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2266 連續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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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02266 章
連續壁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規定所有與本工程有關之地下連續壁施工所需之材料及技術事項。
1.2 工作範圍
1.2.1 為完成本章節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動力、運輸及其他
完成後之清理工作皆屬之。
1.2.2 依契約設計圖所示工作內容應包括但不限於地下管線調查、遷移、導溝、
平台施築、鋼筋籠組裝吊放、水中混凝土澆置至劣質部份敲除等一切工
項。
1.3 相關章節
1.3.1 第 03210 章--鋼筋
1.3.2 第 03050 章--混凝土基本材料及施工一般要求
1.3.3 第 03310 章--結構用混凝土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5091 A3090 實驗室土壤含水量測定法
1.4.2 美國材料試驗協會(ASTM)
(1) ASTM A36 結構鋼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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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資料送審
1.5.1 開工前施工廠商應提送施工計畫書及施工製造圖送工程司核准。
1.5.2 施工廠商須按本章所述之規定,提送施工紀錄。
1.5.3 施工廠商如擬採用膨土之替代材料作為連續壁開挖穩定液使用時,應將
計畫書提送工程司審核,計畫書內容至少應包括下列項目..
(1) 材料樣品及特性包括成分、型態、化學及物理性質等。
(2) 不具毒性與危險性,不致影響環境生態及不致造成公害之相關資料
及(或)證明文件。
(3) 對開挖壁面穩定、混凝土澆置作業與品質、鋼筋握裹力等無不良影
響之說明及技術資料。
(4) 使用說明包括配比、拌和、使用過程、回收、棄置以及所需使用之
相關儀器設備。
(5) 品質控制及施工中檢驗需求,如黏滯度、含砂量、比重、pH 值等之
測定方法、頻率、程序、設備等。
(6) 使用實績。
(7) 工程司要求提送之其他資料。
1.6 品質保證
1.6.1 導溝面間之距離應較連續壁厚度略大,其超出範圍應在 5cm 內。
1.6.2 連續壁內面之完成面即使在符合許可差之情況下,亦不得侵入規定之淨
距範圍內。
1.6.3 混凝土澆置過程中,鋼筋籠須保持固定。不得有移動現象,混凝土保護
層應保持在 7.5cm 以上。
2. 產品
2.1 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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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1 穩定液
若設計圖未有規定時,穩定液之調配使用、測定及檢驗控制如下表之規 定:
| 項 目 | 範圍(以 20°C為準) | 檢 驗 法 | 測定時間及次數 |
|---|---|---|---|
| 比重 | 1.0~1.1 | 漿密度天平 (Mud Balance) | 鑽挖前後、下雨 後、混凝土澆置前 |
| 黏滯性 | 透水性高之細砂或 礫石: 55~60 秒 一般土層時:32~36 秒 | 漏斗黏滯性儀 (946/1500C.C. Marsh Funnel Viscometer) | 每日測定情況同 上 |
| pH 值 | 7~12 | pH 值顯示儀或試紙 | 混凝土澆置前後 加附加劑時 |
| 含砂量 | 鑽掘中≦1% 澆置混凝土前≦1% | 200 號篩 | 每 單 元 每 日 測 定,取樣範圍距溝 (樁)底 2~3M, 於停滯 30 分鐘以 後取樣。 |
| 說明:A. 穩定液之調製與品管,施工廠商須設專人管理。 B. 穩定液須用清水調配,水中不得含有油質、不合規定之酸鹼 物、有機物質或其他雜質。 C.上表係穩定液檢驗標準,但工程作業前施工廠商仍應依工程司 指示進行試坑,試坑位置及數量由工程司指定之,試坑結果做 成試坑成果報告,提送工程司核備後方可進場施做。 D. 上列測定次數為一般情形下之測量次數,在特殊情況下工程司 得增減實際測量之次數。同時下雨前後、久置後、停工前及土 層有變化情況時,應照工程司之指示,加做必要之試驗。 E. 穩定液控制紀錄至少應包括試驗時間、取樣地點、工作狀況及 上表所列之檢驗項目。 F.穩定液若要排放,應先處理至符合相關法規及現行水污染防制 法規之要求,始可排放。 |
