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2300 土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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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02300 章
土方工作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土方工程中開挖土石方及填方之材料、設備、施工及檢驗等相關規
定。
1.2 工作範圍
1.2.1 開挖土石方之工作項目
(1) 整地開挖
(2) 路幅開挖
(3) 邊坡開挖
(4) 滑動材料及坍方材料之挖除(坍方清除)
(5) 搬運
(6) 棄置
1.2.2 填方工作項目
(1) 填方區之填築滾壓
(2) 路堤之填築滾壓
(3) 測沉板
1.3 相關章節
1.3.1 第 01725 章--施工測量
1.3.2 第 02320 章--不適用材料
1.3.3 第 02336 章--路基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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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相關準則
1.4.1 美國道路及運輸官員協會(AASHTO)
AASHTO T238 土壤及土壤粒料工地密度核子儀試驗法。
1.4.2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1) CNS 11777-1 土壤含水量與密度關係試驗法(改良式夯實
試驗法)
(2) CNS 14732 依粗料含量調整土壤夯實密度試驗法
(3) CNS 14733 以砂錐法測定土壤工地密度試驗法
1.5 資料送審
1.5.1 品質計畫
1.5.2 施工計畫
施工計畫應包括每一階段之範圍、數量、高度、便道,臨時性或永久性
之排水,擋土及水土保持設施等之構築、交通維持、交通運輸路線、安
全措施之設置等項目。
1.6 定義
1.6.1 近運利用
將本工程基地及路幅開挖、構造物開挖、渠道開挖所得之可用土石材料,
運送至本工程範圍內以供利用時,稱「近運利用」。
1.6.2 餘方遠運處理
將本工程基地及路幅開挖、構造物開挖、渠道開挖所得之可用土石材料,
經用於填方或構造物回填後之剩餘材料運送至本工程範圍外處理時,稱
「餘方遠運處理」
。
2. 產品
2.1 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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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 填方區填築及路基填築材料,應為經工程司認可之適當材料並不得含有
樹根殘幹、雜草、垃圾、淤泥、腐植土、其他有機物或有害物質及不適
用材料。
2.1.2 於利用挖方材料有餘或借土填方時,工程司有權選擇品質較佳之材料用
作填方而廢棄品質較劣之材料。土質之優劣可用分類指數(GI)值做為判
斷依據。
2.1.3 品質較佳之材料,原則上應填於上層,施工廠商於開挖時應有適當之計
畫。
2.1.4 除另有規定外,路基頂面之材料須符合第 02336 章「路基整理」之規定
辦理。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3.1.1 先依第 01725 章「施工測量」辦理本工程範圍之施工樁放樣。
3.1.2 路權範圍內地面上之一切樹木雜草均須清除,樹枝懸伸路幅之上,與路
面淨高少於 6m 者,應砍去其一部分或全部,挖方地段所有殘枝樹根及其
他有害雜物均須挖除,挖除之深度至少須達完成後之邊溝底面下 30cm
處;此工作完成後,再進行測量地面高程,以作為結算土石方數量之依
據。
3.1.3 填方區填築及路堤填築施工之前,應將地面所有雜草、樹根及一切有害
雜物除淨。
3.1.4 施工廠商應注意第 02320 章「不適用材料」之規定。
3.2 施工方法
3.2.1 開挖土石方
(1) 施工廠商應先擬定土方工程施工計畫,送請工程司核准後方得開始
進行挖運土石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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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開挖土石方應按設計圖說所示之範圍、路線、坡度、高程及橫斷面
完成路幅開挖工作,並遵從工程司之指示辦理。
