樁」
3.2.3 款。
3.2.4 鋼筋籠之製作與吊放
(1) 主副鋼筋按契約設計圖之配置施工,為防吊裝時鋼筋籠之分離或變
形,主鋼筋須加環筋以點焊焊牢外,主鋼筋之搭接處亦以電焊連
結。每處電焊長度不得少於 3cm,並使用低氫銲條依照 AWS D12.1
預熱後施工。
(2) 無論契約設計圖上有無註明,鋼筋籠外側須加做間隔鋼片,以便控
制鋼筋籠保護層之厚度,其放置方向與主鋼筋平行(即與環筋垂
直),間隔鋼片如契約設計圖所示,間距約為 200cm。
(3) 鋼筋籠如有變形,不得放入已鑽掘完成之樁孔內,應即吊起,加以
修正後再行放入。鋼筋籠吊放入樁孔內,如下至中途發現鋼筋籠無
法放下時,不得強行壓入。隨即吊起,查明原因補救後,再繼續施
工。鋼筋籠應以二點吊放,以避免鋼筋籠下端負荷,致引起鋼筋籠
之彎曲或接頭之變形。
3.2.5 混凝土澆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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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鋼筋籠放置完成後,隨即放置特密管,接合處必需密合不滲水,管
底離樁底約 20cm,並依鑽掘樁孔之深度,配置特密管之長度,每支
特密管之長度為 0.5~3m 不等,所有使用之特密管長除最頂三支之
長度為調整長度之不等長管外,其餘之管長需均等,不等長之管不
得放入樁內使用。
(2) 特密管放置完成後,應將孔內之泥漿水或穩定液反循環抽出,並置
換清水,同時用強力抽水機清除底部沉積物,完成後方可澆置混凝
土。泥水循環處理至少 20 分鐘以上,且於澆置混凝土 5 分鐘前不
得停止。
(3) 特密管之管徑為 20~25cm,管之上端裝有漏斗,下方設有鐵製活門
及與管徑同大之橡皮栓塞(Plunger),當混凝土大量灌入漏斗,迫
使活門及橡皮栓塞壓入導管,逼降管內泥漿水,使其從管底溢出,
並使樁孔之水不致流入管內。
(4) 混凝土澆置時,特密管須經常埋入混凝土內至少 1.5m 每次提昇特
密管前,需先行估計後,方可確定提取支數,及埋留混凝土內之管
長,不可一次取管到混凝土頂,影響混凝土品質或使管無法拔出。
(5) 應採用預拌混凝土,混凝土澆置準備工作完成後,經工程司檢查核
准,始可出車,其出車次應加以控制,不得太密集,以免出廠時間
與澆置時間相差過久,影響品質;車次太過於疏少,亦將影響混凝
土之澆置品質,致使已澆置之混凝土發生初凝。
(6) 澆置混凝土時,應經常保持保護管內水位在地下水位上 1m 上之高
度,沉澱池內之出水口應關閉者塞,逐漸上昇之泥水應使用水泵抽
出,不得用溢流方式漫流至整個場地。
(7) 混凝土須連續澆置,一次完成,如施工中途因故停留時間稍長,不
得已時可將特密管上下稍微抽動,但其速度不宜太快、幅度亦不宜
太大、避免澆置之混凝土形成冷縮縫。
(8) 如設計圖規定樁頭須與基礎混凝土聯結時,則混凝土應澆置至高出
設計高度如契約設計圖所規定且至少 30cm,並將保護管拔除,俟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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礎開挖後,將高出部份鑿除使排樁內鋼筋露出,並將鋼筋按設計圖
示直入或彎入基礎混凝土中。
(9) 每支排樁之施工過程,自鑽掘、吊放鋼筋籠至澆置混凝土必須連續
不斷日夜施工,直至完成為止,中途不得停止。
(10) 排樁完成後,樁頂依設計圖示處理。
3.2.6 崩坍處理
(1) 施工廠商應於施工計畫中擬就孔壁崩塌處理對策,以利施工。
(2) 施工時若鑽頭抵達預定深度後發生孔壁崩坍,除設法防止再崩坍
外,應即除盡坍下之砂土。
(3) 若在設置鋼筋籠後發生崩坍,仍應設法清除後始得澆置混凝土。
3.3 檢驗
3.3.1 每支基樁開挖完成後,須於樁中心線做超音波探測,測定垂直度及實際
開挖之斷面,經工程司認可合格後方得吊放鋼筋籠。
3.3.2 混凝土澆置時須取樣,取樣組數、養護、混凝土試體依第 03050 章「混
凝土基本材料及施工方法」之規定。
3.3.3 樁體完整性試驗
施工廠商應依據契約設計圖進行完整性試驗,且提送之試驗報告應包括
委託試驗單位之分析與研判,並對缺陷種類及位置提出處理建議。
3.4 清理
3.4.1 工地清理時污水不得直接排入地面涇流系統,應先經沉澱污泥挖除。
3.4.2 現場污泥廢棄物清理應符合「廢棄物清理法」相關規定。
