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2260 開挖支撐及保護
¶ 1. 02260 開挖支撐及保護 V2017.10.25.pdf
第 1 頁
第 02260 章
開挖支撐及保護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本章說明有關地下構造物開挖擋土設施及支撐所需之材料、機具與設備
之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為完成本章節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動力、運輸、監測
及其完成後之清理工作均屬之。
1.2.2 如無特殊規定時,工作內容應包括但不限於下列項目:
(1) 鋼板樁。
(2) 鋼軌樁。
(3) 木材。
(4) 併排式鑽掘樁。
(5) 連續壁。
(6) 地錨。
(7) 支撐構件。
(8) 監測工作。
1.3 相關章節
1.3.1 第 02266 章--連續壁
1.3.2 第 02466 章--連續式場鑄混凝土排樁
1.3.3 第 02492 章--預力地錨
1.3.4 第 03210 章--鋼筋
02260 02260-1 營建署第 2 版第 2 頁
1.3.5 第 03310 章--結構用混凝土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444 O1003 製材之分等
(2) CNS 3000 加壓注入防腐處理木材
(3) CNS 7851 熱軋鋼板樁
1.4.2 美國材料試驗協會(ASTM)
(1) ASTM A6 以結構用輾軋鋼板、型鋼、板椿與鋼棒之一般
規定
(2) ASTM A36 結構鋼
(3) ASTM A53 熱浸鍍鋅銲接無縫黑鋼管
1.5 資料送審
1.5.1 施工計畫
(1) 提送有關開挖支撐系統之施工程序、工作圖及計算書,並詳細說明
擬採用開挖支撐系統之安排型式及工法。
(2) 施工廠商所提送之支撐計畫未經工程司書面核准之前,不得進行結
構開挖。
(3) 確定與開挖支撐系統有關之公共設施管線之正確位置,情況需要時
並應提供排除現有公共管線干擾之方案。必要之管線遷移及就地保
護工作,應於工作圖上標明其細節,與說明不慎傷及管線之應變措
施。
(4) 標明支撐構件配合混凝土澆置及回填作業拆除之順序計畫。
(5) 標明擬採用之板樁打設順序及使用機具。
(6) 若開挖支撐系統包含地錨,應於工作圖上標示每一類地錨所在位置
之土壤剖面、固定端及自由端延伸長度、角度、開挖全深度之設計
載重、最大設計載重、允許載重及允許載重下之許可變形等。提送
02260 02260-2 營建署第 2 版第 3 頁
開挖時對鄰近構造物位移之監測方案;必要時亦應提送擬採用之托
底及支撐方法。
1.5.2 工作圖
工作圖上應標明現有街道、鄰近建築物之相對位置、支柱、橫撐、檔土
壁種類、可能使用之地錨以及未加支撐及施加預力前之允許開挖深度。
每一支撐構件將承受之荷重,及其可能必須施加之預力,亦應在工作圖
上標明。
1.5.3 監測紀錄
依工程司所同意之規定,提送所作之支撐荷重及地盤位移觀測結果。
1.6 品質保證
1.6.1 所有支撐系統之選擇及設計工作由施工廠商負責,並應經工程司核可。
1.6.2 施工廠商應妥善設計開挖支撐系統及其附屬構件,使其足以承載臨時覆
蓋板系統、土壤壓力、靜水壓力、管線荷重、交通及施工載重、地震力、
臨近建築物及其他地表超載重等,以確保永久性構造物得以安全迅速地
施作而不致引起地表之移動或沉陷。對臨近建築物、構造物、路面及管
線等亦應避免造成損害或移位。
1.6.3 開挖支撐之擋土牆應貫入開挖底部以下,其深度應足以防止土壤之垂直
及側向移動之變位量不得超過設計允許值。
2. 產品
2.1 材料
2.1.1 鋼樁
(1) 鋼板樁應採用連續互鎖型,並需符合 CNS 7851 A2109 之規定。
(2) H 型鋼樁、預製接頭及其他結構型鋼需符合 ASTM A36 或 ASTM A6 之
規定。
2.1.2 木材
02260 02260-3 營建署第 2 版第 4 頁
所有用於開挖支撐之木材,均需符合 CNS 444 O1003 一等品之規定,並
應經工程司核准。若使用處理過之木材,其防腐處理需符合 CNS 3000
O1018 之規定。
2.1.3 場鑄混凝土:需符合第 03310 章「結構用混凝土」之相關規定。
2.1.4 鋼筋:需符合第 03210 章「鋼筋」之相關規定。
2.1.5 穩定液:需符合第 02266 章「連續壁」之相關規定。