(3) 開挖工作進行中,應隨時保持良好之排水狀況,不得有積水之現
象,施工廠商應建造臨時排水設施或備置抽水機等,以利開挖地區
水之宣洩。排水設施出水口之位置,應避免設於對路幅或路基可能
發生沖刷之處。
(4) 如需利用表土種植草樹,則於開挖時,應將表土堆置備用,不得與
下層不適合種植之土壤混合。
(5) 所有挖方除隧道外,應自上而下順序開挖,如由下開挖而意圖上部
土石自行墜落以圖省工,因而引起崩坍事故者,概由施工廠商負責。
(6) 在上邊坡內,所有鬆動突出之岩石或可移動之孤石,均須移去。邊
坡有不穩定,且有滑動傾向之材料,均應予以挖除及移除,或作其
他處理。
(7) 開挖路基、邊坡、隧道兩側及頂面部分,如發生超挖時,除本章第
3.2.1 款(11)之情況外,均仍按設計數量計算,超挖部分不予計價,
路基部分如有超挖,施工廠商應回填適當材料,使符合規定斷面,
回填所需費用,由施工廠商負擔。
(8) 需利用開挖所得之石料作為他種用途時,施工廠商對開挖工作須有
適當之計畫,俾能獲得適當之數量,以配合其他工程之需要。
(9) 在進行開挖工作中,工程司認有必要時,得通知施工廠商將開挖所
得之某種較佳材料,堆置整齊,以備將來作為路基處理或其他工程
之用。
(10) 挖方除利用於填方外,其餘棄土之遠運及棄置地點,除另有規定
外,由施工廠商自覓,日後如有損害他人權益發生糾紛或違反環保
規定,概由施工廠商自行負責。施工期間不論屬於無法避免之自然
掉落或因疏忽超挖鄰地,所損害界樁外地上物概由施工廠商負責賠
償或恢復原狀。
(11) 在整地開挖、路幅開挖及原地面為路基之路段,如發現有不適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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料時,應以書面報告工程司,並以工程司之書面指示,將不適合材
料開挖換填適合材料,且依規定厚度及壓實密度分層鋪平壓實。
(12) 施工時如需使用炸藥,施工廠商應特別注意,勿使傷及人畜、財產,
倘因爆炸發生損害,施工廠商須負全責。
(13) 爆炸石方時,使用業主供給之炸藥、雷管及引線等,應力求節省,
不得濫用,如使用數量超過規定,除非情形特殊困難,經工程司書
面核准外,其超出數量,應由施工廠商負擔。
(14) 爆炸物品若隨同工程發包由施工廠商自行申請配購者,施工廠商應
確實依照內政部頒布爆炸物管理辦法之規定,負責管理,並應遵照
工程司所指示之用量辦理。
(15) 開挖土石方時,如須維持交通,應擬妥交通維持計畫經工程司審核
後,切實辦理勿使阻斷。
(16) 因搬運而散落於路面上之廢土,應隨時清除。
(17) 挖方之土石分類及成份計算:
A.挖方分普通土、間隔土、軟石及堅石等四類,其定義如後:
a.普通土:土質鬆軟,用鐵鍬等略加用力即可翻動者。
b.間隔土:土質堅質,須用洋鎬等挖掘者。凡土中雜有小卵石或
鬆動塊石,體積不逾 0.3m3 者,或大批磚瓦砂礫,或含有許多
樹根者均以間隔土計價。
c.軟石:須用少量炸藥開炸者(石質鬆軟,可用洋鎬尖鋤挖掘,
撬棍移動,無須炸藥開炸之鬆石亦以軟石計價)。
d.堅石:石質堅硬,須用炸藥開炸或開挖機敲擊後始能移去者。
B.挖方成份計算:
按照契約詳細價目單中預估成分結算,施工時不論實際成分與預
估成分有否出入,均不予重新調整。
(18) 坍方之清除
A.凡在原路面以上坍方,須一律清除,其上坡應開挖至工程司指定
之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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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挖出之土石,其棄置地點除另有規定外,由施工廠商自覓,日後
如有糾紛概由施工廠商自行負責。
C.坍方清除,應包括將路面整平及邊溝疏濬。
D.如因施工廠商之施工疏忽或不當而引起之坍塌,施工廠商應負全
責,不論其範圍及數量多寡,均不予給付。
3.2.2 填方
(1) 施工廠商應依設計圖說所示之路線、坡度、高程及橫斷面完成路堤
填築工作,並遵從工程司之指示辦理。
(2) 填築所需材料取自路幅開挖,基礎開挖及其他開挖所得之適合材
料,如有不敷,則以借土方式獲得。
(3) 填築路堤之前應將原地面雜草樹根及一切有害雜物清除及掘除後
修整平順,如有不適合材料,應以書面報告工程司,並依其指示測
量範圍、高程,將不適用材料挖除換填適合材料,且按規定厚度及
壓實密度分層鋪平壓實。
(4) 在山坡上建築路基,填築前,工程司得視土質情形責由施工廠商將
基地挖成略向內傾之台階,刮鬆其表面,然後分層填築以防坍滑。
(5) 池塘、沼澤、水田或有淤泥之處,填土前應先將積水排乾,挖去軟
弱淤泥層後,再用適當之乾土砂或石塊分層填壓,或經工程司許可
之適當穩定處理,藉使路基堅實。
(6) 所有填方應分層填築,每層應與路基完成後之頂面約略平行。在路