¶ 2.1.2 混凝土
(1) 混凝土應符合第03050 章「混凝土基本材料及施工一般要求」、第 03310 章「結構用混凝土」之規定。混凝土28 天抗壓強度依契約圖 02266 02266-3 營建署第2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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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規定。
(2) 若使用摻料,施工廠商應於施工前檢送樣品及產品說明,俟工程司
核准後方可使用。
(3) 混凝土之坍度應介於 15~20cm 之間。
2.1.3 鋼筋
鋼筋(含機械式續接器)應符合第 03210 章「鋼筋」之規定。
2.1.4 鋼材
鋼材應符合 ASTM A36 之規定。
2.1.5 水
膨土拌和所使用之水應近乎中性,且不得含有鹽分。
2.1.6 膨土之替代材料
(1) 施工廠商如擬使用膨土之替代材料時,應依第 1.5.3 款之規定提送
計畫書經工程司認可後方得用於本工程。
(2) 擬使用之替代材料不得具有危險性與毒性,且不致造成公害,其處
理及棄置應符合有關環保法規之規定。
(3) 替代材料應能確保開挖面之穩定,且對混凝土澆置作業、鋼筋及完
成後之混凝土等不得造成不良影響。
(4) 工程司認可使用膨土之替代材料,並不減免施工廠商對使用該材料
所應負之任何責任,如環境污染、公害或對公眾造成任何損害或損
失等。
2.2 設備
施工廠商須根據經工程司核可之施工程序,設計施工機具與設備,並須
在施工期間維持良好之操作狀況。連續壁鑽掘機應有垂直精度偏位探測
裝備及修正偏差之裝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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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3.1.1 放樣
施工前施工廠商須按契約設計圖及核定施工計畫書所示測定導溝位置,
報請工程司實地校核認可,並照工程司指示設置水平基點。
3.1.2 場地清理
施工前包括地下管線等障礙物應予清理或遷移。
3.1.3 工地水電
施工前工地水電不論配置或型式(採發電機或向台電申請臨時供電)
,均
應報請工程司核定。
3.2 安裝
3.2.1 導溝之設置
(1) 導溝開挖時應按契約設計圖所標示之尺度及位置進行放樣,連續壁
每單元之位置應標示於導溝上,並用小木樁、木板、水準繩等將槽
溝中線及導溝標高標示清楚後方可開始挖掘。導溝之放樣,應考慮
到連續壁開挖之垂直誤差及主體開挖時連續壁之變形,以確保結構
體之寬度在尺度精度要求內。
(2) 導溝最小深度必須達到回填土層以下,實際深度及配筋依設計圖為
原則,但不得小於 100 公分。導溝外線回填時應先於導溝面間使用
適當木材加以支撐,再以良好級配料回填其中並緊密壓實,至壓實
度 70%以上。
(3) 導溝必須平正垂直牢固平穩,頂部應高出地下水位至少 1.5 公尺,
以利控制機具之垂直引導及使穩定液保持高出地下水位。
3.2.2 穩定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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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穩定液材料之濃度及化學摻料之配比,應視開挖孔周遭之地盤透水 性,地下水之狀況等而定,並應將其配比向工程司報請備查。 (2) 調製及輸送穩定液須有良好之設備及機具。 (3) 施工時應具備有黏滯性測定儀(Funnel Viscosimeter)、泥漿比重 計(Mud Balance)、加壓過濾試驗裝置(Filter Press Tester)、 pH 值顯示儀、200 號篩、1,000c.c.量筒、深水取樣器等試驗儀器。 (4) 穩定液拌和後放置於1,000c.c.量筒內10 小時後水之分離度應保持 在5%以內,同時液體亦須保持均勻。 (5) 穩定液灌入槽溝內6 小時後,其液面下降應保持在20cm 之內,若 大於20cm,得視實際狀況調整穩定液濃度。 (6) 使用過之穩定液,若欲再度使用必須經過沉澱淨化處理,並重新做 品質試驗,若污染度過高,必須將其廢棄重新調配。為處理使用後 之穩定液,降低其黏滯性得加入適量F.C.L(擴散劑),其添加量須 在工程司監督下控制。 (7) 穩定液廢液應依下列之規定處理.. 處理程序: 廢液 分離 固體 運棄
(檢測含水量) 液體 (檢測pH 值及 固體懸浮物) 排放至排水溝或下水道(排放水應符合放流水標準之 規定) (8) 穩定液廢料應定期運棄,不得影響施工。
¶ 3.2.3 連續壁槽溝挖掘
(1) 應視地質及設計條件選用合適之挖掘機具。 (2) 開始挖掘的同時應注入穩定液,穩定液之高度以能確保槽溝不致崩 02266 02266-6 營建署第2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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坍為原則,穩定液水面應高出地下水位 1m 以上直至混凝土澆置完
