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2291 工程施工前鄰近建築物現況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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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02291 章
工程施工前鄰近建築物現況調查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施工廠商對鄰近本工程範圍及可能因施工方法及作業而受損害之建
築物現況提供紀錄之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調查
1.2.2 測量
1.2.3 攝影
1.2.4 紀錄
1.3 相關章節
1.3.1 第 01330 章--資料送審
1.3.2 第 01450 章--品質管制
1.3.3 第 01725 章--施工測量
1.3.4 第 02253 章--建築物及構造物之保護
1.4 資料送審
1.4.1 品質計畫
1.4.2 施工計畫
1.5 品質保證
1.5.1 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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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應委由相關技師公會、建築師公會或學術單位,進行標的物及相關
環境等現況,藉目測及儀器,針對現況文字記載、繪製圖面及拍攝
照片,可供日後業主遭遇索賠時作為施工前之狀況證明。
(2) 現況調查工作項目應至少包含標的物構造、用途及現況、標的物測
量、現況紀錄及拍照。
(3) 現況調查報告書製作須裝訂成冊,並對每一現況調查工作項目附有
完整紀錄及說明。
1.6 工作順序及進度
1.6.1 施工廠商應在開工通知,按照契約圖說所示在影響區域界線內之所有建
築物(應拆除之建築物除外),提送其調查結果。
1.6.2 施工廠商應就工程圖說所示,在有關影響區域內之所有建築物實施現況
調查,並紀錄其於施工前之狀況。若發現有建築物之已有受損時,應詳
細記載作為日後如因地下或地面施工直接引致損壞時索賠之處理根據。
1.6.3 工作順序及進度
(1) 每一建築物均以一控制號碼區別之。對每一建築物均應填寫調查表
(調查表格式須經工程司同意),記載一般資料及於現況調查期間
所發現有關材料、狀況、現有損壞及惡化等之特殊資料。
(2) 建築物內外之所有組件,包括裝修及水電管線設施,均應以現況檢
查。所有之裂縫、潮濕斑塊、粉刷破損等現有損壞均應拍攝建檔。
現有之裂縫則以測縫尺規量度並紀錄之。
(3) 較大之結構裂縫、破損及劣化之混凝土、外露及生銹之鋼筋等均應
拍照紀錄。以測縫尺規量度並紀錄現有之較大裂縫。在相關照片旁
加註草圖或概略說明,以標示其拍攝物之所在位置。
(4) 標的物每座建築物除無法量測者外,至少須量測之鉛直度,其許
可差應在 3mm 以內。
(5) 位於影響區域內,但於契約圖說上標示為應拆除之建築物,不須實
施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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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契約圖說上所標示之影響區域線,若有穿越建築物之任何部位者,
該棟建築物應整棟實施調查。
(7) 施工廠商應負責安排進入相關建築物及產業進行調查。工程司得就
此方面提供協助並做必要之協調。
(8) 施工期間及竣工後工程司得要求對其選定之建築物辦理進一步之
調查,紀錄建築物之狀況。
2. 產品
2.1 現況調查報告書
2.2 現況調查相片光碟電子檔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3.1.1 施工廠商應在可能引致建築物損壞之主要工程開始施工前進行調查工
作。在調查工作完成之前,施工廠商應徵得工程司之核准後方得使用可
能引致地層移動或振動之機具設備。
3.2 施工方法
3.2.1 對每一標的物均應填寫調查表,由施工廠商及受委託之調查單位代表簽
字。
3.2.2 照片拍攝應包含標的物每座建築物之外觀。
3.2.3 每項缺陷處均應拍攝詳細照片,並以草圖或文字標明其確切位置。儘可
能將這些照片與臨街面高程照片對照。照片之大小不得小於 4in×6in。
3.2.4 調查表、照片、底片(或電子檔)及附註之說明及草圖,應依建築物之控
制號碼,以活頁整齊裝訂。照片或說明、簡圖之背面應標示出位置、日
期、攝影人員及調查人員之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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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5 施工廠商應提送 4 份紀錄文件給工程司。
3.2.6 工程司得於施工階段或竣工後要求施工廠商進行額外之調查工作。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本項工作以一式計量。
4.1.2 建築物現況調查,包括依契約設計圖說所示及工程司指示完成之各建築
物攝影及調查表,按各建築物之樓地板面積平方公尺或以戶計量。契約
設計圖說所示之影響區域線,若有穿越建築物之任何部位者,整棟建築
物均予計量。
4.1.3 本章工作之附屬工作項目將不予計量,其費用已包含於其相關之項目
內。附屬工作項目包括,但不限於下列各項:
(1) 指定建築物之複查。
(2) 照片裝訂。
4.2 計價
4.2.1 本章之工作,依工程價目單所示之契約單價以一式計價。
〈本章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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