堤填築期間,填土面應經常維持具有適當拱度之平順坡面,以利排
水,並應防止雨水之沖刷。如路堤之坡度甚陡且其長度較長者,每
隔相當距離應設法導水旁流,以免沖毀路堤。
(7) 填築材料應分層壓實,每層鬆方厚度不得超過 30cm,但若有資料證
明可行時,可增加每層鬆厚,惟須事先書面申請經核可後實施,用
機動平土機或其他適當機具攤平後滾壓之,每層未滾壓至規定之密
度前,不得在其上鋪築第二層。路堤應分層連續填築其整個斷面寬
度,其長度應視所使用之機具調配而定,愈長愈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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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如以石料為主要材料填築路堤時,應使用經工程司指定或認可之合
格材料,除另有規定外。石堤應分層連續填築其整個斷面寬度,每
層填築厚度不得大於 60cm 為原則。如工程司認為因石塊尺度而需
要較大厚度,且填築高度亦許可時,則填築時可視實際需要而加大
每層填築厚度,但不得超過 1m。每層填築應自該路段之一端開始,
將填料傾倒於前一層之上面,然後以堆土機將其向前推動,使較大
石塊推置於每層填料之下層,而其間隙由小石料及土壤或細料填充
良好,石塊之最大粒徑尺度不得大於每層厚度之 2/3,所有過大之
石料應先行處理至所需尺度後,方可使用。其表面應加砂石料一
層,務使表層平整無顯著之空隙方可,然後以振動式壓路機壓實
之,所有施工方法程序及滾壓機具均應依照工程司之指示辦理。
(9) 與涵洞或橋梁相鄰地區之路堤填築,應按 15cm 鬆方厚度分層壓實,
但不得使用鏟刀或重型滾壓機具或高性能振動壓路機滾壓。混凝土
牆或其他整體式構造物如需兩側填築時,則填築工作應同時進行,
每層填築高並應大致相同。
(10) 如在路堤兩旁借土,路堤坡腳至借土坑邊緣,應留路基護道,其寬
度規定如下:
A.堤高 3m 以下者,至少應留護道 1m。
B.堤高 3m 以上者,至少應留護道 2m。
C.鄰近護道之借土坑挖土坡度,不得小於 1:2。
(11) 除另有規定者外,路堤頂層 75cm 範圍內,應填品質較佳之適用材
料,且不得含有最大粒徑 20cm 以上之石塊。
(12) 路堤邊坡應平整堅實,並按工程圖說規定鋪植草皮,播種草籽或作
其他處理。
3.2.3 滾壓
(1) 填土滾壓時,土質不得過乾或過濕。過乾時應灑以適當之水份,過
濕時應以適當方法,使其降至規定之含水量,方能滾壓。挖方時亦
須於開挖至設計路基高程後,向下再翻鬆 15cm 後滾壓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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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所填土壤中,如含有硬土塊,須用適當之工具妥為打碎鋪平,並酌
量灑水後用適當機具滾壓之。
(3) 滾壓機具之重量及式樣,於施工時由工程司視土壤之性質決定之。
(4) 含水量
A.黏性土壤滾壓時之含水量,可較試驗室所得之最佳含水量高約 1
~2%。
B.非黏性土壤,滾壓時之含水量,可較試驗室所得之最佳含水量低
約 1~2%。
(5) 滾壓作業應沿路堤縱向進行,由外緣漸向中心線滾壓,務使每一部
分均獲致相等之壓實效果。每層填築材料應壓實至規定壓實度,在
未達規定壓實度前,或有其他不良情形未予改善前,不得在其上繼
續鋪築第二層。
(6) 涵管、管道或其他構造物,在其上方填土未達適當高度之前,築路
之重機械不得行經其上或鄰近行駛。此項高度須視實際情形而定,
但不得小於 60cm,而在該高度以下部分,應以夯土機或其他適當之
機具夯實,不得以壓路機滾壓,以免損及涵管等構造物,如有損毀,
應由施工廠商自費負責重做。
(7) 靠近橋台、擋土牆、翼牆、涵洞或其他土石構造物,滾壓機具無法
到達之處,可用人工夯實或用機動夯錘夯實之,惟不得損及構造
物。地面呈斜坡之處,應挖成台階形。
(8) 各層填方滾壓完成後應做工地密度試驗。如試驗結果未達規定壓實
度時,應繼續滾壓,或以翻鬆灑水或翻曬涼乾後重新滾壓之方法處
理,務必達到規定壓實度為止。
(9) 每層撒鋪之材料應儘可能於當日滾壓完成,如認為有下雨之可能
時,應即停止撒鋪材料,已撒鋪之處,則應立即加以整平滾壓,以
防積水及雨水滲入。
3.3 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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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 壓實度檢驗
(1) 各層滾壓完成後,應先作全面目視檢查。凡有顯著凹凸不平、積水、