成。開挖中如發現穩定液突然消失潛入地下,應立即採取應變措
施,如以土砂回填,以防止災害發生,並立即報告工程司。
(3) 施工中應保持工地及環境之清潔,挖出之廢土及廢液經處理後應立
即清除運棄,對四週排水溝污染沉泥等,應定期清除、定期檢視。
(4) 連續壁槽溝之挖掘不得造成地表土壤移動或危及鄰近建築物或火
車軌道等,挖掘時必須使地面振動減至最低程度。如超過原設計預
期值,施工廠商必須立即採取必要之應變保護措施。
(5) 施工期間應隨時具備超音波測定儀,檢測槽溝壁之崩塌情形,此項
檢測,每單元至少一次,或由工程司視精確度情形決定增加檢測次
數單元。
3.2.4 鋼筋籠製作及吊裝
(1) 鋼筋籠製作場應架設平台以求鋼筋籠之平整,平台之高度亦須配合
現場計測儀器之安裝需求。
(2) 鋼筋籠製造必須準確堅固,在吊裝前加上必要之補強鐵件,保證吊
起時不會變形,橫筋、豎筋、腹筋和預留筋之每一連接點必須加以
銲接,鋼筋籠兩側之鋼板與止水鋼片焊接部份必須完全銲滿。
(3) 鋼筋搭接時其搭接長度須符合契約設計圖規定。搭接並應符合第
03210 章「鋼筋」之規定。
(4) 預留筋、鋼筋續接器等必須以焊接或工程司認可之其他方式準確妥
善固定於鋼筋籠上。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上述材料並應以工程
司認可之發泡聚胺基甲酸酯(PU)樹脂材料覆蓋,再以合板保護。
否則導致日後連續壁與相鄰構造物或梁(板)之接頭無法施工,施
工廠商應負補救之全部責任。
(5) 鋼筋籠製作完成後兩側所包裹之帆布應確實包裹穩當,以免混凝土
澆置時漏漿。
(6) 鋼筋籠吊放必須以自重慢慢放入槽溝壁,若遇到無法完全放入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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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應重新吊起,重新挖掘清理槽底之沉澱物及砂土等廢料後再行吊
放,絕對不得將鋼筋籠切割或壓下。
(7) 鋼筋籠吊放前,應使用特製鋼刷仔細清洗先前鋼筋籠之搭接節點
(Over Lapping Joint)位置,以保持節點之清潔,必要時得利用
壓縮空氣沖洗(Air Lift)節點。
(8) 若因實際情況限制,每單元鋼筋籠需以續段方式始可吊放入槽溝
內,其接駁方式及長度須符合契約設計圖,且其搭接段應以點銲固
定,若採用鋼筋接合器續接,除接合器須經工程司認可外,並應以
樣板固定續接處之鋼筋,以利接合器之續接。
(9) 為確保混凝土保護層之厚度,鋼筋籠兩側應裝設間隔墊塊。為使槽
底處之鋼筋能有適當之保護層厚度,鋼筋籠吊放時,應先吊離槽底
若干距離,俟混凝土澆置完成並達到適當強度後,始予鬆放。
3.2.5 混凝土澆置
(1) 混凝土澆置應依第 03300 章「場鑄混凝土」及下列之規定。
(2) 混凝土澆置前應先將槽溝內之沉澱物、塌落之砂土等雜物處理清潔
後再行澆置,避免日後嚴重影響混凝土強度,導致連續壁沉陷或失
敗。灌注混凝土應儘速於鋼筋籠吊放後為之,若超過 1 小時以上仍
未澆置混凝土,則應將吊放之鋼筋籠取出,清除附於鋼筋上之淤泥
及膨土,並經工程司同意後,始得重新吊放。
(3) 特密管必須保持清潔及不漏水,同時直徑大小應不小於 20cm 且足
以使混凝土保持自由落下。特密管管底必須延伸至離槽溝底部約
20cm,同時在第一次澆置時必須先放入皮圍(Plunger),再灌入混
凝土以確保特密管內穩定液完全擠出。混凝土澆置進行中特密管底
部必須經常埋入混凝土中至少 1.5m 以確保穩定液不致灌入管內。
特密管抽動時要小心,不得碰觸槽溝壁,以免砂土崩落與混凝土混
合澆置,而影響連續壁品質。
(4) 混凝土澆置若使用 2 個或 2 個以上之特密管澆置,特密管內之混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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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面均應保持同等高度,即每車次混凝土應平均澆置於各特密管
內,兩特密管之最大間距不得超過 3m。澆置混凝土必須連續作業,
不得間斷。混凝土澆罝時,特密管不得水平移動。倘特密管中混凝
土不易自由落下時,特密管可以垂直上下移動,惟不得超過 30cm。
若圖上未註明,連續壁混凝土澆置時,至少須澆置至設計高度 90cm
以上,此多出含有泥漿之劣質混凝土,若有礙工程時,須待硬化後
予以打除, 其餘部份應於回填復舊前打除。於十字路口處,所有連
續壁均應切除至竣工時之地面下 2.5m。
(5) 每片連續壁單元澆置必須至原地面高度,或設計圖標示高度。
(6) 接續單元之開挖完成後,附著於接續面之黏泥及穩定液,必須加以
清除。