2.1.6 地錨:需符合第 02492 章「預力地錨」之規定。
2.1.7 支撐構件
(1) 結構鋼如圖說所示應符合 ASTM A36 或 ASTM A6 之規定。
(2) 鋼管應符合 ASTM A53 之 40 號以上規格。
3. 施工
3.1 施工方法
3.1.1 鋼板樁
(1) 鋼板樁應垂直打入經核准工作圖中所示之深度,且相鄰樁間應完全
聯鎖。於鋼板樁打設位置之 60m 範圍內,如有不足 7 天齡期之混凝
土,不得打設鋼板樁。
(2) 鋼板樁之打樁、截樁、接樁方法應依照經核可之工作圖所示辦理。
3.1.2 加嵌板鋼軌樁
(1) 鋼軌樁應以錘擊或預鑽方式打設,並使樁尖達到核可之工作圖所示
之高程。預鑽樁孔應視需要以套管或泥漿液保護孔壁。
(2) 隨開挖之進行安裝木嵌板。除非工程司同意,嵌板之間不得留有間
隙。開挖面與嵌板間之空隙應填以砂土並搗實。鋼軌樁體與土壤間
之環狀間隙,低於開挖底面部份應以 210kgf/cm2 混凝土回填,高於
開挖底面部份則以 140kgf/cm2 混凝土回填,兩者均用卜特蘭水泥第
I 型。
3.1.3 併排式鑽掘樁
02260 02260-4 營建署第 2 版第 5 頁
(1) 鑽掘樁應依核可之工作圖所示之尺度及深度,交錯施作。必要時應
使用鋼套管或膨土漿或兩者同時使用,以支撐孔壁。併排式鑽掘樁
之安裝,需符合第 02466 章「連續式埸鑄混凝土排樁」之相關規定。
(2) 如情況需要,預先組立之鋼筋籠或 H 型鋼應先吊入孔內,並固定其
位置後再行澆置混凝土。
(3) 混凝土需符合第 03310 章「結構用混凝土」之相關規定,使用特密
管以重力或泵送之方式澆置。
(4) 待混凝土充分硬化後,以同樣方式構築中間樁,俾構成連續不透水
之支撐面。
3.1.4 連續壁:需符合第 02266 章「連續壁」之規定。
3.1.5 內部支撐系統:
(1) 內部支撐系統包括橫擋、支撐、斜撐及支柱,其安裝之方式對其他
施工作業之干擾應減至最小。
(2) 所有支撐構件間,及構件與支撐面間應維持緊密之連接,並應在必
要處安裝監測儀器,以監測構件之應力。
(3) 應依經核准之工作圖所示之方法、程序及順序,必要時以千斤頂對
橫檔及支撐施加預載。千斤頂預力解除後,應使用鋼墊片及楔材,
以維持構件之預載。
(4) 開挖深度不得低於預定安裝之支撐構件底部以下 0.6m。支撐構件安
裝後應即施加預載,預載施加完成後方得繼續開挖。
3.1.6 地錨:需符合第 02492 章「預力地錨」之規定進行安裝、測試及移除。
3.1.7 支撐系統之拆除
(1) 如擋土用之樁必須全部或部分拆除,在拆除時不得擾動或損害鄰近
之構造物或公共設施管線。拆除後所留下之空隙應使用 140kgf/cm2
之混凝土或其他經核准之填充料回填。
(2) 緊接於地下構造物最底層支撐,在底板混凝土澆置後應留置原處至
少 48 小時。其餘各層支撐應留置原處,直到預計承受由拆除支撐
所傳遞之荷重之混凝土達到 28 天抗壓強度之 80%以上為止。
02260 02260-5 營建署第 2 版第 6 頁
(3) 即將重新施築或復原之道路,其開挖支撐構件至少應拆除至路面下
[2m][ ]。
3.2 現場品質控制
3.2.1 地盤情況
施工廠商應將開挖過程中之實際地盤狀況與設計支撐系統假設狀況比
較,必要時應變更支撐系統,或採取額外措施,以確保開挖工程及鄰近
構造物之穩定。所有受開挖工程影響之建築物及構造物施工廠商應負責
維護及穩定,並保障其安全。
3.2.2 支撐荷重
若工程司有所指示時,重要支撐構件應以荷重計或應變計量測其荷重,
其費用依契約之規定辦理。
02260 02260-6 營建署第 2 版第 7 頁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計量方式依契約規定計量,或下列規定方式計量:
(1) 鋼板樁以實際完成之水平長度以公尺計量。
(2) 鋼軌樁以實際完成之鋼軌長度以公尺計量。
(3) 檔板以垂直面之開挖面積以平方公尺計量。
(4) 中間樁(柱)依契約設計圖所示完成以支或公尺計量。
(5) 鋼支撐包括托架、加勁材、千斤頂等(含拆除)及木材支撐(含拆
除),依完成之面積平方公尺計量。(本署現有版本)
(5) 鋼支撐包括托架、加勁材、千斤頂等(含拆除)
,依完成重量[公噸]
[ ]計量。木材支撐(含拆除)
,依完成之面積[平方公尺][ ]
計量。
(建議修正)
(6) 連續壁需符合第 02266 章「連續壁」之規定計量。
(7) 地錨需符合第 02492 章「預力地錨」之規定計量。
(8) 監測儀器需符合契約圖說之規定計量。
4.2 計價
本章工作依工程價目單所示之契約單價金額計價。
〈本章結束〉
02260 02260-7 營建署第 2 版