波浪狀、海綿狀等缺陷部分,均應徹底改善,然後以砂錐法(CNS
14733)或核子密度儀法(AASHTO T238)等標準方法做工地密度試
2
驗。試驗地點以隨機方法決定之,各層填方每 1,000m 至少應做密
2
度試驗 1 次(如填方面積小於 1,000m 時每層至少 1 次)
,惟工程司
認為必要之處應加做之。試驗結果,除另有規定者外,以改良式夯
實試驗法(CNS 11777-1)求得之最大乾密度計算其壓實度應達到
下列要求:
A.距路基頂層面 75cm 以內者,壓實度不得低於 95%。
B.距路基頂層面大於 75cm 者,壓實度不得低於 90%。
(2) 工地密度試驗點,4.75mm(4 號篩)以上之粗料含量與夯壓試驗之
土樣不同時,須符合 CNS 14732 之規定(依粗料含量調整土壤夯實
密度試驗法)校正最大乾密度,以校正後之最大乾密度計算壓實
度,採用核子密度儀做試驗時,校正所需之粗料含量,可於試驗點
挖掘做篩分析得之,或以 3 次以上篩分析之平均值為之,採用何法,
由工程司與施工廠商在試驗前商定。
3.3.2 滾壓檢驗(Proof Rolling):
如按本章第 3.2.2 款(8)之規定,以石料為主要材料填築路堤時,可採用
滾壓檢驗。滾壓檢驗應以工程司認可之重貨車,行駛整個路基面至少 3
次(一往返為一次)
,不產生移動或裂痕凹陷者方為合格。滾壓檢驗所用
重車,須為後輪單軸,單邊雙輪,其後軸總載重在 16t 以上,輪胎壓力
為 7kgf/cm2。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開挖土石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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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挖方之計量以立方公尺為單位。在原地面清理與掘除後施工廠商應
會同工程司測量,並由施工廠商將測量剖面圖提交工程司簽認。未
經工程司認可之超挖土方不予計量。
(2) 除另有規定外,土石方開挖分普通土、間隔土、軟石及堅石等四類,
其定義如本章第 3.2.1 款(17)所述。契約內已規定按照契約詳細價
目表預估成分結算者,則施工後不論實際成份與預估成份是否相
符,均不予重新調整。
(3) 坍方清除數量之計量,以立方公尺計量,但需經工程司之指示辦理。
(4) 不適用材料數量之開挖及換填,以立方公尺計量。
4.1.2 填方
(1) 填方及路堤築滾壓數量之計量以立方公尺為單位,並以填方區路堤
經滾壓完成後之壓實方計算之。在原地面清除與掘除後之地面,應
由施工廠商會同工程司測量,並由施工廠商將測量剖面圖提交工程
司簽認,其實做填築滾壓數量依清除與掘除之地面線與設計整地線
間之平均斷面積法計算所得之體積。但該項數量應扣除橋梁、涵洞
等構造物所占體積以及其周圍之回填或已於其他工程項目內計量
之填土體積。
(2) 本項工作所用之填方材料不予分類,概以所完成實作數量,以立方
公尺計量。
4.2 計價
4.2.1 開挖土石方
(1)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土石方開挖應以實作結算數量之立方公尺單價
計價。
(2) 契約若無規定,則所有開挖材料之地質種類不予分類計價給付。
(3) 坍方之清除,除契約內有規定者外,普通土及間隔土按挖普通土之
7 折計價(凡體積不滿 0.3 立方公尺之石方概作土方,亦按挖普通
土之 7 折計價),軟石作間隔土計價,堅石作軟石計價,大於 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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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方公尺之堅石仍按堅石計價。各種單價按照工程契約所附詳細價
目單之單價為準。
(4) 不適用材料之換填,其開挖運棄部分按「路幅開挖」每立方公尺單
價計付。所遺窪穴之回填壓實部分以「路基填築」每立方公尺單價
計付。
(5) 單價包括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動力、運輸及其他為完成
本工作所必需之費用在內。
4.2.2 填方
(1) 本項工作所用之填料均不予分類,概以所完成結算實作數量,依契
約每立方公尺單價計付。
(2) 契約詳細價目表內應包括為施工所必需之準備工作,分層撒鋪、灑
水、滾壓、整修與維護等其他一切附屬工作之費用。
〈本章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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