(7) 每片連續壁單元從鑽挖、鋼筋籠吊放至混凝土澆置完成為止,應儘
可能連續施工。
(8) 每片連續壁單元混凝土實際用量與設計量相差不得超過 10%,若超
量大於 10%,則表示槽溝可能挖掘過深或槽溝坍方或漏漿所致,若
減少用量大於 10%,則表示槽溝底部沉澱物未清理完善,致混入混
凝土中,因此減少混凝土用量。混凝土用量如未達標準,則乙方應
根據該地下連續壁之作用及缺失情形,擬具適當補救及處理方法,
經工程司同意後負責施工,其費用由施工廠商負擔。
(9) 施工廠商應配合地下室施工,將連續壁內預留之梁、柱、牆等鋼筋
鑿開顯露出來,並負責壁面泥土之清理與壁頂劣質混凝土之鑿除,
此鑿除部份應按設計圖重新澆置混凝土。
3.3 檢驗
3.3.1 穩定液性質均按規定方法檢核其品質,並紀錄之;檢驗法、測定次數及
檢驗準則如表一所示。穩定液控制紀錄至少應包括試驗者、試驗時間、
取樣地點、土質狀況天候、比重、黏滯性、含砂量、pH 值及其他有關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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錄。
3.3.2 施工期間應隨時具備超音波測定儀,以檢測槽溝壁之崩塌情況及垂直度。
3.3.3 鋼筋籠吊放前,應先行檢定槽溝壁之沉澱情形及探取距槽溝底部以上
20cm~50cm 深度之穩定液樣品檢定含砂量,其含砂量須符合表一之規定。
3.3.4 每片連續壁單元須依第 03310 章「結構用混凝土」製作圓柱試體,並依
該章處理要點執行。
3.4 清理
3.4.1 廢液處理流程及設施應經工程司核准。
3.4.2 經處理之廢液,其含水量依 CNS 5091 A3090 測定,應小於 85%。另排放
水應符合放流水標準之規定。
3.4.3 穩定液廢液經處理後應立即運棄,不得堆放工地中以免影響施工,且不
得隨意排入臨近水溝,如因此造成淤塞施工廠商必須負責清理,遇雨成
災所生損失由施工廠商負一切責任,廢料需運棄至合法之運棄場所及搬
運方法不得造成公害。
3.5 現場品質管理
3.5.1 施工紀錄
施工時須保有連續壁作業紀錄,其內容包括槽溝挖掘、鋼筋籠吊放、混
凝土澆置之日期時間及數量、地下水位高程、穩定液試驗、混凝土圓柱
體試驗之紀錄等以及各種障礙或故障發生之經過,均須詳實記載,每一
單元完成後,其施工紀錄須送交工程司備查。
3.5.2 其他規定
(1) 連續壁因灌注不良有漏水之可能位置,須於地基開挖前先行補救處
理,地基開挖後,接合部位或其他牆面發生任何漏水現象,須立即
修補,並知會工程司,費用由施工廠商負責。於先行止漏後,始能
施築結構側牆, 若牆面凹凸不平,應修整至不影響結構壁體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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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若遇無法連續施工預期放置時間在 6 天以上之連續壁單元接頭應以
合適之碎石級配料回填,不另給價。
(3) 施工中須辦理本工程監測系統安裝之配合工作,並應預先準備有關
配合工作所需之器材。
3.6 許可差
3.6.1 導牆中心線之水平許可差不得超過 2cm。
3.6.2 施工垂直許可差偏斜率..≦1/300。(以超音波測定儀量測)
3.6.3 地下連續壁牆面挖掘垂直度必須精確,許可差不得大於 1/300 牆深,牆
厚最大許可差不得大於 5cm,挖掘深度不可超過設計深度 50cm,開挖過
程如發現許可差超過 1/300 時,應立即校正施工方法和過程。
3.6.4 鋼筋籠吊放縱向許可差不得超過±7.5cm,頂部高程許可差(以導溝為準)
不得超過±5cm。若許可差太大必須重新吊放。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連續壁導溝依寬度分別以其中心線之實做單位長度以公尺計量,其費用
包括一切材料、人工、機具、及導溝打除。
4.1.2 連續壁依寬度分別按契約設計圖所示施做完成面積,但不含劣質混凝土
之面積(即依契約設計圖所示劣質混凝土打除後頂面至底部間之壁體面
積)以平方公尺計量。
4.2 計價
4.2.1 本章之工作依詳細價目表所示之契約單價並參照 00700「一般條款」計
價。
4.2.2 連續壁之單價包括開挖、棄土坑、沉澱池、鋼筋籠(含契約設計圖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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複合牆用以外之鋼筋續接器)
、混凝土、廢液處理、廢土運棄、回填砂石
料(含移除)劣質混凝土打除及十字路口處連續壁頂部打除等為完成本
工作所需之一切材料、人工、機具及檢驗項目。
〈本章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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