3.5 工地品質管制
3.5.1 施工紀錄
每支樁之施工,施工廠商應製作紀錄報表報請工程司備查,其紀錄包括
下列各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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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排樁編號。
(2) 開挖開始之日期、時間。
(3) 開挖完成之日期、時間。
(4) 遇到困難或障礙及其處理情形之詳細說明。
(5) 鋼筋籠吊放完成之日期、時間。
(6) 混凝土澆置開始日期、時間。
(7) 混凝土澆置完成日期、時間。
(8) 開挖時由取出之土壤紀錄地質之變化及水位之變化。
(9) 混凝土理論計算數量及實際澆置數量與澆置中遇到困難或障礙。
(10) 混凝土澆置頂高。
(11) 穩定液灌入,調整與試驗之日期、時間及其成果。
(12) 混凝土試體澆置及抗壓試驗之日期、時間及其成果。
3.5.2 施工精度
施工時,每一支樁於鑽孔完成後,應即進行壁體超音波檢測以量測其精
度,如精度未達下列要求,目經計算排樁有錯開情況,則承商應提送止
水或補強方案,經工程司核可後施作,排樁施工精度另詳本章 3.6 項。
3.5.3 其他規定
(1) 施工廠商應提送不良單元改善計畫,經工程司核准後,於開挖前進
行止漏灌漿。
(2) 開挖後,排樁接合部位發生漏水現象,須立即修補,並會知工程司,
費用由施工廠商負責,須先行止漏後,始能施築構造物側牆,若牆
面凹凸不平,應調整至不影響結構施工。
(3) 施工中須辦理觀測系統安裝之配合工作,並應預先準備有關配合工
作所需之器材。
3.6 許可差
3.6.1 平面位置精度:樁徑之 1/20 且≦5cm。
3.6.2 樁之垂直精度:套管內在 1/300 以內,土層則在 1/100 以內。
3.6.3 樁之斷面精度:不得小於設計斷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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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排樁完成,並經工程司核可之不同直徑,以實作長度並以公尺或支計量。
4.1.2 鋼筋之數量已包括在排樁之單價內,不另計量。
4.1.3 排樁澆置混凝土時,無論係由於土質影響或施工操作上缺失而致所使用
之混凝土數量超出設計數量以上時,均由施工廠商自行負責。
4.1.4 全套管式鑽掘作業之附屬工作將不予計量,其費用應視為已包含於整體
計價之項目內,其附屬工作包括:
(1) 測量與定位。
(2) 混凝土之澆置。
(3) 緩凝擴散劑之使用。
(4) 鋼筋籠之彎紮與吊裝。
(5) 鋼套管之壓入與拔除。
(6) 樁孔之鑽掘。
(7) 完整性之試驗。
(8) 鑽孔回填與保護。
(9) 劣質混凝土打除。
4.2 計價
4.2.1 排樁之計價長度,為經工程司核可之不同直徑以實作長度以公尺或實作
支數(註明長度)計價。另如排樁施工精度未達規定之補強或止水施工
亦不另計量給價。
4.2.2 鋼筋之數量已包括在排樁之單價內,不另計價。
4.2.3 反循環式鑽掘混凝土排樁,其單價已包括樁位定位、保護鋼管之裝除、
鑽挖、檢驗、鋼筋籠製作及吊放、混凝土澆置、鑽頭處理等工作所需之
人工、材料、工具、機具、設備、運輸及其他為完成本工作所必需之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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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在內。已含鋼筋費用在內。
4.2.4 引樁及廢樁之費用已包括在反循環式鑽掘混凝土基樁單價內,不另計價。
4.2.5 全套管式鑽掘混凝土排樁須按契約中每公尺單價給付。該項付款單價包
括供應所用之人工、材料、機具與附帶設備等費用。
4.2.6 若因施工廠商施工不當而致廢樁,經工程司同意後補樁,其一切費用由
施工廠商負責。
〈本章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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